第二章 设计总说明审查要领及常见问题
第一节 审查要领
一、文件内容
①工程设计概况,应将经审批定案后的初步(或方案)设计说明书中的主要指标录入。
②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③设备订货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④防雷及接地保护等其他系统有关内容(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⑤本工程选用标准图图集编号、页号。
二、审查内容
(1)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
①施工设计说明可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9 DX 003),并应视工程情况增删。
②设备材料选用。
③设计文件齐全无漏项,内容、深度应符合要求,包括:
a.落地式动力配电箱、配电柜系统图中应标注柜内母线型号、规格;
b.继电保护采用的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企业标准产品,图中应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
c.系统图中应标注电器元器件的型号、规格、整定值,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序,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d.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平面标高;
e.施工图设计应绘制“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相关专业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并布置总等电位联结MEB端子板。
f.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图例符号应符合《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1部分:建筑安装平面布置图》(GB/T 4728.11—2008)的规定,特殊图例符号应标注说明。
(2)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应重点突出功能性和安全性。
(3)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电气重点审查内容
①住宅。
a.高层住宅应设总配电间,公共用电设备的计量电表安装在总配电间内。高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应在专用的楼层配电间内敷设,各种计量仪表的位置应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b.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
c.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10~18层为二级负荷,19层及以上为一级负荷。
d.住宅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7.2条的基本安全要求:
应采用TT、TN-C-S或TN-C接地方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的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e.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7.3条。
f.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7.4条。
g.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能采取消防点亮的措施,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7.5条。
②汽车库。
a.汽车库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见《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6.4.1条。
b.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c.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第9.0.7条。
③图书馆。
a.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7.3.4条。
b.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7.3.7条。
④档案馆。
a.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3.1条。
b.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3.4条。
c.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3.7条。
⑤医院。
a.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5.4.1条,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b.医院洁净手术部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第8.3.1条: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c.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的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开关,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9.7.4条。
d.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9.7.10条要求: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e.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直接照射到病人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其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8.5条。
f.各洁净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备显示面板应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严密,其检修口必须设在手术室之外,见《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第8.3.2条第2款。
g.洁净手术室内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报警装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信设备,见《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第8.3.2条。
h.洁净手术室内照明灯具应为嵌入式密封灯带,灯带必须布置在送风口之外。只有全室单向流的洁净室允许在过滤器边框下设单管灯带,灯具必须有流线型灯罩,见《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第8.3.2条第6款。
⑥剧场。
a.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观众厅、观众厅出口;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长处;台仓、台仓出口处;后台演职人员及职工出口处,见《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10.3.13条。
b.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防雷装置,见《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10.3.17条。
c.甲、乙等级的剧场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8.9条。
d.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9.6.3条的要求。
⑦浴室、游泳池。
a.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9.2条,浴室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有澡盆和淋浴盆的场所,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在0、1及2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当在2区外安装插座,其供电应符合以下条件:由隔离变压器供电;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开关和插座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0.6m。
b.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9.3条,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0区内,应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在0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在0及1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及电源插座;当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时,其供电可由隔离变压器供电、可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可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在0区内,除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外,不得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
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采用Ⅱ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在2区内,用电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宜采用Ⅱ级用电器具、当采用Ⅰ级用电器具,应采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应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⑧锅炉房。
a.电动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2.2条。
b.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2.15条。
⑨办公建筑。
a.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见《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第7.3.2条。
b.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见《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第4.5.9条。
c.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见《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第4.5.10条。
d.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见《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第4.5.12条。
e.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见《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第7.4.2条。
⑩中小学校。
a.学校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当为多层建筑时,除首层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外,各层应分别设电源切断装置,见《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3.2条第3款。
b.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置专用线路,并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电源侧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措施的配电装置,见《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3.6条第3款。
c.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5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5.2.7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3.3条第2款。
d.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见《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3.3条第4款。
e.电学实验室的实验桌及计算机教室的微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综合实验室的电源插座宜设在靠墙的固定实验桌上。总用电控制开关均应设置在教师演示桌内,见《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3.2条第6款。
f.在住宅和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见《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8.0.6条第6款。
g.校区内不得有高压输电线穿过,见《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4.1.8条。
幼儿园。
a.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其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4.3.2条。
b.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应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4.3.4条。
老年人建筑。
a.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
b.居室、浴室、厕所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养老院、护理院等床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
体育建筑。
a.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b.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c.一项非比赛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人防工程。
a.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2.3条。
b.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2.14条。
c.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3.7条的规定。
d.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8.1.4条要求。
e.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4.9条。
f.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5.14条的要求。
g.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8.2.1(8.2.1A)条的要求。
h.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3.8条。
i.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4.5条。
加油加气站。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号系统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