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思想政治教育和谐论初探(2)
其二,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辩证法不仅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的科学,而且也是关于世界永恒发展的学问。世界的普遍联系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统一体现出唯物辩证法的全面性特征。
唯物辩证法把运动、变化、发展结合起来表述自己的发展观。运动、变化、发展是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和范畴。运动就其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包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它标志事物变动不居的动态过程。变化主要指运动的一般内容,即运动的多样性,运动的不同过程、状态和趋向,事物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演变等等。发展是在运动、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物质运动的整体趋势和方向性的范畴。发展是前进的变化或进化,反映着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或从一种运动形式中产生另一种运动形式的过程,从总体上概括世界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序到有序的上升的有方向的运动。把握辩证法的“发展”范畴,需要深刻理解世界辩证运动的丰富特征,其中包括运动变化的多样性、多向性与总体性的统一,量变与质变的统一,事物自己运动、自我完善与向他事物转化的统一,新事物产生与旧事物灭亡的统一,等等。
掌握和理解运动、变化和发展等相关知识,对于新时期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不是一个封闭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系统自身以及与社会其他子系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必须坚持联系和发展的观点。
其三,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构成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内容“,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者说,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关系或基本属性。
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对于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矛盾的对立统一是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存在和发展依据。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并不是没有矛盾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果没有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思想政治教育和谐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前提,更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其次,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的过程就是化解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和发展的依据,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化解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的持续过程。
第二,现实的个人——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研究的逻辑起点。
“现实的个人”是思想政治教育和谐最基本的范畴,是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的逻辑起点。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同其他教育一样,既要靠现实的个人来实施,也要靠现实的个人来接受,整个教育过程都离不开“现实的个人”的现实活动。“现实的个人”既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的施教主体,也相应地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的受教主体。因此,可以说“现实的个人”是全部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理论研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这是因为“现实的个人”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和谐中最基本的一对矛盾——教育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即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决定和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矛盾。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而忽视思想政治教育个体价值。其实,在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社会现象中,作为现实的个体的人是不可或缺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种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可以说,马克思关于现实的个人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范畴,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的基本范畴,为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和谐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从他们早期的重要著作到晚期的重要著作都有过论述。何谓人的全面发展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才能和志趣以及思想道德等各个方面的全面的发展,既能从事各种体力劳动,又能从事各种脑力劳动,并能自觉按照社会需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其次是指人的一切才能和各种个性品质的充分发展,能够在众多领域成为行家里手,并进行独立创造;再次是指人的才能和个性的自由的发展,能够驾驭各种影响个人发展的力量,自主地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才能,发展和丰富自己的个性,并按照自己的心愿从事各种社会活动。”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理论,是建立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即社会存在的发展所提出的已经成熟的任务基础上的。这一理论一经提出,不仅反过来会影响社会存在、影响物质生活条件。而且还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它正以教育人、鼓舞人的精神动力,成为人在走向全面发展进程中的巨大推动力量。
