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研究介绍(1)
一 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挑战和发展途径
——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为中心的分析
第一节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一、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社会事业“社会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实体化”改革为突破口,即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开始承担起运动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能,并开始以协会的名义进行社会化的运作,以解决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
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1993年~1997年原国家体委相继成立了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所有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都依托于新建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来运作,即建立起“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简称“中心+协会”)的组织模式。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运动项目管理的行政性管理职能。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运动项目的普及和提高为目标,是具有社团法人身份的民间性组织。“中心+协会”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中心”主要对地方体育局、地方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体育事业管理时使用。“协会”主要用于对外交流或进行“社会化”和“产业化”运作时与赞助商、俱乐部和社会各方合作时使用。这种模式与改革前运动项目由原国家体委多个职能部门分头进行管理的模式相比,有利于运动项目中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同时也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如:足球、篮球等项目,目前政府的拨款占协会运作经费的比例很小,主要依靠协会自身的产业化运作获取事业发展的2资金。
但是随着体育事业“社会化”和“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亦官亦民”的双重身份、双重运行机制,与“社会化”和“产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逐渐呈现出来。一方面如组织定位模糊、管理权力垄断、与职业体育俱乐部投资者间的利益矛盾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作为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协会自身的作用弱化,难以发挥整合我国运动项目人、财、物、资金与技术等资源的作用,体育事业依然主要依靠政府在管理。同时政府一元化管理体育事业的模式,固有的缺陷表现得比较突出。一方面高水平的竞技体育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多元化的大众体育需求。作为运动项目管理主体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处于各种矛盾的焦点,协会自身的权威性不足,一些协会面临着社会各方认可、支持、参与的合法性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中国足球协会。
面临诸多的问题,人们感到很困惑。一方面人们认为目前在体育事业中,单纯依靠社团这样的民间性组织还难以保证体育事业的平稳和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目前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一班人马,两块牌子”,以及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监督和管理的模式,使社团组织的建设和发展面临难题,难以实现改革初期所设计的目标,即逐步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承担起我国运动项目的管理,逐步转变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体育事业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改革目标。人们面临着依靠政府还是通过发展体育社团组织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两难选择。
现代社会,社会事业的管理已由政府一元化管理模式走向政府、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合作模式。这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治理理论兴起的实践基础。治理理论的核心是社会事业治理主体由一元走向多元,在治理手段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变革。如政府积极推进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社会事业的管理,并与其形成契约性的合作和伙伴关系。在公共部门的管理中引入私人部门较为成功的管理理论、方法、技术和经验等。其核心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样传统意义上人们对政府单向的承认、认可、支持的合法性问题,在现代社会事业治理中实际上转变为社会事业各治理主体之间,以及治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承认、认可和支持的多向度的合法性问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我国体育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由政府授权进行运动项目管理的社团组织,是体育事业中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承认、支持来自于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也来源于地方协会、俱乐部投资者、社会公众等方方面面。我们将来源于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以外社会方方面面的认可、支持和参与称为社会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既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活动开展的基础,也是其自身权威获得的重要条件。社会合法性不是指“有”或“无”,而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较为充分的社会合法性的获得,是其能够真正地承担起运动项目发展的责任,促进体育事业中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影响因素。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发展走向将深刻地影响着我国体育事业治理模式的变迁。因此,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社会合法性进行分析,实际上是对具有官方色彩的体育社团内在的运作逻辑的分析,是对全国性体育社团发展走向、发展途径和体育事业治理模式的思考。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既是目前我国体育事业中各种矛盾交织的中心,也是全国性体育社团的主体。因此,本研究避轻就重,对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研究集中于对全国性单项体育项目协会的分析。
