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忽略的句腰
《离骚》中有些“以”很难归入某个虚词类别。比如:
薋菉葹以盈室兮,判独离而不服。
忽奔走以先后兮,及前王之踵武。
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
我们认为造成归类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以”字用法的归类多以散文为据;而《离骚》是诗,忽略诗歌的文体特征、套用散文的结论为诗歌中的单字归类,必然会造成错位或不对应的情况。
《离骚》中“以”一共出现了77次,其中1例是实词用法,其余76例均为虚词用法;76个虚词用例中处于倒数第三字位置(上下句之间的“兮”不计入其内)的有75例,占比高达98.6%!
虚词对于诗歌如此之重要,“以”出现在句腰位置的频率又是如此之高,我们在讨论其用法时就必须由这样一个事实出发:《离骚》中的“以”首先是诗行中的句腰。这是本文研究“以”的切入点。立足于这样一个观察点,我们可以将《离骚》中的“以”区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分别加以考察:纯粹的句腰,附着语法功能的句腰,兼有语法功能的句腰,偏离句腰的用法。
一、纯粹的句腰
句腰位置的“以”,如果不同时兼有句法功能,就是纯粹的句腰。即诗行中的“以”就其分布而言,无法拥有某种语法身份,仅是用于诗行之中形成顿逗,以实现抒情功能或形成整齐的节奏,这时的“以”就是纯粹的句腰。包括以下几个小类:
(一)主谓之间的“以”
薋菉葹以盈室兮,判独离而不服。①
夫维圣哲以茂行兮,苟得用此下土。②
从分布上看,这两例中的“以”都是位于主谓之间,这样的“以”是无法归入动词、介词、连词任何一个语法类别的,因此它不具备句法身份。为了给这里的“以”一个合理的说法,学者们做了很多努力:把例①中的“薋”解释为动词“堆积”,于是可以把“以”看作介词,其后省略了宾语“之”;例②通过“以”所在的上句被解释为并列结构,确立了“以”的连词身份。
这样的解释值得商榷:首先,这种解释的实质是用语言事实迁就现有的结论,而我们对“以”的语法类别的归纳是以散文为据的,因此这种解释未必恰当。其次,看起来这两个用例中的“以”都得到了与其语法身份相应的合理解释,但是扩大至《离骚》或整个屈赋中其他相类的句法环境中,这样的解释就有可能不再成立了。
汤禹严而求合兮,挚咎繇而能调。(《离骚》)
固乱流其鲜终兮,浞又贪夫厥家。(《离骚》)
昔三后之纯粹兮,固众芳之所在。(《离骚》)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九歌·湘君》)
闻佳人兮召予,将腾驾兮偕逝。(《九歌·湘夫人》)
从这些用例看,《离骚》中“之”、“其”、“而”、“以”都可以分布在诗句的主谓之间;扩大至《九歌》,专职的句腰虚词“兮”字也可以分布在相同的句法环境中。具有同样分布环境的虚词应当具有同质性,把这些虚词都归纳为连词或介词显然是不恰当的。为每一个虚词重新寻找符合各自语法归类的不同解释则又违背了同质性的原则。那么该如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呢?
