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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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项目采购的方式

项目采购也可以称为采购项目。我们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项目采购的对象是什么,二是采用什么方式来达到项目采购的目的。

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将采购对象根据不同性质划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货物是指原料、产品、设备,固态、液态或气态和电力。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等建设及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三种采购对象的性质差异较大,所以在采购时一定要区别对待。

目前,通常采用招标投标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方式,来达到项目采购的目的。

1.1.1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概述

1.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概念

招标投标通过竞争,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从招标人的角度看,招标是一项特定的采购活动,须通过公开的方式提出交易条件,以征得卖方的响应。买方须着重分析采购方案,确定招标程序与组织方法,对所需货品及实施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及规格等提出详尽要求,对招标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并具体实施。从投标人的角度看,投标是利用特定的商业机会进行一种竞卖或获取承包权的活动,是对招标行为的一种响应,是卖方为获得较大货品供应权和建设项目承包权而响应招标人提出的交易条件。卖方需要深入地研究买方提出的各项条件,并以响应这些条件为前提而确定投标方案,确定价格、技术措施、投标策略及竞争手段。

在这种采购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由投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相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评标后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采用招标投标这种采购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招标投标正是在市场规则下,由于交易的复杂性而产生的专门促成并优化交易的行为,在市场竞争领域里作为市场机制的手段,促成交易的优质完成。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

2.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种类

国际上采用的招标方式大体有三种,即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谈判性招标。① 竞争性招标也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意味着所有具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参加竞争,包括国内、国外的竞争者,没有任何限制条件。② 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意味着招标范围相对缩小,一般采取邀请部分投标者的方式进行。③ 谈判性招标也称议标,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招标投标方式。

凡属《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及第二条规定的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都不得采用议标的方式。不同的招标投标方式体现了不同的竞争程度。政府及公共采购的性质决定了应该选择竞争程度高的招标投标方式。因此,具备条件的采购实体必须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谈判性招标因为透明度低,容易发生非法交易和腐败问题,只有技术复杂、涉及国家机密和专利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等不适宜进行竞争性招标的,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才能采用谈判性招标。

3.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应用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就其商品交换择优选择的意义及其外在形式,可以说,在我国悠长的历史中早有应用。从明朝的工程建筑包工不包料的承包雇用制,到清朝在建筑工程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中,融进了在承包房舍建造等工程时,进行招商比价的方法,通过招商比价获得对房舍建造的承包权。在近代,随着国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成熟与发展,招标投标这种高级的、规范化的市场交易方式体现了资本主义发展经济与开放市场的需要,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使招标投标被工业发达国家广为应用并充分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工程由业主进行征招承包而转向政府的组织行为。应该说政府行为的介入,使这种征招承包体现了一定的招标的意义。“建筑师事务所”的出现,使政府的管理行为走向规范化,促进了招标投标制的形成与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商品生产与交换方式均受到了限制,导致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及各类要素市场得不到发展。

改革开放的大潮,荡涤着中国整个经济领域,封闭的计划经济不断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过渡。由此而带来商品竞争的日趋激烈,推进着市场经济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发展。大力推广与开展招标投标的客观经济环境也随之产生。

1.1.2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特点

1.组织性

通过招标采购项目需要有固定的组织人。此组织人可以是项目的买方自行成立招标组织,即自行招标,但自行招标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此组织人还可以是项目买方的委托代理人,即招标机构。

招标的组织性还体现在招标的时间和地点需固定(除极特殊情况外),招标的规则与程序均需固定。例如,国际通用并已为各国确认的招标程序为开标前期准备、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2.公开性

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表明交易规则和交易条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公开宣布投标人及其报价、交易期限和交易方式。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就是为了广泛寻求投标人及潜在的投标人。招标交易的公开性特征使合格的投标人以均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3.一次性

招标与投标的交易过程既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也不同于公开询价与谈判交易。投标人参与投标采用的是一次性秘密报价方式。投标书在递交之后,一般不得撤回和修改。与一般贸易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这种方式没有讨价还价的过程。

4.公平、公正性

公平、公正性体现在:对待各方投标人一视同仁,以无歧视原则维护各自权益;以综合评价最优来科学地选择中标人;以上述三性来保障公平竞争。为保障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公正性,可以采用上级主管部门的鉴证、两个以上律师见证、公证等方式,保证招标过程依法执行,从而使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上的保证并确保招标的公正性。

1.1.3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意义

1.创造一个择优的竞争环境

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为了获取商机,只能通过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展开竞争,才有可能中标,体现了商机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正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

2.保护国家利益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这对于节约和合理使用国有建设资金具有重要意义。在国有资金采购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能使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环境中运作。这项活动参与者众多,竞争性很强。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对于有效消除采购活动中的幕后交易、从源头上抑制国有资金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 国有资金来自人民创造的财富,来自纳税人的贡献。保证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不仅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②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利用招标投标的竞争作用,确保这类项目的质量及投资效益,体现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

4.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在招标投标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投标主体(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等。

5.提高经济效益

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招标与投标同样也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共有的特点,即追求综合效益最大化。无论是招标主体或是投标主体,在交换过程中,都是在这一目的的驱使下采取各种行动的。作为买方和投资方,由于利益驱动,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希望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价值,特别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必然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以寻求物美价廉的商品,实现自己的最大化效益。这决定了买方必然要采用最佳采购方案及有利的交易方式,从而达到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即投资综合效益的最大化需求。而作为卖主、供应方与承包方,为使自己的货物或服务在市场中打开销路并占领市场,同时排斥并夺取竞争者的一部分市场,必然不遗余力地寻求占领介入市场的最佳切入点。招标投标的结果受投标人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形成的综合实力及投标策略的影响,而最终表现在资源利用率的竞争上,能够高效率地利用资源的投标人在竞争中获胜,反之,必然被淘汰。

6.实现资源合理化配置

招标投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即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宏观经济调控与微观经济行为之间的枢纽。它通过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及规范化运作来满足双方的需要,带来利益,从而使资源通过市场而得到优化,成为宏观经济结构合理化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