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绪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
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
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抵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
《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律名)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耶。”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盗戒后,一刹那顷,若有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及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
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若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
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著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什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戒、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数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该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 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谓之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 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后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 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生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 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提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 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 非人及畜生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生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 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阙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 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 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 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括示差别。今且略举。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言教主明离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 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令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注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阙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藕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末,用自策励焉。
岁次己卯残暑沙门一音,时年六十居永春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