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宁夏的光辉实践
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总人口617.69万,其中回族人口222.04万,占全区总人口的35.95%,占全国回族人口的五分之一。宁夏还有满族、蒙古族、东乡族等46个散居少数民族4.7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0.76%。
1949年9月宁夏解放,掀开了宁夏历史新的一页。6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宁夏历届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带领各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宁夏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建立、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空前的民族大团结。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也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光辉实践。
一、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光辉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宗教工作
1.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初步开展。解放初,宁夏省加上时属甘肃省的西海固地区,人口约有170万,其中回族人口57万。有伊斯兰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和道教五种宗教。伊斯兰教有阿訇3000多人,清真寺1888座,拱北、道堂36处,有伊合瓦尼、格底目、哲合忍耶、虎夫耶、嘎德忍耶五个教派,其中哲合忍耶、虎夫耶、嘎德忍耶属门宦教派,内部又各有分支。佛教有居士1万多人,僧尼100多人,寺庙247座。天主教有信徒2000人,神甫7人,修女30多人(部分为外国人),教堂12座。基督教有信徒200多人,牧师等传道人员6人,教堂9座。有道观数十座。由于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长期实行民族剥削和压迫政策,少数民族群众对党的民族政策还不完全了解,对新成立的人民政权还存有疑虑,一些暗藏的反动势力和破坏分子蓄意挑拨民族关系,制造矛盾。
面对这种状况,1950年7月,宁夏省第一次党代表会议确定了在民族工作上实行“慎重、稳步、缓进”的方针。省委、政府把改善民族关系,打破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隔阂,加强与少数民族的联系,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作为民族工作的重点。
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在政权建设上,注意吸收少数民族人士参加政府工作,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政治平等权利。1950年9月,宁夏省第一届第一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在选出的275名代表中,有汉族212名,占77.09%;回族51名,占18.54%;蒙古族10名,占3.64%;满族两名,占0.73%。在省人民委员会和省协商委员会代表与委员分配名额中,特别注意少数民族比例,在33名政府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7名,占21.3%;在49名省协商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13名,占26.6%。1953年,宁夏省第二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的省政府39名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增加为13名,占33.33%。同时,对全省代表性较大的少数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人士都作了适当的安置,仅回族正副厅长、正副县级、县委会正副主席就有31名,特别是有两位民族宗教上层人士被选为省协商委员会副主席,这些举措稳定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情绪,对迅速有效地开展少数民族群众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各民族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团结和睦的大家庭中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1951年5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6月,省民委颁布了《在回族地区应注意事项暂行条例》。据此,各市县(旗)对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地名、称谓都作了改定,同时在对少数民族礼俗、饮食、日常生活、宗教等方面一些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说法、称谓也都做了纠正。回民的三大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给回族干部职工放假,供应节日特需粮油。在机关、企业、学校或其他单位设立回民灶,解决回民的饮食问题。
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清真寺、道堂、拱北等场所加以保护和管理,引导佛教、道教摆脱反动阶级的控制、利用以及会道门的干扰,在天主教中清除了帝国主义势力,天主教、基督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对宗教界爱国人士坚持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一些宗教界爱国人士被选为省、市、县的人民代表或被安排为政协委员,一些代表性广泛、影响较大的宗教界人士在各级政府机关中担任了领导职务。为了帮助宗教界人士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还通过召开阿訇、喇嘛座谈会等多种方式组织他们进行学习,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区内外参观。对政治上作了安排或年老体弱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人士,政府每年拨出专款,采取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或临时性补助等方式,尽量给予照顾。这些政策和措施大大激发了民族、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热情,扩大了党的政治影响和威望。
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省政府制定了《宁夏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五年计划》,创办了宁夏民族公学,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省干部学校及各部门举办了各种专业训练班和短期培训班;保送优秀少数民族青年干部赴北京、西安、兰州等地学习深造。1950-1953年仅省民委保送到西北民院、中央民院、北京大学等学院的少数民族学生就达370多人。至1953年上半年,少数民族干部从1950年的500多名增加到2249名,占全省干部总数的17.27%。副省级、正副厅级、正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回族人数逐年增加,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中民族干部的比例不断上升。
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1952年和1956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纠正了民族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在各族干部群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2.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宁夏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早期实践地区之一。早在1936年,党就在宁夏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县级回族自治政权——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为探索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创造了宝贵经验。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12月—1953年1月召开的中共宁夏省第三次代表大会和1953年1月召开的宁夏省第二届第一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重要工作。1953年1月,省委统战部提出《关于宁夏省实施区域自治计划(草案)》,报请中共中央核准。从1952年到1954年上半年,全省共建立了26个区域自治地方政权,其中18个回民自治乡(1955年改为民族乡),两个县属区一级的回民自治区(灵沙回民自治区和宝丰回民自治区),3个县级自治区[阿拉善自治区、额济纳旗自治区、泾源县回族自治区(时属甘肃省,1955年改为泾源回族自治县],3个专区级自治区[河东回族自治区(1955年更名为吴忠回族自治州)、宁夏蒙古自治区(1955年更名为巴音浩特蒙族自治州)]、西海固回族自治区(时属甘肃省,1955年更名为固原回族自治州)]。在回汉杂居的地方建立了一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其中县级5个,区级27个,乡级51个。