我们不妨从“兮”入手,重新客观地审视这几个虚词。不论是用于诗句主谓之间的“兮”,还是诗行内部小句中的“兮”,一般被认为是语气助词,不属于副词、介词、连词、叹词中任何一类,不具备任何句法身份,它就是一个典型的句腰、专职的句腰。“它似乎只是一个音符,它因此最有力量能构成诗的节奏。”“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闻佳人兮召予,将腾驾兮偕逝”。不论哪个“兮”,其主要功能就是构成诗行的顿逗,形成诗歌的节奏。
再看“而”、“其”、“之”的三个用例。“挚咎繇而能调”:挚,伊尹;咎繇,皋陶。大意是:伊尹、皋陶能够(和汤禹)协调。从语法归类上说,“而”是一个连词,连接并列结构,但是此处所给出的用例中,“而”用在主谓之间,显然是不能归属于连词的,它是而且只能是一个纯粹的句腰。同理,分布在主谓之间的“其”也是一个纯粹的句腰。“之”有一种用法是“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但是“昔三后之纯粹兮”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主谓构式,整体不充当任何句法成分,因此“之”也就不存在“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用法,它也是一个纯粹的句腰。
最后考察“以”。其实我们不必费尽心神地为这两例中的“以”寻找一个合法的句法身份,客观地对待这个分布在主谓之间的“以”,它同“兮”没有本质的区别。“薋菉葹以盈室兮”,就是“野花杂草堆满了屋子”,这里的“以”就是诗行中顿逗的一个标记,没有语法身份,是一个纯粹的句腰。“圣哲以茂行”、“前修以菹醢”两例中的“以”也是如此。我们完全可以用现代汉语中的“啊”替代“以”,借此感受一下“以”在延长声音、表达情感方面的作用。
(二)双宾语之间的“以”
皇览揆余初度兮,肇赐余以嘉名。③
众女疾余之蛾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④
鸾皇为余先戒兮,雷师告余以未具。⑤
吾令鸩为媒兮,鸩告余以不好。⑥
皇剡剡其扬灵兮,告余以吉故。⑦
灵氛既告余以吉占兮,历吉日乎吾将行。⑧
这六例中,“以”前出现的三个动词“赐”、“谓”、“告”都是三价动词,其后可以直接加双宾语,两个宾语之间不需要连词或介词关联,因此我们倾向于将此处的“以”看作纯粹的句腰。这几例与“继之以日夜”有本质的不同(下文详述)。
我们看到,其他用字可以出现在与“以”完全相同的分布环境中:
名余曰正则兮,字余曰灵均。
在这个用例中,“名”、“字”都是三价动词,与③至⑧例中动词的性质相同,其后紧跟双宾语。现在所举的用例中,两个宾语之间用的是“曰”。“曰”的使用不但表明“以”不是唯一可以分布在此类句法环境中的虚词,而且说明了“以”并非是介词身份,不是用来介引直接宾语的。
这几例中的“以”从句法或语义的角度上看都不是必须的,它们的功用集中体现在节奏方面:在倒数第三字用“以”形成顿逗,与其他句腰配合就形成了《离骚》大体整齐的节奏音组。
(三)中心语和修饰语之间的“以”
忽奔走以先后兮,及前王之踵武。⑨
曰勉升降以上下兮,求榘镬之所同。⑩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以”所关联的前后成分在语义上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是并列关系,我们认为是修饰关系。“以”前的成分是动词中心语,“以”后的成分是后置修饰语。这样的用例在《九章》中也有:
深林杳以冥冥兮,乃猿狖之所居。(《九章·涉江》)
楫齐杨以容与兮,哀见君而不再得。(《九章·哀郢》)
“深林杳以冥冥兮”中,从语义指向看,“冥冥”修饰“以”前的中心语“杳”;“楫齐杨以容与兮”中,“容与”状写船桨“齐杨”之态。“以”前后所关联的成分是修饰关系,应该没有疑义。所不同的是,《九章》中两个用例中的修饰语是叠音词或联绵词。这里所举⑨⑩两例中,后置部分是“先后”或“上下”这样的并列复合词。这种复合词可以作修饰语吗?我们不妨再看两个例证:
