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五谶纬在两汉之际的沉与浮
综上所述,谶纬不仅继承了《公羊》学等今文经学的许多内容和说法,还盗用五帝三王和孔子的名义,沿着《公羊》家的思路,用一套神学语言,论证和发挥了以下基本观点:一是汉朝和五帝三王一样拥有上天赋予的神圣权威和法统地位,二是今文学家特别是《公羊》家所阐释的孔子学说对汉朝政治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三是汉朝作为帝尧之后应效法尧道治理天下。这些观点将谶纬和《公羊》学绑在了一起,并使它们在两汉之际共同经历了政治上的命运沉浮。
我们知道,自宣帝召开石渠阁会议后,“《穀梁》之学大盛”;元帝即位后,在“纯任德教用周政”的口号下,掀起轰轰烈烈的改制运动;王莽当政后,又扶植《左氏》、《周礼》等古文经学,模仿周公制礼作乐,将改制推向高潮。在这一过程中,汉家的天子宝座遇到严重挑战,最终被王莽篡夺,《公羊》学也受到排抑,失去了往日的独尊地位。详见拙著:《汉代政治与〈春秋〉学》第4章《“纯任德教,用周政”——西汉后期和王莽的改制运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在这一背景下,谶纬的大量出现及其对《公羊》学的发展,显现出特殊意义。它是依旧信奉《公羊》学的儒生们在不利处境中表现其存在、强调其主张的一种方式,是企图维护摇摇欲坠的汉朝统治、并恢复《公羊》学在朝廷中的主导地位的一次尝试。然而西汉后期,改革大潮势不可挡,新莽代汉也得到西汉臣民的广泛拥护或默许,谶纬则是一股潜流,既不可能得到朝廷的提倡,也未引起社会的普遍重视,虽有数十篇之多,却极少被称引。《汉书》仅两见,一是卷八四《翟方进传》载居摄二年王莽所作《大诰》,有“《河图》、《洛书》,远自昆仑,出于重野,古谶著言,肆今享实”之语(第3432页);二是卷九九《王莽传中》载天凤三年五月群臣上寿,有“《河图》所谓‘以土填水’”之语(第4144页)。
刘歆在编造他的“五德终始”系统时沿用了谶纬“五德终始”说的主体部分,但对谶纬的思想体系和基本观点整体上持否定态度。《汉书》卷二七《五行志》序有如下一段话: 《易》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刘歆以为:虙羲氏继天而王,受《河图》,则而画之,八卦是也;禹治洪水,赐《洛书》,法而陈之,《洪范》是也。圣人行其道而宝其真。降及于殷,箕子在父师位而典之。周既克殷,以箕子归,武王亲虚己而问焉。……“初一曰五行,次二曰羞用五事,次三曰农用八政,次四曰旪用五纪,次五曰建用皇极,次六曰艾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征,次九曰向用五福,畏用六极。”凡此六十五字,皆《洛书》本文。……以为《河图》、《洛书》相为经纬,八卦、九章相为表里。昔殷道弛,文王演《周易》;周道敝,孔子述《春秋》;则《乾》《坤》之阴阳,效《洪范》之咎征,天人之道粲然著矣。刘歆认为,《河图》就是《易经》中的“八卦”,受之者是伏羲;谶纬中也有伏羲曾受《河图》的说法。如《尚书中侯》:“伏羲氏有天下,龙马负图出于河,遂法之画八卦。”《尚书中侯握河纪》:“河龙负图出河,虙牺受之,以其文画八卦。”(安居香山、中村璋八:《纬书集成》,第399、422页)此类文字当系晚出,是受刘歆影响而成的。《洛书》则是《尚书》中的《洪范》,受之者是禹;二者相为经纬表里,构成王道的主干;又经文王和孔子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便形成了完备的王道理论。此说指实《河图》、《洛书》就在五经之中,甚至明言《洪范》中“初一曰”以下六十五字就是《洛书》本文,从而否定了谶纬中“自黄帝至周文王所受”《河图》、《洛书》本文十五篇的真实性。本文既不真实,由此“增演”而成的其他部分当然也站不住脚了。刘歆说文王和孔子使“天人之道粲然著矣”是通过“演《周易》”和“述《春秋》”,所依据的则是八卦、《洪范》的“阴阳”、“咎征”之学,其间并无“九圣”增演《河图》、《洛书》和孔子作《七经纬》之事。刘歆的这一说法,对谶纬及其思想体系是颠覆性的。王莽当政后,刘歆“典儒林史卜之官”,主管文化学术事务,谶纬的境遇可想而知。
