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论(套装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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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描述和规定

如果民主一词可以用来指同它相反的事情和美化相反的行为,它便是个毫无意义的词。我们在谈论什么?回答首先取决于定义。

民主碰巧是个明明白白的词,也就是说,是个很容易确定其字面含义的词。因此,从字面上不难界定民主——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权力属于人民。这只是一个以词释词的定义,是把这个词的希腊文含义翻译成人们知道的语言“以词释词的定义是把一个词同另一个含义相同的词联系起来。以词释物的定义是把词和物联系起来,以词指物。”见R.Robinson,Definition(罗宾逊:《定义》),Oxford:Clarendon,1954,p.17;另见第2章各处。。但是民主一词还代表着某种事物,问题不仅是这个词的含义是什么,同时还有民主是一种什么事物。在试图回答这后一个问题时,我们发现这个事物同那个词并不一致或不完全吻合。我们发现,在事实和名称之间很少相似之处。于是,民主虽有明确的字面意义,但并不真正有助于我们理解民主实际上是什么。

我们如何纠正这种状况?乍看起来办法似乎十分简单。既然看到了民主一词的外延含义有误,或者民主只是某些子虚乌有的事情的一个不着边际的名称,何不去寻找更恰当的标签?达尔指出,现实世界中的民主制度是“多头统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何不就这样来称呼它们(把“民主”保留给理想制度)呢?办法并不这样简单。以描述为准,一个名称可能有误,但出于规定的目的却需要它。规定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描述。民主制度的建立是价值压力的产物义务论(Deontlogy)的字面涵义是,“对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的讨论”,对义务感的论述。边沁最早发明了这个词,他将义务论作为“道德科学”的同义词使用。我在使用这个词时并不特别指涉伦理学,而是用它来指任何涉及律令形式的论说。。民主是什么与民主应是什么是分不开的。民主只能在其理想与价值让它存在的范围内存在。达尔并不是从字面上理解多头统治(即以令出多门和权力分散为特征的制度),与这个词的纯粹字面意义十分不同,他认为多头统治是由于一般公民对领导有较大的控制权,“从而使……官员的权力被广泛分享”的制度。这段引文出自Dahl,Modern Political Analysis(《现代政治分析》),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63,p.73。更为详尽的重要讨论见Dahl,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民主理论导论》),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56;Polyarchy(《多头统治》),New Haven:Yale Univ.Press,1971。因此,如果公民控制着他们的领导人,就可以假定后者对(必须对)前者负责。作为一种制度的多头统治不一定具有这种含义,那么显而易见,多头统治只是作为理想制度的民主的结果(其一部分结果,不完善的、程度不同的结果)。因此,达尔说的多头统治,是因为体现着理想才有其实际面貌的。

无疑,其他制度也要依靠某些规定和价值目标,但方式大为不同,前民主政体(想想封建社会吧)的价值提供的是稳定,不是动力。另一方面,以共产党国家为代表的“目标政体”,将价值天赋授予一支先锋队,一个规定和推行目标的封闭的权力集团。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也是“目标政体”,但它没有先锋队,目标是通过民主过程,在民主程序中确定的,因此它是个不断发展的民主过程。由此可见,民主特别易于产生并且取决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可以说,只有民主才将其存在维系于它的理想。这就是我们需要民主这个名称的原因。尽管从描述的角度讲它是不正确的,它却有助于使我们总是面对着理想——民主应是什么?可见,民主一词不但有描述和指谓的功能,它也有规范和劝导的功能。在描述和规定之间难以划出严格的界线,无损于这种划分在分析上的重要性。昼夜之间相互逐渐交替,并不意味着它们的不同只是程度上的不同,或(更糟糕的是)光明与黑暗不可区分。因此界定民主的问题包含着双重内容,它本身要求一个描述性定义和一个规定性定义。没有其一,便不存在其二,同时它们也不能互相取代。为了避免从错误的立场出发,我们必须记住:(1)民主的理想不能界定民主的现实,反过来说,现实中的民主不是理想的民主,也不可能同它一样;(2)民主是从它的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