各级民族自治区的建立,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有利于疏通和改善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促进了宁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这一时期,按照中央部署,民族地区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改革使广大少数民族贫雇农分到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社会主义改造彻底废除了剥削压迫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使各民族共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宁夏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了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条件。
3.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了充分发挥回族人民的积极性,加强回汉民族间的团结及回族内部的团结,1956年2月,中央正式提出建立省级回族自治区的倡议。1957年7月15日,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正式批准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胜利,不仅是宁夏回汉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结出的丰硕成果,实现了回族人民在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上当家做主的愿望。
自治区的成立,充分说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贯彻执行这个政策,就可以消除历史上残留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歧视,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就可以进一步发挥各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和稳定,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胜利,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和发展。
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宁夏地区的各项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治区的成立,改变和提升了其在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大格局中的战略地位,有利于取得中央以省为单位的各项支持和参与全国的生产力布局与分工并获得比较利益,增强地区综合实力,加快了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步伐。所有这些,都为自治区成立以后各项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从此揭开了宁夏建设史上的新篇章。
(二)民族宗教工作在曲折中发展
1957年反“右派”斗争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宁夏民族宗教工作也发生了一些失误,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1.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1958年,根据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精神,全区开展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伊斯兰教中的教主放“口唤”、放阿訇和“伊玛目”的世袭制度,清真寺和道堂的生产资料封建占有制度,清真寺、道堂及教主对教徒的无偿劳役制度,强迫性的宗教负担等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并对宗教干涉教育和婚姻自由、歧视压迫妇女、强迫儿童念经、限制群众参加文娱活动、对教徒的宗教处罚等,也都加以限制或予以废除。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干涉群众宗教信仰甚至批判宗教的“左”的错误,在宗教人士中开展无神论教育和无神论辩论,将宗教制度同民族风俗习惯相混淆,发生了强迫回族群众剃胡子、放辫子、不准亡人穿“卡凡布”,合坊并寺,限制穆斯林封斋、礼拜等违反政策的现象。经过合坊并寺,宁夏仅留下109座清真寺,约占原有清真寺的6%。还将原西海固回族自治州州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委员、宁夏伊斯兰教哲合忍耶教派上层人士马震武划为“极右”分子进行批判,伤害了一些回族群众的感情。
对于宗教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自治区党委及时进行了纠正。1959年1-2月,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提出了共同遵守的宗教活动7条决议:宗教职业者必须爱国守法,一切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群众的生产劳动,阿訇完全由群众自愿选聘,一切宗教活动完全由群众自愿参加和自愿举行,废除一切强迫的无偿劳役,宗教负担完全由群众自愿施散,废除一切对教徒的惩罚制度,不得干涉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一切社会活动。7月,自治区党委下发了《关于伊斯兰教工作的指示》,重申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针对一些干部对宗教的群众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不顾历史和现实条件急于消灭宗教的想法、干涉群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做法,要求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对处理伊斯兰教等宗教的一些实际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稳定了信教群众的情绪。
但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继续发展,1960年又发生了批判“以刘格平(时任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为首的地方民族主义反党集团”的“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的严重错误,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使一些长期从事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回族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地受到打击,对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造成了严重后果,产生了长期的不良影响。
2.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整。从1962年开始,自治区党委认真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及全国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对党的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了调整。对1958年以后历次运动中受到伤害的民族宗教人士分批进行了甄别和改正,为大部分“右派分子”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等摘掉了帽子。重申了党对宗教界人士团结教育的方针,安排了一些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宗教界人士,使其发挥积极作用。
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注意安排回族干部,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特点。在自治区第一届人民委员会的11名主席、副主席中,回族有6名,占54.5%;在自治区第二届人民委员会的8名主席、副主席中,回族有4名,占50%;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主要领导干部中,回族干部占四分之一。回族聚居的泾源、海原、同心、西吉、吴忠、灵武等县的县长都由回族担任。各级党政部门还采取专项指标吸收录用、多渠道培训深造锻炼和在大中专考生中降低分数段招收预科生等办法,大量培养、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有所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到1965年,在全区干部队伍30003人中,回族干部达3919人。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开放了部分清真寺,全区共开放300座左右。在“尔德节”给回族职工、社员放假1天,在“古尔邦节”对回族职工、社员实行请假照准的办法。还对城镇回民每人增加供应油2两、肉2两,并根据货源情况增加供应一些副食品,对回民亡人供应卡凡布3丈6尺、棉花2两、食油1斤,供应回民需要的汤瓶、吊罐、妇女的线帽子等。凡是有回民的地方,各级政府招待所都设清真食堂,给予生活补贴。针对回汉族杂居村庄共用水井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或拨款分别帮助打井分井吃水,或购买水桶、缆绳以备公用。
