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权利? 劳动就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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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劳动合同(6)

18.劳动者用虚假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后果如何?

情景再现

2013年8月初,张某兰因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便借用亲戚张某丽的身份证进入外资企业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从事某项培训工工作。2013年11月3日,张某兰仍以张某丽的名义与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4日上午,张某兰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导致右上肢截肢。事故发生后,张某兰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依法属于工伤,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中,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以其厂里并无“张某兰”而只有“张某丽”,其与张某兰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张某兰认为自己的名字虽不在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中,但为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劳动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问:张某兰用虚假的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应由谁负责?

案例解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张某兰自愿到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工作,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愿意接受张某兰的劳动并支付报酬。因此,张某兰以张某丽名义和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关系是法律虚拟的一种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这种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故而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张某兰借用张某丽的身份证不影响其与A服装设计加工公司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换个角度说,虽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这种返还是双方互相返还,纵然劳动者可以返还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但是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用人单位无法返还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因此,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维权提示

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只要有实际用工就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不以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为前提。劳动者在应聘工作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9.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而任意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作地点吗?

情景再现

林某2013年5月6日入职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林某担任销售部经理。2014年5月7日公司通知林某,由于公司销售政策的调整,公司决定调林某去生产部当领班,且工资待遇降低为领班的待遇。林某不同意,认为公司在没有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自己的岗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其中第4项就是对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的规定。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最为重要的因素。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缘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

所谓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工作地点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调整员工的岗位与工作地点,就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企业是不能根据经营需要任意调整员工的岗位和工作地点的。本案中,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未与林某协商的情况下就将其下调到生产部,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维权提示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已就劳动内容与劳动地点作了约定,用人单位应当遵从约定为劳动者安排劳动内容与劳动地点,如果需要作出调整,单位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劳动者同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7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一个劳动者能否签订两份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梁某到某广告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为了多挣些钱,他又与另一家电子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用晚上或周末的时间来接一些电子公司广告设计项目。梁某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案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合同不影响前一合同的履行就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如果影响了前一合同的履行,不仅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后一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全日制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本案中梁某首先签订了一个全日制工作合同,在不影响第一份工作的情况下,又签订了一份承揽性质的非全日制工作合同,这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以及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捷径。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用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的,则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可能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维权提示

劳动者有权利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签订两份及以上劳动合同。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如果任一合同受到影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后一企业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需注意的是,一个劳动者只能签订一个全日制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要避免签订两个全日制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的工伤期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张某与A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3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日。2015年11月,张某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2016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主张合同终止,且认为张某工伤伤残后已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张某则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并为自己安排适合的工作,如果不能安排适当的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发放伤残津贴,而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谁的主张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劳动关系终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劳动期限届满是劳动合同终止最常见的法定事由。但在本案中,张某因工伤残,伤残等级为6级,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当延续,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在本案中,除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维权提示

为依法维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得到必要的医疗和补助,我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专门就工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均为效力性、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依法遵守,违反上述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3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