二、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近年来,人们在应用社会合法性对中国社团进行分析时,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主要是对社团生成途径的分析。符合社会合法性途径生成的社团,是指符合地方传统和当地的共同利益,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而赢得一些民众、一定群体的承认乃至参与而产生的民间会社。【1】另一方面,人们将社会合法性用于具有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中。在这一层次上,社会合法性在协会成员的认可、支持、参与的层面上使用,社会合法性内在的理论维度及机制并没有较系统的阐述。对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研究,是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转型期,对社团组织社会合法性内在理论维度进行探索的尝试,可以丰富我国社团组织的社会合法性理论。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的快速转型,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结构迅速变化,社会组织体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社团等民间性组织大量出现,并日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团组织中,官方、半官方社团占大多数,在社会事业中也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具有官方背景的社团组织,其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成立方式,使其不缺乏政府的承认和支持,而社会合法性却往往不充分。社团组织是国家与社会间的桥梁和纽带,社团组织的变迁反映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反映着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事业治理模式的变革。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走向将深刻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影响我国社会事业的治理模式。
体育社团的改革是体育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全国性体育社团双重体制和机制的冲突更为鲜明,体育事业中政府与社会间的张力尤为明显。探索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获得的理论和现实途径,既是对全国性体育社团发展走向和途径的探讨,也是对体育事业发展中政府与社团的关系、我国体育事业的治理模式的探索。同时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可以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事业的治理模式提供生动的个案。
(二)实践意义
现代社会,体育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功能日益突显。体育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整合因素,各国政府非常重视其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集中国家人力、物力等资源办体育的“举国模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单一依靠政府包办体育事业的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体育社团等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的管理职能,促进体育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成为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导,目前承担着我国各运动项目的管理。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各种矛盾交织的中心,面临着社会各方面对其认可、支持和参与的社会合法性挑战。其发展走向是影响体育事业治理模式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较为充分的社会合法性的获得,是其能够真正地承担起运动项目发展的责任,是促进体育事业中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影响因素。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社会合法性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体育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体育事业治理模式的转型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节体育社团及社会合法性研究综述
一、我国体育社团组织的兴起及相关研究述评
体育社团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2】改革开放后,我国体育社团组织发展迅速。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体育文化需求日益增加,民间自发的群众体育社团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为适应体育事业的社会化改革,政府对原有的体育管理体系中的社团组织进行了“实体化”的改革,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建了大量体育社团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各级各类体育社团50 272个,团体会员109 877个,个人会员2 330多万人。【3】全国性体育社团从改革开放初期的34个,发展到116个(截止到2002年底)。近年来,随着体育社团组织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体育社团组织的研究也在逐步增加。相关研究集中于对体育社团概念、分类、性质等进行的理论探讨;对不同地区体育社团组织的调查和比较研究;对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体育社团发展趋势、发展途径的探索。近年来,体育社团组织管理问题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人们对体育社团组织的管理框架、志愿者、管理队伍、运行机制等问题也进行了探讨。
