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的北大哲学课(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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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近代哲学(5)

多元主权论

主张多元主权论的健将要推法国的狄格和英国拉斯基两个人。他们绝对不承认国家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组织,决不是高出其余组织之上。他们说:

人民在社会之中,组织各种各样的团体,有宗教团体,有文化团体,有社交团体,有经济团体;有教会,有银行清算联合会,有医学会,有工业联合会。凡是有利害关系之处,人民总是群聚起来,组成一个团体。

人民对种种团体,也和他们对国家同样地尽心尽力,同样地服从。照拉斯基说,

这多元社会观,否认一元社会、一元国家。……凡与人民相接触的无数团体都能影响人民的举动,不过我们万不能说人民本身就因而被那种团体吞噬了。社会的作用只有一种,这种作用可以用种种方法解释,可用种种方法达到目的。

这样分析起来,国家只不过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团体。国家目的不一定就和社会的目的合拍;犹如教会的,或工团联合的目的,不一定就是社会的目的。那种团体自然有种种关系,由国家管理的团体并不因此就在国家权力之下。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想像。

在道德作用方面,教会不在国家之下。在法律作用方面,国家的至尊地位是误以为“国家就是社会”的结果。我们如果注重国家的内容,一元说的错误就显而易见了。国家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组织的社会,国家的至尊地位当然有种种限制:

一、国家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受外界限制;

二、只有在那种未经人民抗议的职权范围内,国家才有最高执行权力。

政权与社会管理

除去学理方面的攻击,还有许多从事实方面攻击以一元说理论为根据的政治运动。这种种运动的目的,或者极力提倡社会各团体的权利,使之免受国家侵犯;或者想把政治管理权分配到各种职业之中,使各种职业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力;或者再用别的方法,设立一种分权的政治制度。

在英国、法国,有种种势力极大的运动,目的都是想从根本上改造现今的政治制度;改造方法或从组织方面入手,使国内各种职业、各种利益均有派出政治代表的权利,分享政治的权力;或从职权方面入手,把国家权力分出一部分,由各地方机关执行。

至于那种种运动的性质不在这一篇文章的范围内,故不叙述。

我们单把这些运动的名称列举如下:

一、职业代表制度

二、行政方面的分权

三、地方分权的趋势

四、行会社会主义

五、工团主义

这都是从一元主权论到多元主权论的明证。(以上是张慰慈先生作的)

四、工具主义的政治哲学

统观这几十年的政治思想的变迁,有几点不可不做说明。

1.从放任主义到干涉主义,从不信任国家到信任国家

近年来的趋势,要求国家把政治管理权分给地方,分给各种职业,这并不和“信任国家”的趋势相反。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前半期的放任主义,只是智识阶级对当时政府不满意的表示。政府不配干涉,偏爱干涉,所以弄得很糟,引起人民“别干涉我们!”的呼声。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欧洲政治稍稍革新,人民干政的范围大扩张,大陆上国家社会主义的干涉政策成效大显,人民对国家的信任也渐渐增加。但十九世纪的政治说到底还只是中等阶级的政治。

到了近几年,小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渐渐起来勃兴,团体稳固,势力成形。他们不信任建立于资产阶级之上的集权政府,而是要求一个给地方和职业分权的政府。他们的运动,并不是不信任国家,而是要求一个更能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不是无政府的运动,而是一种改善政府组织的运动。

2.多元主义的政治学说,并不是个人主义的复活,乃是个人主义的修正

凡是个人主义者,无论古今中外,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一方面只承认个人,另一方面也承认空洞的“大我”“人类”;他们否认的只是介于“人类”与“我”之间的种种关系,如家庭、国家之类。他们不愿意受到那些关系的束缚,所以想像出种种“天赋人权”当作反抗的武器。

一元主义的政治学说早已指出他们的谬误。一元主义说,“权利”是法律的产儿,没有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障,哪有权利可说?一元主义的话虽有理,但不能让个人主义者心服。

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虽然不否认个人,但也不承认个人是孤立的;多元主义不但不否认家庭国家的真实,还指出个人与人类之间存在无数“重皮叠板”的关系。你在家是一个儿子;在宗教是一个浸礼会会员;在职业方面是印刷工人会的会员,又是上海工人联合会的会员;在政治方面是国民党的党员,是妇女参政运动会的会计,又是一个中华民国的国民。你在每一个团体里,有权利,也有义务;受影响,也影响别人;受管理,也管理别人。国家不过是种种人类社会的一种,公民的权利义务不过是种种人类关系的一种。所以贝尔克说:

如果我们是现代个人主义者,那我们就是集体的个人主义者。所以当前的政治问题不是斯宾塞说的“个人对抗国家”的问题,而是贝尔克说的“群体对抗国家”的问题。

3.现在的政治思想为什么不反抗“干涉主义”?