漂翻翻其上-下兮,翼遥遥其左-右。(《九章·悲回风》)
氾潏潏其前後兮,伴张驰之信期。(《九章·悲回风》)
这两例中,虚词用的是“其”。从语义指向上看,“其”前的成分是中心语,“其”后的成分是具有描写修饰意味的修饰语。有研究者将这两句译作:“波浪[或上或下]流动翻卷,浪涛[忽左忽右]摇晃激荡”、“潮水湍急[前后]泛滥”。以此为据,在屈赋中“先后”、“上下”可以用作修饰语。这样,我们就可以认定,⑨⑩两例中,“以”所关联的前后成分之间是修饰关系:中心语在前,修饰语在后。
其次,我们讨论一下“以”的功能。由于所关联的成分之间是修饰关系,“以”的句法身份就无从确定了。作为虚词的“以”在语法上被界定为介词或连词,表示并列关系或主从关系;而修饰关系,尤其是中心语在前的修饰关系很难归属为并列或主从。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例中的“以”是不具备语法身份的。这个论断也同样可以得到一个有力的佐证:屈赋中修饰语后置的情况并不罕见,但分布在中心语和后置修饰语之间的虚词却是灵活丰富的。
揽茹蕙以掩泣兮,沾余襟之浪浪。(《离骚》)
抑志而弭节兮,神高驰之邈邈。(《离骚》)
漂翻翻其上下兮,翼遥遥其左右。(《九章·悲回风》)
氾潏潏其前後兮,伴张驰之信期。(《九章·悲回风》)
思夫君兮太息,极劳心兮忡忡。(《九歌·云中君》)
结桂枝兮延伫,羌愈思兮愁人。(《九歌·大司命》)
如果因为“以”、“其”、“之”、“兮”有同样的句法分布而在语法上将它们归并为同样的虚词类别显然是不恰当的。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些不同的虚词进入了相同的分布环境呢?只有一个解释:诗歌节奏或声情表达在韵律上的要求,是这些虚词分布同一的动因。不论这些虚词存在着怎样或多或少的差异,它们在这些诗行中都担负着同样的功能:出现在诗行大体相同的位置,形成整齐的节奏,并通过诗行中大体整齐的语音顿逗,在有声诵读中增强一唱三叹的吟咏意味。
另外还有3个用例可以归并此处一并讨论:
一是领属关系之间的“以”。
既替余以蕙纕兮,又申之以揽茝。⑪
这句中“余”和“蕙纕”之间是领属关系,可以用“之”连接二者,也可以不用表示领属关系的结构助词。在已知的种种语法功能中,“以”显然没有这种功能;此处的“以”是一个纯粹的句腰,用以构成“三X二”式这样整齐的节奏音组。对照《九歌》中同样分布位置的“兮”字,“以”的句腰性质就格外明显。
吉日兮辰良,穆将愉兮上皇。(《九歌·东皇太一》)
搴汀洲兮杜若,将以遗兮远者。(《九歌·湘夫人》)
二是限定关系中的“以”。
闺中既以邃远兮,哲王又不寤。⑫
时缤纷其变易兮,又何可以淹留。⑬
在这两个用例中,从“以”所关联的成分在语义上的联系看,“以”前的成分可视作是状语,“以”后的成分是中心语:第一例中,“既”是时间状语,“邃远”为形容词中心语;第二例中,“何”是语气副词作状语,“可”是能愿副词作状语,二者共同指向“以”后的中心语“淹留”。状语和中心语之间的“以”同样无法获得语法身份。
这3例同⑨⑩用例的不同在于:⑪至⑬三个用例中,“以”所关联的中心语在后,且“以”前的成分较多表示限定,描写意味不那么强烈。但是⑨至⑬用例中的“以”又有相同的地方:“以”都用在中心语及其限定或描写成分之间,都不具备句法身份,都是纯粹的句腰,用在诗行之中发挥虚词的节奏功能、声情功能。
“以”用作纯粹的句腰共计13例。
二、附着句法功能的句腰
在这个类别中,“以”的句腰功能和语法功能是有主次之别的:句腰功能为主,语法功能附着其上。这是因为:一方面“以”在诗行中仍然具有鲜明的顿逗功能,以增强抒情效果或调整节奏;另一方面,这个类别中的“以”尽管具备了语法身份,但是句法上并不是必须的。
这个类别的“以”处在两个具备同等句法地位或同类句法结构的语言成分之间,因此从语法角度说,“以”可以识别为连词。与此同时,连词“以”所关联的两个成分在语义关系上是模糊的,同时对应着多种可能的语义关系。到底对应何种语义关系,更多是依靠个人的语感。因此,“以”仍然不能作为确立其前后成分语法关系的形式标记而独立存在。举例来说:
进不入以离尤兮,退将复修吾初服。
从句法角度看,“以”前后的两个成分都是动词性短语,“以”因此可以被确认为是连词,但是它所连接的两个成分在语义关系上,看作转折关系或并列关系应该是两可的。同样,从虚词使用角度看,这个“以”是可以替换的,并不唯一(比如可以用“而”替代)。深究其原因,连词“以”所表示的这种不甚确定的语义关系当源于汉语意合的总体特点。
连词“以”关联的前后成分在语法和语义上呈现出“一对多”的关系,即语法上的并列对等同时对应着并列、目的、结果、修饰等不同的语义关系。
(一)并列关系
“以”前后成分在句法上同类,语义上平行对等。
1.连接名词和名词
索藑茅以筳篿兮,命灵氛为余占之。⑭
《九歌》中亦有:
瑶席兮玉瑱,盍将把兮琼芳。(《九歌·东皇太一》)
绿叶兮素华,芳菲菲兮袭予。(《九歌·少司命》)
2.连接形容词和形容词
惟夫党人之偷乐兮,路幽昧以险隘。⑮
苟余情其信姱以练要兮,长顑颔亦何伤。 ⑯
折若木以拂日兮,聊逍遥以相羊。⑰
欲远集而无所适兮,聊浮游以逍遥。⑱
世幽昧以昡曜兮,孰云察余之善恶? ⑲
椒专佞以慢韬兮,樧又欲充夫佩帏。⑳
邅吾道夫昆仑兮,路修远以周流。[21]
路修远以多艰兮,腾众车使径待。[22]
《九歌》中类似的用例有:
时不可兮骤得,聊逍遥兮容与。(《九歌·湘夫人》)
3.连接动词或动词性词组
众皆竞进以贪婪兮,凭不厌乎求索。[23]
羌内恕己以量人兮,各兴心而嫉妒。[24]
背绳墨以追曲兮,竞周容以为度。[25]
忽驰骛以追逐兮,非余心之所急。[26]
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 [27]
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28]
羿淫游以佚畋兮,又好射夫封狐。[29]
不顾难以图后兮,五子用失乎家巷。[30]
驷玉虬以乘鹥兮,溘埃风余上征。[31]
跪敷衽以陈词兮,耿吾既得此中正。[32]
忽反顾以游目兮,将往观乎四荒。[33]
忽反顾以流涕兮,哀高丘之无女。[34]
《九歌》中亦有:
扬枹兮拊鼓,……(《九歌·东皇太一》)
不言兮出不辞,乘回风兮驾云旗。(《九歌·少司命》)
(二)目的关系
乘骐骥以驰骋兮,来吾导夫先路。[35]
揽木根以结茝兮,贯薜荔之落蕊。[36]
矫菌桂以纫蕙兮,索胡绳之纚纚。[37]
依前圣以节中兮,喟凭心而历兹。[38]
余虽好修姱以鞿羁兮,謇朝谇而夕替。[39]
折若木以拂日兮,聊逍遥以相羊。[40]
溘吾游此春宫兮,折琼枝以继佩。[41]
解佩纕以结言兮,吾令蹇修以为理。[42]
苏粪壤以充帏兮,谓申椒其不芳。[43]
委厥美以从俗兮,苟得列乎众芳。[44]
何离心之可同兮,吾将远逝以自疏。[45]“以”前后两个成分在句法上并列,语义上则构成目的关系。
(三)结果关系
何桀纣之猖披兮,夫唯捷径以窘步。[46]
曰鮌婞直以亡身兮,终然夭乎羽之野。[47]
保厥美以骄傲兮,日康娱以淫游。[48]
结果关系和目的关系的区别在于:目的关系中,“以”后的成分所表示的内容更多是言说者主观上的一种愿望或理想状态;结果关系中,“以”后的成分所表示的内容更多是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实然状态。
(四)承接关系
揽茹蕙以掩涕兮,霑余襟之浪浪。[49]
户服艾以盈要兮,谓幽兰其不可佩。[50]
宁戚之讴歌兮,齐桓闻以该辅。[51]
和调度以自娱兮,聊浮游而求女。[52]
路不周以左转兮,指西海以为期。[53]
奏九歌而舞韶兮,聊假日以媮乐。[54]
回朕车以复路兮,及行迷之未远。[55]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56]
济沅湘以南征兮,就重华而陈词。[57]
启九辩与九歌兮,夏康娱以自纵。[58]
日康娱以自忘兮,厥首用夫颠陨。[59]
保厥美以骄傲兮,日康娱以淫游。[60]
