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运会制度变迁中的秩序、认同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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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研究的分析框架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构造经济、政治和社会相互作用的众多约束,功能在于建立秩序,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15】。凡勃伦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习惯。康芒斯认为,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舒尔茨则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诺斯则认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制度的作用就是:“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定,从而构成一个社会特别是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诺斯将制度分为正式约束(或制度)与非正式约束(或制度)两种类型,并明确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青木昌彦将制度定义为在经济社会中被广泛认可的一定的规则。其具体形式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以及自发形成的结构,包括组织、风俗、约定、习惯做法等【16】。休·E.S.克劳福德(SueE.S.Crawford)和埃里诺·奥斯特罗姆(Eiiorostrom)在《制度的语法》一文中把对制度的看法归纳为三种,即制度是一种均衡;制度是一种规范;制度是一种规则【17】。

制度不是给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环境变化而发生变迁的。所谓制度变迁是指制度诸要素或结构随时间推移和环境变化而发生的改变,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其动力来自于对更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目的是更合适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结构。制度变迁的过程,也可以被理解为效率更高、效益更好的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或者是一种具有更高效率、更好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18】。制度变迁本质上是一个从制度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制度均衡的往复循坏发展过程。制度变迁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按照林毅夫的观点,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19】。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非均衡带来的获利机会。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其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类似于政府(委托人)与其他制度主体(代理人)之间的社会博弈,政府需要付出很高的信息成本。诱致性制度变迁则类似于其他制度主体(代理人)之间的竞赛,可以降低政府的信息成本。

制度变迁有两重含义:一是制度创新问题,即新的制度安排如何产生的问题;二是如何从旧制度安排过渡到新的制度安排,即新制度如何转轨的问题。制度变迁的发生要受到制度变迁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各种变量和因素的约束。从主体方面讲,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包括个人、集体和政府三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基本单位,他们参与制度创新的根本动机是获取外部的潜在利润。从客体方面讲,制度变迁要受到宪政秩序(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规范性行为原则)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现存的制度安排或制度安排结构的影响。尽管制度变迁受到不同的约束条件、不同的具体原因和现实表现,但导致制度变迁的终极原因是“潜在利润”的存在从而创新主体的最大化理性能得以实现;整个制度安排创新的过程,就是由潜在利润存在(制度不均衡)到创新主体实施制度创新,从而获取潜在利润和实现制度均衡的制度替代和转换的过程。

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分配方案。它的稳定存在说明各方的利益达成了均衡。但是当制度发生变迁时,即用新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制度安排时,不仅会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还可能导致利益的再分配。尽管总体来讲制度变迁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带来社会财富的一个增量,但由于利益的再分配,有些人得益,有些人受损,受损的人则会反对这一改革,最终可能会导致改革的失败【20】。

社会学学者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中,以王汉生、刘世顶、孙立平等对中国大陆的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其研究认为,制度“变通”是中国大陆制度运作和变迁的一个重要机制,并分析了变通的形式、变通产生的结构性条件、变通者的行为以及变通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制度变通是“在制度的运作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作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分的决策,从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行为或运作方式”【21】。变通是相对于原制度而言的,它不是对原制度的全部改变,只是一种部分的、至少在形式上仍与原制度保持一致的改变。

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社会学研究文献,对本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济学家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让本文作者对全运会制度变迁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进行了关注;王汉生、刘世定等对制度变迁中的“变通行为”研究,则为本研究分析利益主体是选用何种策略推动制度变迁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概念。本研究的分析正是在这些理论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展开的。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内涵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简称ST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里对主流企业理论的质疑和批判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世纪60至70年代逐渐盛行的主流企业理论认为,基于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这一背景,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对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富有法律上的信托责任,即管理者的行为要从股东的最大利益出发,股东利益优于其他人的利益。针对这一股东利益至上论,有学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同时,由于奉行股东利益之上的英国、美国等国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而更多体现利益相关者理论思想的德国、日本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经济却迅速崛起。在以上两种实践背景下,利益相关者理论日益受到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关注和青睐。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这个词语首次出现于斯坦福研究中心(现称SRI公司)1963年备忘录中的一篇管理论文。利益相关者概念最初被定义为:“没有他们的支持组织就不再存在的团体。”【22】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兼并接管浪潮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人们对利益相关者问题的关注热度激增,其中以R·爱德华·弗里曼的名著《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对利益相关者理论概念的基本特征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另外,弗里曼所给出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也成为了最为经典的一个定义,他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能够为组织目标实现所影响的人或者集团。”1988年,他又将利益相关者进一步界定为:“那些因公司活动受益或受损,其权利也因公司活动而受到尊重或侵犯的人。”20世纪90年代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别给出了各自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从1963年斯坦福大学的研究小组首次定义利益相关者算起,迄今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有30多种。所有这些定义都有一些合理性,各自反映了利益相关者一个侧面特征,但这些定义都存在着一个致命的问题,即都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

