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设备与水处理
1.2.1 给水排水设备设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 50015—2003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条文解析】
本规定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执行。
排水中大量的有机物排入生活污水管道,在水中发生厌氧反应,产生沼气、硫化氢等有害有毒气体。存水弯是具有水封装置的管道附件,它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逸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居民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
存水弯、水封盒、水封井等的水封装置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逸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居民身体健康,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存水弯水封必须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分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及管道内气压波动等因素,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的规定是国际上对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排水管道系统(DWV)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至于把存水弯水封破坏的要求。在工程中发现以活动的机械密封替代水封,这是十分危险的做法,一是活动的机械寿命问题,二是排水中杂物卡堵问题,保证不了“可靠密封”,为此,以活动的机械密封替代水封的做法应予以禁止。
设计时应注意,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如洗涤盆、洗脸盆、某些蹲便器和小便器等,当其与排水管道连接时,排水口下必须设置存水弯。存水弯有时可采用共用方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卫生器具共用一个存水弯,此时不仅要考虑防止有害气体逸入室内,还要注意不能造成交叉感染,因此,医院内的病房、医疗室、手术室等医疗病区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2.7A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条文解析】
本条针对排水设计中的误区及工程运行反馈信息而立条规定。有人认为设置双水封能加强水封保护,隔绝排水管道中有害气体,结果适得其反,双水封会形成气塞,造成气阻现象,排水不畅且产生排水噪声。如在排出管上加装水封,楼上卫生器具排水时,则会造成下层卫生器具冒泡、泛溢、水封破坏等现象。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条文解析】
本条是对地漏产品提出的技术要求。50mm的水封深度是重力流排水系统内压波动不至于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是确定重力流排水系统的通气管管径和排水管管径的基础。另外,地漏水封深度过小时,容易蒸发干涸,使有害有毒气体逸入室内。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条文解析】
钟罩式地漏具有水力条件差、易淤积堵塞等弊端,为清通淤积泥沙垃圾,钟罩(扣碗)移位,水封丧尽,则下水道有害气体逸入室内,污染环境,损害健康,应予禁用。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1.0.4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条文解析】
本条对规划设计提出要求。在建筑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各种污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配套中水设施的建设与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水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相关,是总体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引起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规划建筑师的足够重视和相关专业的紧密配合。只有在总体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才能使这些设施建设合理可行、成功有效,才能把环境建设好,使效益(节水、环境、经济)得以充分发挥。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条文解析】
将污水处理后进行回用,是保护环境、节约用水、开发水资源的一项具体措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要求,是国家有关环境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也是国家对城市节水的具体要求。
在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当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有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和要求时,对于符合建设中水设施要求的工程项目,在设计时,设计人员应根据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提出要求,并应与该工程项目同时设计。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条文解析】
本条提出安全性要求。中水作为建筑配套设施进入建筑或建筑小区内,安全性保障十分重要。
1)设施维修、使用的安全,特别是埋地式或地下式设施的使用和维修。
2)用水安全,因中水是非饮用水,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根据不同的水质标准要求,用于不同的使用目标,必须保障使用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有任何方式的连接,避免发生误接、误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10.1.3 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排水设施。
【条文解析】
据调查,很多设置了消防设施的剧场,未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因而在设备试车时和火灾后,造成大量积水而无法排除,或根本无法进行试车,故作本条规定。
1.2.2 水处理工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 50015—2003
4.8.5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注: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条文解析】