在民族教育方面,对少数民族学生入学作了适当照顾。1962年招生工作规定,各市县少数民族中小学毕业生的升学率应不低于或略高于平均升学率,对少数民族学生除采取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外,还将高中招生年龄放宽到20岁,初中招生年龄放宽到17岁,初小招生年龄放宽到11岁,最低录取线放宽5分。在高等院校招生中,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凡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成绩标准时,应全部录取。对60%以上的少数民族学生减免了学杂费。1962-1965年,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中回族比例逐年上升,到1965年各级各类学校回族学生达到50246人,其中,小学回族学生达47432人,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回族学生2713人,高等学校回族学生101人。
3.贯彻国务院“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精神。“文化大革命”当中,在“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指导下,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民族自治机关和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被取消,自治权利被剥夺,宗教团体被解散,宗教活动场所被关闭,并将其大部分拆除或改作他用,大批回族干部遭受打击迫害,许多宗教界人士被游斗、抄家或迁赶,宗教经典被焚烧,群众的集体宗教活动被禁止,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
1972年1月24日—2月12日,针对极左路线在固原地区造成的严重后果,周恩来总理亲自批示在北京召开了有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和有关部委负责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及所属县负责人参加的宁夏“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了固原地区严重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处理叛乱案件扩大化和农业生产落后等问题,提出: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要挑选懂得民族政策的同志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满腔热情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和进步;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纠正平叛扩大化的错误,对凡被错判、错管、错戴、错划的干部群众要一律平反。并以中发[72]22号文件批转了座谈会纪要和公安部、农林部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在党中央的重视和关怀下,宁夏在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恢复了统战机构,对平叛扩大化等问题作了纠正,对历次“叛乱”案件中被错杀、错管、错划、错戴的上万名群众复查后予以平反。同时,在同心、贺兰、平罗、吴忠、银川等8个市县也进行了落实和纠正工作。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固原地区会议精神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三)实现民族宗教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和工作重心转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实现了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宁夏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宗教工作亦出现了新局面。
1978年9月,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民族工作会议,要求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招生、招工、征兵工作中注意少数民族比例,切实加强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会后,各级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相继成立,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重申了一系列已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揭开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序幕。1980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西藏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否定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是党在民族问题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标志着民族工作指导思想实现了拨乱反正。
自治区党委召开多次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指示精神,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彻底肃清“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思想的影响。1980年5月,自治区党委作出《关于贯彻中央对西藏工作的指示,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提出:要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大力发展经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提高回族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认真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这是宁夏解放以来第一个全面解决宁夏民族问题的决定,实现了民族宗教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和工作重心的转移。
平反民族宗教方面的冤假错案。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马震武被错划“右派”的问题予以纠正,平反了600多位宗教人士和两万多名信教群众的冤假错案,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工作与实际生活困难作出妥善安排和解决。
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79年8月—1981年,恢复、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1200多座。落实了宗教房产政策,对被占用的寺观教堂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予以折价赔款。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同心清真大寺、银川海宝塔寺、平罗武当山寿佛寺等,由国家拨补助款进行修葺。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1980年,自治区政府作出《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几项规定》,明确宣布在“开斋节”“古尔邦节”等节日中给回族及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放假一天,工资照发;规定基层回族党员为了不脱离群众,可以随顺民族风俗习惯参加节日会礼活动;城镇交通沿线和回族职工较多的厂矿、机关、学校恢复和新建回民食堂,不能设清真灶的单位,按规定给回族职工发伙食补贴。1981-1984年,自治区共拨款1500万元,恢复和新建了清真冷库、清真饭馆、清真副食品和肉食品门市部以及糕点、豆制品、酱醋生产车间245个,并在饮食、副食、肉食行业中调整和招收了一批回族职工。有关部门还安排生产、供应少数民族生活特需用品,少数民族地区的国营商业普遍设立了民族用品商店或民族用品专柜,对回族特需的白布、汤瓶、吊罐、盖碗、金银首饰等满足供应。
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表彰活动。1980年春节后,在全区范围集中进行了民族宗教政策再教育,并结合检查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解决了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1983年6月,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了关于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决定。此后,每年9月都定为“民族团结月”。10月,作为自治区成立25周年庆祝活动之一,自治区隆重召开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此后,每五年召开一次,隆重表彰奖励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群众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由此在全区广泛开展起来,营造了各民族团结和睦的良好氛围。
