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社会体育参与中的妇女与性别平等 差异的概述
2.1妇女与社会体育参与
妇女既是社会体育的创造者,又是社会体育的参与者。要想对社会体育参与中的妇女与性别差异进行深入而清晰的研究,首先必须对妇女与社会体育参与的概念有着明晰而科学的认识。
“妇女”是以性别划分的社会群体,她们有着共同的自然属性,该群体来源广泛,它是一个分属于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又由于生理性别的同一性而有着某些共同境遇、利益与需求的特殊社会群体。她们是由于生理或文化特征而与其所生活的那个社会上的其他人有所区别的一群人,她们在社会上会受到不同的或不平等的待遇,因此有着某些共同利益,并为实现利益有着共同的制约因素。这个群体,虽然分散于各个阶级、阶层、年龄段之中,其需求和观点也因年龄、阶层、民族、宗教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有着从属于本阶级、本阶层和本年龄段的根本利益,但由于生理性别这一属性,她们之间又有着某种共同的境遇和利益,从而对其参照系——男性群体而言,有着不同的具体处境、需求和立场观点。这种划分中的“妇女”统指所有的女性,是一种广义的概念,而狭义的概念专指有着以上共同属性的成年女性,比较未成年女性而言,成年女性在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问题是更为突出、稳定且具有代表性的,因此本文研究对象——“妇女”确定为狭义概念中的成年女性。同时,中国社会体育参与中的妇女应包括中国各个民族的妇女,但由于社会性别形成不同民族间妇女群体行为方式的差异性较大及限于篇幅与研究重点,本文将研究对象进一步限定为汉族妇女,但为了行文方便,统称为妇女。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体育”一词曾多次出现在各种体育刊物、体育法规文件中,但却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并经常与“群众体育”一词混用或交替使用。直到近年来,这一问题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与研究,并开始对社会体育、群众体育进行区分使用或界定内涵,“社会体育”一词的概念界定与使用越来越明晰。卢元镇在《中国体育社会学》一书中将社会体育定义为:“指职工、农民和街道居民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会体育活动。”【1】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专门设立“社会体育”一章,使“社会体育”成为我国法定词汇,并定义为“社会体育是指公民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董新光在对“社会体育”这一术语的渊源探究之后,将其定义为“所谓社会体育,是指在闲暇时间里,个人自愿参加的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增强交往为目的的自主性体育活动”。不同的“社会体育”定义对其具体内涵的界定范围有所差异。随着人们对社会体育研究的不断展开,众多学者对社会体育参与行为也进行着深入的研究,并对其概念也做了具体界定:“是指人们为了实现身心健康、活跃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交往等目的,采用体育锻炼、娱乐休闲体育或健美体育等方法进行的有意识、有计划的体育行为。它可以是群体性的(如广播体操、晨晚练点活动、俱乐部活动等),也可以是个体性的(个人长跑、习练气功等)。”【2】本研究中社会体育参与概念的内涵是以这一概念的界定为基准的。它区别于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
理解妇女社会体育参与须把握以下四点:(1)妇女社会体育参与相对于个体而言,是一个群体参与的概念,是指妇女社会体育活动参与的整体情况,是多个个体参与情况的集合,而每个阶层妇女的参与情况又会影响着整体情况的变化。(2)妇女社会体育参与相对于男性群体而言是一个比较的概念。妇女社会体育参与中的主体虽然分属于不同阶级、阶层、和年龄阶段等,但由于她们之间有着相同的生理属性及许多共同的境遇和利益,因此相对男性群体而言,妇女群体在社会体育参与方面受到众多共同的制约,因此又有着许多共同的需求。(3)妇女社会体育参与状态是不断变化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妇女的社会体育参与有着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状态。(4)妇女社会体育参与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文化水平和民族心理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2.2性别平等与差异
2.2.1性别平等的概念、内涵
性别平等的思想和主张由来已久,其内涵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不断深化,只有清楚地理解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才能对妇女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差异进行公正而客观地评价。
性别是我们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之一,平等是调解社会关系的润滑剂,性别平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社会化目标之一。因时代、国体和社会的不同,“性别平等”的表述有所不同;又因人们的视角不同,各人有各人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把性别平等界定为“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强调:人人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以便参加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且平等地享受其成果。对妇女来说,平等意味着实现某些由于文化、体制、行为和态度方面的歧视而被剥夺的权利。作为国际社会统一行动的共同目标,《墨西哥宣言》作了比较权威的界定:它是指男女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平等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3】。对这一界定我们可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指“性别平等”。首先应理解为女性和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承认男女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才能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否则,男女的平等就无从谈起。二是指男女享有平等地权利和机会。这是从权利观上体现两性的平等性,与之紧密相关的是提供机会的均等性。权利的平等性要求男女应享有均等的机会,只有为女性提供与男性均等的机会,才可能平等的行使权利。