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施工图文件审查要领
一、审查依据
1.配电
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2.14 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规定确定:
式中 S——保护导体的截面积(mm2);
I——通过保护电器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值(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的动作时间(s);
k——由导体、绝缘体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
表3.2.14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注:1.S—相导体的截面积;
2.k1—相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3.k2—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2~表A.0.6的规定确定。
4.k、k1、k2:系数的计算和确定详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附录A。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In≤IZ (6.3.3-1)
I2≤1.45IZ (6.3.3-2)
式中 IB——回路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见《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5.4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停止按钮。
8.0.6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在住宅和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2.防雷及接地
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5.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 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3 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应不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2.12 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其布置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
表5.2.12 接闪器布置
3.防火
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 建筑物闷顶、夹层。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4.住宅
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见《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二、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根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5.汽车库
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6.中小学校
见《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0.3.2 中小学校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 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应符合以下原则:
1)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2)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
3)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7.图书馆
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7.3.7 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8.档案馆
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7.3.3 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7.3.5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档案库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过载的安全保护装置。
9.剧场
见《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10.3.1 剧场用电负荷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2 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0.老年人建筑
见《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5.5.1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
5.5.2 居室、浴室、厕所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养老院、护理院等床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
11.体育建筑
见《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0.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实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12.人防
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8.2.4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标志灯的方向指示应与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标志灯下边缘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2.5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13.加油加气站
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11.2.2 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值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2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LPG、CNG和LNG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4.特殊场所用电安全及防间接触电
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7.7.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动作于报警。
12.9.2 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0、1及2区内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连接起来。
12.9.3 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12.9.4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1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见《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
8.3.4 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
1 所有洁净手术室均应设置安全保护接地系统和等电位接地系统。
15.法规
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008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①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负荷计算、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及设计功率密度值。
②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叙述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用电负荷等级、各类负荷容量、供配电方案、线路敷设、防雷计算结果类别、火灾报警系统保护等级和电气节能措施等内容。
16.电气节能设计说明
在设计说明中增加“节能设计”内容,用规范性语言概括地说明变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及控制系统、能源监测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等方面遵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选用的能耗低、运行可靠的产品、设备。
17.电气照明节能
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3.2.3 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2.4 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表3.3.2-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2的规定。
表3.3.2-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3.3.5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7.2.10 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4.2 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18.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计算
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4.5.7 配电、照明设计图。
3 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
4.5.7 条文说明: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他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19.计量
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8]114号附件一)。
4.3.2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中,电量应分为4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他分类能耗不应分项。
(1)照明插座用电 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共3个子项。
照明和插座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的室内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2)空调用电 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称。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共2个子项。
(3)动力用电 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动力用电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共3个子项。
(4)特殊用电 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其他特殊用电。
注: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审查机构
1.审查机构的成立
施工图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它是一般政府公务员难以完成的,所以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来承担,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中介组织。
按照原建设部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文)的规定,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①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③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④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⑤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2.审查机构的审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规定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三、审查责任
1.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了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因此,设计文件并不是因为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以免责或由审查机构来承担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对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及个人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审查人员的责任
(1)设计文件质量责任 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设计审查单位和设计审查人员只负责间接的监督责任。例如,如因设计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时,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责任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权力和责任总是相对的,社会赋予了审查机构的审查权力,则必须认真、慎重地行使这个权力。也就是说,既不能滥用权力,刁难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也不能放弃权力,对审查工作失职或放弃不管。因此,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也必须承担自己的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
3.政府部门的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审查要求
1.施工图审查要求
①审查结构在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有审查人员的签字和审查机构的盖章。
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③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
④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过批准后方能实施。
⑤施工图审查所需要的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2.审图人员要求
(1)勤学苦练 大部分审图人员最初都是做设计的,审查与设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审图偏重于经验和对规范条文的理解,设计偏重于结构概念和体系、机算(PKPM软件)和手算;设计需要创新而审查需要保守,因此审图人员不需要高智商,但必须勤学苦练,与结构有关的强制性条文三百多条,要记熟很难,天天看,天天翻,用时能记起在哪本规范哪一页,已经是非常不错了。另外随着规范的更新加快,新旧知识的更替,需要审图人员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接受再教育。
(2)吃透规范 规范是行业专家们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过去经验和成熟技术的总结,审图人员不但要掌握规范,而且要吃透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这是审图人员的准则,要结合条文说明,图示内容仔细理解条文背后的规定(直接或隐含),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知道为什么(这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提出的问题让设计人员心服口服,设计人员也愿意和审图人员去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3)准确判断 规范是“死”的,图纸是“活”的,掌握规范不是盲从规范,死抠规范,这就要求审图人员必须把规范条文和图纸有机结合,对图纸中存在的结构安全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审查图纸时间不长的审图人员来说,错审、漏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些高水平的资深审图专家一眼就能看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差距,需要长期的磨炼和经验的积累。
(4)提高能力 审图人员需要加强概念和手算的能力,规范是指导、概念是灵魂、审查是手段、手算是基本、安全是目的。对于审图人员,一方面要加强手算能力,特别是结构审查人员,在审查计算书的基础上,能够通过简化计算,发现其中的问题,防止有些人修改计算书中的数据,蒙混过关,给工程留下隐患;另一方面要注重概念的学习,学会从整体上把握施工图审查,保证建筑的安全。
(5)诚信为先 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一名审图人员如果缺少诚信,无论其水平多高,也不是一名合格的审图人员,审查机构必须本着为政府把关,替业主负责的宗旨,需要审图人员不唯上、不唯下、只唯实,对图纸不敷衍,对设计人员不刁难,诚信为先。
3.书写审查意见要求
(1)术语的专业性 术语的专业性就是不说外行话,意见尽量采用专业术语。
(2)整体的逻辑性 整体的逻辑性就是避免把意见写得前后矛盾,给设计人员修改图纸带来困惑,另外应注意意见的先后顺序,尽量按专业和图纸编排的顺序写审查意见。
(3)内容的简练性 内容的简练性就是指提出的问题要简练,不要啰嗦,去繁就简,就问题提问题,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