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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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LIVRE I(3)

为使社会公约不至于落为一纸空文,应默许地包含这一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使得任何拒绝服从公共意志的人都成为整体的对立面。这意味着强迫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位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其他人身依附。这种自由是政治机器运转的条件,也是唯一使公民责任(engagement civil)合法化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那就只会有荒谬和暴政,以及恶焰滔天的臣民。

第八节 论公民政体

从天然状态到公民状态的转变在人类身上产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使得人类行为中本能的成分被正义所取代,赋予了各项活动之前所没有的道德性。也就是说,只有当义务的呼声取代了生理冲动,当权利取代了嗜欲时,在此之前眼中只有自己的人类,方才发现必须遵守除了冲动欲望之外的原则,在听任自己的喜好之前还需要进行理智的考量。尽管人失去了若干自然状态下的利益,但所收获的远远更多。人的才能得以发挥和发展,思想见识不断增长,情操得到陶冶,整个灵魂都升华到了新的高度。只要这种新状态的弊病不至于让人时常感到不如从前,那么当他提起那一幸福的时刻,一定会感恩戴德—正是在那一瞬间,他彻底脱离了天然状态,从一只愚昧无知、故步自封的野兽,摇身一变,成为具有灵智的造物,成为了人。

让我们用简洁易懂的表述来概括这种平衡吧。人因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一切对其有诱惑力和其所期待的事物的无尽权利。人因社会契约所得到的,是公民自由,以及对其所占有的一切的所有权。为免混淆这些得失偿损,应当明确区分天然的自由和公民自由,前者以个人能力大小为边界,后者以公共意志为限制。占有不过是后来者使用强力的结果或第一位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只能建立在名正言顺的基础之上。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在获得公民状态的收益中再加入道德自由,唯有道德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宰。只受欲望驱使等同于奴隶,服从制定的法律才有自由。对于这一点,我已经说得太多,至于自由一词本身的哲学内涵,则不属于本书主题讨论的范畴,在此不予赘述。

第九节 论财产权

在公民社会成立的那一刻,这个社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将自己奉献给了共同体,包括成员本身、他的全部力量和他占有的全部财产。但这并不是说占有权通过转手改变了所有性质,成为了主权者的所有物,而是由于城邦的力量毋庸置疑要大于个体的力量。公共占有在事实上—尽管并不比个体占有更合法—确实更强大、更加不可逆转,至少对外人而言是如此。国家对其成员来说,根据社会契约,是成员全部财物的主宰,而社会契约恰恰又是一切权利的基石。但是就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说,只是它凭借着从个体获得的最先占有权,才得以成为这些财物的主宰。

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尽管比最强者的权利更实际,但只有在确立所有权之后方可成为一项真正的权利。人对于其所必需的一切天生享有获取的权利,但在人通过实际行为确立了对某些特定财物的所有权以后,也就排除了对其他财物无休止的占有。占有的份额一经确定,便成为必须遵守的界限,对共同体再不可要求更多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最先占有的权利,尽管在自然状态下如此弱不禁风,却必须为每个公民所尊重。在这种权利中,人们对于其他人所有物的尊重要少于对不属于自身所有物的尊重。

一般说来,要在一片土地上确立最先占有的权利,需要以下的条件:第一,这片土地此前尚无任何人居住;第二,人只占据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占有一块土地,并不是通过空洞无意义的仪式,而是通过劳动和耕作,唯有劳动和耕作才是在没有法律凭据时,唯一值得他人尊重的所有权标志。

诚然,将首先占有的权利赋予需求和劳动,难道不是将其尽可能地予以拓展了吗?人们是否无法对这一权利加以界定?是否在一片公共的土地上落下脚步便可以以主宰的身份自居?是否一时动用强力将其他人赶出一片土地便同时永久剥夺了他们返回的权利?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是怎么占据一片广袤的领土,采取非法篡夺以外的方法,使其他人不再具有占有的权利,就这样占据大自然赐予的居所和食物?当努涅斯·巴尔沃亚Nuñez Balboa站在南海之滨,以西班牙卡斯蒂利亚王冠之名宣布占有整个南美洲时,是否足以驱逐南美大陆的全部居民,同时让全世界的其他王公贵族都望而却步呢?从这一步起,各种仪式陡然翻倍增长,天主教国王在自己的小房间里不费吹灰之力便占有了寰宇,不过还应该在普天之下中去掉已为其他王公贵族占有的部分。

我们构想了个人拥有的土地是如何毗连起来构成公共领土,占据土地的臣民所延展的主权权利如何同时变得实在而私有,将所有人置于更高度的依赖性之中,使其本身的强力成为忠诚的保障。古时的君主(monarque)似乎并未充分觉察这一好处,他们仅仅自称为波斯人的王、斯基泰人的王、马其顿人的王,仿佛更倾向于自视为人群的首领而非国家的主宰。今天的国王则更加巧妙,自称为法兰西国王、西班牙国王、英格兰国王等等。掌控了国土,当然也就掌握了一国之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没有通过接受个体的财物而将其据为己有,恰恰相反,反而确保了持有财产和合法性,使占有得以成为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得以成为所有权。所有人被认为是公共财物的保管人,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所有强力用于对抗外侮,这种转让不仅利于公众,而且利于个人。他们可以说是在转让中获得了自己所付出的一切。看起来矛盾,但只需区分主权者和所有者对同一实体的不同权利便可一目了然,这一点我们下面还会谈到。