在语义上将“以”前后成分之间的关系归纳为“承接”是有些勉强的,如果是古今对译,我们以为最准确的译法恐怕是将之译作类似语气词“啊”最为恰当。换言之,“以”前后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更多是“意合”,“以”不具有独立的语义关系提示作用。我们在《九歌》中能看到“兮”有类似的分布: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九歌·湘君》)
以上用例中,“以”首先是句腰,用在诗行中形成节奏,增强抒情性;同时具有可以辨识的语法身份,但语法功能是附着在句腰之上的。换言之,部分“以”是可以被其他虚词替换的,比如表示并列关系或承接关系的“以”大多可以换作“而”,例如:
彼尧舜之耿介兮,既遵道而得路。
余虽好修姱以鞿羁兮,謇朝谇而夕替。
(五)“以为”类
扈江离与辟芷兮,纫秋兰以为佩。[61]
指九天以为正兮,夫唯灵修之故也。[62]
背绳墨以追曲兮,竞周容以为度。[63]
制芰荷以为衣兮,集芙蓉以为裳。[64] [65]
民生各有所乐兮,余独好修以为常。[66]
解佩纕以结言兮,吾令蹇修以为理。[67]
折琼枝以为羞兮,精琼爢以为粻。[68] [69]
为余驾飞龙兮,杂瑶象以为车。[70]
路不周以左转兮,指西海以为期。[71]
尽管在现代汉语中,“以为”凝固为一个双音节词语,二者在语音上密不可分,但是在先秦时期还是将之视作两个独立的词,更符合时代语言的特点。这个“以”也是纯粹的句腰。
仔细观察这些用例,“以为”类出现的句法格局是:“V1+N1+以+为+N2”。由于这里的“为”是个动词,因此这个结构可以进一步抽象为:“V1+N1+以+V2+N2”。
这类结构在《离骚》中还是比较常见的:
揽茹蕙以掩涕兮,霑余襟之浪浪。
溘吾游此春宫兮,折琼枝以继佩。
把“V1+N1+以+V2+N2”中第二个动词用“为”替换,就得到了“V1+N1+以+为+N2”的结构,即此处所列11个([61]至[71])“以为”类用例。既是连接两个动词性结构,“以”显然也是可以被认定为连词的;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由于汉语意合,这个“以”从句法上说仍然不是必须的,此类“以”依然是以其句腰功能为主。《九歌》可以为证:
白玉兮为镇,疏石兰兮为芳。(《九歌·湘夫人》)
以上用例中的“以”是附着了句法功能的句腰,共计58例。
三、兼有句法功能的句腰
这类“以”身兼二职:既是句腰,用在诗行之中实现声情功能;同时又具有独立的句法功能,是一种句法形式标记。之所以具备独立的句法功能,是因为这类“以”不但具备可以识别的语法身份,而且具备了独立的语法功能,是构成句法不可或缺的成分。
纷吾既有此内美兮,又重之以修能。[72]
吾令凤鸟飞腾夕,继之以日夜。[73]
既替余以蕙纕兮,又申之以揽茝。[74]
这三例中“以”的分布有如下特点:“二价动词+代词‘之’+以+双音节名词”。由于“以”前的动词是二价,因此在动词之后有位置出现的只能有一个名词性成分(比如这里出现的代词“之”);如果还需要出现其他名词或名词性成分,则需要介词的引导。因此,这里的“以”是介词,有明确的句法身份;这类“以”是构成诗句必不可少的句法成分,且不可以被同层次的其他句腰用字替代。
试与以下两例比较:
皇览揆余初度兮,肇赐余以嘉名。
鸾皇为余先戒兮,雷师告余以未具。
“重之以修能”等三例中的“以”(介词)和这两例中的“以”(不具备句法身份)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动词的不同:“重”、“继”、“申”是二价动词“,赐”“、告”是三价动词。这种差异可以通过变换突显出来:
A组:重之以修能 →以修能重之 →*重之修能
继之以日夜 →以日夜继之 →*继之日夜
申之以揽茝 →以揽茝申之 →*申之揽茝
B组:赐余以嘉名 →以嘉名赐余 →赐余嘉名
告余以未具 →以未具告余 →告余未具