我国男女平等国策的确立对性别平等概念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在重视性别差异存在的基础上,将妇女的发展权提到重要的位置,认为性别平等并不仅指生存权、人身权方面的平等,更包括了两性同等的发展权,即赋予两性作为人的自由发展的权利,主体在生存权与自由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具有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发展及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由此可见,性别平等并非只是一个口号,它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首先,意味着将社会中的两性作为平等的人予以尊重,承认两性的独立、自主,只有将两性看作独立、自主的人,反对任何形式的偏见和歧视,才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其次,两性平等的核心内涵就是男女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绝对相等。即在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男女两性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其中是性别平等实现程度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以结果的绝对平等或均等来评价的【4】。第三,在本质上,“平等”只服从于自由的目的,它是自由选择的基础,没有选择自由,“平等”便毫无意义【5】。因此真正的平等应包括“选择权的给予”,并且是一种“人”的平等,“选择权的给予”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做出选择的自由和环境,并且社会应该创造这样的宽松环境去鼓励人们思考自己的需求,做出自我地选择。第四,两性权利平等不等于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在社会现实中就拥有实现这些权利的机会,它只是实现机会平等的一个必要条件。男女两性的权利平等到机会平等还需要男女两性、社会和国家做出巨大的努力。第五,要承认男女的性别差异,真正的性别平等是正视性别的差异。
2.2.2性别差异的概念与产生根源
性别差异包括生理性别差异和社会性别差异两个方面。生理性别差异,指男女两性在身体上的自然差异,是男女两性之间天然的不可抹杀的差异;社会性别差异指两性在社会方面的差异,即指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由社会性别制度和代表它的社会性别文化后天构建的男女之间在群体特征、行为方式、职业分工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社会性别差异,如男刚女柔、男强女弱、男外女内等。生理差异是形成社会差异的基础。生理性别的差异,是与生俱来、恒定不变,而社会性别差异是可构建的,它具有后天形成及可变性的特点。对于性别差异的形成存在着多种解释,社会性别本质论承认男女两性的确存在。它在讨论社会性别时,承认现存社会是男权的,并以此为理论的出发点,认为两性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是由生理性别决定的,由生理因素引起的。而社会性别建构理论认为,性别差异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更多的是源于社会性的原因,是由于社会长期存在的对两性不同的性别观念和规范造成的。如人类学家米德在其著作《性别与性情》(1935年)中揭示性别差异的社会性:两性差异不是生物的,而是社会的。西蒙·波夫娃在其《第二性》(1949年)中指出“女性是后天形成的”。本文所指的性别差异更主要指社会性别差异。
2.2.3性别平等与差异的关系
真正的性别平等是以承认性别差异为前提的,性别平等本质上既强调性别的同一性,又承认性别的差异性,二者共同构成性别平等的完整含义。性别的同一性是指不同性别的人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差异性是指男女两性部分属性上的差异,而不是孰强孰弱的差异。真正的性别平等是正视性别差异的,性别平等与差异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人认为现在的中国男女已实现了平等,这是对我国社会深层的习俗力量和社会性别发展的艰难认识不充分,中国虽已将“男女平等”作为宪法的精神与基本国策,但这只是法律与政治意义上的,真正文化意义、经济意义、社会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的实现还有待时日。
2.3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平等与差异
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平等与差异,是性别平等与差异的一个重要层面和存在领域,此领域中实际存在的性别平等与差异状况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应对其有明晰的认识。
2.3.1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平等与差异的理解
性别平等与差异的界定对理解社会体育参与中存在的性别平等与差异的内涵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启发:首先,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来看,社会体育参与属于享受与发展的需要,是人类在生存权和人身权得到一定保障的基础上,享有的促进自身价值实现和发展的活动。因此,一定意义上说,它的平等参与属于平等地参与文化发展及公平地享受发展成果的权利,是一种文化权利上的平等。其次,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平等,应是建立在对性别差异充分认识与尊重基础上的平等,既要承认差别,又要保证“机会均等”。第三,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平等的核心内涵是参与权利和机会的平等,男女两性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是性别平等是否实现的具体体现。第四,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平等意味着将社会中的男女两性作为平等、独立、自主的人予以尊重,倡导性别平等是对人权的尊重,主张将女性看成是与男性平等的人,反对性别偏见和歧视等社会价值观,认为男女两性作为平等的人应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以性别为标准区别参与权利与机会的制度和思想,任何以性别为标准区别人的从事体育活动权利与机会的观念和行为都违背了性别平等的原则。第五,社会体育参与的选择应服从于自由的目的,没有选择自由,“平等”便毫无意义。真正的平等应包括“选择权的给予”,意味着两性都有做出选择的自由和环境,并且社会应该创造这样的宽松环境去鼓励两性思考自己的需求,做出自我的选择。第六,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平等与差异是相对于同社会、同时代、同民族的男女两性而言的。
2.3.2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差异研究内容的确定
