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程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1 法与保险法

1.1.1 法的概念

我国当代的法理学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从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包含四个基本的方面:

1)调整行为的规范,即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2)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认可和解释,这体现了法律的国家制定性;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也就是法律的内容反映了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就是通过国家这个机器予以实现的。

1.1.2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大的门类来说,保险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的一个分支。保险关系是指参与保险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关系的不同,导致保险法也有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之分。保险公法是指调整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保险私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保险法还有广义的保险法和狭义的保险法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只是指保险私法,本书采用广义的保险法的概念。

1.1.3 保险法的构成

1.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由于其关注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构成了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保险合同所指的双方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法调整其在订立、变更、终止保险合同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双方的保险合同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是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又称保险业法,其内容是有关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管理、监督、破产、解散和清算等的规定。由于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参与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相对人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因此,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公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即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最典型的要属各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如《拿破仑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和《韩国商法》等。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也就是劳动保险法,是规定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影响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有劳动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遭受经济上损失的法律和法规,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