(四)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新阶段。
1992年1月、1999年9月、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三次民族工作会议,对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战略部署。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为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有关指示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并于1994年6月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0年4月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于2002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意见》,于2005年6月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不断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
1.广泛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坚持在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社会主义学院设置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与民族常识课程。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四五”和“五五”普法的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和报纸杂志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宁夏日报开办《民族团结》版,宁夏广播电台开办《回族之窗》栏目,成为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窗口。坚持开展“民族团结月”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民族团结月”活动期间,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宣传和咨询,举行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挂牌仪式,组织“民族团结之夜”清凉宁夏广场文艺演出,举办民族工作进社区现场会和散杂居少数民族联谊会,开展送科技和送医药下乡,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2.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每逢“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各级党政领导到清真寺和民族宗教人士家中进行慰问。自治区还举办大型“古尔邦节茶话会”,各族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欢聚一堂,共度佳节。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清真食品管理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了民族工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商务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先后拨款5000万元用于清真企业和网点建设,确定了包括清真食品、民族医药生产在内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68家,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的清真食品。2008年又开始了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3.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宁南山区和中部干旱带是回族聚居地,回族人口140多万,是宁夏生态环境最为恶劣、贫困程度最深的地区,经济文化十分落后。从1983年开始,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组织实施了“三西农业建设”计划、“双百”扶贫攻坚和“千村扶贫开发工程”,扶贫开发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1999年提前一年实现了以县为单位整体解决温饱的目标,至2008年,全区绝对贫困人口从139.8万人减少到5万人以下,中南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到2577元,增长了2.6倍。
自治区把民族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了多种有力措施,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从1995年起,在高校和中专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降低分数段录取,保证回族考生高考录取率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的政策,对川区回族学生照顾20分录取,山区回族考生照顾30分录取。还实施了对回族聚居的南部山区定向招生、切块到县等特殊倾斜政策,扩大了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比例。开办高校民族预科部,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等一批重点工程。建立并完善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标准,实现了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杂费全免,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了覆盖城乡的免费义务教育。针对回族女童入学率低的问题,通过举办女子班、女子学校,允许女童带弟妹上学,减免女童上学费用等措施提高女童入学率。
1985年,创建宁夏同心阿拉伯语学校和宁夏伊斯兰教经学院,已经培养2900多名少数民族人才和2000多名伊斯兰教教职人员。
4.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区党委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措施,少数民族干部比例逐年上升。1984年,自治区下达的招干指标中吸收少数民族干部30%。1987-1988年,从工人中招录了1000名少数民族干部。至1991年,自治区先后划拨专项指标招收少数民族干部4750名,使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恢复到16.5%,回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15%。在机构改革和调整配备领导班子时,也充分重视民族干部的结构。《宁夏回族自治区2005-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需求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中,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任用上,打破部门、地域界限,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使素质好、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
回族传统体育项目“打瓦”
自治区党委、政府采取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外派进修学习、到中央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异地交流等形式,提高民族干部的素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在各类培训机构中进行培训。从1990年开始,先后分18批共选派300多名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每年从宁南山区8县选送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到福建对口帮扶的市县(区)挂职,坚持不懈地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