化粪池距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5m,以保持环境卫生的最低要求。根据各地来函意见,一般都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主要是由于建筑用地有限,连5m距离都不能达到,考虑在化粪池挖掘土方时,以不影响已建房屋基础为准,应与土建专业协调,保证建筑安全,防止建筑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陷。一些建筑物沿规划的红线建造,连化粪池设置的位置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设于地下室或室内楼梯间底下,但一定要做好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条文解析】
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病院)和医疗卫生研究机构等病原体(病毒、细菌、螺旋体和原虫等)污染了污水,如不经过消毒处理,会污染水源、传染疾病,危害很大。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后才能排放。
4.8.9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当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医院污水选择处理流程的原则。医院污水与普通生活污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带有大量致病菌,其BOD5与SS基本类同。如城市有污水处理厂且有城镇污水管道时,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道前主要任务是消毒杀菌,除当地环保部门另有要求外,则采用一级处理即可。但医院污水排至地表水体时,根据排入水体的要求则应进行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
4.8.10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
【条文解析】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处理污水过程中有臭味、氯气等有害气体逸出的地方,如靠近病房、住宅等居住建筑的人口密集之处,对人们身体健康有影响,故应有一定防护距离。由于医院一般在城市市区,占地面积有限,有的医院甚至用地十分紧张,故防护距离具体数据不能规定,只作提示。所谓隔离带即围墙、绿化带等。
4.8.11 传染病房的污水经消毒后方可与普通病房污水进行合并处理。
【条文解析】
传染病房的污水主要指肝炎、痢疾、肺结核病等污水,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规定总余氯量、粪便大肠茵群数、采用氯化消毒时的接触时间均不同。如将一般污水与肠道病毒污水一同处理,则加氯量均应按传染病污水处理的投加量。这样会增加医院污水处理经常运转费用。如果将传染病污水单独处理,既能保证传染病污水的消毒效果,又能节省经常运行费用,减轻消毒后产生的二次污染。当然,这样也会增加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基建投资,故要进行经济技术的比较后方能确定。
4.8.15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人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条文解析】
医院污水中除含有细菌、病毒、虫卵等致病的病原体外,还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如在临床医疗部门使用同位素药杯、注射器。高强度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时的移液管、试管等器皿清洗的废水,以碘131、碘132为最多,放射性元素一般要经过处理后才能达到排放标准,一般的处理方法有衰变法、凝聚沉淀法、稀释法等。医院污水中含有的酚,来源于医院消毒剂采用的煤酚皂,还有铬、汞、氰甲苯等重金属离子、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大都来源于医院的检验室、消毒室废液,其处理方法是,将其收集专门处理或委托专门处理机构处理。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条文解析】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中含有大量细菌和虫卵,必须进行处置,不应随意堆放和填埋,应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在城镇无条件集中处置时,采用高温堆肥和石灰消化法,实践证明也是有效的。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条文解析】
综合医院的污水含有较多病菌,作为中水水源时,应将安全因素放在首位,故要求其应先进行消毒处理,并对其出水应用作出严格限定,由其而产出的中水不得与人体直接接触,如作为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绿化用水等。冲厕、洗车等用途有可能与人体直接接触,不应作为其出水用途。
3.1.7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条文解析】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院的污水中含有多种传染病菌、病毒,虽然医院中有消毒设备,但不可能保证任何时候的绝对安全性,稍有疏忽便会造成严重危害,而放射性废水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程度更大。考虑到安全因素,因此规定这几种污水和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1.7 中水用于采暖系统补充水等用途,采用一般处理工艺不能达到相应水质标准要求时,应增加深度处理设施。
【条文解析】
中水用于采暖系统的补充水等用途时,其水质要求高于杂用水,因此,应根据水质需要增加深度处理,如活性炭、超滤或离子交换处理等。
6.1.8 中水处理产生的沉淀污泥、活性污泥和化学污泥,当污泥量较小时,可排至化粪池处理,当污泥量较大时,可采用机械脱水装置或其他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条文解析】
污泥脱水前应经过污泥浓缩池,然后再进行机械脱水。小型处理站可将污泥直接排入化粪池处理。
6.2.2 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中水处理工程,应在建筑物粪便排水系统中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容积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12h计算。
【条文解析】
本条强调生活污水作为中水水源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当以生活污水作为中水时,化粪池可以看做中水处理的前处理设施。为使含有较多的固体悬浮物质的水不致堵塞原水收集管道,并把它们带入中水处理系统,仍须利用原有或新建化粪池。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条文解析】
中水是由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消毒则是保障中水卫生指标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中水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