(一)体育社团的概念、分类的理论探讨
卢元镇先生是较早从事体育社团研究的学者,他提出“体育社团就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将体育社团分为竞技体育类社团、社会体育类社团、体育科学学术社团、体育观众社团、体育享受型社团、体育经济型社团等。【4】
顾渊彦先生主要是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对体育社团作了定义,他认为体育团体,是指“以体育事件为主要目的或自发的或人为的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行为规范和情感的人们的集合。”按照组织的正规程度,他将体育社团分为正式的体育社团和非正式的体育社团;按照体育社团的活动内容,将体育社团分为群众体育团体、学校体育社团和竞技体育社团三类。【5】
宛丽运用高丙中先生的社会合法性的概念和分析方法,从社团的发育途径的角度将体育社团分为社会合法性体育社团、行政合法性体育社团、政治合法性体育社团、法律合法性体育社团。【6】
黄亚玲参考王名先生的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框架将体育社团分为会员制组织(互益性体育社团、公益性体育社团组织、调节性体育社团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体育基金会)。【7】
根据社团组织的形成、社团领导的产生、社团领导的身份、社团经费的来源,体育社团还可以分为官办体育社团(如中华体育总会)、半官办体育社团(如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民办体育社团(如各种民间体育组织)三类。【8】在官办、半官办、民间体育社团的分类方法中,社团经费来源于政府的比例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按照这样的方法来划分体育社团,半官办体育社团的范围很广泛,而不同的半官办体育社团的运作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如全国性单项协会与地方单项体育协会在运行机制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
同时,人们还可以从体育社团的成立方式上,将其分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成立的社团。从地域上分为“全国性体育社团”、“地方性体育社团”。
以往我国体育社团的分类方法侧重于从体育活动的内容来分类,或者借鉴社会科学中非营利组织、社团的分类方法对体育社团进行分类。但是,我国体育社团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相比,有着比较特殊发展历程,与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组织表现出比较复杂的交织关系,使以往的分类方法难以区别不同类型体育社团的运行机制和内在的运作逻辑。对体育社团分类的研究直接制约着我国体育社团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丰富体育社团分类,其意义不仅在于体育社团分类本身,更在于它对整个体育社团研究的深远影响。【9】
(二)我国体育社团的现状调查和分析
2002年,黄亚玲利用问卷调查、访谈和文献等方法,对我国体育社团的总体情况进行了研究。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体育社团总体情况的一项较为系统的研究。她在研究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社团经历了三次发展的高峰,体育社团的成立体现了政府选择的倾向,国家级与省级社团的相似率高。目前体育社团的注册参差不齐,社团的决策方式以“负责人协商决定”为主,体育社团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另外对体育社团经费的支出规模、支出结构等方面也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体育社团组织的特征,即以政府行政机构为顶点“伞状同构”特征、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的特征、获得国家资源的资源差异特征、目标政绩化特征、横向联合闭合性特征。分析了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制约因素,即“举国体制”的制约、“政府主导型权力转移”的制约、传统文化观念的制约、体育改革对稳定和秩序的优先要求与体育社团组织独立和自主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政府应对性改革的制约。并且对各类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提出了对策性的建议。【10】这项研究揭示了我国体育社团组织整体上发展变迁的历程和目前的组织特征,分析了体育社团发展的制约因素,对公益性、互益性体育社团的发展途径进行了探讨。在研究中,虽然对体育社团的分类进行了探索,但是由于主要将体育社团组织作为整体来分析,不同类型体育社团组织间的差异,尤其运行机制上的巨大的差异没有能够反映出来。
随着我国体育社团组织的兴起,对各地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状况的调查及比较分析也逐步增加。这一类研究反映出我国各地体育社团发展的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研究多集中于省、市级体育社团,主要是基于实践基础上分析,理论性的分析往往较少。
(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研究
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研究也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承担着我国各运动项目的管理。目前我国70个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托于21个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事业单位“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来运作。“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也是近年来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争论的焦点问题。目前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研究集中于对其运行状况的分析、对其发展趋势和发展途径的探讨,以及从法学的角度对其性质的讨论。
1.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现状及发展途径
