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宪法的窘迫
第一编 决裂——在传统中挣扎
法国大革命一开始就是以同传统决裂为己任的。
然而,我们不能忘记,革命前的法兰西民族,由于其固有的乡土社会性质,本来是一个十分注重传统的民族。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实际上也是须臾离不开传统的。从以传统作为行为规范的源泉,到毅然决然地把传统弃若敝履,这不能说不是文化心态上的惊人突变。这就需要我们解释这样一个问题,即法兰西民族的文化心态何以能够在革命时代发生如此重大的突变?
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文化心态突变”的表层性质。也就是说,别看法国大革命以气壮山河的誓言和惊天动地的行动表现出要同传统一刀两断,实际上,这只是法国历史跟我们玩的一个“猫腻”。这种“文化心态的突变”,与其说是决定性的,一劳永逸的,不如说是相当朦胧的,暂时的;与其说是真实的,不如说是虚假的。因为尊重传统的心态,乃是必然地同当时法国社会小农经济形态占绝对优势这一基本事实联系在一起的,只要这种事实没有改变,就很难想象会出现对于传统的真正的弃绝。而法国社会的乡土性质,不仅在革命前夕丝毫未变,即使在革命之后也仍然顽固地存留了一百多年,那里小农经济解体的艰难性、缓慢性是众所周知的。
了解到这种“文化心态突变”的表层性、朦胧性和暂时性之后,某些带有偶然性的、集中于政治层面的事件和人物活动,对于其成因的解释,便显得异常重要了。实际上,法国大革命政治文化的许多因素都是精英文化的产物,都是在政治行动的过程中,在许多政治要求和主张的激烈竞争中“即兴”创造出来的。这样说,并不是附和“修正派”史学家把法国大革命完全归于偶然性的观点,相反,我们重视偶然事件在形成法国大革命政治文化心态和行为样式方面的作用,始终是以这些偶然事件无一不是从各个角度体现着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必然历史进程作为认识上的基本前提的。
同时,由于传统实际上是无法摆脱的,所以法国革命人士否定旧传统的斗争便只好在旧传统本身中进行了。空洞的口号好喊,真正接触到实际则满不是那么回事儿。无所不在的传统像密如蛛网的绳索一样,死死地捆住了革命者的手脚。结果,他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建设起来的新世界实际上处处都可能露出旧世界的痕迹,他们处心积虑构筑起来的新政治文化的观念体系也异常模糊不清,充满着新与旧的矛盾和逻辑上的混乱。每一个论点都难以自圆其说,每一步行动都会碰到重重障碍。这种紧张状态,将不可避免地在每一位法国革命人士——无论他看起来是多么的踌躇满志,多么的乐观豪迈——的心上,投下浓浓的阴影。
无宪法,毋宁死!
——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口号之一
旧制度的法国无宪法而尊王权。国王集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他的意志就是法律,可以擅自支配国库和臣民的财产。他发出的捕人“密札”可以把任何一个臣民无限期地投入监狱。总之,国王的专制权威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无所不能的,因而是令人敬畏的。
渐渐地,随着大革命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专制君主的态度由敬畏变成了厌恶,由此产生了限制王权的要求,产生了近代的宪法观念。法国革命人士之所以要否定过去、抛弃传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们日益认定法国历史上还不曾有过任何“宪法”,而没有“宪法”的国家是谈不上法治的。因而,在1789年,人们普遍的热望就是制定一部宪法,以此作为消灭专制、实现自由的唯一途径。
然而,尽管渴望自由的法国革命人士对宪法的追求极为执着,但在法国搞一部合适的宪法却出奇地困难。人们在各种各样的选择面前争执不休,无所适从。好不容易达成的一致意见,没过多久就又被推翻重来。大革命就像一个对自己的作品永远难以满意的孩童,在海滩上一遍一遍地、无休无止地用沙砾构筑着他理想中的城堡。
革命时代法国人的立宪好梦为何如此难圆?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从法兰西宪法观念的起源说起。
一、法兰西宪法观念溯源
