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人类发展长河中,宗教信仰曾经引领着人的善恶取向;随后自然社会形成的道德规范,评价和规范着人的善恶观;今天法制成为规范和评价人的行为的主要尺度。
在我国,物权法的出现,让“恒产者有恒心”,使多少人的人生规划、奋斗方向变得明晰而具体。物权的对世权、他人对于物权的谦抑性,使多少矛盾定分止争。法律不仅仅表现出其规范作用,而且彰显着其指引作用。
现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开放、离不开国际社会、离不开与世界其他国家、其他种族的人的交流和物质交换;相对于纷呈复杂的各种宗教、道德而言,法律更具有其普遍适应性;更具有公平性和可接受性;如果离开了普遍认同,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这样的交流和交换,将会受到阻碍。
法制建设属于上层建筑;除了作为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外,更为重要的是全民法律观念教育,法律思维的养成。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一套完整的科学体系。要建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熟练运用法律指导我们的生活、解决工作生活中发生的问题,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经过程。当然这也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是更需要许多的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过程。
笔者年少时倾心于法学,不料当年为了实现鲤鱼跳龙门,选择了理科;16岁的时候,进了一所理工科大学,学习机械工程。所幸初衷不改,恰遇改革开放之初,百花齐放、众说纷纭,各种研究、学说如雨后春笋,耳里听到的、眼里看到的都是各家学说。
工学之余抽闲时,学习了当时国内比较早的工商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的全部教材;从中不仅学习了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等,也进一步接触了法学。之后利用学校的借书证,搜集阅读了大量的、当时能够找到的法学、法制史之类的读物。
20岁时毕业,懵懵懂懂地去了西北,后辗转回到家乡。为生计、为改变命运,不懈地努力。大大小小做了不少的事,忙了该忙的、不该忙的,一身疲惫。
24岁的时候,曾供职的一中外合资企业,因为某一高层不当行为,被一家工厂到工商局提请仲裁;在当时数额之大,引起了地方领导的注意;但是几经周折,还是输了官司赔了钱。对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的工商局的商事仲裁,至今我也说不清心里是个啥滋味。
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期,笔者除了经营企业以外;看到身边的亲戚朋友,为了义气,在冲动中做出了不当之举,身陷囹圄,甚或付出生命的代价。
2000年以后,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这简直就是活生生的小社会。合同的纠纷、邻里的纠纷、行政的作为与不作为、侵权的、忘却法律的,甚至无所顾忌的,无处不在。在这里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底线,一切皆可归于混沌。
经过20年的忙碌,为了生存、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重拾起早年倾心过的法学。经过不懈的努力,在近知天命之年,通过了司法考试,通过注册成为律师界的一名新的老年兵。
因为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前期过程,体会了法律和法制建设的心酸;同时因为学习法律的过程,更多地来源于实践,因此带着个人的感悟,想象如果还能为社会之法制建设做点什么。首要的是做一些普法的、以法解惑的宣传,哪怕是抛砖引玉,哪怕是不求甚解,只要能为身边的人群,带去一些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感受,也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虽不能预测效果之大小,然自认为若尽力而为,则亦无憾。
经年实践,吾之感悟在于,相对于法律,民众不谓不重视,只是不求甚解。人之行事,往往以自己认为的法律中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为,却忘却法律的边界。如常听说“我的地盘我做主”,试问如果真的全部行为都是“我的地盘我做主”,那么,相邻的、交叉的地盘谁做主?而当今社会,特别是在物权的用益上,涉及相邻权关系,真的能够“我的地盘我做主”?
再者,不论行为冲动与否?行事之前,行为人还是比较注意行为成本的。在行为之前,大都能适当衡量。但是行为后,往往是不计成本的。如围着一个小小的纷争,本可以协商解决;但是行为双方,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诉讼到法院;结果仍然是寸土不让!不惜为着一句话,为着两块钱,引发了诉讼;占用双方的时间和花费不少的精力,挤占有限的宝贵的司法资源。行为人在这个时候,只是要挣一口气。诉了一审再二审,过了二审来再审。续续然三五年,忙忙于无谓之中。
在法律普及教育的过程中,如果仅仅依靠民众一般的理解,是不能甚解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的。因为法律越来越繁杂:法律之间、法律条文之间相互的引用,法律原理的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普遍适用性等,不是仅仅依靠单一法律或者单一法律条文能够充分释义的。这其中如果仅仅从法律条文字面去解读,难免断章取义,难免误导民众之行为。
法律工作者的存在,就应该以法律的普及、法律的答疑解惑为己任。如果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也就难以让民众将法律服务视作一种消费。而且偶尔遇到的代理业务,也会因为当事人或者对方,采用惯性的非法律的思维,给法律服务工作带来无穷无尽的烦恼。如委托人往往认为,我既然委托了律师,那么我就应该赢得官司!俨然将律师置于法官、法律之上。再者,对方当事人多会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因为他们认为既然律师是对方当事人委托的,那么就等同于对方当事人;忘却了律师之于事实的中立性和对于法律的忠实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委托人输了官司,出现的殴打律师者也是不鲜见,还有就是为那些犯有重罪的人担任指定辩护人的律师,往往会被视为忘却良心,为一些十恶不赦者减轻或者逃脱处罚而辩护,被人误解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笔者对于普法教育的理解,花费了一些时日,搜集了一些广为信实的论述,掺杂了笔者自己的心得,编撰而成《民商法经典问题200问》。由于作者才疏学浅,孤陋寡闻,难免挂一漏万,甚至少存谬误也是在所难免。望读者不吝赐教。
然忠实于法律,热衷于普法之心,尤现于字里行间。民商法何止200问?之所以如此称谓,不过为善记尔。若此拙编,还有裨益,余将在学用之余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