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遗墨:史书法案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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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刘颂上疏:任意解释法律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

在《资治通鉴》卷八十四中记载着这样一件事。

公元299年8月,三公尚书刘颂上疏曰: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以售其情,居上者难以检其下,事同议异,狱犴不平。夫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此类,不得出意妄议,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矣。”

刘颂是当时的三公尚书。这个上疏的背景是:在晋王朝时期,由于刑法条文有限,涉及面广,且一般为原则性规定,于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常常要组织会议进行讨论,然后制定法令、法规及司法解释,但由于各级各部门都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所以法令规章十分繁多,造成执行困难,操作不便,由于解释者考虑的角度不同,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解释常常相互矛盾,往往会造成轻重不均的判决,也就是“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严重。

于是刘颂就上书认为,法令解释互相冲突矛盾,法官无所适从,人民无法全面了解,无法遵守法律(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事情相同,往往判决不同,司法诉讼,不能公平(事同议异,狱犴不平)。这主要是法律的任意被解释的缘故。他提出:法官执行法律,只有涉及圣驾,就像当年张释之执行犯跸的案件;大臣执行法律,无法解释,像当年公孙弘审理郭解的案件;国君自己亲自裁决案件,就像当年汉祖戮丁公亲自办理案件这三种情况(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才可以会议制度讨论,其他都不应该随便发表议论,都应当依照法律行事,这样法律才能树立起权威,人民才不再困惑,官员才不能玩弄法律。

在专制社会,能有这样的主张,真是切中要害,怪不得能记入史册。

法律不应当任意解释,是法律保持权威的一个基本条件。

法律因确定而权威,这是一句真理!朝令夕改,修来补去,甚至以解释来修改或制定法律,都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

道理很简单!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个个体的案件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的时候,难免涉及法官、上级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不同看法,假如都有解释权,那么,法律就会变成任人打扮的小丑,与此同时,由于对法律解释的不一致,也会使法律后果变得神秘莫测而不确定。

一个不确定的后果,如何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因此也无法指望老百姓去遵守。

当然,法律并不是不能解释,但要有度,早在1700多年前,刘颂就提出法律必须实施,所以要求法官严格执行,而执行有违背常理之处,要求大臣解释疑难;而疑难有政治的或社会的因素,才由国君做最后裁决(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虽然里面的“法官”“大臣”和“国君”,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我以为,这种主张,对现在仍应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遗憾的是,尽管当时的皇帝曾下诏,不允许超出法律范围解释和批驳案件,但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