人们常常把革命时期法国宪法观念的产生归结于启蒙运动,归结于孟德斯鸠和卢梭的著作。实际上,18世纪法国政治思想的发展比人们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引起宪法观念产生的因素极其庞杂,远不是启蒙运动单方面所能体现得出来的。除了启蒙运动之外,我们至少还可以举出由路易十四废除南特敕令而激发的新教反专制暴君的宣传运动,贵族及高等法院为限制王权而一再顽强表现出来的法制倾向,来自英美革命的经验和思潮,以及法国国内根深蒂固的一套制度风俗的因素,如对政府税收的流行看法和态度,各级代议制机构的长期存续和普遍的团体主义意识形态,等等。不过,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对宪法观念的产生具有最初始、最直接的促发意义的,恐怕还是宗教领域里展开的、特权等级对专制王权的批判。
我们知道,自16世纪上半叶起,法国就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典型国家。这种国家具有一种宗教的神秘性:君主的合法权力来自上帝,因而是绝对的,不能加以任何限制的。所以,旧制度的法国不存在任何宪法,自恃有上帝作为自己合法性源泉的君主也决不允许任何宪法的存在,甚至连基本法规的存在也从未明确承认过。当时的法国人之所以特别看重“先例”(习惯于以“先例”作为行为准则),之所以在维护自己的既得特权和各种自由权利方面具有神经质的敏感,也正是因为缺乏宪法、没有宪法提供的保障的缘故。
人们看到,在16至17世纪,法国专制王权尽管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危机,但它在理论上仍然是稳固的,未曾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威胁的。尽管在16世纪宗教战争期间,抨击专制政治的论点,主张消灭暴君的论点,甚至人民主权的论点,都有人提出过,但是,由于王家书报检查制度的严密控制,加上胡格诺战争后人们普遍怕乱求安,这些论点直到17世纪80年代也不曾得到过广泛深入的传播。最终打破平衡,使这些论点重趋活跃起来的,是路易十四的暴戾统治。当时,不仅新教徒因“南特敕令”被废除而发起反对专制主义的强大宣传运动,甚至信奉天主教的勃艮第公爵集团的文人们(其重要成员有菲内隆、布兰维利埃、沃邦和布瓦吉尔贝等著名作家)也对专制王权展开了凌厉的攻势,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菲内隆和布兰维利埃这两位作家的贡献,他们的热烈鼓吹召开各省议会和经常性三级会议的著作,对18世纪的理论家们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正是在这种反专制王权的强劲思潮中,产生了法国最早的法制要求——冉森派立宪主义运动。
冉森派是17世纪初在法国兴起的一个基督教教派。这个教派保持着天主教的色彩,但在坚持“恩宠论”“先定论”和道德世界中“仁慈”与“贪欲”势不两立的二元对抗等问题上,又深得加尔文派的要旨,因而屡屡被天主教会视作异端横加迫害。它在17世纪曾强烈反对过加尔文派“分裂教会”的活动,但在18世纪转而采取了和平、宽容的立场。冉森派教会学理论具有显著的民主性特点:它认为教会应当是信徒的议会,所有的信徒,教区牧师也好,俗人也好,都有权参与教会的管理,而且这种教会本身已经掌握了圣彼得的全部秘诀,它只是将精神的权威赋予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集团,因而这个统治集团只能作为信徒的代理人有节制地行使它的权力;此外,它还提出了所谓“一致性”原则,认为任何教会(包括全基督教议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只有在取得全体教民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能生效。冉森派学说以其鲜明的反专制的倾向和在法制理论方面的突出贡献,对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影响是相当直接的,大革命的一位重要政治家格雷古瓦修士曾把冉森派誉为1789年“以爱国主义为原则的大革命的先驱”,即说明了这一点。
在从1727年到18世纪60年代这段时间里,冉森派孜孜不倦地做了大量反对专制、倡导法制的启蒙工作。他们涉足政治领域,致力于政治理论的研究,起初似乎并非出于政治的动机,而只是为了在频繁的宗教迫害下拯救他们的教派。1727年,冉森派反对教皇克莱芒十一世迫害他们的《乌尼詹尼图斯谕旨》(1713)的运动失败,于是便同巴黎高等法院结成联盟,试图利用它干预宗教裁判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由此开始在巴黎高等法院同王权之间的斗争中为前者充当“军师”和理论家。渐渐地,冉森派分子同巴黎高等法院中信奉法国天主教的法官、律师们形成了一个被称作“冉森党”的集团,并制定了一套高等法院的立宪主义理论,用以为高等法院自由审查国王的法令、通告和专利文书以及向国王“诤谏”等权利作传统的辩护。