5.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从1984年开始,在全区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阿訇考核发证工作,形成了阿訇考核、发证、聘任、管理工作的一套程序。1994年6月,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区宗教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有力促进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1994-1996年,进行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工作,凡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寺观教堂以及经各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使宗教活动逐步纳入法律、政策范围之内。从1996年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层层签订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1997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了制止乱建寺庙的专项治理工作,刹住了乱建寺庙的歪风。2004年,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普查。2005年,开展了零散朝觐专项治理。2006年起将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权收归自治区宗教局,有效制止了滥建乱建现象。2007年,开展了经文学校、阿语学校、经文班专项治理整顿。2006-2007年开展了重新登记换证工作,2008年又开展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逐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的管理。
回族传统体育项目“木球”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后,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固原市开展了“宗教事务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依托考核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并建立了“一档、二卡、三表、四有、五证、六制”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即各乡镇建立一套民族宗教工作档案,建立宗教场所卡、宗教职业人员卡,实行年检表、申请登记表、开学阿訇和宗教场所审批表,有专门办公室,有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宗教干事,有民族宗教工作安排和总结,有记录,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年检表、土地证、阿訇资格证、开学聘任证底册,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跨地区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人士学习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制度。2006年7月,自治区在固原市召开全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会议,对固原市规范化管理进行现场观摩,抓典型,带全盘,推动全区建立健全宗教事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机制,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
6.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教育。从1999年开始,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宗教局连续制定并实施了《全区宗教界人士培训五年规划》,已在宁夏伊斯兰教经学院举办阿訇进修班和中青年教职人员培训班33期,在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宗教界人士培训班60期,7000多人。每年选送一些伊斯兰教人员到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先后组织近千名宗教界人士赴区内外参观学习。从2005年开始,自上而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宗教事务条例》宣传工作,共办培训班55期,自治区级培训近2000人,全区共培训近1万人,全区分管宗教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市县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普遍接受培训,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了坚实基础。自治区宗教局等11个部门被评为“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受到国家宗教局的表彰。
7.开展宗教界表彰活动。为了积极引导宗教界及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198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区伊斯兰教界为“四化”建设服务表彰大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25个先进集体、63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其后,各级党委、政府对宗教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逐步形成制度。2007年,召开全区宗教界为建设和谐宁夏做贡献经验交流暨表彰会,30个先进集体、100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各级政府还组织开展了“五好清真寺”“五好宗教职业人员”等评比表彰活动。在历次国务院、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都有宗教界人士受到表彰。
2007年3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区宗教界为建设和谐宁夏做贡献经验交流会,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接见受表彰的宗教界代表
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辉煌成就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在党中央的关怀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宁夏历届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宁夏历史上亘古未有的奇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
(一)经济建设成就辉煌
1.经济总量实现突破性跨越。宁夏地区生产总值由解放初的1.03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098.5亿元,增长了1066.5倍多;地方财政收入由0.37亿元增加到95亿元,增长了256倍多。2008年粮食总产329万吨,人均占有粮食530公斤,是全国5个人均占有粮食超过500公斤的省区之一。解放初,宁夏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而今已建立起了以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为基础的现代工业体系,产业结构实现了由农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的转变。人均发电量全国第一,人均产煤量居全国第三。12个市县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过亿元,2个县级市进入西部百强县。
2.城乡面貌发生巨变。解放之初,宁夏城镇非农业人口仅有144381人,除银川市外,其他市县的城市建成区面积都不足10平方公里。现在,全区城镇人口达到277万人,城市面积达到323平方公里,城市化率达到45%,位居西部第三。公路通车里程由解放初的1167公里增加到21008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001公里,实现了所有市县1小时内上高速;高速公路每万人拥有1.62公里,是全国唯一每万人超过1公里的省(区)。铁路运营里程达到783公里,形成了以铁路、公路、民航为主的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宁夏还实现了乡乡通油路、通宽带,村村通公路、通广播电视、通电话,户户通电。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2008年宁夏平原被评为全国十大新天府。
3.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回族聚居的南部山区先后建成10余个扶贫扬黄工程,解决了70多万人饮水问题,开发水浇地160多万亩,在红寺堡建成全国最大的少数民族生态移民区。通过多种形式的移民开发,使50余万人稳定解决了温饱问题。2008年底,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293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81元,分别比1949年增长了110.2倍和47.68倍。
(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1.科技水平日益提高。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加快。仅2008年,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78项,比上年增长15.6%。全区拥有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两个,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12个,国家部委工程研究中心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7个,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33个。初步建立了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科技人才队伍。一大批先进的科技成果和生产技术应用到生产领域,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40%。信息产业发展迅速,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日渐成熟。
