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与方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针是以保护为主、抢救第—、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实施内容
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普查,摸清家底,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认定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建立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
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同时,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
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建立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大批热爱传统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
一是对全国各省(市、区)的各种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试点的基础上,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普查是对现在还存在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品,以及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并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
二是对本地区普查中所获得的科学的、真实的采录文本、录音影像、民俗实物等,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整理、研究,并有计划地编辑出版。普查记录整理稿和调查报告等研究著作的出版物,其内容的审定权在各省(市、区),其出版物规格,由国家指定机构统一规划、设计,全国编为一套大型丛书。
在普查中搜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如民间艺术品、工艺品、民俗物品、手抄本等,所有权归国家,由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保护机构保管。也可交由指定的博物馆以妥善方式保存、保管和展示,并通过一定途径提供研究者与社会共享,同时,可通过规定的渠道交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编录入库。
三是对普查中发现的承载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传承家族、传承单位,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弄清传承脉络、传承范围和代表人物,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写出调查报告,采取一定方式加以保护、资助和扶持,鼓励其传承和传播。
四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地区,有选择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并命名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通过采取积极而适当的措施,对选定的地区或选定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较为完整的、动态的和持续性的保护。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本特征
(一)传承方式的无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和传承,是以有形的“物质”为载体实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物”即“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呈现和传承的载体。传承方式是通过人的精神交流进行的,如口述语言、身体语言、观念、心理积淀等,因而是抽象的、无形的。
(二)传承方法的多元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它既记忆了人类过去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又不断叠加着新的文化记忆,是被人类不断传递的活态遗物。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单像保护物质遗产那样,只需保护它的载体即可被人类记住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法应该而且必须是具体而多元的。
(三)传承过程的专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主要通过“人”来实现的,承担这种传承责任的“人”必须掌握专门的知识、观念、技能,而这种知识、观念、技能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