在18世纪50年代,随着高等法院反对国王财政宗教政策的斗争迅速激化,这种高等法院立宪主义的有限形式变得日益不敷需要,于是人们开始在冉森派的教会学理论中寻找新的思想武器。一些冉森派理论家提出,高等法院可以被看作一种世俗的教会,它像宗教的教会一样被委以一种神圣的义务或世俗的启示,即法国的古宪法;高等法院的宪政主张是古老的和一劳永逸的,不可增加也不可减少(源自冉森派的“神启”观);高等法院的主要作用应当是不断地为这种宪政真理提供证明,以防其因年长日久而失效(相当于冉森派理想中的教会的作用)。按照这种推论,人们也可以进一步把整个民族看成一个教会,而把高等法院看成这个民族的一种“代表机构”。这一观点在冉森派律师路易-亚得利安·勒佩日《关于高等法院基本职能的史学信札》(1752—1753)一书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勒佩日这部著作的流传之广、影响之大是惊人的:据说当时全法国的青年法官“人手一册,每日必诵”,它的一些主要论点长期而广泛地被人们引述,直到1788年还是政治辩论中的热门话题。
另一些冉森派理论家则走得更远。他们用一种更激进的观点重新解释了民族、国王和高等法院的含义以及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把国王看成一种在政治上对“民族”而不是对上帝负责的“代理人”或“被委托人”,“民族”只是把它的政治主权的“行使权”交给了国王,而高等法院法官在缺乏像三级会议这样更直接的代议制形式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是民族的代表。梅伊神父等人于1772年出版的《法国公法原理》一书,最完整地表述了这种立宪主义思想,而它在此之前的广泛流传,无疑曾有力地推动过反对莫普取消高等法院的舆论浪潮。
冉森派和高等法院这个时期的立宪主义宣传活动猛烈地冲击了旧制度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惯例体制,取得了显著的破坏性效果:通过论战,人们对君主制本身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国王的形象变得不再那么令人敬畏了,国家的秘密也不再那么神圣不可侵犯了,人们开始认真审视君主制的合法性基础,“宪法”一词也由此在18世纪渐渐改变了它的内涵——由早先的“组成国家的方式”,变成了“确定国家各种权力的一套约定俗成的规章条例”。[1]到1789年,君主专制的政治理论便已失去了任何说服力,“立宪”成了全民族的一致呼声。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大的宗教权威的长期迫害下,以及在同宗教权威和世俗权威的联合势力的长期抗争中,冉森派一高等法院还形成了一套自己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主要表现在:对“专制主义”和“权力优势”怀有刻骨铭心的、虐待狂式的恐惧,因而总是对行政权威的行为满腹疑虑;把立法看作对“真理”的捍卫和证实,因而竭力寻求制订“神圣不可更替”的宪法;极力强调立法必须获得理想的一致性赞同,但在这里,他们往往表现出不自觉的“悖论”——一方面自己以少数派名义说话,一方面又把持不同观点的少数人斥为心术不正。[2]这些因素,随着冉森派和高等法院所倡导的宪法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也将不可避免地对18世纪末法国的政治心态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事实上,冉森派和高等法院的这一套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已经部分地预示了大革命政治文化的基本特点。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越来越清楚地看到。
1771年,为了粉碎高等法院对政府开征新税的抵抗,首相莫普采取断然措施,一举逮捕和放逐了高等法院的130名成员,解散了巴黎高等法院和鲁昂高等法院,改由国务会议来行使它们的职权。这场变动,促使冉森派全力投入世俗政治,由此在当时抗议莫普暴政的所谓“爱国运动”中注入了冉森主义的因素,并促成了冉森主义与启蒙思想的“合流”。冉森派—高等法院的立宪主义曾同启蒙思想一样,为博马舍和马尔泽尔布的一些极有影响的小册子提供过理论武器。新闻记者麦罗贝尔颇有冉森派思想倾向,却也经常向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的唯物主义寻求灵感。曾经当过冉森派律师,并在1761—1762年参与过冉森派对耶稣会的围剿的塔尔盖,到1770年已进出于各种启蒙思想家的沙龙,并煞有介事地大谈起自然法和“人性”等问题来。冉森主义和启蒙思想的合流还推动了两者自18世纪60年代就开始出现的语言上的混合趋向。在18世纪60年代就有一些小册子混合地使用着冉森派与法国天主教派的教会学语言和“自然”、“人性”及尘世“幸福”之类启蒙思想的语言,而且两种语言在成分对比上旗鼓相当,很难说孰主孰从。到70年代,这种语言混杂的现象骤然增多,日甚一日。例如冉森派的“盲目服从”这一宗教概念就曾同来自英国意识形态的“消极服从”的说法一起,被人们广泛用来批评士兵们奉命驱散拥护高等法院的示威群众的行为。冉森派重要理论家梅伊、莫尔特罗等人的《法国公法原理》一书也曾大段大段地引用洛克、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言论,甚至采用了卢梭“社会契约”的说法。