尽管两组句式的原型相类,也都可以变换为“以+名词+动词+代词”的形式,但是A组中的“以”是不可以省略的,而B组中“以”的缺席不会带来语法或语义上的任何影响。所以,我们认为A组中的“以”具备独立的语法功能,不可或缺;如果因为B组中的“以”可以做第一次变换而强行将之归纳为介词,至少也是典型程度不高的介词。
另有1例放在此处一起讨论:
不量凿而正枘兮,固前修以菹醢。[75]
这个用例中,我们倾向于将“以”看作悬空的介词:“以”的宾语(“不量凿而正枘兮”)被提前,单独构成这组对句中的上句,于是修饰动词“菹醢”的介宾结构就只剩下了介词“以”。这个“以”也同样具有可以识别的句法身份——介词。
以上讨论说明,[72]至[75]四个用例中的“以”具备独立的语法功能;同时,这类“以”处在句腰位置上,兼备声情功能。我们仍可以借助《九歌》中的“兮”说明这个问题:
筑室兮水中,葺之兮荷盖。(《九歌·湘夫人》)
芷葺兮荷屋,缭之兮杜衡。(《九歌·湘夫人》)
如前所述,“兮”是一个专职的句腰,其作用首先是用在句中表示顿逗,同时有可能兼备语法功能。这里举出的两例就是这样:“兮”在承担声情功能的同时,充当了介词,引导入表示工具或材料的宾语。
兼备句腰功能和独立语法身份的“以”,在《离骚》中共计4例。
四、偏离句腰位置的“以”:
这类“以”在《离骚》中一共有2例,需要分别加以讨论:
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
余以兰为可恃兮,羌无实而容长。
(一)准句腰
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76]
这个“以”位于诗行的倒数第二字,位置很特别。
借助介词悬空的理论,我们也可以将这个“以”归纳入介词,“以”的宾语“庚寅”提前至句首。即认为“庚寅吾以降”存在一个原型结构:“吾以庚寅降”。于是这里的“以”因为其宾语的提前,成为一个悬空的介词。但是这样的解释未免牵强,硬是把基于散文语料得出的结论套用在诗歌文体中。而且从语义上也不是必须的,按诗行中现有的语序完全是可以对译成现代汉语的,不需要“复原”所谓介词的宾语。如有研究者将之译作“多美的吉日啊,我从天降临”。
更为重要的是,屈赋中像这样的“以”的分布还有几例:
出国门而轸怀兮,甲之朝吾以行。(《九章·哀郢》)
身既死兮神以灵,魂魄毅兮为鬼雄。(《九歌·国殇》)
蔽晦君之聪明兮,虚惑误又以欺。(《九章·惜往日》)
诚既勇兮又以武,终刚强兮不可凌。(《九歌·国殇》)
如果把这些“以”都解释为介词悬空,不妥之处就更明显了:除了“甲之朝吾以行”可以复位“以”的“宾语”,其他三例均无宾语可以复位。事实上,此四例中的“以”,其分布情况与“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是一样的。就位置而言,处于诗行中倒数第二字;就其分布的句法环境看,处在句末单音节动词之前。既然分布环境相同,这些用例中的“以”就应该有一个共同的解释。
那么,该怎样看待这个“以”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放眼全篇,从《离骚》的节奏音组着手。如果用X代表句腰,我们可以把《离骚》中主要的节奏形式描写为“三X二”式,说明《离骚》多以双音节收尾,因此我们看到的分句句腰多集中在倒数第三字的位置上。但除去“三X二”式,《离骚》中还存在着“三(X)三”式的节奏音组,也就是三音节收尾的节奏形式:
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
悔相道之不察兮,延伫乎/吾将反。
驷玉虬以乘鹥兮,溘埃风/余上征。
芳菲菲而难亏兮,芬至今/犹未沫。
路修远以多艰兮,腾众车/使径待。
冀枝叶之峻茂兮,愿竢时乎/吾将刈。
汩余若将不及兮,恐年岁之/不吾与。
芳与泽其杂糅兮,唯昭质其/犹未亏。
阽余身而危死兮,揽余初其/犹未悔。
曰鮌婞直以亡身兮,终然夭乎/羽之野。
世并举而好朋兮,夫何茕独而/不予听。
灵氛既告余以吉占兮,历吉日乎/吾将行。
曾歔欷/余郁邑兮,哀朕时之不当。
忳郁邑/余侘傺兮,吾独穷困乎此时也。
仆夫悲/余马怀兮,蜷局顾而不行。
虽不周于/今之人兮,愿依彭咸之遗则!
