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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务规划做得好,投资没烦恼

避税,你了解吗

说起避税,很多人都以为这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守法的老百姓怎么能去做这种事情呢?其实看待这个问题,也要一分为二。避税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定方式减少税收支付。减少税收支付的手段也有多种多样,例如:偷税、漏税、避税、节税等。避税只是其中一类。偷税、漏税,当然是违法的。但是还有一种方式并没有积极的违法,而是钻法律的漏洞,我们称它为“避税”。

不过避税也有不同类型。比如,有政府提倡的,有政府不鼓励的,有政府正在研究对策制定新法律法规制止的。我们在这里主要讲的是前两种。政府所提倡的避税,我们也可以称其为“合理避税”。合理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知道了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

合理避税有如下特点:

(1)合法性。合理避税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于逃税行为。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

(2)超前性。要有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

(3)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说起避税,很多人容易将它和节税、逃税混为一谈。其实三者是有区别的。避税上文中我们刚刚提过,在这里我们就不赘述。节税其实就是“合理避税”,是政府所鼓励和提倡的。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依据我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广义的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已经是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秩序。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但性质无大区别。

避税和逃税,二者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及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的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出虽然它们都和税有关,也都是为了减少交税额度,但是避税、节税和逃税是互不相同的3个概念。

合理避税,让自己收益最大化

很多人都知道在谈到避税的概念时,最后一句话是“……少缴纳税款,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毫无疑问,避税的主要目的肯定是少缴税款,让自己收益最大化。那么,如何做到合理避税,让自己收益最大化呢?

1.多次申报如何进行避税处理

王某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王某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王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那么交税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如果王某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奇高,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2)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为: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按情况(2)纳税可避税4800(14400-9600)元。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且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年底奖金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很多白领都盼望着尽快到年底,因为年底会有大笔的年终奖,但是很多人看到大笔奖金的同时,又得将大笔的钱交到了税务机关手里,不免有些心疼。那么怎么合理策划,才能使年终奖不会幅度的缩水呢?

小王和小张都在一家公司上班,到了年底发年终奖的时候,小王发了6100元,小张发了5900元。可是小王发现扣除所得税的奖金后,他的却反而比小张的少了。这是为什么呢?明明开始比小张还要多200元,怎么一交税自己的奖励反而少了呢?让我们来给小王算这笔账:

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才执行“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的政策,小王和小张07年的年终奖税仍然按照1600元的标准计算。小王和小张的当月月薪都超过了1600元的起征点,所以适用第一种计税方法。小王应缴税额计算方法:6100÷12=508(元),处于2级税率,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缴税6100×10%-25=585(元);小张应缴税额计算方法:5900÷12=492(元),处于1级税率,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税5900×5%-0=295(元)。由于小王和小张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所属的税率不同,因此造成了小王税后奖金反而比小张少的情况出现。事实上,财务人员经计算发现,以下几个区间的年终奖额度都会出现上述结果,如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等。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

据了解,目前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税率为5%~45%。其中,工资收入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比如,2005年,广州和佛山两地年工薪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比重分别为8.68%和1.34%,而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比重却分别达到60.9%和46.5%。这样看来,随着工资薪金的提高,合理节税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否则就会出现像小王这样税前工资高的税后反而比别人低的情况。

所以,在这里我们要记住一个合理避税的好方法: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因此年终奖等收入采取“分批领取”的方法,可适当减少缴税额度;而兼职的收入,采取“分次申报”也可合理地避税。

高收入者如何进行避税

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减少年终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老总,一次性领取年薪,适用税率较高。要使个人所得税负担减轻,便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如年薪25万元的老总,可以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终奖定为6万元,其他19万元改为月薪,每个月1.5万多元的收入可将原25%的税率降为15%。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企业通过发放购物券或有价赠券等方式,减少职工的现金收入,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购物券或有价赠券仍被视作职工收入,在税务稽查中很容易受到处罚。

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申报制度让不少人提高了避税意识。实际上,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属于个人理财范围。

高薪者进行合理避税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税基和税率的不同进行避税。由于现在我们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比如,员工可以将某些收入让单位以福利费的形式直接扣除,这样工资就会减少,适用税率就低。

(2)将年薪改为月薪,或者将年终奖金分到每月发放。比如,年薪30多万元的员工,一次性领取适用的最高税率为45%,但是要改为月薪,每个月大概只需要交25%的税。对于不少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如果分摊到月份,对个人来说可以节省很多。

(3)进行一些免税的投资。比如,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股票型、债券型和货币型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以及国债、教育储蓄、一些保险利息收入,都属于免税范围。如果个人在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考虑税收这个因素,将会是不错的理财方式。

(4)公积金免税。只要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多处所得如何进行避税

现在很多年轻人一身兼数职。收入大把大把进入的同时,税收一笔也不能少交,那么从多处领来的工资怎么避税呢?下面以经理赵某的例子来告诉大家。

某县科技发展公司的经理赵某,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县政府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那么这些收入怎么交税呢?

以三个月为例做一下比较:

情况一

若赵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同上45元。

所以,赵某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情况二

如果赵某在12月和1月分两次领取政府奖3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1500+1500-800)×15%-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1500+1000-800)×10%-25=145(元)。

那么,三个月共纳税款705(205+355+145)元。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情况二比情况一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即通过将多处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