这些情况,无疑有助于说明冉森派一高等法院立宪主义及其各种心态因素对法国革命人士的现实影响。当然,众所周知,冉森派和高等法院是站在没落贵族的立场上批判专制主义的,这种批判不可避免地带有保守的甚至反动的色彩,他们的立宪主义也终将为革命的潮流所淘汰,但是,由于他们在反专制问题上毕竟同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所以才会有某种“合流”的发生),其立宪主义的某些理论因素,尤其是那些潜在的心态因素对大革命的影响仍然是不容低估的。在同冉森主义的合流过程中,启蒙学说所暗含的某些心态因素,如卢梭的“公意”理论内在的对“一致性”“公共性”的极端强调,由于同冉森派—高等法院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颇为类似,也许还能通过与之相互印证而大大提高其影响的强度。
二、法国宪制动荡的心态根源
法国革命在建立宪制方面的困难,首先表现为革命期间宪法更迭的频繁。从1789年大革命开始,到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短短的十五年间,法国竟先后有过五部宪法:即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和1804年宪法(后两个属拿破仑时代的宪法,大同小异)。这种制宪的困难甚至在大革命之后还在长期地折磨着法国人,在那片土地上还将接二连三地生长出1814年路易十八宪章、1830年路易·菲力普宪章、1848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拿破仑三世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以及现在还在实行的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这一情况,同美国革命创造的1787年联邦宪法二百多年来的一以贯之(尽管陆续附加了一系列修正案),形成了惊人的对照。
其次,只要统观一下从1791年到1804年的五部宪法,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国革命的宪法形态经历了这样一个大起大落的过程:议会由一院制经二院制转变为橡皮图章式的多院制;政体由君主立宪制经民主共和制转变为表面上的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实际上的个人独裁;《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开始时曾享有居于宪法引言的首要地位,到热月政变后竟消失得无影无踪。一句话,还不到波旁王朝复辟,法国革命自己就走完了从反对君主专制到接受君主专制这样一个“怪圈”。
大革命最终以拿破仑独裁结束,这里的确有无数偶然因素(如波拿巴竟能摆脱英国舰队的追逐只身从埃及穿越地中海回国之类),然而,当时的法国无法摆脱专制主义的压迫,却终究是由某些长时段的、必然的因素决定着的。而民族心态的因素,或者说当时法兰西民族所固有的“重权轻法”的性格倾向,就是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
在1794年因被革命政府通缉而自杀的法国著名作家尚福尔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英国人重法而轻权,法国人则重权而轻法。”[3]
他道出了18世纪英法两国民族性的一个重要差异。
1763年,英国有一位名叫约翰·威尔克斯的新闻记者(此人本是个不讲原则的冒险家),因在报纸上指责国王乔治二世撒谎而被捕。但他毫无惧色地在法庭上同下令逮捕他的国务秘书展开辩论,终于被宣布无罪开释。随后的两年里,由这件事又引发了一系列反王权的案件。
差不多与此同时,法国最杰出的法理学家之一、雷恩高等法院大法官拉沙洛泰却在1765年锒铛入狱,未经审判地被监禁了九年,原因仅仅是怀疑他写过两封谩骂国王路易十五的匿名信。