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重点课题《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现状及发展走向》通过问卷和访谈等方法对全国性体育社团进行了调研。将全国性的体育社团分为单项体育协会(如:篮球协会、排球协会等)、行业体育协会(如:火车头体育协会)、综合性体育协会(如:体育基金会、体育科学学会)。其中单项体育协会占调查总数的73%。对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类型、发起成立方式、负责人概况、兴办经营实体的情况、章程建设、宣传、举办公益性活动、经费来源、财务制度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研究中提出全国性体育社团总体上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管理都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创建一系列完善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是我国全国性体育社团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11】还有学者运用社会学的社会分化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对我国全国性体育社团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提出全国性体育社团地位的明确和职能的明晰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政府主导下,全国性体育社团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从而获得社会资源和相应的管理权威是其必然的发展走向。对不同类型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发展途径也进行了分析。【12】
李晴慧认为体育社团的发展是体育社会化的必然途径。目前,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体育由上层建筑划入第三产业,尤其是竞技体育,初始就显示出了巨大的经济潜力,给一批“集政府、社会、企业”三种功能于一体的项目管理中心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本应作为“过渡机构”,逐渐把项目管理权转交给协会的管理中心,凭借其政府与社团的双重身份,不断膨胀,从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牢牢控制着各项目,朝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成为体育管理社团化的主要阻力。另外,政府的不鼓励、社团领导缺乏社团意识、社团法律环境的缺乏等也是体育社团发展中遇到的问题。【13】
这些研究通过对目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提出单项体育协会的发展对策和发展途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学者运用近年来兴起的社团、非营利组织等相关理论对体育社团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的趋向。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研究中存在借用相关理论的痕迹,从体育社团自身的运行机制出发,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还不够。
2.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定位及法学分析
近年来,随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与俱乐部之间矛盾的突出,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尤其是开展职业联赛的项目(如足球协会、篮球协会)的讨论较多。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协会的组织定位、功能、作用等方面的讨论。郭成刚提出协会章程与实践冲突。他认为作为具有行政权力的中国足协,既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者,是典型的运动员、裁判员二合一。中国足协目前自身的性质定位已难以适应足球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职业联赛市场、法制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足球管理组织进行重新构建。【14】郁静提出中国足协实际上就是国家体育总局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一个班子两块牌子,中国足协在发展思路上,应以行政事业性、实体管理型逐渐向纯社团性的协会实体管理型发展,建立纯社团性的协会管理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历史必然要求,且具有政治、经济、技术等可行性,是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单项运动协会管理体制的理想模式。【15】
马志和提出我国单项运动协会内生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双重性格,在现阶段有利于运动项目的稳定发展。单项运动协会具有维利功能、沟通功能、服务功能、协调功能、自律功能和管理功能。未来单项运动协会的目标模式是社团型法人,但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变迁的路径取决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策略性选择。变迁的动力来自于体制内外,发展的途径为合作模式。【16】
吴晗晗对单项体育协会的性质和组织定位进行了法学分析,认为单项体育协会作为各运动项目的管理者,其管理权力的来源有两种形式:一是体育法律、法规的授权;二是通过契约获得的自律管理权,其中以体育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主。但由于我国体育法律、法规未对其授权进行列举式规定,致使授权范围不明,易发生权力异化现象。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采用列举式规定,明确单项体育协会的授权范围,防止其权力异化。吴晗晗提出单项体育协会由于其权力来源的非单一性和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在现实中表现出其法律地位的多样性,且存在“竞合”现象,致使在实践中,依据行政主体理论难以界定其处罚行为的性质。因此,应借鉴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行为判定说理论,制定不同的标准,界定其处罚行为性质,从而为妥善地处理当事人与单项体育协会的各种纠纷提供理论依据。【17】
以上这些研究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性质、地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发展的对策。另外,关于单项体育协会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的探讨,也集中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编写的体育改革文集中。这些来自于各项目协会管理者的基于实践基础上的思考,也给本文的写作带来很大的启发。