十八世纪的几块大招牌,“自由”“平等”,到了十九世纪的下半期,反而变成资产阶级的挡箭牌了。工人要求政府干涉资本家,要求取缔工厂,改善劳工待遇的立法,资本家便说这是剥夺他们营业的“自由”,便说这种劳动立法是特殊阶级的立法,是违背“平等”原则的。放任主义的政治造成了有力阶级压制无力阶级的政治!所以赫胥黎批评斯宾塞的放任主义,把他叫做“政治虚无主义”。

现代思想之所以不反抗干涉主义,正因为大家渐渐明白政治机关是为人民谋福利的一种重要工具。这个工具用得恰当,可以保障社会弱者,限制社会强暴,维持多数人民的自由,维持社会相当程度的平等。

所以,现代政府强迫儿童入学而父母不反抗,强制执行八小时工作制而工厂主不反对,禁止儿童做工而不为剥夺做工自由,抽富人所得税至百之五十以上而不为不平等。所以现代的政治问题不是如何限制政府权限的问题,而是如何运用这个重要工具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福利的问题。所以,我们与其沿用容易遭人误会的“干涉主义”,不如改用“政治工具主义”。

实用主义的政治哲学

一、公义即权利

今天所要说的,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权利”观念。换一句话说,就是“公义”。

但是我们今天不用“公义”二字的原故,是“公义”二字,在政治哲学上用得太宽泛,所以用“权利”替代。权利就是“公义”,讲“公义”必先从权利着手,这一层是与政治哲学上相关的地方。“权利”本是法律名词,用在一个人上或一个团体上,施行或应用,全是法律和政治学上的权利观念。如果就个人应有的权利来说,就涉及道德。

很难对权利的观念下一个准确的解释。但它至少含有两层意义:

一、权利,绝不是某个阶层单独占有的。

二、权利,也不能由某种更高的阶层施予。

某种阶级和某种地位所独占的权利,是一时权利,过此时代,仍然没有。至于在上的人给予的恩惠,全以高高在上者的意志为转移,随时给予,随时收回。权利不是这样。

照权利观念的进化说,无论什么人都不能侵犯权利,也不能收回,它是人人应有,谈不上取予。不管地位高低,金钱多少,年岁大小,性别或宗教信仰。

所有人都有生命的权利,在社会上不能无故受他人的残害或侵犯。若有残害或侵犯,社会就要惩罚侵犯权利的人。人人对自己的名誉,就有一种权利。不能无故受人损毁,有人传播无根据的谣言,败坏他人名誉,社会就会制裁败坏他名誉的人。个人名誉的权利,是他人不得无故损毁的。但是个人要求别人看得起他,尊敬他,这不能算是权利,这是私人交际和道德。不能因为别人不恭敬他,藐视他,就要求法律干涉,这绝对办不到。

法律以公义为目的,公义就是法律。公义,就是尊重别人的权利。但与道德上的公义不同。道德公义无制裁;法律公义,有保障有惩罚。比如一个人在道德上想做好人或恶人,别人不能干涉。法律上的公义,则含有“不能不”“不得不”之意。

二、英国权利观念的三个层次

英国政治史,是争权利的历史。他们所争的权利,可分为三种:

一、生命的权利;

二、财产的权利;

三、法律上公平审判的权利。

生命的权利,是个人完全拥有他的生命,不能无故被他人侵害。

财产的权利,个人财产不能随便遭到损坏或侵夺。就是国家征收租税,也是要经过人民选出来的代表议会通过后,方能按数征收。

第三种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上公平审判的权利,前二种是没有保障的。

英、美两国的权利观念,将个人权利明白列举,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并且制定出法律上的程序,具体说明,不是徒托空言。英国把权利在法律上明白规定出来,美国则把权利变成普遍的、平等的。

平等不能照个人的财产、气力,这些当然不平等,是天然的,非人为的。法律上一切平等,要以人为的法律平等,来补救天然的不平等,使天然的不平等不至于发生过分的不平等。只有这样,社会上强欺弱、智欺愚的事,才不会发生。

三、政治个人主义的三个要点

西方政治上的个人主义有三个要点:

第一点,英、美的法律承认个人在政治上有某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根据法律获得的。政治上法律上的“个人”,就是凭着这种权利,才能够是“个人”,无权利即无个人。个人不至于被家庭、社会、群体埋没,也全凭这种权利,所以权利即个人。

第二点,个人维护个人自己,就是权利。

英、美的权利根本的观念,是个人维持个人的权利,个人求个人的权利,不请他人或社会帮助,这是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不同的要点。比如德国的街道上到处有“禁止”字样,英、美没有。

英、美人由个人去争取个人的权利,也有流弊,流弊就是倔强的、竞争的社会氛围。当然这也是英、美人的特长,我们不能不承认。

第三点,政府的功能就是维护个人权利。

英、美两国政治不认为政府是统治的、管辖的,而是把政府视为维持个人权利的工具。换句话说,英、美政治认为个人自由第一,治安秩序第二。政府最要紧的任务,不是维持治安,而是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德国系的政治制度,是将维持治安当做第一要务,保障个人的自由则是第二位的。英美政府维持个人自由,就是把维持治安的责任,放到每个人自己身上。人人尊重彼此的权利,承认彼此的自由,这就是维持治安。

政治上的权利,最大的是选举权,人民可以选举议员、官吏,或当选为议员、官吏。这是政治权利的扩张。但政治权利的扩张,有产生效力的,也有不产生效力的。首先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居住、言论等等自由权利,之后再来扩张政治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