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人们在一无所有时就已开始彼此联合,而且随后占据了一片足够容纳所有人使用的土地,共同享有或在内部进行分配,或平均分配,或由主权者确立分配比例。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这一获得,每个个体对其自有财产的权利始终从属于社群对全体的权利,否则社会关系将无稳定可言,主权者的行为也不具备实际的强力。

作为本章也是本卷的结尾,我想要做出一点说明—这一点应当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基础,即基本公约并非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是用道德合法的平等取代大自然可能在人与人之间造成的不平等。也就是说,人或许在能力或天资上不平等,但通过协约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13]

第一卷完

注释

[1]译注:droit和loi均有法律的意思,但droit偏重权利,loi偏重义务。

[2]原注:“对公法的学术研究往往只是研究古时流弊的历史,在此类研究上花费太多心思只是出力不讨好。”《论法国与邻国的利益关系》(Traité des intérêts de la France avec ses voisins),阿冉松侯爵M.D’Angenson著,1782年,阿姆斯特丹,Rey出版社。格劳秀斯正是这样做的。

[3]译注:盖乌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Gaius Caesar Augustus Germanicus,公元12年8月31日-41年1月24日),为罗马帝国第三任皇帝,后世史学家常称其为“卡里古拉”。卡里古拉是他自童年起的外号,意为“小军靴”,源于他婴儿时代随其父日尔曼尼库斯屯驻日尔曼前线时士兵为他穿上的儿童款军靴。卡里古拉被认为是罗马帝国早期的典型暴君。他建立恐怖统治,神化王权,行事荒唐。由于他好大喜功,大肆兴建公共建筑,不断举行各色大型欢宴,帝国的财政急剧恶化。后来他企图以增加各项苛捐赋税来减缓财务危机,引起所有阶层的怨恨。公元41年,卡里古拉被近卫军大队长卡西乌斯·卡瑞亚刺杀身亡。

[4]原注:参见普鲁塔克Plutarchus的论著《假如动物有理性》。

[5]译注:罗马神话中萨图恩的三个儿子朱庇特、尼普顿和普鲁托分别统治着天地、海洋和冥界,即希腊神话中克罗诺斯的三个儿子宙斯、波塞冬和哈德斯。

[6]译注:卢梭抨击基督教,但也表示信仰上帝和耶稣基督。

[7]译注:paix de Dieu,教会发起的、获得世俗政权支持的休战状态。

[8]原注:1872年版:罗马人比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更了解并且尊重战争的权利。他们在这一方面是如此慎重,以至于公民倘若没有正式表示反抗敌人的志愿,并且明确表示要反抗某个敌人,便不许作为志愿军而服兵役。小加图Caton最早曾服役于波比里乌斯Popilius的军团,待到军团争辩之时,老卡图便致信波比里乌斯表示,如果儿子要继续在其麾下效忠,就必须重新进行战争宣誓;因为原有的誓言已经失效,所以他不能再拿起武器杀敌。与此同时,老卡图还写信给自己的儿子,要他小心不要在重新宣誓前参与战斗。我知道有些人会以克鲁修姆围城战Clusium或其他特例予以反驳,但我所引证的是法律,是习俗惯例。罗马人是最不会违反本族法律的人,也只有罗马人才有过如此良好的法律。

[9]译注:“诗人的权威”指格劳秀斯在著作中曾大量引证古希腊、罗马的诗文。

[10]译注: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随人类的发展,困难也就与之俱增,……人于是便与别人合作成群;……这就是人们之所以能不自觉地获得某种粗糙的相互订约的观念的由来。”

[11]译注:卢梭《山中书简》:“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

[12]原注:城邦一词的真正含义在近代几乎已经无人知晓。大多数人都将城市等同于城邦,将市民等同于公民。他们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家庭,而构成城邦的则是公民。这种无知曾经让迦太基人付出惨痛的代价。我从未见过公民(cives)这一称号可以随意用于君主之下的任何臣民,即使对古代的马其顿人或今日的英国人也不可以,尽管这两族人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接近自由。只有法国人会四处滥用公民(citoyen)这个名词,那是因为他们对这个名词没有任何真正的认识,这从他们的字典里就可见一斑;如果他们明知该词内涵之特殊却仍然如此滥用,那便不啻为大逆不道的亵渎之罪了。公民这个词在法国人眼中仅仅代表着一种品德,而不是一项权利。当博丹Bodin想要谈论我们的公民和市民(bourgeois)的时候,却将二者的含义颠倒,因而犯了大错。达朗贝尔D’Alembert先生没有犯同样的错误,在他的著作《日内瓦》中,对我们城市中的四等人做出了明确区分(加上纯粹的异邦人便是五等人),其中构成共和国的只有两等人。据我所知,再无别的法国作家真正领悟公民这个名词的内涵了。

[13]原注:在恶劣的政府中,这种平等不过是徒有其表,只能使穷人始终穷困,使富人中饱私囊。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拥有财富的人,也总是不利于一无所有的人。由此可见,只有在人人都拥有一些财富却没有人鹤立鸡群时,这种社会状态对人们才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