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体育法学的研究领域
体育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应用科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体育法学应该有自己的学科体系作为支撑,有其独特的研究范围。
需要明确的是:首先,体育法学的范围不是体育法律规范的范围,作为一门学科,体育法学的范围远远宽于体育法律规范的范围,体育法学还要研究体育中的法律现象。其次,体育法学研究的不是所有与体育有关法律问题的简单相加,因为与体育相关的许多法律问题是普通的民事、刑事法律问题,如辽足队员曲乐恒与张玉宁因车祸产生的赔偿诉讼虽然与体育有关,但是由民法调整,并不是体育法的调整范围。体育法学研究的是体育行为在法律和法学上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导致的体育行业或体育产业的特殊性, 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的体育社会关系。
那么,这里所指的“一定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我国体育法研究对此并无定论,我们只能借鉴国外体育法学的经验和我国体育法研究的实践试图找出这个范围。
普通法国家体育法学研究的热点包括体育中的性别平等、种族平等、残疾人权益、反垄断和体育社团独立、运动员权益、体育经纪、反兴奋剂、意外伤害和风险管理等,研究的方向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宏观的研究多涉及宪法、行政法以及部分经济法领域;微观的研究多涉及体育经纪、劳资协议、社团章程、意外伤害和风险管理等具体的民商事活动,此类研究可以是某一方面的综合性实务研究,也可以是某一具体法律实务的深入研究,甚至细化到具体商业模式、免责声明和合同条款的设计。
英国Michael J.Beloff、Tim Kerr和Marie Demetriou所著的Sports Law的内容包括:导论——体育法的性质概览,与体育相关的法律的基本框架,体育竞赛的参赛资格,参与者的权利,比赛规则,比赛转播、市场营销与竞争法,体育运动中的纪律处罚程序与救济,体育领域法律纠纷的解决。
英国的Gardiner Simon主编的Sports Law至2006年已经发行了第3版,包含以下内容:体育管理的历史和文化视角;体育管理:国内、欧洲和国际的视野;对体育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体育领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体育领域的兴奋剂问题;体育与经济;体育与竞争法;体育与知识产权;体育市场、主办方和隐性营销;体育与雇佣合同;体育与反歧视;刑法与体育参与者暴力,侵权、补偿和体育暴力的替代性纠纷解决;观众、参与者和体育场。
美国的Paul C、Weiler等所著的《体育与法律——案例,材料与问题》(Sports and the Law: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的内容分别为:职业运动队官员与体育最大利益,构建体育运动员市场,从合同到反托拉斯法,从反托拉斯法到劳动法,劳动法与职业体育中的集体谈判,运动员经纪人,特许、联盟和共同体,职业体育中的垄断,大学体育,体育中的个人,体育中的人身伤害。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研究更注重司法实践,更多实用主义,强调实践理性,因而在学科体系的建构上并没有倾注太多的精力,这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研究有较大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更多侧重于理性思辨,更注重整体性。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但两者仍有着相当大的互补性。事实上,国外的体育法研究中也有了一些初步的体系化特征,通过一些具体的研究,也理出了体育法的一些基本规律,为体育法学部门法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素材,做了较好的铺垫。
当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一些重点、热点问题如下:(1)体育法学基础理论:体育法体系的科学建构、体育立法的配套与完善、体育法制建设、修改现行《体育法》相关问题研究、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等。(2)体育民商法:运动员的人格权商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体育伤害的侵权责任、体育合同等。(3)体育刑事法:竞技体育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体育裁判的职务犯罪、体育伤害的刑事评价等。(4)体育行政法:对《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研究。(5)体育经济法:体育保险、体育彩票。(6)体育程序法:体育纪律处罚程序、体育纠纷解决机制。(7)其他相关体育法问题研究:职业体育的垄断问题、体育中的劳工关系、比较体育法、奥林匹克法律问题研究。
通过对普通法国家和我国体育法研究范围的介绍和评析,可以认为,体育法的范围应包括体育法基础理论、体育实体法和体育程序法。体育法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对体育法的概念、特征、渊源、范围、效力等的研究。体育实体法包括体育宪法、体育民商法、体育刑法、体育行政法等。体育程序法包括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程序、体育调解、兴奋剂调查程序、体育仲裁、体育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