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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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引言

《论自由》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的著作。该书是自由理论体系的集大成之作,论述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权利,在西方被高度评价为“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

本书以讨论自由为名,实际上探讨的是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而个体又是社会中的个体。正因为此,当1903年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可以说,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力界限的划分就构成了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他甚至认为,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不难看出,穆勒所阐述的个人自由,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自由。因为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时,无论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这一观点充分体现了穆勒对如何实现自由原则的深刻思考。在他看来,人格的价值不是形而上学的教条,而是在实际条件下要实现的东西。《论自由》肯定了思想和讨论自由,并要求政府不仅要通过消极地不干预来保障公民自由,还须依靠立法来创造和增进公民自由。体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会,社会要素被引入穆勒对自由的讨论之中: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具有价值,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不仅于己有利,也使社会能从中得到好处。

纵观全书,《论自由》中所阐述的自由观背后存在这样一个价值预设:不存在绝对的真理,人类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因此,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同一时空状态下多种价值的共存。价值的多元化必然会导致价值冲突的出现。对此,流行着这样一种危险的观点:最好的生活可能无法实现或难以达到,但可以无限地接近,因此,对于所有的个人来说,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努力获得最好的生活。而“最好的生活”便是个人幸福与社会进步,在对这样一种最高价值目标达成理性共识的前提下,自由仅仅是对愚昧与落后的一种宽容。

尽管穆勒主张不同的民族及其人民应该探索属于自己的道路,但令人遗憾的是,其并没有把这种开放的观念应用到非西方民族中去。当他在讨论东方各民族时,他主张的是西方国家应该把他们的文明传播到东方世界。他甚至认为,不同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等级层次。在这种思维的主导下,当某一民族确信其比其他民族更接近“最终目标”时,其便会运用已经掌握的“更高等级的价值观念”来同化其认为是“较低等级的价值观念”,差异性的存在仅仅是达致最终一致性的一个缓冲期,一旦确信掌握了“最高等级的价值观念”,自由与宽容将遍布全世界。而实际上,所谓形而上的价值观念,又怎么会有高级与低级之分呢?穆勒的这种观点,潜意识里仍然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