结合社会体育参与、性别平等与差异、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平等与差异的概念界定及内涵的理解,本文将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平等与差异的具体研究内容确定为参与权利与参与机会。按照我国宪法学界的通说,体育权利一般被划分为文化权利。所谓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因此,社会体育参与权利也应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统一,自由权的性质要求有能力的公民能平等自由地参与社会体育活动,而社会权的性质要求国家为公民的社会体育参与提供条件与环境。因此,本论文对体育权利的研究从社会体育活动自由和国家与社会对体育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分析。参与机会指的是公民的社会体育参与情况,由于个体自身参与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造成的社会体育参与状况的不同,即参与机会的不同。体育参与率、参与频度等参与水平概况是参与与否机会的重要体现,而参与内容、参与形式、场所等也是进一步具体参与选择机会的体现。即参与机会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与与否的机会,二是具体参与过程中的选择参与内容、形式等的机会。因此,本文主要从参与水平和参与过程中的部分要素来分析参与机会中的差异。另外,由于人们社会体育的具体参与是在一定价值观念指导下的行为,因此也会对参与的价值观念进行一定研究。
2.4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差异产生与存在社会因素的确定
社会体育参与是个人选择的表达,也是个人能力的一种反映。社会体育参与与否及参与过程反映出人们众多行为中的一种主体选择,而选择的条件与基础及个人能力的差异必定会造成选择差异的存在。因此,本文从历史唯物主义论中的主体选择及其社会制约性来探讨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差异产生的社会缘由。
2.4.1历史唯物论中的主体选择及社会制约性
在社会实践中,大到社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小到个人的日常生活,无不与主体的选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作为人类文化活动的社会体育地参与更离不开主体的选择问题。同时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类主体的行为选择并不是任意而毫无限制的,“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6】人们对社会体育参与的选择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他所具备的生活范围内的、选择能力内和现实基础上进行的。
所谓主体选择,是指作为主体的人,面对社会生活未来发展多种可能的方向、目标和方式,从自身的需要和知识结构、经验、技能出发,根据历史的客观条件和发展趋势,选择某种目标和方案,确定自己行为的方式和方向的活动【7】。主体选择包括认识上和实践上的选择,认识上的选择表现为对某些目标和方案的选择,对另一些目标和方案的舍弃;实践上的选择表现为用实际行动来促使某些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并力图避免另一些可能转化为现实。认识上的选择是实践上的选择的起点,实践上的选择是认识上的选择的目的和归宿,两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8】。由此可见,主体选择是与自由密切相关的概念,选择与可能性空间和自由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可能性空间指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性的集合,自由度是由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可能性空间的大小。自由度是主体选择能力的表征,选择能力越强,所受的限制越小,自由度就越大。
人们的主体选择受到哪些制约?这是主体选择研究的主要问题。任何具体的选择都是在既定的客体条件下由特定的主体来进行的。对这个特定的主体来说,社会有不可选择的一面:他们不可能自由选择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可能自由选择自己的文化传统,这些是既定的,但社会也有可选择的一面:事物的发展呈现多种可能性,究竟哪一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固然要取决于客观条件,但同样要看主观的努力。这种主观努力就包括主体的选择,对各种可能性的选择,但这种主体选择是有限制的。第一,主体选择要受到主体自身状况的制约。人类的实践活动都是以主体为物质载体的,主体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受到自身状况的制约和影响。主体的自身状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的需要和利益,它是由人的生理存在与社会条件决定的,它规定着选择的指向,是选择中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因素;二是人的知识和能力,它是选择的必要条件,同时又限定选择的范围;三是人的生理素质,它是人的需要和利益、知识和能力的自然基础,也是主体选择的重要制约因素。以上三个方面,以生理素质为基础,以需要和利益为内在依据,以知识和能力为直接媒介,统一为一体,共同制约着主体的选择。第二,主体的选择要受到既定的客观条件的制约。这些客观条件包括生产力及由它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文化传统和其他从事活动的主体等。首先,生产力状况以及由它所决定的生产力关系是主体选择最根本的制约因素。人们所处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状况不是可选择和改变的,所以只能在既定的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做出选择。其次,主体选择要受到一定文化传统的制约。文化传统是制约主体选择的精神因素,它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每一个民族在自己的社会历史发展中,都会形成一定的习惯、风俗、观念、信仰、审美情趣、价值取向等,它们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头脑中,它们直接或间接、自觉或不自觉的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影响和制约主体的选择。最后,主体选择还受到其他从事活动的主体的制约。在主体的选择之外无疑还存在着其他个人、集团或国家的选择,它们之间必然互相影响、相互制约甚至互相冲突,从而使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的选择特别是结果都不可能是随心所欲的【9】。
2.4.2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差异产生与存在社会因素的确定
社会体育参与作为人们日常行为中多种活动可能性的一种选择,也必须遵循着主体选择制约性规律,其选择也受到类似条件的限制,因此根据主体选择的社会制约性的分析,笔者认为以下社会因素与社会体育参与选择中性别差异的产生与存在有着高度的关联。