法国人在1789年宣布要同旧传统决裂,要制定宪法来限制王权,似乎是痛下决心要革除这种“重权轻法”的国民性了。6月20日,国民议会代表在网球场庄严宣誓:“不制定法国宪法决不解散”,6月23日,米拉波轻蔑地告诉奉国王之命驱赶第三等级代表离开会场的司仪官德布雷:“去告诉你的主子,我们是代表民意在这里开会的,要我们离开,除非你们动用刺刀。”可见这些法兰西民族的代表在建立宪制的问题上真是吃了秤砣铁了心。我们知道,在当时的法国出现这种藐视传统、不合常规的举动绝不是偶然的,是由冉森派和高等法院发端并由启蒙运动有力推动了的立宪主义运动长期宣传教育的结果。而冉森派(他们是以高等法院为代表的、专制王权的贵族反对派的精神领袖)之所以能够首先在法国打出立宪主义的大旗,不仅是由于这个教派内含着某种加尔文式的新教精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他们被当时宗教的和世俗的专制权威逼得走投无路所致。压迫愈重,反抗愈烈。冉森派所遭受的沉重异常的压迫,激起了他们强烈的抗争意识,促发了他们深入的理论思考,同时也锻造了他们特有的对“专制主义”刻骨铭心的虐待狂式的恐惧心态。正是出于这种恐惧感,冉森派处心积虑地设想了种种防御“专横”的手段,所谓“一致同意”的原则,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着——在冉森派看来,唯有把取得各方面的“一致同意”,规定为一切权威的合法行为的必要先决条件,才能有效地杜绝任何专制权威。
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在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奴隶,人人都是暴力恐怖或宗教恐怖的受害者,可见冉森派的那种恐惧心态,在封建专制的法国实际上是普遍存在着的。正因为如此,在当时法国一般公众的潜意识里,尤其是在那些思考着如何限制王权、消灭专制的启蒙思想家的潜意识里,实际上也普遍存在着对类似冉森派那种“一致同意”理想的追求。这种追求的一般表现便是对民主政治的日益强烈的向往,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或公意理论则无非是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卢梭说的“公意”非常强调全体公众的“一致同意”。在他看来,法律必须在得到人民亲自批准之后方能生效,“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卢梭甚至宣布,只要有了人民公共意志的同意,任何根本法都可以被废除,即使是社会公约,“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4]
这里,实际上已经预示了未来法国革命社会政治心态中的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人们一方面要制定一个宪法来约束专制权威,一方面又倾向于把一种不受限制的新权威——达成了“一致同意”的,或形成了“公意”的主权人民——凌驾于宪法之上。换言之,当时的法国人虽然对宪法寄予无限的厚望,可在还未得到一部宪法之前,他们就已莫明其妙地对宪法的功能表现出了一种隐隐约约的不信任感。他们在心灵深处最看重的,毋宁说还是某种专制权威,尽管这种权威可能呈现着另一种形态。
这就为法国宪政制度的稳定性埋下了心态方面的隐患,而这种隐患早在1789—1791年的制宪辩论中就清晰地暴露出来了。
三、否决权和一院制背后的隐忧
1789年7月9日,为了强调制定宪法是自己的主要任务,国民议会宣布更名为制宪议会。
在制宪过程中,议员们围绕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辩论。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国王否决权和议院实行一院制还是二院制这两个权力组织方面的问题。
所谓国王否决权问题,就是宪法是否允许国王行使对议会决议的否决权?如果允许,国王应在什么条件下行使否决权?这个问题在1789年8月14日就被提出来了。当时,议员迪凯斯努瓦为了便于宪法委员会工作,建议就某些重大问题确立一些一般性原则,其中就包括这样一个问题:“王权在立法方面将拥有何种影响?它是否应拥有否决权?这种否决权应该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是绝对的还是延缓性的?”然而在当时,人们最关注的《人权宣言》尚未通过,立法权力机构的性质和任期尚未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否决权问题未免为时过早,故议会无暇立即就此展开讨论。不过,迪凯斯努瓦的迫不及待,却也反映了当时法国舆论对这个问题的特殊关注。
其实,否决权问题在制宪过程中的提出,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退步。因为早在两个月以前成立国民议会的时候,代表们就曾作过决议明确宣布:国王不得否决国民议会已经通过的和将要通过的一切决议。当初的话说得那样斩钉截铁,为什么现在却又踌躇不前了呢?