欲远集而/无所止兮,聊浮游以逍遥。
《离骚》共372句,“三(X)三”式共计18句,占比4.83%,应该是一类不可忽略的节奏形式。以这样一种节奏音组格局审视“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以”显然是出于音节节奏的需要出现在倒数第二字的位置上的。“三(X)三”式节奏音组中包括两个三音节音步,“以”前的单音节、“以”、“句末单音节动词”共同构成了收尾的三音节音步。从这个意义上说,[76]例中的“以”不具有典型的语法身份,而主要是出于节奏功能或声情功能用在诗行之中的。
但是[76]例中的“以”和我们在前面讨论过的作为纯粹句腰的“以”又有不同:上文⑩至⑬例中的“以”分布在整个分句顿逗延缓的位置,是全句的“腰”,因此被称之为“句腰”是名实相符的。[76]例中的“以”不是分布在诗行的“腰”上,而是构成节奏音组内部音步的“腰”,称之为“准句腰”更准确些。《九歌》中的两例尤其明显:“身既死兮神以灵”、“诚既勇兮又以武”,显然“兮”才是分句的句腰,“以”只是收尾音组中的“腰”。
(二)实词用法的“以”
余以兰为可恃兮,羌无实而容长。⑦
这里的“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看作动词或介词都可以,但我们倾向于看作动词,意为“认为”。整句的句法是:“余”作主语,“以”是谓语动词,“兰可恃”是宾语,“为”是句腰。一般说来一个语义自足的语句中只有一个核心动词(连动、兼语除外),因此我们的这种看法实际包含了两个判断:屈赋中的“以”有动词用法;“为”是句腰。
先说明第一个问题:在屈赋中“以”有其他的动词用例:
忠不必用兮,贤不必以。(《九章·涉江》)
固切人之不媚兮,众果以我为患。(《九章·抽思》)
“以”在先秦时代基本就完成了语法化过程,因此在战国末期的屈赋中找到其动词用例并不多。但是这两例中的“以”都是典型的动词用法:“贤不必以”中的“以”,与前面的“用”显然是对称的,意为“(被)推举”;“以我为患”中的“以”也是动词,“以……为”构成兼语结构。屈原的作品中“以”用作动词的其他用例,说明此处的“以”有可能是动词。
再来看这个用例中“为”的用法。比较以下三种用例:
扈江离与辟芷兮,纫秋兰以为佩。(《离骚》)
固切人之不媚兮,众果以我为患。(《九章·抽思》)
余以兰为可恃兮,羌无实而容长。(《离骚》)
有学者认为:这三例中“以……为”都是兼语结构,只是在用法上存在着分合的差异。但是我们以为,前两例中,“为”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是一个动词。第三例与前两例的不同在于:首先“为”处在句腰位置上,其次“为”不论是从句法还是语义的角度说都不是必须的。也就是说,第三例中的“为”不承担独立的句法或语义功能,它的存在主要是出于声情功能、节奏功能,因此第三例中的“为”是一个纯粹的句腰。
就句法构成来说,一个句子必然存在着一个谓核;既然“为”是一个纯粹的句腰,那么这个动词就必然是线性序列中较早出现的“以”;也因此,尽管在翻译中我们可以将这句话对译为“我把兰看作是可以依靠的”,却依然不能动摇“以”的动词性质。
现在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个“以”偏离了句腰的位置?因为这个“以”不是句腰,也不以构成节奏音组为目的,而是诗行中必不可少的、具有独立语法语义内容的动词。
五、结 论
(一)《离骚》“以”字用法小结
现在我们对《离骚》中77例“以”的用法进行总结:
当“以”作动词时,完全不具备句腰功能,这在《离骚》中仅有1例:“余以兰为可恃兮,羌无实而容长。”
当“以”在句法上被识别为介词,即兼有句腰和句法双重身份时,这类分布中的“以”是绝对不可以被同层次其他句腰所替代的。例如虚词“于/乎”,尽管也具备介词身份(“朝吾将济于白水兮,登阆风而緤马”),但是由于不同的介词所引导的宾语在语义上有分工,它们也不能相互替代,彼此呈互补分布。与此同时,这些“以”又分布在句腰位置上,因此同样承担了形成诗歌节奏韵律的功能。这时的“以”是兼备句法功能和句腰功能双重身份的。在《离骚》中共计4例。