全面发展的教育包括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功能和规律,是相对独立的,对于实现的人的全面发展又是缺一不可的,不能互相替代的。同时,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而全面发展的教育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即全面发展教育中道德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的发展的方向问题,是人的全面发展诸要素中的主导条件,对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保证、促进作用。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培育共产主义新人的学说,在社会主义的实际运动中,表现为培养“四有”一代新人。思想政治教育和谐以此作为根本任务和现实目标,既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由可能变为现实,又能不断鼓励人们向着人的全面发展的更高目标努力。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和谐论研究的文化底蕴
第一,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思想的基本内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是一个涵义极为丰富、深刻的范畴。早在原始社会“,和”的思想就已萌芽,其基本含义即“调”之义。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和,相应也。”而“谐”是“配合得当”。“和谐”就是“相应”并且“配合得当”。梳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对于新时期我们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其一,“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和”“和谐”是宇宙万事万物产生、运行、存在的条件和方式,包括社会在内的宇宙万事万物无不是由“和”而生。这是从天道观意义上来说的,也类似于我们今天讲的世界观。早在西周末年,郑国的大夫史伯就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命题。后来,中国传统文化一再对这种思想加以发挥。战国后期的荀子强调“万物各得其和以生”(《荀子·天论》),秦汉之际的《淮南子》一书则强调“阴阳和而万物生”(《淮南子·天文训》),及至董仲舒也说:“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此后一直为各个时代的思想家所承继与阐发。到了清代,在故宫的建筑中还有“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的命名。这里的“保和”“太和”的命名是出自《易传·乾·彖传》“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和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意在突出中国自古以来的“和”“和谐”“和平”的理念。“和实生物”是什么意思呢?史伯在为郑桓公分析天下大势时说道:“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稗同,尽乃弃矣。”(《国语·郑语》)他指出,只有金木水火土相配合才能生成万物,只有五种滋味相配合才能产生满意口味,六种音律相协调才能悦耳……这就是“和实生物”;与此相反,如果只有一种声音就谈不上动听的音乐,只有一种颜色就构不成五彩缤纷,只有一种味道就称不上美味,只有一种物体就无法进行优劣的比较……这就是“同则不继”。可见,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万事万物是由多种元素相和合、相协调而生成的“,和”是万事万物生成的基础和存在发展的规律。
其二,“礼之用,和为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既是对当时典章制度设置的称谓,又是一种协调社会关系的法则,还是一种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伦理规范。“礼之用,和为贵”这个命题是说,无论是典章制度的设置、社会关系的协调、还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处理,都要体现“和”的精神,发挥“和”的作用。这主要是从人道观来讲的。作为一种典章制度的称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又叫做“礼制”或“礼乐制度”。这是一种起源于祖宗崇拜的血缘宗法等级制度。古人认为这种制度乃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所以古人强调“修政莫如礼”(《春秋左传注》)。它的目的在于“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春秋左传注》)。但作为典章制度层面的“礼”是和“乐”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礼制”又叫“礼乐制度”。其中“礼别异”“乐知和”,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正因为有了“别”,才有“和”,有不同的社会等级、身份的划分,才需要注意不同等级、身份的人们之间的和谐,礼乐制度就是依据这个原则设计的。而要使礼乐制度发挥这种“和”的功能,就要“敬”,“礼,敬也”《尚书·多士》,指出:“不克敬于和,则于和怨。”可见,“和”“和谐”首先是中国传统社会典章制度设置的一个基本原则。可以说,这是“礼之用,和为贵”的第一层意思。
同时,“和”也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则。“和”作为一种多样性的存在和多元统一的整体,本质上是强调一种关系与秩序。春秋战国时期,齐相晏婴进一步发挥了史伯关于“和”的观念,将“和”引入君臣关系和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之中,使之由自然哲学的层面上升为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层面,强调“和”也是协调君臣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他在回答齐侯提出的“和与同异乎”的问题时说:“和如羹焉。”晏婴将“和”比作“羹”与“乐”,形象地说明了“和”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并提出了“以水济水,谁能食之”“琴瑟专一,谁能听之”“济其不及,以泄其过”以及“相成相济”等朴素的辩证观点,强调君主治理国家也应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这样,君臣之间才能相互补充、相互启发,从而在一个更高层次上实现和谐(《左传·昭公二十年》)。后来各朝各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这一思想作了发挥。
“和为贵”也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人际和谐与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把构建和睦、和平、和谐的人际关系作为调整人际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作为君子人格修养的重要方面。孔子在倡导“和为贵”的同时,在史伯和晏婴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和”与“同”的不同含义,并将二者提升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孔子的“和同之辨”,后来得到不断扩展,被赋予了更丰富、也更深刻的涵义,在中国哲学和文化史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其三“,致中和”,“无过无不及”。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又表述为“中”以及“中和”“中道”“中庸”等概念“;和”与“中”密不可分,实现“和”的途径最根本的就是要“执中”“致中和”。所以《中庸》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在这里,不仅把“中和”看做是宇宙万物的生命之源“、必然之则”,而且也把“致中和”看作是人类大到治国安邦,小到立身行事的“应然之理”,是宇宙万物的“必然之则”和人事的“应然之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