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信息化实践与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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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信息化绩效水平测评

农村信息化绩效,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通过有效配置信息装备、信息资源、信息主体,普及信息技术、优化信息环境,以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增长、经济生活公平的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

按照“农村信息化绩效测评体系表”的内容,本章分别从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两个方面,对各省域、区域及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信息化绩效现状进行计量化测评。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测评

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测评体系由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和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指数两个子系统构成。

1.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测评。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由“农业信息咨询服务业产值占农村GDP比重”、“农业信息产业指数”、“农业科技成果转换率”、“农业信息技术应用指数”、“每百万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及龙头企业数”、“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比重”、“有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比重”、“农村居民人均文化娱乐、交通和通讯支出”、“有农业技术人员的村比重”等具体指标构成。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详见表5-2。

表5-2 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续表5-2 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续表5-2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94、97、458;梁春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信息化绩效评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06XTQ010)研究报告.2009:117、132;刘世洪.中国农村信息化测评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8:90、94、141、143.

分析表5-2可知,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水平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差距为210.17个百分点,反映出现阶段我国省域间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的巨大差异。若将各省域的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现状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5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6省市。

(2)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100~150之间)省域:天津、福建、辽宁、吉林、河南5省市。

(3)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80~100之间)省域:四川、湖北、河北、黑龙江、湖南、宁夏、重庆、安徽8个省市区。

(4)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80以下)省域:新疆、山西、内蒙古、海南、陕西、江西、甘肃、广西、云南、贵州、青海、西藏12省区。

以上聚类情况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全部来自于东部地区;较高水平省域中,有40%来自东部地区,40%来自东北地区,20%来自中部地区;一般水平省域中,来自于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各占37.5%,来自于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各占12.5%;而在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来自西部地区的则占75%,来自中部地区的占16.67%,来自于东部地区的占8.33%,反映出目前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尚明显低于其他地区。

由表5-2还可以看出,目前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93.01、40.41、23.77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农业科技成果转换率”——此项指标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达210.69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4.27个百分点,差距甚大。与此相仿,在“农业信息技术应用指数”项目上,西部民族地区的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132.40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7.18个百分点;在“农业信息产业指数”项目上,西部民族地区指数值亦低于东部地区124.35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6.66个百分点,差距十分明显。由此,可以认为,农业科技成果转换率太低、农业信息技术应用不够普及,进而造成的农业信息产业规模与水平相对较低,是造成目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处于全国落后位次的关键性原因。

2.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测评。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指数由“农村家庭经营第三产业绩效指数”、“农业资源转化效率指数”、“农业经济转化效率指数”、““公司加农户”生产方式的村比重”、“有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比重”等具体指标构成。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详见表5-3。

表5-3 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续表5-3 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97、458;梁春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信息化绩效评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06XTQ010)研究报告.2009:80、92.

由表5-3可知,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水平青海省,二者间的差距为119.39个百分点,反映出现阶段我国省域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差异甚大。若将各省域的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现状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20以上)省域:北京、浙江、江苏、辽宁、吉林、上海、重庆7省市。

(2)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100~120之间)省域:天津、黑龙江、山东、广东、内蒙古、福建、四川、宁夏、海南9省市。

(3)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80~100之间)省域:安徽、河南、湖南、湖北、新疆、江西、甘肃、河北、云南9个省市区。

(4)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80以下)省域:广西、山西、陕西、贵州、西藏、青海6省区。

从以上聚类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中,自于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分别占57.14%和28.57%,来自于西部地区的占14.29;较高水平省域中,有55.56%来自东部地区,11.11%来自东北地区,33,33%来自西部地区,也就是说,有1/3西部省域的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处于全国高水平和较高水平之列,反映出西部地区在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方面并不存在整体性落后的状况;当然,在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来自西部地区的占83.33%,或者说有约2/5西部省域的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尚处于全国低水平之列。

分析表5-3还可以看出,目前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35.94、52.08、14.46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农业经济转化效率指数”——此项指标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84.65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6.41个百分点;此外,在“农业资源转化效率指数”项目上,西部民族地区的指数值亦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由此,可以认为,农业资源和农业经济转化效率相对较低,是造成目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处于全国落后位次的关键性原因。

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测评。在此,我们将上述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值、间接绩效指数值依照不同权重聚合为“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水平水平指数”。详见表5-4、图5-2、图5-3。

表5-4 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指数

图5-2 我国各省域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指数值排序

图5-3 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指数值示意

表5-4、图5-2显示,目前我国各省域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是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为179.98个百分点,省域间的差距可谓巨大。若将目前我国省域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指数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具体聚类情况如下。

(1)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指数高水平(指数值在14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山东6个省市。

(2)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指数较高水平(指数值在90~140之间)省域:天津、辽宁、福建、吉林、河南、黑龙江、四川、重庆、湖北、宁夏10个省市区。

(3)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指数一般水平(指数值在70~90之间)省域:河北、湖南、安徽、内蒙古、新疆、海南、山西、江西、甘肃、陕西10省区。

(4)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指数低水平(指数值在70以下)省域:广西、云南、贵州、青海、西藏5个省区。

