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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刑事官司

第一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些权利

72 失手将他人打死,被起诉后可以请朋友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吗?

案例背景

张强和倪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倪某到张强家与之争论。俩人在争论中打斗起来,张强拿起身边的凳子打向倪某,不料将倪某打晕,张强赶紧将倪某送往医院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张强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而且愿意对倪某的家人进行赔偿。可是如果请律师要花一笔钱,为了省下这笔钱,张强决定请自己的朋友彭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可是,张强却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律师以外的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学法有疑

张强可以请朋友彭某为自己辩护吗?

法律讲堂

张强是可以请朋友彭某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张强被公诉机关起诉,此时张强则是被告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亲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但是如果张强所委托的彭某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时,则不可以担任辩护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句话说法

辩护人并非只有律师才能担任,人民团体、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担任。

73 因贩毒被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可以委托多名辩护人吗?

案例背景

三年前,薛平就认识了一些吸毒的朋友,之后自己也染上了毒瘾。薛平的父母想尽各种办法帮助薛平戒毒,但每次,薛平都不能坚持下来,戒毒遂以失败告终。薛平每次都是从朋友处购买毒品,后来,朋友干脆拉薛平一起贩毒,薛平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事,于是决定开始跟朋友一起贩毒。可是就在薛平进行第一笔交易的时候就被警方抓获,最后公诉机关将薛平诉至法院。薛平觉得自己是第一次贩卖毒品,而且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想锒铛入狱,于是想多委托几名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免受牢狱之灾。

学法有疑

薛平可以委托几个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呢?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所以,薛平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许多人都认为辩护律师越多,自己的权益就越有保障。其实,辩护律师为多人时,每个人的辩护方式、辩护理念可能都不一样,这样在辩护过程中就容易起冲突,反而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以,为了维护法庭秩序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国法律规定,一名被告人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为自己辩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句话说法

为了更合理的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名或两名辩护人进行辩护,不允许多于两名辩护人。

74 为了减轻罪行,他人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是否违法?

案例背景

陈某是某商业银行的员工,陈某的妻子赵某一直想开个鲜花店,但是二人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陈某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客户的资金,被发现后还拒不退还,陈某因此被逮捕。赵某见丈夫被逮捕,十分着急,于是找到了自己的一个律师朋友何某想请其帮丈夫辩护。何某告知赵某其丈夫陈某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二到五年的有期徒刑。赵某觉得这笔资金已经投入到了鲜花店,自己根本没能力返还,于是跟律师商量着伪造证据以减少陈某挪用的资金数额。

学法有疑

律师何某可以帮助赵某一起为陈某伪造证据吗?

法律讲堂

赵某伪造证据的想法是十分荒谬的,伪造证据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所以,赵某如果为陈某伪造证据,就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辩护人如果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也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且,其行为也会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知晓。总之,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不仅不会为其减轻罪行,反而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不利,辩护人也会受到追究。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一句话说法

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是违法的,一经发现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辩护人或者其他人均不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这样不但会对犯罪嫌疑人不利,还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

75 被告在委托辩护律师时告知了一些个人情况和信息,辩护律师对此有权予以保密吗?

案例背景

张某和刘某结婚以后,张某就经常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并且二人经常吵架。刘某觉得她和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欲要求离婚,但是张某不同意离婚。后来,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为自己委托了一位辩护律师周律师,在与周律师的交涉过程中,张某告知了周律师一些个人情况和信息。对于这些内容,张某觉得是自己的隐私,不想让别人知道,但是又担心律师将自己的有关信息告知他人,而且,张某还担心就算律师不主动告知别人,那么在开庭的时候,法官如果问及起来,律师是不是有权保密呢?

学法有疑

律师有权对张某的个人信息保密吗?

法律讲堂

周律师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张某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是有权予以保密的。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作了明确说明,该条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所以,只要张某提供的情况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其律师有权保密,法官也不可以要求律师泄密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一句话说法

辩护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辩护,对在接受委托过程中知晓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是有权利保密的,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除外。

76 被告人有权在诉讼中自行辩护吗?

案例背景

张某与李某是同村人,两人曾因村里选举的事情发生过矛盾,互相之间看不顺眼。2015年4月,张某骑摩托车进城买东西,在村口遇上正背着柴火往回走的李某,因道路太窄张某从李某身边经过的时候将李某挤倒,李某一看是张某将自己撞倒后便破口大骂,因此两人吵了起来甚至大打出手,李某将张某打伤。经过医院检查,张某的头部有轻微的脑震荡。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人李某拒绝委托律师,要求自行辩护。

学法有疑

法院会同意李某自行辩护的要求吗?

法律讲堂

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的辩护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地参与刑事诉讼。相较于对法律不熟悉的当事人,辩护律师是熟悉法律并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的专业人士,维权过程可能会较为顺利。因此,一旦发生刑事犯罪,无论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被告人最好委托辩护律师。

本案中,李某将张某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李某是有权自行辩护的,法院也应该同意李某的要求。但实际上,人民检察院代受害人张某行使诉讼的权利,而面对公诉方的强势,完全不了解法律的李某显然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上。无论案件的实际情况怎样,单就诉讼程序而言,似乎就难以公平、平等。因此出于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目的的考虑,我们建议李某委托一个专业的律师代理此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一句话说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

77 审讯未成年人时,监护人是否应当在场?

案例背景

小明今年上初二了,正值青春期的小明是父母和老师眼中的问题少年,每天和校外的混混阿强等人混在一起。一天下午,小明又和阿强等人聚在了一个网吧,阿强对小明说给你看一个好东西,这东西贵得很,很难弄到,吸一口能让人心情舒畅,强烈建议让小明试试。小明并不知道阿强口中的好东西就是毒品,想都没想就吸了一口,这一吸让小明觉得顿时身体放松了。而这一过程都被网吧的老板看在了眼里,老板觉得小明和阿强等人不一样,应该将此事制止,于是就报了警。审讯时,警察了解到小明还处于未成年,因此决定等小明的父母来了之后再进行审讯。

学法有疑

那么,警察是否应该等小明的父母来了之后再进行审讯呢?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审讯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内心情感比较脆弱,对于警察审讯的反应可能会比较极端,如果此时能有家人陪伴,也许孩子们的情绪会比较容易平复,悔过的心情会更加强烈,这样,既有助于侦破案件,又利于教育孩子们,使其悔过自新。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就是说,警察的做法是正确的,应当等到小明的父母来了之后再进行审讯。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一句话说法

未成年人正值成长阶段,身体和情感都比较脆弱,因此,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78 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还能够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吗?

案例背景

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称郊区接连几天发生多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极其变态。为了尽快抓到犯罪嫌疑人,刑警大队队长于某带领全部警力埋伏在该郊区附近长达4个小时。等到天快黑的时候,于某发现有一男子一直在附近转来转去,形迹非常可疑,经过确认后对该男子实施了抓捕行动。在审讯时,该男子并未如实交代,于某想要尽快破案,就决定采取逼问的方式,三天三夜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期间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打,最终犯罪嫌疑人无法忍受,交代了全部事实,并在口供记录册上签字确认。

学法有疑

那么,队长于某经过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是否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法律讲堂

本案中涉及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的合法性,简单地讲,就是指证据必须在内容上、形式上、收集和认定的人员与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以保证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证据必须是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很显然,刑讯逼供不属于法定的程序。经非法程序收集的口供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如果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合法,就会助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不良风气,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由此可见,于某经过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并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并且于某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句话说法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经非法程序收集的口供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