当连接两个具备同等句法地位或同类句法结构的语言成分时,“以”被界定为连词。尽管这类“以”具有可以辨识的语法身份,但是它所关联的两个成分在语义关系上是模糊的,同时对应着并列、目的、结果、承接等多种可能的语义关系。因此,其连词的句法身份是附着在其句腰功能上的;形成节奏、增强抒情乃是其主要功能。这类“以”中有一部分可以被其他同层次句腰所替代(比如,表示并列和承接的可以被“而”替代)。这类“以”在《离骚》中共计58例。
当“以”所关联的前后成分既非并列亦非主从(比如文中所列举的几种情况),这时的“以”就是纯粹的句腰,在诗行中全职发挥着句腰的节奏功能、声情功能。这类“以”也有部分可以替换。比如文中列举的情况“:以”关联中心语和后置修饰语,可以用“之”、“其”替换,这在《离骚》或《九章》中都有现成的例证。《离骚》中这类“以”共计14例:13个标准位置的句腰,1个偏离标准位置的准句腰。
某一类“以”能否被替换,取决于“以”的句法身份的典型程度:“纯粹的句腰—连词身份的句腰—介词身份的句腰”,随着“以”句法功能的明确性的提高,可以被替换的程度逐步降低。在有关“以”的76个虚词用例中,兼有句腰功能和句法功能双重身份的有4例;其他72例均是以声情功能或节奏功能为主或是纯粹的句腰,占比94.7%。“以”的句腰性质由此可见一斑。这些句腰用在诗行中,形成节奏,增强诗歌的抒情性,从而使《离骚》的诗歌性质得到一种重要的形式上的确认。
(二)从《离骚》“以”到《九歌》“兮”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些“以”的句腰性质,在论述过程中我们零星选用了《九歌》中的诗句印证我们的结论。现在我们不妨就虚词出现的语法环境,系统地对《离骚》和《九歌》做一个对应性的描写:
(1)主谓之间:
薋菉葹以盈室兮,判独离而不服。(《离骚》)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九歌·湘君》)
(2)连接形容词:
折若木以拂日兮,聊逍遥以相羊。(《离骚》)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九歌·湘君》)
(3)连接动词:
济沅湘以南征兮,就重华而陈词。(《离骚》)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九歌·湘君》)
折琼枝以为羞兮,精琼爢以为粻。(《离骚》)
白玉兮为镇,疏石兰兮为芳。(《九歌·湘君》)
(4)连接名词:
索藑茅以筳篿兮,命灵氛为余占之。(《离骚》)
瑶席兮玉瑱,盍将把兮琼芳。(《九歌·东皇太一》)
(5)兼有介词功能:
既替余以蕙纕兮,又申之以揽茝。(《离骚》)
芷葺兮荷屋,缭之兮杜衡。(《九歌·湘夫人》)
通过这些用例的枚举,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一是在延续其散文用法中的各种句法功能的同时,《离骚》“以”在诗行中担负着构成节奏的功能。在我们列举的这些用例中,“以”或者是纯粹的句腰,或者在担任句腰功能的同时,也承担了连词或介词等句法功能。这些在句法功能上有差别的“以”,到《九歌》中都演化成了统一的“兮”。“兮”是一个典型的或纯粹的句腰,与之对应的“以”因此也必然具备韵律功能。
二是从《离骚》形式多样的句腰虚词到《九歌》诗行中的“兮”,句腰虚词在句法上的差异被遮掩了,句腰由繁复而简约。当所有的句腰虚词都归并为没有差别的“兮”,不同虚词的句法功能则在整齐划一的归并中进一步被遮掩、销蚀,句腰的声情功能、节奏功能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九歌》因为使用了淡化语法功能、突显韵律功能的“兮”,而成为屈赋中诗化程度最高的一组诗歌。这是诗歌迈进中的一种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