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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宗教事务条例》对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有哪些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宗教事务条例》规范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行为。如: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并明确了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开、透明(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条例》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