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绪论(6)
2.揭示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机制中政府角色的历史变迁和实践逻辑
随着高等教育入学人数的激增,如何确保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难题,各国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进行积极的干预,有些做法(如通过立法对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资助等手段)对于扩大不利群体获得高等教育机会效果明显,并具有很大的普适性。但仍需注意的是,一种“最佳的做法”在一个国家取得成功,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也同样会成功。另外,目前国内学者对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属于理论思辨层面,着重于对“公平”概念的阐释和分析,这对于澄清问题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隔离对于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为,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大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对公平问题的讨论必须把它镶嵌在社会发展进程之中;其二是通过实证的研究,指出城乡、区域、阶层等不同群体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存在的差异。这种分析对于我们发现和认识存在的问题不无裨益,但是这些研究是一种“横截面”式的研究,在揭示了“是什么”的问题后,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如此”的问题,尽管有些研究者从制度分析的视角进行解释,但却没有说明当时为什么会出现那样的制度安排。[13]从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国内的研究者很少把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政策置于特定的历史场景中进行分析,而国外研究者对中国高等教育的研究多数是一种“场外”的研究,套用西方的理论来对中国的教育现象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国外学者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教育政策看作一种面向不利群体的大众化的教育,[14]并侧重于从权力争夺的视角分析中国的政策变迁等)。另外,多数国内研究者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属于一种应然的理论建构。正如迪尔凯姆告诫的那样,我们应该抛弃这样一种至今仍然极其流行的习惯,一旦认为一种制度、一种习俗、一种道德准则是好的或坏的,就不加区别地认为它们对于任何类型的社会来说,都是好的或坏的。说一个社会事实是正常的,只是对处于一定发展阶段的一定的社会种而言。要想知道它有没有权力获得这一称呼,只观察它以何种形态出现在同属于这一社会种的大多数中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仔细考察社会在改进化阶段的发展情况。[15]这就提醒我们注意,对于一项政策、一项举措,继而言之对政府的角色的理解,应当置于特定的历史中进行认识。
为了避免在脱离本国国情的情况下,片面移植国外经验而导致“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16]的现象,本书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把高校招生政策与不同时期的历史事件(如学习苏联经验、学制改革、“大跃进”、反右派、“文化大革命”、市场化等)等结合起来分析,从而展示不同时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机制和特征,揭示问题背后的缘由,即通过提供斯科特的所谓“本地知识”揭示中国政府在不同时期解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问题上的实践逻辑,为预测改革的走向提供一定的参考。
(四)研究视角及研究方法
1.研究视角——历史比较的视角
研究视角为研究目的所需。所谓研究视角,是指依照一定的规范和范畴整理和建构研究资料,通过这些规范和图式,各种散乱的现象能够具有一定的意义。就本书而言,主要从纵向的历史比较的视角整理和建构分析材料。
如前所述,为了避免研究者不在场的情况下陷入对概念“抽象化”的思辨,或对社会方案“理想化”的建构,本书试图追求一种更为广义的研究路径,即追寻中国社会变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实践本身蕴含的逻辑,试图分辨由于研究者的“不在场”,导致理解和分析社会变迁和政府角色演变过程中可能被错失或者被过滤了的变量,从而探求在中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及政府职能可能改进的路径。这种研究路径更强调一种历史性的研究,强调真正关心一个具体的国家——在本书中就是中国——这一意义上,政府在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实际的实践活动、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因素等。这就需要研究者进入“场内”,进行“在场”的研究。当然,这样并不是否认我们能够借鉴西方学者的观点和已经成型的理论构想,而是如何把“在场”和“不在场”的观点充分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的问题。事实上,理解和解释中国的高等教育入学政策需要不断经历“进入”和“走出”的过程。[17]
无论是“在场”还是“不在场”的研究均需借助文本,因为我们并无可能使时光倒流,进入真正的历史场景之中。这就关涉如何看待事实文本本身,即历史研究的目的是什么。马克·布罗赫提出了历史研究是在于重现历史,还是在于建构和分析问题。[18]进一步而言,我们借助历史文本是否能真的“还原”历史的“真实”面目。卡尔指出,我们接触到的历史事实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历史事实”,因为,历史事实不以也不能以纯粹的形式存在,历史事实总是通过记录者的头脑折射出来。中世纪史研究专家巴勒克拉夫指出,我们所读的历史,尽管基于事实,但严格地说,根本不是事实,只是一系列接受下来的判断。历史学家需要对历史事实这一问题进行仔细的研究,对于所有历史学家一样的所谓基本的事实,通常属于历史学家的那类原始材料,而不是历史本身。构建这些基本事实不是依据这些事实本身的任何特性,而是依据历史学家“先验”决定。[19]波普尔同样认为,科学不只是“一堆事实”,它至少是一种搜集,因此要依赖于搜集者的兴趣与观点。同时,根据我们搜集的事实,它们多少与先行的理论有关。[20]
这其中就涉及研究者与文本或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在此,卡尔指出,历史学家在事实面前既不是卑微的奴隶,也不是专制的暴君。历史学家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互动的关系。就像任何正在从事研究的历史学家知道的一样,当他在思考和写作时,假如他停下来想想他正从事的一切,就会意识到历史学家从事的工作是一个不断地让事实适合于解释,让解释适合于事实的过程。让一方处于比另一方更重要的地位,这是不可能的。历史是历史学家与历史事实之间连续不断的、互为作用的过程,就是现在与过去之间无休止的对话。[21]
在分析了研究者与研究材料之间的关系之后,还面临的问题是研究者应当如何建构研究材料。卢卡奇在总结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时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是具体的总体,它的意思就是要对人类的社会生活进行整体全面的理解,不能以单纯的自然因素来揭示历史,而是要将主体与客体的全部社会运动作为历史的基础,突出人类物质存在活动的实践性、社会性。如果我们要理解某个特别的历史事件或过程,那么我们就必须把他看作一个具体的整体的一个方面。他批判了在历史研究中把每一个被考察的历史对象变成一个不变的单子的做法。在这样的逻辑框架下,这个单子和其他单子是不产生相互作用的。它虽然因而保持了一种个体的独特性,但这种独特性却仅仅是事实的独特性。价值关系丝毫也不改变这种结构……就像这种个体的历史单子的相互关系是一种表面的、只是对它的简单的事实性加以描述的关系一样,它们和指导挑选的价值关系原则的关系也是纯事实的、偶然的。[22]具体到本书中,主要侧重于对政策文本和历史事件的建构和分析。这就需要对政策文本的阐释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探讨文字或话语的分析,而有必要把政策文本当作一种社会实践来理解,因为作为一份记载着政府在特定时空所作的一种权威价值分配的政策文本,它必然对社会现实及相关个人的存在产生深刻的影响,即政策文本蕴涵着重要的社会、政治及权力的含义。[23]
但在对史料进行具体的解释和分析时,似乎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径。有学者比较了传统史学和新史学的差异。[24]事实上,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本书中对两种方式各有取舍,互有侧重。在研究对象上和史料范围上主要集中在“政治”主题以及政策文本、统计数据方面,其他资料辅之;在研究方向上,把自上而下的观察方式与自下而上的观察方式结合起来;在解释模式上,侧重结构分析,辅之以对事件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