王莽时期,改制篡汉,地覆天翻。为了争取人们的支持,他还发动了舆论攻势。一时间,朝廷上下引经据典,造歌谣颂功德,好不热闹。但此类文字从不引用谶纬。及平帝崩,王莽加快了篡位的步伐,开始制造“符命”。《汉书》卷九九《王莽传》载:“前辉光谢嚣奏武功长孟通浚井得白石,上圆下方,有丹书著石,文曰:‘告安汉公莽为皇帝’。符命之起,自此始矣。”王太后明知“此诬罔天下,不可施行”,但迫于王莽和群臣的压力,只得下诏说:“朕深思厥意,云‘为皇帝’者,乃摄行皇帝之事也。”遂令王莽居摄践祚,称“摄皇帝”。两年后,广饶侯刘京、车骑将军千人扈云、大保属臧鸿又奏符命。刘京上书言:“七月中,齐郡临淄县昌兴亭长辛当一暮数梦,曰:‘吾,天公使也。天公使我告亭长曰:“摄皇帝当为真”。即不信我,此亭中当有新井。’亭长晨起视亭中,诚有新井,入地且百尺。”扈云和臧鸿则一“言巴郡石牛”,一“言扶风雍石”,并都运至长安。王莽率群臣往视,“天风起,尘冥,风止,得铜符帛图于石前,文曰:‘天告帝符,献者封侯。承天命,用神令。’”王莽以此为据,迫使王太后同意去掉“摄”字。稍后,梓潼人哀章又将一铜匮送至高庙,匮中有“两检”,分别署曰“天帝行玺金匮图”和“赤帝行玺邦传予黄帝金策书”。其内容是“赤帝”刘邦的魂灵奉天命将皇位传给“黄帝”王莽,并“书莽大臣八人,又取令名王兴、王盛,章因自窜姓名,凡为十一人,皆署官爵,为辅佐”。王莽亲往高庙“拜受金匮神嬗”,遂称天意,正式代汉称帝。“又按金匮”,封拜十一人。其中“王兴者,故城门令史;王盛者,卖饼。莽按符命求得此姓名十余人,两人容貌应卜相,径从布衣登用”。同年秋,王莽遣五威将率十二人“颁《符命》四十二篇于天下”,使之成为定本。但投机者仍“争为符命封侯,其不为者相戏曰:‘独无天帝除书乎?’”王莽意识到“此开奸臣作福之路而乱天命”,遂下令验治,“非五威将率所班,皆下狱”。王莽的“符命”,性质与谶纬相近,诉诸天意的做法也与谶纬一脉相承。但它不称《河》、《洛》之书,不借先圣之口,直接伪造天帝神灵的意旨,形式更加粗俗。其政治用意则与谶纬截然相反,公然为王莽篡汉制造神学依据。所以,谶纬和“符命”虽是一根神学藤上的瓜,内涵却完全不同。在“符命”当道的新莽时期,谶纬只能和汉朝一起被当作历史遗迹封存起来。
如果王莽改制成功,新朝的统治得以巩固,谶纬怕是永无出头之日了。然而王莽偏偏不争气,改制很快失败,社会陷入混乱,天怒人怨,民心思汉,终于激起大规模反新暴动,并最终导致东汉的建立。在这场戏剧性的历史巨变中,《春秋》学中的《穀梁》、《左氏》两家被逐出学官,《公羊》学重新获得独尊地位。参拙著:《汉代政治与〈春秋〉学》,第413—415页。谶纬也因缘时会,一跃登上东汉王朝正统神学的宝座,形成前引《张衡传》描述的“光武善谶,及显宗、肃宗因祖述焉……儒者争学图纬”的盛况。谶纬的命运在东汉初年出现如此转机,固然与《赤伏符》等为刘秀称帝所作的贡献有关,但深层原因在于谶纬的主体思想和基本主张是为汉朝服务的,是站在汉朝立场上试图扭转其衰颓之势以维持其统治的。谶纬对刘邦及汉朝的神圣权威和法统地位所做的论证,只要用“刘氏真人当更受命”《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第473页。之说过渡一下,便可用来为刘秀和东汉服务。谶纬所强调的《公羊》学对汉朝政治的指导意义以及汉家当用尧道的说法,正可用来否定新莽效法周公、模仿周礼的政治路线,指导东汉拨乱反正。难怪光武、明、章精明干练,且不信“方士黄白之术”,《后汉书》卷二八《桓谭传》,第960页。却对形式粗俗、漏洞百出的谶纬抱坚定支持的态度,桓谭、尹敏、张衡等人一再指出谶纬虚妄不可信,却不能阻止其盛行,原来谶纬中除了《赤伏符》一类谶语外,还有可供东汉王朝利用的更重要的学术资源。因此,从东汉初年政治和学术发展的大势看,即使没有《赤伏符》之类内容,谶纬也会成为东汉王朝的正统神学,也会同《公羊》学一道对东汉的指导思想和政策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陈苏镇)
§§传舍的使用及其政治功能
以往对中华帝国统治的研究或专注于重大事件与重要人物,或致力于职官制度的渊源、演变,极少注意帝国统治的日常状态。其实,帝国统治的基调是反复出现的各种日常活动,包括各种文书的处理,巡行视察活动、定期举行的仪式性与非仪式性活动,如朝会、祭祀、廷议、上计,各种物资的收集、调运等等,制度则是统治活动的依托,而重大事件只是基调上突显出来的极少数的高音。欲更为全面地认识中华帝国的形态与统治机制,不能不对作为基调的日常统治加以研究。最近若干年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揭示秦汉帝国的日常统治提供了便利与可能,政治史与制度史研究的不断推进亦为此创造了有利条件。当然,日常统治的研究绝非几篇短文所能完成,这里仅尝试分析传舍的使用在汉帝国日常统治中的作用与意义。