2.民族文化更加繁荣。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打造以回族优秀文化为主体的多元文化。实施文化精品工程,新建了宁夏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固原体育馆、宁夏会展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广电中心等一大批文化基础设施,举办了“第六届中国西部民歌(花儿)歌会”,组织参加了第一届至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2007年,举办了中国宁夏首届回族舞蹈、回族服饰展演活动,创排了《盛世回乡》《曼苏尔》《月上贺兰》《花儿》等一批优秀剧目,在各地巡演中受到全国观众的高度评价,其中《花儿》还登上了北京奥运会的大舞台,标志着回族歌舞的创新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拍摄了《同心》《中国回族》等优秀影片和电视专题片。出版发行了大型回族史料——《回族典藏全书》,填补了我国没有系统回族汉文古籍的空白,成为国内最为完整的大型回族古籍资料,被誉为“回族四库全书”,为国内外深入开展回族文化研究提供了一套最为原始和权威的基础材料;出版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概况》《宁夏回族》《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宁夏卷》《宁夏民族歌曲精选及欣赏》等书籍、画册,展示了回族独特文化。《回究研究》成为中国民族学类中文核心期刊和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3年,启动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回族器乐及其民俗、回族服饰、回族山花儿、张氏回医正骨、回族汤瓶八诊、高台马社火、杨氏家族泥塑、北武当庙寺庙音乐等8个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保护名录。建立了10个少数民族文化联系点,成为传承、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基地和窗口。
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族传统体育项目“踏脚”
3.民族教育稳步推进。2006年底,全区以县为单位提前一年完成了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2008年通过了国家“两基”检查验收,标志着宁夏“两基”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教育强县(市、区)达到12个,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74%,回族女童入学率为98.8%,回族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和升学率分别为98.6%、80%、96.2%。
自2001年起,投资3.2亿元,先后建成了100所标准化回民中小学,成为民族教育的亮点。借鉴国家在内地举办“西藏班”“新疆班”的经验,在银川市创办了银川一中民族班。按照“一流的条件、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建设了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和宁夏育才学校,六盘山高级中学规模达6000人,宁夏育才学校规模达1万人。这两所学校全部面向南部山区以及移民吊庄地区招收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为每个学生每年提供1000元的生活补助。有1万多名来自西海固地区的学生以优异成绩考入这两所学校,其中80%来自农村,他们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六盘山高级中学和宁夏育才学校的创办,有力拉动了民族高中的发展,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推动了南部山区教育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回汉群众的好评。
至2008年,全区共有各级各类学校3049所,其中回民小学167所、回民中学47所、民族高校1所、少数民族预科学院1所,基本形成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较为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基本实现了民族教育与全区教育的同步协调发展。各级各类学校中回族在校生51万人,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37.6%,高于全区回族人口的自然比例,标志着民族教育事业实现了新跨越。
4.民族传统体育得到传承发展。从1988年开始,连续举办了六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团参加了第二至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003年,在银川市、石嘴山市成功举办了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取得了竞赛项目4金14银11铜、表演项目4金4银1铜的好成绩。在第八届少数民族运动会上,取得了竞赛项目2金3银6铜、表演项目5金4银7铜的优秀成绩。广泛开展民族体育进校园活动,精选踏脚舞、花儿、口弦、回族武术等项目,在全区回民中小学推广。2008年,在全区建立了10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发挥教育、科研和示范作用,促进少数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发展。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2008年在世界比赛中铁人三项中,荣获金银牌各一枚,参加全国比赛获金牌15枚、银牌11枚、铜牌13枚,“金牌”工程实现新突破。
回族传统体育项目“拔腰”
5.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和救治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卫生服务水平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现拥有卫生机构1601个,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66万人,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2.95张。全区22个市、县(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358.46万人,参合率达92%。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职权,先后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法》等149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与决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使民族自治权具体化,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
少数民族自治权得到切实保障。自治区历届各级人大、政协中,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与委员所占比例均高于人口自然比例。自治区主席和回族聚居市(县)的市(县)长均由回族公民担任。全区5个地级市及回族居住较为集中的县(区)四大班子成员中,都配备了回族干部。宁夏19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回族8名,占42%。
自治区采取人大检查、政协监督、政府督办、部门落实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或视察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整改、落实,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
(四)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新纪元。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根本政治基础。改革开放的推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在长期坚持不懈、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下,宁夏各级党政组织和各族干部群众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十分珍惜民族团结,回汉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团结合作、和睦相处、守望相助、友情加深,在稳定中加快发展,在困难中携手前进,“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
