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体育法学发展简要历程
2002年5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世界体育论坛上,世界体育科学与体育教育理事会主席哥德兰教授在演讲中提到:“体育法也是一个学科。十五年前,谁会讨论体育法这个学科呢?而今天我们有了这方面的专家。”可见,体育法在全世界都是新兴学科。
一、世界体育法学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近代体育法规是随着近代体育的形成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相继成功之后,体育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与教育一同在资产阶级国家的许多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和肯定,国家对教育的干预日益增强,终于导致了单独体育法规的产生。近代的体育法规主要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法令,国家以法律和法令的形式对学校体育做出全面的规定,表明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随着现代体育的发展,各国体育立法不再局限于学校体育方面。一战以后,逐渐发展为带有综合性质的体育基本法,内容一般包括对体育目的、管理体制、体育组织、经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
战后全球(尤其欧美等国)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体育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虽然各国情况不同,但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进程,法律开始在体育中扮演重要角色,最为明显的是美国、澳大利亚和西欧国家——在体育高度发达的国家,法律对体育的介入非常明显。1950年,美国颁布了《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
20世纪70年代,各国掀起体育立法热潮,很多国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自己的体育法。20世纪70年代以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有体育立法,包括英国《身体锻炼和休闲活动法》(1937)、意大利《体育法》(1942)、加拿大《身体锻炼法》(1942)和《身体锻炼和业余体育法》(1961)、日本《业余体育法》(1961)、瑞士《体育法》(1972)、希腊和法国《体育法》(1975)等。从70年代后期开始,通过体育法或重新制定体育法的国家数量急剧增加。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业余体育法》,芬兰(1980)、法国(1984)、意大利(1984)、西班牙(1988)通过体育法。90年代初,几乎所有东欧国家都颁布了体育法。各国颁布的体育法各有特点,但多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国家在发展体育和运动方面的责任;发展体育和运动的目标和任务;国家体育运动的组织结构;体育运动的经费保障;体育管理者的培养;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各级地方体育机构的作用;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等。除了这些基本条款之外,在一些国家的体育法中,还对发展学校体育、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纳税以及体育经营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职业体育和大众体育的繁荣对于体育中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要求。随着体育立法的发展,系统化的体育法学研究开始产生。
20世纪70年代,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大学就开设了专门的体育法学课程,出版了体育法专著,从事体育法研究和实务的学者、律师及组织不断出现。
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在雅典成立,成为推动和促进体育法研究国际交流的重要组织,该协会每年举办国际体育法大会,探讨的问题有体育法与一般法的区别、体育权利在全世界范围的巩固、欧洲的体育与法律、体育法的国际运用、体育管理的法律结构、体育活动的法律责任、体育纠纷的解决、体育法与道德、运动员权利。
目前,在美国等国家,体育法学专业研究机构大多设立或附属于大学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机构,相当多的法学院设有体育法的课程甚至学位教育,在大部分的体育管理、体育市场等专业学位教育中都包含了体育法学的课程教育。体育法学专业人才在司法实践和体育商业活动中占据重要位置。体育法学在实务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已经相当普遍和成熟。值得注意的是,受国家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文化传统的影响,特别是受法律专业教育背景和判例法传统的影响,美国等普通法国家的体育法学研究者特别注重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因此体育法学的有关研究中对判例的分析和讨论极为丰富,主要关注判例做出的法律依据、逻辑推理、历史背景、经济和社会影响、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的研究,并善于总结和提炼其中的规律和原则。相对来说,这些学者并不关注体育法学作为学科的特殊性或作为学科的体系完整,而关注法律在体育领域适用的特殊性。
二、我国体育法学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随着西方体育的传入,尤其是20世纪初,伴随中国教育与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逐渐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壬寅学制》,此系第一部政府对学校教育中的体育做出要求的法令性文件。1903年的《癸卯学制》是全国范围真正得以实施的学制。国民政府时期,近代体育体制的雏形逐渐出现。1923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小学课程纲要》,改“体操”为“体育”,扩大了体育的实施范围。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体育而专门制定的法令。1932年又颁布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该方案在体育行政机构的地位、场馆建设、体育经费筹措及体育师资培训方面都有所涉及。1941年公布了《修正国民体育法》。另外,《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中小学卫生教育设计委员会章程》《民众业余运动会办法大纲》等都有关于体育的规定。还有在各种不同的教育、体育会议上,许多著名的政治家、体育家针对当时的体育状况,发表自己的看法,并通过大会形成议决案,这些议决案形成了中国近代体育法规的基础。
但是,我国系统的体育法学研究,则是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于善旭将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1995年,中国体育法学开始建立与初步发展时期。这个时期随着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国家在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提出了加强体育法制和体育立法的要求。1980年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体育法,一些体育工作者开始了体育法的研究。1984年,石刚发表了我国第一篇体育法学论文《体育法学》。1985年,在全国体育哲学社会学学术报告会上,首次进行了体育法学的分组学术研讨,对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学的一些根本性问题进行了研讨。1987年,《体育法学概论》内部出版,首次构建了我国体育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学科体系。