(四)对我国体育社团研究的简要评述
随着我国体育社团组织的快速发展,我国学者对各类体育社团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揭示了我国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状况及面临的问题。反映出学者们从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对体育社团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的趋势。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
1.关于体育社团的分类方法还需进一步探讨。目前我国体育社团的分类有许多角度,或依据体育项目的特点,或运用社团和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分类方法,这些分类方法难以反映出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组织、事业单位间的复杂的交织关系,难以揭示不同类型体育社团的运行机制及运作的内在逻辑。
2.目前体育社团的研究中侧重于实地调查和基于实践基础上的对策性分析。虽已显现出学者们从多学科角度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的趋势,但目前理论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以往的研究中,往往缺乏相对统一的理论分析视角,难以对体育社团现状、其现象背后的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对体育社团在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事业治理模式中作用、体育社团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发展途径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
二、国外体育管理体制及体育社团相关研究概况
在西方发达国家,各类体育社团组织是开展体育活动的主体。最基层的体育社团组织是各类体育俱乐部,是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18】在法国有接近1/4的人口,在德国有接近1/3的人口,在丹麦和芬兰有超过40%的人口,经常参加体育俱乐部的有组织的体育活动。世界各国由于管理体制、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在体育管理体制、体育社团组织的作用、体育社团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等方面都是不同的。
(一)各国体育管理体制和体育社团组织的概况【19】
世界各国的体育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管理型;以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由政府管理为主的政府管理型。不同管理体制的国家,体育社团与政府组织间的关系不同,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同。
1.社会管理型:以美国为代表的体育管理体制和体育社团
在美国,“总统健康与运动理事会”是涉及体育管理最显著的联邦政府机构,但是它并没有管理体育事物的职能和权威,它的主要作用是信息传播和健康宣传。政府中没有专门的体育主管部门,也没有单一、垂直的权威机构来负责协调体育的全面发展。政府对职业体育主要通过立法、特殊政策等来支持;对业余体育主要通过非固定的经费支持、政策鼓励、提供体育场地和设施等来支持。
专门的体育社团组织和私人企业在体育运动发展中扮演着主要角色。美国职业体育高度商业化,主要通过非营利性的民间体育组织——职业体育联盟(具有行业协会的性质)来实行具体管理。职业体育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委员会,由各职业队的业主组成,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拥有反垄断豁免权,因此可以决定职业队的分布和数量。
美国的业余体育也主要通过学校系统的体育协会、美国奥委会、业余体育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来管理。联邦政府对业余体育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政府不直接向业余体育提供财政拨款,只是对某些计划提供补贴。但在政府中有多个部门负责为大众体育提供各类体育场地和设施。
美国奥委会是一个非营利的民间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有关的各项体育活动,并处理涉及奥林匹克运动的事宜。美国政府不向美国奥委会提供固定的资助,而是通过立法对奥委会的标识等加以保护并给予支持。奥委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赞助,电视转播费、发行纪念品和纪念币以及募捐等。
近年来,美国有学者和政府官员呼吁联邦政府协调国内职业体育发展,以提高美国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中的成绩。
2.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型: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体育管理体制和体育社团
德国是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体育的一种结合型管理体制。政府和社团在体育事业中的作用各有侧重。在德国,体育社团是德国体育的基本组织。德国体育联合会、德国奥委会、德国青年体育会等体育社团在体育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对于体育社团及体育活动给予经费、政策支持。从总体上看,德国体育组织主要依靠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这一方面保证了体育组织的基本活动经费,另一方面也使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影响体育组织的政策。
日本是政府与社团组织共同管理体育事业的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日本,既有从上至下的政府组织负责体育事业(文部省体育保健科及各地方的体育保健科),也有各类体育社团组织负责开展体育活动。政府与社团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以日本最大的全国性体育协会组织——日本体育协会为例。日本体育协会接受日本文部省的领导,根据政府的体育政策开展体育活动。但是日本体育协会的独立性非常高,对政府给予的经费支持的依赖性很小。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注册、开展培训、企业赞助等。协会的领导人,除一名专职的领导者来自于政府派遣以外,其他大多为不领薪水的志愿者。这种模式一方面可以贯彻政府的体育政策,另一方面也使专业性的体育社团组织可以独立、灵活地开展各项工作。
3.政府管理型
