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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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 熟悉税收基础知识

思考问题 什么是税收?税收由哪些要素构成?我国目前的税种有哪些?

1.1 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1.1.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与再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分配形式。

对于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① 税收目的是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一个国家要维持政权,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器,同时还要兴办各种必不可少的社会事业。这些都需要庞大的财政收入作为后盾。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之一,已被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并成为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需要的重要方式。② 税收体现特殊的分配关系。税收就是国家把生产者创造的一部分产品强制地变为国家所有的过程。这一过程会引起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转移,导致社会分配关系的变化。③ 税收的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企业和个人所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转为国家所有,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利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④ 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社会产品价值由生产资料+劳动者报酬+社会剩余产品(即C+V+M组成),税收不能以社会产品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报酬作为分配的内容,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税收分配的客体只能是社会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

1.1.2 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靠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和法规,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强制征税。强制性是税收的基本保障。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任何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可靠和最普遍的形式。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或支付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也不再直接归还给原纳税人。正如列宁所言:“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无偿性是税收三个特征的核心,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的特征。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对什么征税和征多少税,不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税收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税收的这种固定性使征纳双方都有遵照执行的法律依据,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并保护双方的正当利益。

税收的三个特征也被称为“税收三性”,它们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的税收所共有的特征,不随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

1.1.3 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同时其来源十分广泛,因此在筹集财政资金、实现财政收入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税收的基本作用是组织财政收入。国家通过税收,可以把分散在各部门的国民收入集中起来,以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需要。税收还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目前在我国,税收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在日本占91%,在英国占96%,在美国占98%。税收可以使财政收入得到切实保证。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它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靠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而取得的收入,这样便可以减少或避免拖欠和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不论企业是赢利还是亏损都必须依法纳税,这样,税款有相当大的部分就可以不受企业经营成果好坏的影响。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税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收入分配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平化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税收可以维护国家经济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适应国际经济组织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等规范性手段,加强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和发展引进外资、技术的规模、形式和渠道,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同时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4.税收为国家及企业管理提供经济信息,对各项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税收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税收的结构可以反映国民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同时,税收深入企业经济核算的各个环节,可以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通过税务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

1.2 税收的分类

我国目前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等。除个人所得税外,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确认所缴纳的税种。

税收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具有相近或相似特点的税种归并成若干类别,这样有助于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每种税的特点、作用,有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复合税制。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此标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分类方法。

流转税类,是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类是以各种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资源税类是以各种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及其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税类是以财产价值额或财产的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如房产税、契税等。行为税类是以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如印花税、屠宰税等。

2.按税收的计税依据分类

按此标准,税收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的税,如资源税。

3.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此标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把税额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商品价格之内,如营业税、消费税。价外税是税额附加在价格之外的税种,如增值税。

4.按税收是否可转嫁分类

按此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通过一定途径转嫁给别人负担的税种,如流转税。

5.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按此标准,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税,我国的中央税包括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由中央授予地方一定立法权,收入归地方所有,并由地方政府管理的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立法和管理都归中央,但是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3 税收的构成要素

税收的构成要素,也称“税法构成要素”,是指组成税收制度的共同要素。税收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减免税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个基本要素。

1.3.1 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在此注意区分两个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款的最终承担者或负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即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由自己负担;有时不一致,当税负可以转嫁时,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二者发生了分离。二者一致的为直接税,不一致的为间接税。

(2)扣缴义务人是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由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既不持有纳税人收入,也与纳税人无经济业务往来,而是在一定范围内代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通过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便利了纳税人税款的缴纳,防止税款流失。

1.3.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纳税客体,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征税。在此注意区分几个与征税对象紧密相关的概念:计税依据、征税范围和税目。

(1)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使用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

(2)征税范围,又称征收范围,是指由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具体内容范围,是国家征税的界限,体现征税的广度。

(3)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比如,营业税规定了9个税目。划分税目有两个目的: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征税,不列入税目的不征税;二是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在实际立法中,多以“税目、税率表”的形式将税目、税率统一明确地列示。

1.3.3 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类型。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我国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都属于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以下几种: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累进税率理论上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目前常用的累进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为固定税额,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的实物量,如面积、体积、重量、件数等,规定固定的征税税额。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在具体运用上,定额税率又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三种形式。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采用的是定额税率。

1.3.4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是纳税环节的一种具体形式。例如,现行消费税中除卷烟以外的应税消费品都是一次课征制。

(2)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例如,现行增值税就是多次课征制。

1.3.5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国家开征的每种税都有纳税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月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和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

(2)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季度预缴。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都可以顺延。

纳税期限的确定还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时间两个法律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确定了时间才能确定属于哪个纳税期间。申报纳税时间是指纳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计算税款并办理纳税手续、解缴税款的时间。

1.3.6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纳税地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机构所在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劳务提供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劳务提供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3.7 减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与减税、免税有直接关系的还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两个要素。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减税、免税是减轻税负的措施。与之相对应,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征税之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加成是加成征税的简称,是对特定纳税人实行的一种加征几成税额的措施。

1.3.8 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它是用来保证税法的贯彻执行的。

纳税人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欠税、抗税和违反税收征管法等。针对纳税人的这些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不同,分别采用批评教育、强行扣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罚。

回答问题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与再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分配形式。税收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减免税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个基本要素。我国目前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等。除个人所得税外,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确认所缴纳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