“民族团结月”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持续开展,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断涌现。1983年以来,先后举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6次,共表彰先进集体742个、先进个人2149名。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表彰的先进集体134个、先进个人161名。今日宁夏,政治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一幕幕生动的民族团结模范事迹成为靓丽风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五)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至2008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由新中国成立初的不足500人发展到4万多名,回族干部和回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才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共有少数民族干部9080人,占干部总数的24.75%。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已经培养和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六)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
1.形成了良好的宗教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统战部牵头负责,民族宗教部门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宗教工作纳入了市、县(区)、乡镇、街道党政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和宗教事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了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基本上解决了基层存在的“不去管、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现象。
2.规范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员的管理。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兴建审批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定员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目前,全区有伊斯兰教清真寺3700多座,有阿訇6000多人,平均500多人拥有一座清真寺。有佛教寺庙271座,道教活动场所64座(其中道观10座),天主教教堂和祈祷所12处,基督教教堂和简易点26处,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从1985年起,组织了一年一度的穆斯林赴沙特麦加朝觐活动,认真扎实地搞好朝觐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报名排队、统送统接等办法,确保朝觐人员安全、顺利出入境。2007年实现了朝觐包机从银川河东机场直飞沙特,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截至2008年,已有1万多名穆斯林群众完成了朝觐功课。
3.宗教界人士的法治意识和政治觉悟不断提高。通过多年的教育,培养造就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了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和遵纪守法的人士手中。全区宗教团体坚持爱国爱教相统一的原则,在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推动广大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调解教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与纽带。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引经据典,宣传计划生育国策,促进了农村回族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国家表彰。全区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经常举办《古兰经》诵读和“卧尔兹”演讲比赛,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组织中青年教职人员编写“新卧尔兹”讲稿,并组织巡回演讲,以弘扬伊斯兰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进步服务。许多伊斯兰教界知名人士大力捐资助学,被传为佳话。全区宗教界1991年为安徽、江苏洪涝灾区,1998为长江流域洪水灾区,2005年为印度洋地震海啸灾区,2008年为南方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区都捐出了大量款项和物品。宗教界人士还在协助政府开展学法普法宣传、生殖健康宣传、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及植树造林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禁毒斗争,以及在开展扶贫济困、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警寺共建精神文明等方面,都作出很大成绩。这既是宗教界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政府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在全面推进宁夏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回顾和总结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历史经验,以史为鉴,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保证
宁夏60年的发展历程,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始终是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进行的。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及江泽民和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非常重视宁夏工作,亲自指导宁夏工作,每一项方针政策都以有利于广大人民、有利于宁夏的发展进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干部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对宁夏给予了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这是宁夏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决定性因素。全国各兄弟省区市为宁夏提供了无私的援助,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宁夏历届党委不断加强和改善对民族地区的领导,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坚持不懈搞建设,推动宁夏经济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
宁夏60年的历史雄辩的证明:中国共产党是真正为宁夏各民族人民谋幸福的。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事业。没有共产党就没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立,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宁夏各民族的发展进步和幸福安康。坚定不移地跟着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宁夏各族人民的唯一正确的历史选择。
(二)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是实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思想基础
60年来,宁夏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奠定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宁夏60年的历史雄辩的证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是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根本指针,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必须坚持的根本准则。