第二阶段,1995~2001年,中国体育法学加强建设与积极推进时期。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1997年初,国家体委颁布了《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也明显增多,1995年之前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发表的体育法学论文数量为80余篇,年均不足8篇,而1995~2001年的7年时间,发表的论文近300篇,年均近40篇,是过去的5倍。 1997年,我国第一本体育法学专著《体育法学概论》面世,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学初步形成。1999年开始,天津体育学院正式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设立了体育法学专业。
第三阶段,2001至今,中国体育法学日益扩大与逐步深入发展时期。在2001年申奥成功和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学者已经涉及一系列与国际接轨及与奥运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如运动员权利、反兴奋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体育新闻侵权等。
此阶段我国体育法研究取得的进展主要表现为:
(1)成立了研究机构
2003年3月27日,中国法学会正式批复成立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5年7月20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为体育法研究奠定了组织基础。一些高校也分别建立了体育法研究学术团体,其中包括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经济与体育法学研究所、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法学研究所、西安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和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这些团体在体育法研究中非常活跃,体育法学术会议也由早期的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发展为行政部门、学术团体和高校共同组织(见表1-1)。
表1-1 1997~2007年全国体育法学术会议
(2)学术作品有所增加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我国公开发表的体育法学术期刊论文已经有一千余篇,另外还有不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作品量的增长的同时,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有所拓展,紧贴时代脉搏。我国早期体育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对体育法制建设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理论框架建构,无暇顾及具体问题研究。当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所涵盖的范围与领域越来越宽,已经从我国体育发展的全局性法律探讨,发展到解决体育领域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及对某单项体育立法的研究。
我国陆续出版了一些体育法学教材、普法材料和专著。《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及《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等反映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著作中,都将体育法学作为了一个专题内容。
(3)课题立项有所增加
在国家级和省部级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的体育学课题指南中,都将体育法研究作为重要内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中,体育法学研究也从零星课题向数量增加和领域扩展方向发展。
(4)研究队伍发展壮大
早期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主力来自体育领域,主要是各体育院校、体育院系和体育科研单位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目前,一些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学者及一些兼有体育与法律背景的学者开始进行体育法学研究,深层次高水平研究开始出现。一些法学专家开始关注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北大法学院贺卫方、姜明安,人大法学院杨立新、清华法学院张卫平、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等都曾针对体育领域的争议发表论文或见解。一些法律学术期刊刊登了体育法研究成果,《民商法论丛》为体育法开设了专栏;梁慧星在2003 年第4 号(第29 卷)的卷首语中指出:“体育运动已经成为一项蒸蒸日上的产业,北京申办2008 年奥运会成功,成为促进我国体育运动产业化的契机。但体育运动的产业化,亦即所谓体育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支持。为此,本卷新设 ‘体育法研究’ 专栏,发表体育法方面的研究成果。”
但是,目前总体来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与国外体育法学研究及我国体育实践发展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不足。目前,我国体育法学方面专著很少,显示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研究的深度有待于提高,内容需要丰富;研究力量不足,缺乏专门的学术团体,研讨活动和国际交流不够活跃。
首先,在专门的学术成果方面,现有研究数量有限,水平不高。总体来看,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仍处于基础阶段。目前,体育法学术成果有限。一项以中文体育核心期刊和6种其他国内体育专业学术期刊1999~2004年所发表的全部研究性论文为样本的研究表明,在8658篇有效论文中,体育法学只有2篇,在20个体育学科中排名最末。 除了量的缺乏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和法律基础都非常薄弱,大量的研究是对法条(大部分是行政规章)的重复和解释,或者简单套用一些法学、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空洞的政策口号比比皆是。如果体育法学不能对法律本身进行深刻的反省和深入的探讨,不能对体育的法治化和体育自身的发展发挥作用,不能在体育的社会实践中具有实用价值,所谓体育法学只不过是体育政策的宣传工具,最多也不过是普法宣传手册而已。
其次,该学科尚未为法学院普遍承认。我国体育法教学主要集中在体育院校和体育院系中,目前有二十多所体育院系相继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 虽然已经有些法律院系开设了体育法课程并开始进行体育法方向的研究生培养,但绝大多数的政法院校和大学的法学院系都没有开设体育法课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体育法学的研究者大多缺乏系统化的法学教育背景外,主要的原因是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体育法律实践十分单薄,体育法学研究难以立足,使得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多理论化的构想和探讨,缺少法律实践的检验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