首先,是两性接受教育情况,主要包括接受教育机会的多少、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及接受教育的内容等方面。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知识和能力及生理素质统一为一体,共同制约着主体的选择。对体育的需要、已具备的体育知识与技能及生理素质共同制约社会体育的参与。在变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人的体育需要总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主体对其价值认识的不同,会激起不同的体育需求与参与。同时,体育知识和技能是参与体育活动的基础,而以上几个方面都与主体的受教育情况密切相关。从社会学角度看,教育是人们社会化进程的手段与过程,教育一方面是使其掌握某项技能;另一方面是使其具有较高的文化与心理素质,思维方式趋向开放,易于接受新生事物和先进的观念,更易对某事物产生正确的认识。因此接受教育不同的个体,对参加社会体育的意义和作用有不同的观念和认识,接受的体育技能与意识等也不同,则对其体育参与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男女两性接受教育状况对社会体育参与的影响是后文中分析的重要内容。另外,由于本文主要研究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差异产生与存在的社会因素,所以生理素质的影响在此不做赘述。
其次,是两性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状况差异和社会或国家对社会体育参与的保障或支持。主体选择要受到既定的社会生产力及由它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制约,任何文化活动都是以经济为基础的,自由参与体育活动作为社会文化权利的一种,不可能超出其所处社会经济结构的界定。因此,生产力及由它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对社会体育参与造成的制约可从以下两个层面具体分析:从个人层面分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关系决定着人们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状况,社会体育参与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文化活动,必定与个体具体的生产劳动发生着关联。从社会与国家的角度分析,社会生产力发展决定着社会体育发展的规模和水平,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制约的经济制度决定着体育的社会性质,影响着社会制度及社会体育的发展进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有关体育的法律、政策、制度或社会保障程度有所差异,对两性社会体育参与给予的限定、赋权支持情况也会不同,包括社会体育参与的物质、精神支持等,进而影响着人们对社会体育参与的不同选择。由上所述,为了更深入理解男女两性所处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状况对社会体育参与的影响,后文中从两性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状况的差异与国家体育管理体制、政策等对两性社会体育参与的保障、支持或限定方面具体分析。
最后,是社会主流性别文化。文化是制约主体选择的精神因素,因此个体的社会体育参与选择不仅取决于经济和教育因素,也必定会受到社会文化和其他人的影响。由于本文研究的是性别差异的产生与存在,所以主要考虑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文化的影响。性别关系是人类社会关系中最早、最基础和最普遍的关系,性别文化自然是人类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性别文化是指由社会或某一些人共同承认的有关性别的价值观和意义体系,包括使这些价值观和意义实体化的物质载体和行动。而这些物质载体和行动对有关性别的价值观和意义体系塑型和转变的反作用也是十分强大的。性别文化作为一种资本,总是具体化、客观化、制度化地渗透到人类的社会生活当中,对人们的社会体育参与产生着潜移默化而深远的影响。中国的男女两性长期处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文化的影响之下,产生着许多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进而会影响到其具体的社会体育参与。
综上所述,本文对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差异产生与存在社会因素的探究从以下个体、社会和国家层面进行:两性群体在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状况;接受教育方面存在的差异;社会主流性别文化;国家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政策。
另外,目前中国性别话语的重要特征是性别与阶层、年龄等众多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而去谈论性别差异,则是不全面与浅显的。本文在研究社会体育参与中的妇女与性别差异时,除了把妇女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外,还把妇女阶级或阶层、年龄等作为分析单位来探讨,这不仅因为妇女群体是由多个阶级或阶层、多个年龄段和多层受教育群体的妇女组成的,还因为基于阶级或阶层、年龄层面来分析,有利于更清晰地认识形成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差异的主要因素,并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应答措施与建议。
注释:
【1】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101
【2】卢元镇.社会体育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0
【3】刘东发.浅析“社会性别意识”观与“男女平等”[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6):1
【4】谭琳.男女平等的理论内涵与社会推动:基于中国现实的讨论[J].妇女研究论,2002(6):5
【5】李小江.社会性别的多角度透视[M].广州.羊城晚报出版社,2003.237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55
【7】赵家祥.历史唯物主义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72~473
【8】刘曙光.人的活动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关系[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91
【9】刘曙光.人的活动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关系[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0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