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消费飙升透支国民经济增长“体力”采取措施引导消费回流刻不容缓
摘要:
近两年来,我国居民消费增速持续走低,201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是近10年来的最低点;与此同时,国内居民境外消费呈现井喷态势,2014年已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增长27.2%。这种势头如不遏制,将成为我国国民收入的“抽水机”,对稳增长、保税收、扩就业、促平衡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对此,我们认真听取了有关部门、咨询机构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形成了一些新认识,报告如下。
一、我国消费外流似脱缰之马
——从规模看,境外消费迅猛扩张。据统计,2005—2014年我国境外消费年均增长25.2%,是同期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2倍。2014年,境外消费规模达1649亿美元,占全球境外旅游消费市场份额的10%以上,连续三年居世界首位。
——从产品看,以中高端名牌商品为主。据国内市场咨询机构——财富品质研究院统计,2013年中国公民境外消费中,满足心理需求的商品(名表、名包、珠宝等奢侈品)占62%,满足使用需求的商品(化妆品、服装、鞋等)占38%。在境外购买的奢侈品总额高达740亿美元,是在国内商场购买额的2.6倍。
——从地区看,周边国家或地区是主要消费地。2013年境外消费中,在港澳地区消费占44%,在欧盟、美国消费分别占16%和15%。近年来,我国居民赴日、韩旅游快速增长,2014年消费额均增长50%以上。很多游客坦言,“韩国真没啥可看的,去旅游其实就是为了购物和美容。”
——从方式看,网络代购方兴未艾。过去,海外购物与出境旅游密切相关,物品由游客携带入境。现在,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保税进口”、“网购直邮”等网络代购方式已成为境外消费的新渠道,2014年网络名牌商品代购金额约100亿美元。
二、境外消费激增的主要诱因是国内外价差
据调研,品牌商品国内外价差大约在20%—40%之间,有些甚至翻倍。比如,一款迪奥香水(Miss Dior EDT,50ml),在法国巴黎春天商场销售价折合人民币为540元,香港时代广场560元,韩国乐天免税店约620元,在北京王府井百货售价830元;再如,一款卡迪亚蓝气球系列女表(型号W6920071),王府井百货报价为4.62万元,韩国乐天免税店报价为3.56万元,价差30%。如此之高的价差,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一些游客说,“帮别人代购几块表、几个包,就能轻轻松松把出国机票钱赚回来”。
为什么我国会成为洋品牌“鹤立鸡群”的价格高地?目前有许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观点。经过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和深入细致的调查,我们以为国内消费环节税种多、税率高是境内外价差悬殊的主因。
(一)消费环节税收种类过多。我国对进口消费品实行“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复合型税收制度,这种税制一般只存在发展中国家,带有浓厚的“重生产、轻消费”的经济烙印。美国以直接税收为主,没有增值税,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各州(四个州除外)按照不高于8.25%的税率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日本与美国差不多,不征增值税,对进口香水征收5.3%的关税和5%的消费税。欧盟国家有增值税(如法国多数商品增值税税率为20%),但绝大多数商品不征消费税。如果境外公民在法国购物,还可以退13%左右的增值税。香港除了烟酒等个别商品外,消费环节不征税。
迪奥香水国内售价构成表
(二)我国高档消费品综合税率过高。这类商品不仅进口关税较高,消费税和增值税更高,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更大。以上款迪奥香水为例,每瓶国外出厂价折合人民币只有125元(下同),我国代理商进口价205元,需要交纳关税20.5元(税率10%)、消费税96.5元(税率30%)、增值税121元(税率17%),合计缴纳的税收238元,约占零售价的30%。国内游客在法国和美国购买,只需负担约35元的税收;在新加坡、日本购买需负担约40元税收;在香港购买无税负。
(三)税收负担的差异基本反映了商品价差。以迪奥香水为例:法国、香港两地销售价与国内市场价差280元左右,与税负差异基本相当(238元)。不少人把国内外价差主要归咎于国外品牌商的差异化定价策略,这种观点难以成立,主要原因:一是不同品牌之间存在竞争,产品有替代性,垄断定价难度大。二是跨国购物便利化和价格透明化程度日益提高,过去那种分割市场、赚地区价差的做法难以奏效。三是培育品牌需要长期经营,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简单从当期财务报表看,品牌商确实攫取了超高利润,但从长期投资回报率看并不一定很高,不少品牌也面临生存艰难甚至倒闭的境地。
三、消费外流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消费升级势不可挡,出境旅游已经成为大众消费,海外购物的热潮将持续升温。如放任自流,将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一)造成税收流失。由于手表、包等商品体积小,便于携带,很难被海关监管人员发现,税收征管难度极大。按各类商品平均综合税率30%匡算,境外消费造成的隐性税收损失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
