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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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哪些活动属于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1)不得进行宗教活动;(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宗教院校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普通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宗教院校没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教育系统。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的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在宗教界内部进行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