8月28日,《人权宣言》一通过,人们便开始着手处理宪法问题,穆尼埃代表宪法委员会宣读了一份宪法草案。这份草案只有六项条款,然而人们立即就此提出了一大堆修正案和建议。最后,诺阿耶子爵提出了四点动议:(1)确定“国王批准”这一概念的含义;(2)它对于议会法令是否必要;(3)它应当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行使;(4)把按一院制还是按二院制组织议会的问题同上述问题结合起来讨论。于是,人们立即就“国王批准”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就这样,从制宪议会就宪法问题的正式辩论一开始,国王否决权的问题就紧紧抓住了议员们的心,成为争论的第一个热点。而且,也正是在辩论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法国大革命完成了它在新政治文化方面的第一个世界历史性的伟大创造:由于争论过于激烈,为减少秩序的混乱,人们决定把议会分成左右两部分,即让反对否决权的议员和赞成否决权的议员分别坐到议长的左右两边,从此,便产生了为后来人们所惯用的把各种政治势力划分成“左派”和“右派”的分类法。这是一种非同寻常的分类法,它不仅包含着“左派”和“右派”这两个分别象征着激进和保守、进步和反动甚至革命和反革命的术语,而且还暗含着一种关于两派势不两立、不可调和的心理假定,一种你死我活的对抗意识。这一政治文化因素将长久地规定法国政治的基本模式,并将对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政治甚至国际政治产生深远的影响。
9月4日,穆尼埃又代表宪法委员会提出一个报告,公然声称:为了“保证行政权力不受立法权力的任何侵犯”,最好的办法就是“使国王成为立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当规定“议员们的决议在成为法律之前必须经国王批准”。倒退显然还在继续:本来人们是为了限制王权的专横而要求立宪的,然而宪法尚未及建立,人们就考虑起如何保护王权(行政权力)免遭立法权力侵犯这一问题来了。
从穆尼埃的报告来看,人们当时对国王应当拥有否决权这一点已没有多少异议,只是在国王否决权的性质——即它应当是绝对的还是延缓性的——这一问题上,人们还有争论。事实上也是如此。尽管西哀耶斯在9月7日仍在严厉驳斥马卢埃的绝对否决权主张,称“任何否决权,延缓的也好,绝对的也好,在我看来都只能是一道专横的命令,一封对付民族意志和整个民族的密札”,但在9月11日的表决中,制宪议会仍以673票对325票的多数,通过了给国王以延缓否决权一案;并以728票对224票的多数,否定了关于国王的否决只有一届议会的有效期(两年)的意见,而通过了两届议会有效期(至少四年)的主张。
制宪议会就这样在宣布了“公意”高于一切之后,又自相矛盾地肯定了王权之高于“公意”的地位。1791年9月14日通过的宪法突出地反映了这一矛盾。宪法第三编第一条声称:“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让渡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它只属于民族;人民中的任何一部分,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之。”而第二条提出了代议制度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切权力的唯一源泉的民族,只能通过代表团来行使这些权力。法国宪法是代议制的;代表是立法机构和国王。”第二章第一节重申了法律高于国王的原则:“法国不存在任何高于法律权威的权威,国王只能通过法律的权威来进行统治,只能以法律的名义来要求服从。”第三节却又承认了国王的否决权,其第一条称:“立法机构通过的一切法令均须提交给国王,国王可以拒绝同意之。”第二条则称:“在国王拒绝同意的情况下,这种拒绝只是延缓性的。如果在提出该法令的议会任期期满后,接下来的两届议会仍继续提出同一法令,则可以认为国王已经批准了该法令。”第三条还郑重其事地把这种延缓否决的方式规定为:“国王将审议之”。
这种否决权,无疑是制宪议会给力图维护专制、绞杀革命的国王拱手送去的一件重要武器。后来国王便屡屡用之来阻挠立法议会的工作,使许多革命法令得不到贯彻落实。甚至在1792年6月20日,当革命群众冲入王宫勒令国王撤销对一些紧急法令[5]的否决时,路易十六都坚守成命,毫不退让。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否决权,还使他得到了“维多先生”(即“否决先生”)这样一个外号。似乎,在这种否决权背后,生性怯懦的路易十六感到了某种非同寻常的力量。