政府管理型是指主要由政府管理体育事业的模式。体育事业由全国到各地方的专门的政府组织进行管理,政府在政策和经费上发挥主导作用。目前朝鲜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是这种模式。我国目前还属于政府管理型,有从上而下的政府管理体系,体育事业中政府在经费、政策等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社会组织逐渐承担起一些管理职能,但是多从属或依附于政府组织,自身的独立性较弱。
综上所述,无论是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还是转型国家,政府和社团组织共同进行体育事业管理是普遍的趋势。在体育事业中,政府和社团间的关系没有统一的模式。体育管理的模式主要是由各国的历史文化、政府对体育作用的认识、体育在各国发展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但是,体育社团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较为独立地开展各项活动、与政府间已形成了制度化的关系是大多数国家体育事业的主要特点。
(二)国外体育组织和体育社团的相关研究
各类体育社团是各国开展体育活动的主体。国外体育社团的研究,常常包含在体育组织的相关研究中。就目前收集到的文献来看,国外体育组织的社会学研究主要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
《法国体育组织的社会学研究》【20】介绍了法国体育组织和体育组织的社会学研究情况。法国体育组织的社会学研究主要围绕着三个参数展开:体育社团的策略、结构及相关决策的决定过程。
另外,P.Chifflet认为体育联合会和体育俱乐部同诸如法国奥委会的管理性组织之间存在相互联系,作者建议基于三种文化的基础上分析它们。联合文化,权力属于领导者。公共服务文化,政府选择行动者。管理文化,管理和责任的自治处于第一位。通过这三种文化类型,可以观察到体育组织中的变化。
《理论多样化和体育组织》【21】简要地介绍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系统理论、权变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人口生态学理论的发展脉络,以及运用相关理论对体育组织进行研究的五篇论文。其中两篇文章是与政府体育组织有关,一篇是审视英国政府体育组织结构安排的变化。他们运用权变理论家的传统的结构方法进行工作,意识到代理者和环境对于组织特征的产生和变化的重要性,通过组织的大小、环境、文化和意识扩展了权变理论的研究。
另外一篇是Horch运用权变理论的方法进行的研究。文中提到:Pfeffer and Salancik运用“资源依赖理论”解释政府代理和体育组织间的关系。然而正像Horch指出的那样,在争论这些类型时,经常被忽视的是组织成员抵御在接受政府资金而失去自治的影响。但是Horch也被批评没有考虑到抵御社会的压力以适应政府要求的战略性回应。
加拿大体育组织的研究,显示在过去的20多年里,负责加拿大业余体育的体育组织变得越来越政府化,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化是同不断增长的向社团提供的政府资源,以及同体育社会组织、政府、半政府机构(如:健达教练员协会、全国运动娱乐中心、体育市场协会)之间的相互依赖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来,权变理论对组织前后变化的影响研究包括:资源的提供、互相依赖的程度、社团的规模、组织的技术。如:Staw和Szajkowski认为资源的缺乏或重组对结构安排都能产生影响。在加拿大,政府得到的财政资源首先投到组织中的人力资源和项目领域。这种形式意味着组织内的专门化更强,这种专门化是科层结构的一个组成要素。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组织的结构以及策略和环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经常发生的属性或关系群,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以致于某种属性的成效意味着其他属性也会发生。Hinings和Slack首先对加拿大的全国性体育组织进行了分类,通过对这些组织分类,他们指出在他们所收取的36个样本中,其政府化形式是多样化的。一些社团所表现的是职业政府化,还有一些表现的是工作流似的不定期的政府化的特征,还有19个组织结构是没有政府化。Hinings和Slack提出虽然加拿大体育社团朝政府化结构形式有所发展,但这种趋势的影响是不同的。Miller提到的组织的结构对信息的流动和人们的交流有极大的影响,它引导着协作,指定协调模式,分配权利义务,规定正式和复杂程度。【22】对于加拿大女子冰球体育组织变迁的研究,从外部环境压力以及组织战略选择来分析影响组织变迁的因素及对组织产生的影响。【23】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国外体育组织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运用组织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政府体育组织以及不同类型的体育社团组织进行分析。研究主要集中于不同类型的体育社团组织间的关系,体育社团组织与政府体育组织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组织的内外部环境等对组织生存策略和组织变迁的影响。
对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体育社团与政府体育组织及其他体育社团、体育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尤其关注环境的变化对于全国性体育社团组织运行的影响。因此,这些国外体育组织的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为本文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有意义视角,并带来很大启发和有意义的借鉴。
三、社会合法性相关研究综述
(一)社团的社会合法性研究
在分析我国社会团体时,高丙中先生拓展了合法性的分析视角。他认为合法性不只是一个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更是一个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合法性不是一个不被(司法部门)追究的问题,而是要被(社会)承认的问题。我国社团的生成并不必定表现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赢得一定的承认,就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就能够开展一定的社会活动。因此,基于中国的社会团体在近20年的发展中表现出与社会秩序的复杂关系,根据文化多元主义将承认引申为群体和群体的关系(平行的承认)、当权者与被统治群体的关系(上对下的承认),根据对社团表达承认的主体为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各种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上的个人,将社团分为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的社团。
社会合法性是指因为符合某种社会正当性而赢得一些民众、一定群体的承认乃至参与。社团的社会正当性主要有三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符合社会合法性的社团主要是指在合乎当地的文化传统、共同的利益、共同的价值规范基础上形成的民间社团。并提出社会合法性不仅对那些因此而兴起的民间会社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也是其他一切社团开展活动的基础。
