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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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 熟悉纳税工作流程

思考问题 大华有限公司(单位网址为www.dahua2209.com)于2010年6月8日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决定于7月18日开业,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字号:2101031000000001012。

(2)纳税人识别号为210600000000088。

(3)组织机构代码为1299-X。

(4)法定代表人为孙俪,身份证号码为210103197808081221,住址为黄河大街5号,固定电话为8556×××××,移动电话为1313012×××××。

(5)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黄河大街120号。

(6)生产经营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黄河大街120号。

(7)邮政编码:110122,公司电话:6229×××××。

(8)生产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家电。

(9)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沈河支行,账号为020920091100708888。

(10)生产经营期限:2010年6月8日至2030年6月8日。

(11)从业人数:45人。

(12)经营方式:批发、零售。

(13)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4)行业:商业。

(15)财务负责人,刘颖,身份证号码:210102198008061222,固定电话:8656×××××,移动电话:1313042×××××。办税人员:张新,身份证号码:210102198008061223,固定电话:8656×××××,移动电话:1313032×××××。

(16)注册资本:500万元,共有二人投资,其中:

孙俪,投资金额:300万元,占投资比例60%,分配比例60%。

李江,投资金额:200万元,占投资比例40%,分配比例40%(身份证号码为21010319780808×××××,住址为和平大街17号,固定电话为8556×××××,移动电话为1333088×××××)。

(17)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8)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一次性摊销法。

(19)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

要求:根据上述企业资料练习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程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应遵循的法定步骤、规程及其先后顺序。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必须到税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纳税人资格,然后在产生纳税义务的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程序既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步骤,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的一般规则。我国企业纳税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

2.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停业、复业登记等内容。

2.1.1 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在开业税务登记法定期限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并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将填写完毕的报告书连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提交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

(2)填报“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任务登记纳税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具体格式如表2.1所示。

表2.1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续表

续表

表2.1填报说明如下。

1)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①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③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 公司章程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⑤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⑦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2份。

⑧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⑨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2份(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经贸委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⑩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5)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字迹应清晰、工整。

6)纳税人提交的全部复印件首页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7)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8)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①“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②“身份证件”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③“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④“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⑤“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⑥“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⑦“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⑧“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⑨“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3)等待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税务机关通过对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可以掌握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进而掌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的行业构成等税务管理信息。

(4)税务登记证的领取。税务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纳税人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领取行政收费票据,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1.2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如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等。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①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②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③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④ 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见表2.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补正。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表2.2 变更税务登记表

2.1.3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见表2.3),结清税款,缴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表2.3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1.4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表2.4),纳税人应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注销有关资料并核准后,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表2.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1.5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表2.5),并提供下列资料:① 税务登记证副本。②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③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④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⑤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表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3)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1.6 税种认定登记程序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见表2.6)。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种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之后,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做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表2.6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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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记账和查账的重要依据。从财务会计的角度讲,账簿、凭证主要用于核算企业的经济效益,反映企业的经济成果。从税收的角度讲,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载、核算应纳税额,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主要数据来源,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环节。

2.2.1 账簿、凭证管理概述

1.账簿、凭证的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而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保管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2.2.2 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填写发票购领簿申请审批表,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购领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3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就涉税事项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

1.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四种: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代理申报。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方式。

2.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主要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随纳税申报表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法对各税种的申报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应于其所延期申报税种的纳税期限终了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当办理零申报。纳税人进行零申报,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常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零”或“无收入”字样。

2.4 税款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缴纳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式缴纳税款。

(1)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2)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3)申报查定缴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册、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回答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开业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见表2.7),填写完毕并准备好材料后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税务机关填发税务登记证。

表2.7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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