深入持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教育,不仅教育群众而且教育干部,不仅教育少数民族干部而且教育汉族干部,不仅教育一般干部而且教育领导干部,不断巩固和加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三)坚持科学发展,是实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根本途径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科学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60年来,正是因为历届党委政府紧抓发展不放松、咬住发展不动摇,才实现了宁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逐步缩小了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使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宁夏60年的历史雄辩的证明: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是解决宁夏民族问题的核心,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也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成效的主要标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积极争取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用足用活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并实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努力实现宁夏跨越式发展。必须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大对革命老区、宁南山区和中部干旱带的扶持倾斜力度,解决好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问题和突出困难,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制度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大创举,是世界上解决民族问题最为成功的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60年来,宁夏历届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治、平等结合起来,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结合起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宁夏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使各民族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极大地促进了宁夏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宁夏60年的历史雄辩的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国情区情,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推进民族地区发展进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有效衔接、配套的具有宁夏特色的地方性民族法律法规及政策,从法律制度及政策上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是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关键
60年来,宁夏历届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干部政策,培养造就了一支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在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成为党和政府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发挥了其他民族干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宁夏60年的历史雄辩的证明: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实现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归根到底要有一支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持科教兴宁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作为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紧紧抓住不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和干部队伍。同时,要切实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民族宗教专业知识、严谨务实的民族宗教干部队伍。要切实加强宗教接班人的培养工作,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较高宗教学识、政治素质的年轻宗教人士,使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手中。
(六)维护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是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
宁夏是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地,是信仰伊斯兰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区,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始终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设成功的重大问题,始终是关系自治区发展全局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工作。在6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在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上走过弯路,有过沉痛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形成了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在实践中,自治区党委总结出了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坚持的七项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实事求是,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着眼在多数,耐心细致地做好信教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坚持原则,讲求策略,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坚持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七项原则对于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宁夏60年的历史雄辩的证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职责,是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在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始终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世界眼光来观察民族宗教问题,准确把握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趋势,未雨绸缪,趋利避害。必须以历史眼光来研究民族宗教问题,深刻总结历史上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注意把握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规律。必须以战略眼光来处理民族问题,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祖国统一,坚决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全面推行宗教事务规范化管理模式,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正常有序进行。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注意研究热点、难点问题,扎扎实实开展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工作。必须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基础,杜绝任何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和宗教信仰的事情发生。对于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的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以及极少数严重违法分子,必须依法给予及时、坚持有力的打击,筑起反分裂、反渗透、反破坏的钢铁长城,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回顾历史,宁夏解放60年来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是党的民族政策结出的硕果,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成功实践。展望未来,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600多万回汉儿女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心、共同奋斗,宁夏的明天将会更美好!
(执笔:杨生瑞 张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