美国经济学家蒂尔曾这样描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我们原本只是认为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会作为外因影响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管理过程……但现实的变化己经表明,企业管理正从利益相关者影响迈向利益相关者参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不是经济管理领域所独享的理论,而是不断地启发和延伸到其他领域,特别对社会科学领域的启发非常显著。因此,随着这一理论的广泛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社会运用已经超出了“隐喻”的层面,而是在经济组织以外得到越来越广泛、具体的运用,“其他事业单位、组织和团体都相继运用这种方法来解决类似问题”【23】。

(二)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

究竟什么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谁能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探讨的焦点问题。西方学者研究利益相关者分类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以下两种。

1.多维细分法

多维细分法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利益相关者分类最常用的分析工具。弗里曼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和社会利益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层次很清楚【24】。对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利益相关者有:持有公司股票的经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和所有其他持有公司股票者等【25】。弗雷德里克则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对企业的政策和方针能够施加影响的所有集团”【26】。为了深入了解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及影响程度,弗雷德里克将利益相关者分成了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查克汉姆按照相关群体与企业是否存在交易性的合同关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型的利益相关者。

2.米切尔评分及其应用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学者米切尔和伍德提出了一种评分法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思路清晰,简单易行,受到了学术界和企业界的普遍推崇,从而大大推进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与实践。米切尔从三个属性上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分值的高低来确定某一个体或者群体是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何类型的利益相关者【27】。这三个属性:一是合法性,即某一群体是否被赋予法律上的、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二是权力性,即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三是紧急性。根据上述三种属性特征,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相应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他们同时拥有对企业问题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第二类是预期型利益相关者,拥有上述属性中的两项;第三类是潜在型利益相关者,是指只拥有上述属性中一项的群体。

杨瑞龙和周业安把已有研究归纳为三类看法:第一类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够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都纳入此范畴。第二类稍窄些,即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把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雇员、供应商、消费者视为利益相关者。第三类定义最窄,他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这与主流经济学中的“资产专用性”概念相关【28】。政治力量的运用、各种联盟的建立、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都有可能使利益相关者从各种状态下发生变化【29】。

虽然有关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同模式,但是西方理论学者的研究成果却给我们的研究以重要的启示作用。借鉴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并运用到我们实际的研究问题中去,本身就是对这一理论的丰富和完善。

三、博弈理论

(一)博弈论的基本理论知识

博弈论(Game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的失衡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任何博弈,都可以根据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约定,而划分为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30】。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公平(equality);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

博弈论的基本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函数、结构、均衡。参与人指的是博弈中选择行动以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决策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如国家、企业);行动是参与人的决策变量;战略是参与人选择行动的规则,它告诉参与人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行动;信息指的是参与人在博弈中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其他参与人(对手)的特征和行动的函数,是每个参与人真正关系的东西;结果是指博弈分析者感兴趣的要素的集合;均衡是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或行动的组合。上述概念中,参与人、行动、结果统称为博弈规则,博弈分析的目的是使用博弈规则决定均衡。

社会学家也倾向于将制度看作是博弈的解。瑞典学者伯恩斯说:“对抗与冲突,是在制度需求有分歧时,促进制度演化的推动力量,它往往成为一种激发器,激发新制度的建立。”他创立的社会规则系统理论认为,人类行为者(个人、群体、组织、社区、集体)都是社会规则系统的缔造者与传递者;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常常倡导相互矛盾的且声称是合法的规则系统,社会规则的形成过程充满了冲突与斗争【31】。

