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错了?(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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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和法国改律师誓词

那些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与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誉之声,保卫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转引自黄风:《罗马私法导论》,7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今天的律师要是看了这段话,说立马儿有热血沸腾之感可能有点夸张了,但最起码会顿感精神抖擞,心里一阵子舒坦。

知道这是谁说的吗?并非哪个同行在自卖自夸,而是5世纪的罗马执政皇帝这样由衷地赞扬自己的律师!值得提及的是,律师也曾有过不招人待见的日子。14世纪英格兰的法律就规定:“妇女、农奴、未满21周岁者、有烂疮的麻风病者、低能者、律师、疯子、聋哑人、主教开除教籍者与罪犯,不具有担任法官的资格。”1713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利克·威廉一世登基后,钦定了法律充当辩护人的数字,并亲自选定了他们的服装,在1739年发布的敕令清楚地表明他对律师的藐视:“凡胆敢惑乱军心,怂恿他人为区区小事,如请求赦免等,呈递诉状或任何诉讼案卷之辩护人,检察员以及法案起草者,将与狗类一并绞死,决不宽恕。钦此。”转引自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21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这评价够高的吧?

正因为律师肩负着重大的使命,许多国家作出规定,从业者要进行入职前的庄严宣誓,为的是强化自己的责任感。

琢磨西方人的相关做法,发现了一些有趣的事儿。

在英国、爱尔兰和丹麦这三个国家,律师不必宣誓。至于为什么省了这道手续,还没见到权威说明,不过肯定有人家的道理和考虑,也可能他们觉得既然律师是独立的自由职业者,再要求非得去对谁承诺这保证那的就太不对头了。

美国律师誓词最讲究有特色,里面分门别类地列了11个方面的意思,体现了一股子做事要认真求完美的可贵劲儿。美国律师誓词:一、我将牢记法律执业首先是我的职业,并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执业意义之下。二、我将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法律和我国法制体系。三、我将牢记我的服务职责,如同法院人员和个人权利保护者一样。四、我将把时间和精力贡献给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慈善事业,并向所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五、我将同法制体系中的其他参与者一道工作,包括法官、对方律师和其他与本人职业角色不同的人员,以促进我国法制体系更加完善和高效。六、我将迅捷而精干地处理法律事务。七、我将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八、我将在作出影响委托人的决定时确保他们知悉。九、我将在执业中追求和维持业务精通。十、我将谦恭对待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人们。十一、我将尊崇规范本人权限的执业行为可适规则或守则的精神、意向和要求,并带动其他人同样尊崇。

其他国家的誓词高度概括、微言大义,内容基本一样,什么遵守宪法和法律啦,公正无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呀。有的国家加上了维护国家利益,忠于国王和尊重司法机关之类的话语。总之吧,大同小异,差不了多少。

最让我关注和费心思的,要数两个国家对律师誓词的修改了。

一个是比利时。在1810年的法令中,曾有这么一段:“我宣誓:决不发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为规则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言论或作品。”很多人对此老有意见了,认为根本背离思想和言论自由,明显有碍律师独立、大胆地执行职务。于是,现在已经取消。按照如今的规定(1967年11月10日颁布),律师就职的时候要改口了,这样道:“我宣誓忠于比利时国王,遵守比利时宪法和法律,尊重法院和政府,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公平和正义。”《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陈庚生等译,87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感觉上顺溜多了,不过仍有改进的余地。

另一个是法国。1972年那会儿的律师誓词是:“我谨以一个律师的名义起誓,我一定严肃认真、公平正直地执行职务;尊重法院与政府;遵守律师协会的规定;决不发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为规则,以及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言论和作品。”这不就是比利时新旧版本的集合体吗?因此,非议声接连不断,都啥年代了还整出这么一个散发着浓浓的专断味道的东西来,真不厚道!慢慢地,议会也觉得不合时宜了,10年之后,也就是1982年6月15日又通过一项新法,取消了所附加的各种限制,只留下其中的第一句:“我谨以一个律师的名义起誓,我一定严肃认真、公平正直地执行职务。”这下倒好了,律师可以一身轻松地全凭自己的道德观念和良心行事了。《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陈庚生等译,88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应该说,誓词的改变面上看只不过是一次法律修订。可仔细地瞅呢,实为灵魂深处闹了一场大革命,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一,去掉“决不发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为规则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言论或作品”,回到尊重表达自由的轨道上。

律师理当仗义执言,当他认识到一个问题的重大时,除了进行逻辑推理外肯定要运用辩才,此时禁止使用他认为最能说明其是非曲直的方式来谈论一个问题就等于完全禁止谈论它。假如允许律师可以反驳某一说法甚至反对某一制度,但必须要用一种低能无效的方式来进行;可以随心所欲去调查取证,然而在宣布结果时必须得注意抑制自己的热情并防止把任何感情传达给别人,这真是再专横不过的态度了。如果不许律师在人们思想中引起厌恶和激情,无异于是让他完全丢开这个问题,那样就等于出卖他声明要追求的事业。

怎么样,这通说法挺给劲儿的吧?可得赶紧说明了,这不是我的贡献,而是改编于英国思想家葛德文一段关于言论自由的精彩论断。参见[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何慕李译,48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第二,剔除“尊重法院与政府”,才是真正尊重法治要求。

法律的明确性是法治一个基本原则。可平心而论,什么情况下算不尊重法院和政府还真难以判断与把握,涉及尺度由谁来定、以哪一方的感受为主和如何说怎么做才完全符合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而这里面分明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对此,法律绝对无能为力。如果真让法院和政府拿出一个约束办法来,他们当然乐意,但极有可能是意旨含混、模模糊糊,不加区别地将那些宪法和法律本来允许进行的行为和言论也统统列入限制范围,故意让人一头雾水,好为其霸道留有余地。这样的行为规范虽为法理上的过宽原则所禁止,但问题是到时候法院和政府再来个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律师除了挨整你还能怎么着、又能怎么样?!这样的尴尬场景果真出现,可就成了律师乃至国民的大不幸。

按照现代法理的说法,律师自由是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律师自由意味着法庭的强大,律师自由体现了人权的切实保障。敢于与法院和政府部门叫板,专接那些别人不敢接的案子,看上去会给有关方面添麻烦,但实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文以《从律师誓词看法治》为题,原载于《法治周末》2012年10月11日。此次入集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