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权利? 劳动就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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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劳动合同(1)

1.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情景再现

2014年6月10日,姜某应聘到某化工厂工作,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2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姜某一直要求与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2015年12月10日,化工厂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告知姜某以后不用再来工厂上班。姜某不服化工厂的辞退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化工厂的辞退决定,并要求单位支付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案例解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姜某与化工厂建立劳动关系后多次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化工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当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属违法行为,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化工厂要支付姜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即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的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自2015年6月11日起,可以视为姜某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应补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维权提示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这里提醒劳动者要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仍不愿签订,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如工作服、工作证、工资单等,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改变劳动者因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立案的情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试用期间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情景再现

江女士被某物业公司录取,公司告知江女士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江女士当时找工作心切,无奈地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入职一个月后,江女士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江小姐遂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的该法定义务不因双方自愿协商等情况而免除。因此,本案中,虽然江女士在入职之初答应试用期满后公司才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但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免除该物业公司为江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维权提示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用人单位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9条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情景再现

A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一条招聘行政人员的信息,其中一项要求是应聘者需本科学历或以上。张某很想得到这份工作,但他只有高中学历,他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前往A公司面试,声称自己是大学本科毕业,并向A公司出示了其伪造的某大学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经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张某脱颖而出,A公司最终决定招聘张某为该公司行政工作人员,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5年。三年后有人向公司举报张某的学历是假的,A公司经核查后,发现张某的学历证明果然是伪造的。该公司遂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同意离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拒绝,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问:张某持虚假学历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该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及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众多事由中欺诈是最常见的情形,具体而言,欺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虚构事实,如在本案中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二是隐瞒事实真相,如用人单位故意不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或安全生产状况等。这两种方式只要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均构成欺诈,由此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经济补偿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在该案中,A伪造虚假的大学学历,而大学学历正是A公司招聘员工的条件之一,该欺骗行为使A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产生重大误解,劳动合同无效。A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己方的告知义务,不得虚构、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被认定为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8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86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劳动者在辞职时的违约金?

情景再现

小王与其现在所在的用人单位于2010年10月5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时小王欲辞职,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告知小王需缴纳一万元的违约金才能离职,否则不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扣留小王的人事档案。小王不解,用人单位表示此条款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有明文记载,小王已签字予以确认,其应当接受并缴纳违约金,否则用人单位将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试问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小王为顺利离职,是否应当依约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

案例解读

违约金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若一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劳动合同,或不履行或瑕疵履行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是违约责任中一种常见的责任形式。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25条专门就违约金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知,除服务期培训费用与竞业限制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均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同时需明确该条款是效力性强制性条款,违反该条款的约定无效。

此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但该违约金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辞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协助转移档案。

维权提示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有时会被迫接受一些不公平条款,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缴纳定金、保证金、集资费等,这些都是《劳动法》明文禁止的。用人单位以任何不正当形式非法收取的劳动者的财物,应当退还,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遇此情形,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权利救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