诚如某些历史学家所言,制宪议会之所以要让国王拥有否决权,是因为在当时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和人民民主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感到了借助国王的力量来保卫财产、安定秩序的需要。然而,为什么不能单独依靠法律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呢?为什么英、美仅仅通过法制就可以做到的事情,法国却不行?何况在当时法国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中,也不是没有反对国王否决权的:影响极大的西哀耶斯、米拉波、巴纳夫、勒沙白利埃等人曾为反对否决权进行过积极的鼓动,日益扩大的布列塔尼省代表俱乐部也曾“决定不惜一切牺牲”来反对穆尼埃等温和派的计划,然而他们却终究没有能够阻止否决权一案的通过,这又是为什么?归根结底,除了法兰西民族根深蒂固的“重权轻法”的传统因素之外,恐怕找不到更合适的解释。
同“否决权”问题紧密相连的还有“一院制”还是“二院制”的问题。9月4日穆尼埃在提出国王应拥有否决权的主张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美国式的“二院制”(即一个众议院、一个参议院)方案。穆尼埃的话说得娓娓动听,也颇合情合理:
眼下这个议会,肩负着确定权力组织和建设自由大厦的使命,应当是一个单一的机构,为的是更有力量一些,办事更快一些。但这种力量,若是在制定了宪法之后仍保持下去,最终会把一切都给毁了的……而分别议事的两院呢,则可以保证各自作出理智的决定,并能使立法机构按其必备的凝重而庄严的步调行事。[6]
穆尼埃这样说,显然是考虑到了在当时鼓吹二院制的困难,因为在当时的制宪议会里正盛行着“一致性”的舆论:主权不可分割,民族是统一的,三个等级必须合厅开会——很难找到“二元性”的市场(当然这也并不能阻止大多数议员同意把主权的代表分割成立法机构和国王两部分)。然而,尽管穆尼埃巧舌如簧,但在9月10日的表决中,他的“二院制”设想仍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倒性多数惨遭否决。结果,1791年宪法还是保持了一院制的议会结构。
穆尼埃的“二院制”之所以失败,并不仅仅是因为它与当时的“一致性”气氛相违,而且也是因为它的“美国味”根本就不合法国的国情,从而既得不到“贵族派”的喜欢,也得不到“爱国派”的青睐。我们知道,美国的参议院并非贵族院,而是由每州选派两个代表组成的。穆尼埃提出设参议院,同时又不说明其成分,这就难免给人一种他想把这种美国制度移植到法国来的印象,因而势必遭到贵族的抵制。法国贵族历来特权显赫、地位优越,热衷于保持传统的等级制度,耻于屈尊与第三等级为伍,这是它自13世纪起就有别于英国贵族的一个显著特点。即使这种参议院是一种英国式的贵族院,为数众多的外省小贵族也不乐意接受它,因为显然它将是高级贵族的领地,而下院又将是“乡绅”的地盘,持权显赫而经济拮据的小贵族便会由此失去参政的机会。至于以“爱国派”为代表的资产阶级,他们最关注的问题恰恰是平等,而且他们刚刚还在为国民议会的统一性而奋斗,自然更要对穆尼埃的“二院制”嗤之以鼻了。
不过,资产阶级为什么老是要强调这种“统一性”或者“一致性”呢?这恐怕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对立法权的高效率有一种特殊的关注。诚如穆尼埃所敏锐地看到的那样,一院制的议会“更有力量一些,办事更快一些”。马迪厄就曾这样指出:当时已形成“三头”的拉默、杜波尔和巴纳夫之所以坚决反对二院制,是因为他们“反对分割立法权,恐其削弱立法权,恐其在另一名义下重建高级贵族。他们知道英国的上院是惟国王之命是听的”[7]。他们在内心里似乎怀着这样一种意识:即使给予国王否决权会带来某些消极的影响,但若能保持立法权统一完整的话,问题还不会太大,可若是在国王拥有否决权的情况下实行二院制,一旦国王同上院勾结起来,立法权就会彻底分裂,就会名存实亡,那样自由也就完蛋了。
连被认为是孟德斯鸠信徒的斐扬党人都如此重视“一致性”“主权统一不可分割”的价值观,那些更为激进的、忠实信奉卢梭学说的革命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坚定性便可想而知了。难怪穆尼埃在二院制问题上败得这样彻底!然而他是有预见性的:制宪议员们所坚持的那种“一院制”后来终于一步一步地建立起所谓“自由的专制”,终于一步一步地“毁灭了一切”。由此看来,1791年宪法对“一院制”的坚持,实际上仍然暗含着对某种被称作“公意”的专制权威的认同,它所反映出来的仍然是一种“重权轻法”的心态。
四、“无宪法,毋宁死”!?