博弈论方法在制度演进分析中有两种用途,一是分析博弈者在一定制度结构下的最优行为,这种行为的净收益决定了博弈者是否产生改变现有制度的愿望;二是分析博弈者是否需要制度,是否需要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或某项具体制度。博弈的过程就是从各个人的制度需求集结成社会的制度需求的过程。当各个人制度需求一致时,就会出现合作博弈;当各个人的制度需求不一致时,就会出现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的均衡解,就是由各个人的不同制度需求集结成的整个社会的制度需求【32】。

(二)全运会制度利益相关者非合作博弈基础模型

在经济学中,学者把通过市场制度实现需求与供给的物品与服务称为“私人物品”。与之相对,那些通过政治制度实现需求与供给的物品与服务则被称作“公共物品”。体育赛事的两个基础性产品——现场演和直播表演均属于公共产品,衍生品种绝大多数属于私人产品,正外部性的产品既有公共产品,又有私人产品,因此可以认为体育赛事是具有较大公共产品性质的混合产品【33】。由于竞赛是混合产品,在运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方面有代表的模型主要有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

1.囚徒困境模型

囚徒困境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接受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个人都坦白,各判刑8年;如果两个都抵赖,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

对这两个嫌疑犯来说,最优的选择都是坦白,这是一种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所指的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虽然选择都不坦白对两个囚徒来说是最有利的,但每个囚徒都是理性的,他们会都不约而同地选择坦白,因为不论对方如何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坦白。囚徒困境反映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这就是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而且还说明一种制度或者体制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公共产品的供给就是一个囚徒困境问题。全运会作为综合性体育竞赛,即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一面又具有私人产品的一面。在全国竞技体育资源的非均衡性、稀缺性的限制下,各利益相关者均按各自最优决策行事,以达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各方的不合作,个体理性难以保证各利益相关者达到预期目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运动员、地方政府与教练员等多重利益矛盾与冲突凸显。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相互猜忌,加剧了盲目竞争,促使这些矛盾和冲突产生。同时,在面对改革的过程中要付出成本,而改革成果大家共享。因此,尽管各利益相关者意识到合作会比竞争带给自己更多的收益,但却没有人真正去改革,所以大家只好在都不满意的体制下继续生活下去。

2.集体行动的逻辑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演绎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说明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其原因是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倾向。奥尔森认为,如果由于某个个人活动时的整个集团状况有所改善,则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的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34】。集团越大,分享收益的人越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份额就越小,集团中的经济人或者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因此,从个体理性出发,并不能保证自发地、自然地产生出集体理性,个体理性张扬的结果可能是集体无理性;指望以个体理性为本位建构社会、集体的和谐的观点缺乏必然的逻辑;从个体理性走向集体理性,应是一个激励和强迫的过程,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35】。

四、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来自法律。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一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委托代理理论描述了一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委托人购买了代理人的服务与管理才能,但由于代理人掌控着具体事务,掌握着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从而有条件凭借这个优势来获得更多的私人利益,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因此,该理论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选择代理人并设计最优契约来约束和激励代理人,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效用【36】。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当中,委托代理关系是以契约的形式固定化,委托代理关系也被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即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37】。委托代理问题随之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使委托代理面临的主要问题。逆向选择是指代理人的条件享赋等信息不为委托人所完全知晓时,劣质人员较优秀者更易取得代理人资格,主要是指代理人的隐蔽信息或隐蔽知识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降低劳动努力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最大满足的现象,主要是指由代理人的隐蔽行为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是“和约后的机会主义”【38】。

由于全国运动会是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与的一个大型综合性体育竞赛活动,为实现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的重要平台。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通过国家纵向管理模式,实现国家竞技体育战略的层级代理关系。国务院将发展体育事业的任务委托国家体育总局来完成,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将体育事业的任务进行目标分解,委托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来实现各项目标。在我国的全运会竞赛制度委托代理关系中,发展竞技体育的目标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由此看来,这种政府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多层级性,政府和政府机构要兼顾上游委托人、下游代理人以及自身三重性利益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等多元化目标共容的难度大。当目标发生冲突时,机构代理人往往很可能选择损害公众利益、国家或政府利益而维护机构(或个人)利益。在国家治理中,没有任何“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地促使个人行为服从公共的利益”【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