(二)压低进口规模。如果去年1万亿元的境外消费都记入当年进口,我国进口增速将高出8个百分点;实际顺差只有约2200亿美元,比现行统计的顺差(3824亿美元)下降43%。
(三)流失就业岗位。按照高端商业吸纳就业强度测算(吸纳就业/销售额,以王府井百货为例),境外消费造成约45万人的就业流失。按照全国连锁零售企业吸纳就业平均强度测算,就业流失约65万人。
(四)抑制国内商业发展。企业反映,境外消费是“肥水外流”,瘦了自己的庄稼,肥了外人的田。乐天集团在短短10年内免税销售额就突破33亿美元,跃居全球第四,中国人贡献了30%。而中国最老牌的外汇免税商场——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销售额逐年下滑,2014年不足2500万美元,仅为1995年的1/8。
(五)影响国人形象。肩扛手提、趋之若鹜的中国游客充斥国外各大商店,与发展中国家、文明礼仪之邦的身份极不相称。在一些外国人眼里,中国游客只是“钱多人傻”的暴发户。
四、促进境外消费回流的建议
这些年,各国为了提振本国经济,都紧盯中国人的“钱包”,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中国人消费,我们对此不能熟视无睹。应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实施更加积极的消费品进口政策,有针对性地缩小国内外价差,引导境外消费回流国内。
(一)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负。对于游艇、私人飞机、高尔夫球具、珠宝等奢侈品,维持高关税、高消费税率是有必要的。但对于化妆品、服装、箱包、中档手表和红酒等已逐渐成为大众消费的商品,不能再视同奢侈品并维持高关税和高消费税率。建议选择部分商品开展试点,通过暂定税率的方式减半征收关税和消费税,以观成效。业内人士认为,表面上看税率降低将造成税收流失,实际上降税后国内市场价格下降,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上吸引境外消费回流,税基将扩大,并不会造成税收流失。以迪奥香水为例,目前国内外消费量之比为1∶3,如果减半征收关税和消费税,国内售价降至650元,国外回流一半,国内外消费比例为2.5∶1.5,国内征收的三税合计360元,税收反而增加122元。
(二)积极发展消费免税业。从国际经验看,免税业可成为吸引境外消费回流的有效突破口,同时还能充当“价格锚”作用,遏制国际品牌商在中国市场乱定价的行为。我国免税业起步不晚,但对免税功能定位认识不统一,导致我国免税业发展政策不稳定,免税商业网点少、额度低,经营企业少,商业模式单一。2013年国内免税销售额不到30亿美元,不及韩国乐天一个企业。建议:一是大力发展进境免税店。目前仅北京、上海等个别机场设有进境免税店,建议推广到国内主要机场。二是继续发展外汇免税商场。即游客回国后凭借护照和机票,在一定期限、一定次数、一定金额内补购免税商品(回国180天内可两次购买5000元产品),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免税商业模式。企业希望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开通网络销售平台、购物期限、额度、手续、频次等方面给予支持,重新擦亮“老字号”招牌。三是提高免税额度。目前免税品购买上限仅5000元,不足购买一块表,建议提高到1万元。四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免税业发展缺乏上位法,相关政策分散在海关或税务的一些监管文件中,有些甚至是20年前的文件,与当前国内外免税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严重脱节。建议研究出台支持我国免税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加快出台管理条例。
(三)加大国际旅游岛(区)建设扶持力度。从国际经验看,免税消费、旅游休闲、博彩娱乐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三大支柱。这种做法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旅游业发展具有借鉴价值。海南国际旅游岛旅游购物政策实施5年来,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业内人士建议:一是提高离岛免税购物金额。可考虑从目前的8000元提高至1.5万元。二是增加免税商品种类。可将食品、保健品、烟酒(限量购买)、奶粉等产品纳入其中。三是将一些政策拓展至部分中西部旅游城市。比如,可研究建设“丝绸之路新疆国际旅游合作区”,赋予新疆部分旅游景区城市、边境城市购物离境退税、离区免税、竞猜型体育彩票等优惠政策,将中西部地区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四是大力推动进口贸易便利化。进口准入门槛高,通关环节多、收费重、效率低,也是制约消费品进口增长的“老大难”问题。企业反映,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单件包装盒都要求加贴中文标识。进口一集装箱红酒,企业要雇几个人花一周时间贴标签,否则不予通关或不准进入国内流通环节,大大增加了企业物流和人工支出。企业建议,改变重生产资料进口、轻消费品进口的政策导向,缩短进口审批时间,简化通关和检验检疫流程,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
五是加强洋品牌商品的价格监管。有些部门同志反映,过去也曾对部分商品降低关税,但最后这些商品国内价格并没有下降。专家认为,关税占总税负的比重较小,必须将关税、消费税统筹考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日上免税店的化妆品售价不仅低于日韩免税店,甚至低于法国本土免税店。这充分说明,只要税负降到位,市场机制必然促使国外品牌降价。对于个别品牌的恶意串通、纵向协议等价格操纵行为,可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