分析以上聚类情况可知,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高水平的6个省域,全部来自东部地区。东北地区3省均为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较高水平的省域,西部地区的四川、重庆、宁夏跻身于较高水平行列之中。在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低水平省域中,则全部来自于西部地区,反映出现阶段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与全国其他地区间的差距较为突出。从农村经济信息化直接绩效、间接绩效的现况来看,西部地区在直接绩效方面,与全国其他地区间的差距则更为突出。

(二)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水平测评

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水平测评体系由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和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指数两个子系统构成。

1.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测评。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指数由“设立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点的行政村比率”、“农村互联网用户比例”、“农村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百万人涉农网站拥有率”、“有图书室(文化站)的乡镇比重”、“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比重”、“有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乡镇比重”、“举办过农业技术讲座的村比重”、“县级政府网站绩效得分”等具体指标构成。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详见表5-5。

表5-5 我国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续表5-5 我国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续表5-5

注:表中“县级政府网站绩效指数”系为各省、自治区县级政府网站绩效水平排名前三位的平均指数值。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86、87、458;刘世洪.中国农村信息化测评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8:94~95、139~140;2009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350.

由表5-5可知,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水平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差距达402.09个百分点,显现出现阶段我国省域间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的巨大差异。若将各省域的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现状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3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广东6省市。

(2)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100~130之间)省域:福建、黑龙江、河北、海南、新疆、山东6省区。

(3)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70~100之间)省域:湖北、山西、吉林、辽宁、内蒙古、重庆、河南、安徽、云南、陕西10个省市区。

(4)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70以下)省域:江西、四川、宁夏、广西、甘肃、湖南、贵州、青海、西藏9省区。

以上聚类情况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全部来自于东部地区;较高水平省域中,有66.67%来自东部地区,来自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省域各占20.57%;而在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来自西部地区的则占77.78%,来自中部地区的占22.22%,反映出目前西部地区的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明显低于其他地区。

由表5-5还可以看出,目前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91.20、36.74、16.06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农村信息人才指数”——此项指标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104.56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52个百分点;另外,在“县级政府网站绩效指数”项目上,西部民族地区的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75.60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0个百分点。由此,可以认为,农村信息化人才匮乏、基层政府网站绩效水平相对较低,是造成目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处于全国落后位次的关键性原因。

2.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测评。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指数由“农村小城镇人口比重”、“农村社会保障网络指数”、“农民对村政务公开满意度”、“农村农民社会安全满意度”、“农村劳动力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比重”等具体指标构成。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详见表5-6。

表5-6 我国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此处的指数值以全国排名第15为100,第15为以前的每排前一位加5,每排后一位减5;

资料来源:梁春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信息化绩效评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06XTQ010)研究报告,2009:204.

续表5-6 我国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监测报告.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44~194;梁春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信息化绩效评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06XTQ010)研究报告,2009:172

表5-6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上海市,水平最低的水平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差距达275.49个百分点,显现出现阶段我国省域间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的巨大差异。若将各省域的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现状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20以上)省域:上海、北京、江苏、天津、辽宁5省市。

(2)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9 0~120之间)省域:山东、广东、浙江、黑龙江、河南、河北、福建、湖北8省。

(3)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70~90之间)省域:四川、湖南、山西、江西、安徽、吉林、内蒙古、陕西、重庆、甘肃、海南、广西12省市区。

(4)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70以下)省域:云南、青海、宁夏、贵州、新疆、西藏6省区。

上述聚类情况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全部来自于东部地区;较高水平省域中,有62.5%来自东部地区,来自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省域分别占25%和12.5;而在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则全部来自西部地区。反映出目前西部地区的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明显低于其他地区。

表5-6还显示,目前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75.78、38.88、34.10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农村劳动力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比重”——此项指标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149.35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9.74个百分点;另外,在“农村社会保障网络指数”项目上,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及全国平均水平间的差距亦十分突出。由此,可以认为,农村信息化人才匮乏、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是造成目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间接绩效水平处于全国落后位次的关键性原因。

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测评。在此,我们将上述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值、间接绩效指数值依照不同权重聚合为“我国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水平水平指数”。详见表5-7、图5-4、图5-5。

表5-7 我国各地区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水平指数

图5-4 我国各省域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水平指数值排序

图5-5 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信息化绩效水平指数值示意

表5-7、图5-4显示,目前我国各省域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是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指数值差距为个354.90百分点,省域间的差距甚大。若将目前我国省域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指数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具体聚类情况如下。

(1)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指数高水平(指数值在12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广东6个省市。

(2)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指数较高水平(指数值在90~120之间)省域:福建、黑龙江、山东、辽宁、河北、湖北、山西、海南、吉林9省。

(3)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指数一般水平(指数值在70~90之间)省域:新疆、内蒙古、河南、重庆、安徽、江西、陕西、四川、云南9省市区。

(4)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指数低水平(指数值在70以下)省域:甘肃、广西、湖南、宁夏、贵州、青海、西藏7个省区。

分析以上聚类情况可知,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高水平的省域,全部来自东部地区。东北地区3省均为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较高水平的省域,中部地区有2个省域跻身于较高水平行列。在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低水平省域中,自于西部地区的则占85.71%。反映出现阶段西部地区的农村社会信息化绩效水平与全国其他地区间的差距较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