由于“重权轻法”传统的根深蒂固,当时的法兰西民族在内心深处真正崇尚的还是“专制”的权威而不是“法制”的权威,因而在法国建立稳固的宪法制度,注定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实际上,在大革命时期人们是否对宪制抱有真正的信任感原本就是大可怀疑的。首先人民在革起命来的时候就根本无视任何权威的,他们的革命行动本身就常常“违宪”,如立法议会1792年夏初关于在巴黎近郊屯驻两万名义勇军保卫首都的法令虽然被国王否决,然而人民却不管这一套,义勇军仍然从法国的四面八方开向巴黎。也正是在这一公然的“违宪”行动中,诞生了普天同唱的《马赛曲》。而1792年8月10日起义的枪声,则干脆宣判了1791年宪法的死刑。从此日起直到1795年8月17日热月党人颁布“共和三年宪法”,法国实际上又回到了无宪状态,盛行的是吉伦特派和山岳派的权力争斗,被称为“自由专制”的雅各宾专政,以及后来的热月党国民公会的独裁统治。即使1793年宪法未曾因局势险恶而被束之高阁,也很难设想这一规定了一院制和人民否决权的宪法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给法国带来稳定的法制秩序。热月党人倒是颇想建立这种法制秩序,他们的宪法似乎也明智得多——既考虑到了两院制的必要,又精心分割了行政权(设计了五人督政府)以防个人独裁,然而这一宪法也只勉勉强强地维持了四年的光景。热月党人终因无法控制各派政治力量日益激烈的权力争夺,而向大独裁者拿破仑·波拿巴拱手让出了统治地位。
然而,即使野心勃勃的波拿巴也没敢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大革命以来的法国人对于宪法有一种矢志不渝的渴求。就算是要搞军事独裁,就算是要建立帝制,也得给自己的统治披上一件“宪制”的外套,否则就有非法之虞。所以,波拿巴上台后着手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新宪法。他在称帝后也没忘记立即对宪法作相应的修改,没忘记把自己打扮成“法国人民的唯一代表”。
聪颖过人的波拿巴算是把革命时代法兰西民族精神的矛盾性吃透了。一方面这个民族旧有的“重权轻法”传统和对专制权威的服膺倾向,使他感到可以放心大胆地实行个人独裁;而另一方面,来自冉森主义和启蒙思想的全民性宪法意识又是那样强烈,以致使波拿巴本能地感到他的独裁统治还少不了得有一块“宪制”的遮羞布。这一事实说明,“无论如何应该有一部宪法”这一观念,在当时的法国的确已经形成了另一种强有力的、不可忽视的传统。
甚至可以说,革命时代的法国人对于“宪法”的狂热崇拜和追求,几乎达到了迷信的、不讲原则的程度。大概是从1792年年初起,巴黎许多建筑物的门面上便出现了“无宪法,毋宁死!”的标语牌。许多革命派尽管对1791年宪法怀有许多不满,尽管屡屡用革命行动打击该宪法,并最终在1792年8月10日用起义在事实上推翻了该宪法,可是这似乎一点儿也没有妨碍他们一贯地以保卫宪法为主要战斗口号。罗伯斯庇尔在1792年5月2日创办的报纸还叫《宪法捍卫者报》。大名鼎鼎的雅各宾俱乐部,也正是“宪法之友社”的别号。很显然,革命者在高喊“无宪法,毋宁死!”的时候,是不大考虑该“宪法”的具体内容的。尽管1791年宪法不尽如人意,甚至有许多令人反感的地方,充满着令人沮丧的矛盾,但在当时的革命者看来,这些似乎都不很重要;同其具体内容比较起来,当时更重要的毋宁说还是“宪法”的形式上的存在,因为仅仅这种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且具有非同小可的象征意义:它体现着自由,体现着革命,体现着同过去的决裂。然而,也正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它的脆弱性是显见的,尤其是在法国这样一个国家,那里不仅存在着强大的君主专制的传统势力,而且存在着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潜在于民族性格之中的“重权轻法”倾向。这一情况,使新生的宪法不仅不可避免地带有先天不足的弱点,而且随时都有被扼杀在摇篮中的危险。故而这种宪法未及出世就已需要加以护卫。而要保卫宪法,首先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向它认同。有无这种认同态度,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是区分革命和反革命的分水岭,万万含糊不得;至于种种其他问题,那都是次要的,可以在这种认同的前提下慢慢寻找途径来加以解决。
人们不难看出,在大革命时代“无宪法,毋宁死!”这种破釜沉舟的决断后面,隐藏着一种深深的焦虑。革命人士们无疑已明确感到了在法国确立宪制这一任务的全部艰巨性。
注释
[1] 参见P.坎贝尔:“路易十六——法国人的国王”,见C.卢卡斯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2卷,培格曼,1988年,第175页。
[2] 参见D.克雷:“法国大革命中的冉森派立宪主义遗产”,见K.贝克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1卷,培格曼,1987年,第197页。
[3] 引自W.多伊尔:“高等法院”,见K.贝克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1卷,第157页。
[4] 参见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25、138、134页。
[5] 即立法议会在是年初夏通过的关于坚决制裁顽固派教士的法令,以及关于在巴黎近郊设营屯驻两万名义勇军以保卫首都的法令。
[6] 《导报》(重印体),巴黎,1834—1847年,第1卷,第21页。
[7] 参见A.马迪厄:《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