行政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其基础是官僚体制的程序和惯例。社团的行政合法性在于某一级单位领导的承认,他们的承认往往自然延伸为参与。
政治合法性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它涉及的是社团的内在方面,如社团的宗旨、社团活动的意图和意义,它表明某一社团或社团活动符合某种政治规范,即“政治上正确”,因此是可以接受的。【24】一个组织可能在其中一个领域获得了合法性,也可能在四个领域都获得了合法性。【25】
这种多向度的“合法性”视角,成为目前人们分析社团、非营利组织的一个切入点。学者们将它运用于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的分析。如陈洪波认为从中国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来源来看,在当前的中国,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赋予者可以概括地分为两类:政府与社会。社会赋予的合法性是指非营利组织能否得到社会认可。而能否得到社会认可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合法性。有些非营利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们的社会合法性来自传统,典型的有农村中的民间会社和宗族公益组织、城市中的行会与同乡会等。二是文化合法性。以中国目前的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为例,在我国,历来有“济危解困”的伦理观,慈善的观念和行为也源远流长。【26】
谢海定运用多向度的合法性分析视角,对我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民间组织具有社会合法性而面临法律合法性困境的原因和解决途径。【27】
(二)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研究
人们对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问题研究较多,如《社团组织应突出加强社会合法性》【28】分析了行业协会社会合法性不足的原因:由于覆盖面窄,管理资源紧缺,掌握的企业和行业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综合性的协调功能。又由于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所导致难以代表广泛的本行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管理权威不足。
余晖认为,社会合法性不足是我国目前大多数体制内“脱胎”而产生的官民不分的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治理机制缺乏有效需求的根本原因所致。由于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大都延伸了部分政府的管理职能,而且协会领导又无例外地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这就使得绝大多数行业协会难以形成一个面向全行业所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另一方面,协会领导大都缺乏企业家式的创新激励,难以在保持其行政合法性的同时,努力扩大其社会合法性。【29】
在对温州市行业协会组织的考察中,王诗宗运用高丙中先生的社会合法性的内涵对温州商会的社会合法性基础进行了现实分析,温州的商会拥有各种社会合法性的基础、传统、惯例和共同利益。在温州商会的社会合法性获得过程中,政府支持和商会自身因素都是不能缺少的。只是当这两方面因素较为有利时,原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因为有效性而出现正反馈,合法性基础在合法性获得过程中被加强了。【30】
李景鹏提出官办协会的社会合法性问题,正是由于“官办”而又“官控”,于是便产生了官办协会的社会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协会的生命力的问题。他认为社会合法性就是指其成员对它认同的问题,就是说作为协会成员的各个企业,是否承认它、是否愿意参与它所组织的活动、是否愿意接受它的领导的问题。如果不愿意,就说明协会缺乏社会的合法性。而一个协会如果缺乏社会合法性,它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说缺乏强大的生命力,甚至会名存实亡。并且提出了“自治”、“自立”对于组织合法性的意义。他认为,一个协会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并得到认可,就必须在代表企业利益和为企业服务方面真正做出成绩,使企业得到实惠。而作为官办的协会,其所考虑的重点则是如何为政府带来方便和利益。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使协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必须给协会注入社会合法性,也就必须变“官控”为自立和自治。【31】
(三)社会合法性研究的简要评述
我国学者在研究中国的社团组织时,基于社团组织与社会秩序间的复杂的关系,根据对社团组织表达承认的主体的不同,将单向度的合法性(下对上的认可、支持等)问题,拓展为多向度的合法性研究。高丙中先生侧重于从社团不同生成途径的角度来分析,符合社会合法性的社团主要是指符合地方传统、当地的共同利益、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而产生的民间会社。
人们在运用社会合法性来分析行业协会时与高丙中先生的社会合法性含义有所不同,并不是从协会的生成途径的角度来考察,主要是根据对行业协会承认、认可的不同主体来界定的。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是指行业内成员的承认、认可和支持。
人们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的考察,提出了许多影响行业协会社会合法性的因素,如组织资源、组织作用的发挥、利益代表性、领导者能力、政府的支持、与政府的关系等因素。这些分析分散于不同领域的行业协会的研究中。目前研究中,往往并没有系统地阐述社会合法性的内在的理论维度,人们还没有提出一个较为系统的行业性协会的社会合法性的分析框架。因此在对全国性体育社团(也属于行业性社团组织)进行分析时,难以直接将目前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的相关研究结果作为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分析框架,用于对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分析。在对全国性体育社团进行分析时,首先需要建立起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分析框架。
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是在合法性内涵的基础上,依据对其承认、支持的主体的不同而提出来的。因此,本文在对合法性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尤其借鉴比瑟姆的合法性理论框架,结合全国性体育社团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