传舍作为官方设立的,为官吏外出公务、过往官吏等提供免费食宿与车马的“招待所”,最早出现在战国后期,一直沿用到东汉末期。汉代以后亦有类似机构,但名称不同。关于秦汉传舍的研究,最早似可追溯到南宋,王应麟在《玉海》中设有“汉亭候、邮亭、传置”一目,收集了若干传舍的资料。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二《宫室·邸驿》,影印清光绪九年浙江书局本,广陵书社,2003年,第3160页。明代谢肇淛对驿、乘传做了简单的解释,谢肇淛:《五杂组》卷三《地部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60页。顾炎武《日知录》则基于谢说,并略有补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九“驿”,岳麓书社,1994年,第1008页。进入20世纪后,中日学者围绕传舍与传、传车做了大量研究,有关研究分布不均。关于传舍的研究相对集中,三四十年代有滨口重国、孙毓棠等,滨口重国重点研究了传舍的设置地点,认为传舍设在县一级,且位于城内,并着力分析了“高阳传舍”,见所著:《漢代の傳舍—特に其の設置地點に就いて》,原刊《东洋学报》第22卷第4号,1935年,收入所著《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下卷,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第946—964页。孙毓棠依据文献简要介绍了汉代传车、传舍、传文书与驿骑的情况,见《汉代的交通》,原刊云南全省经济委员会:《中国古代社会经济论丛》第一辑,1943年,后收入《孙毓棠学术论文集》,中华书局,1995年,第360—364页。此外,吕思勉亦曾简要介绍过传舍,见所著《秦汉史》初版,开明书店,1947年;此据重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45—548页,特别是第547页。50年代有劳榦,劳榦:《传舍》,收入《居延汉简考证》,附见《居延汉简:考释之部》,此据所著《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第303—306页。70年代以来有陈槃、熊铁基、张传玺、赵克尧、高敏、杨鸿年、王子今、彭卫、高荣、连劭名与王树金等。见陈槃:《亭与传舍(附论客舍)》,收入所著《汉晋遗简识小七种》,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六三,1975年,第42—44页;熊铁基:《秦代的邮传制度——读云梦秦简札记》,《学术研究》1979年第3期,第93—96页;张传玺:《释“邮亭驿置徒司马、褒中县官寺”》,原刊《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4期,后收入所著《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302—306页;赵克尧:《汉代的“传”,乘传与传舍》,《江汉论坛》1984年第12期,第68—72页;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原刊《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后收入所著《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96—223页,特别是第200—201、202、205—208、213—216、218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初版,1985年,此据重印本,2005年,第485—491页;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455—466页;彭卫:《汉代旅舍蠡说》,收入王子今、白建钢、彭卫主编:《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92—303页;高荣:《汉代西北边塞的邮驿建置》,《简牍学研究》第三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5—180页;《秦汉邮驿的管理系统》,《西北师大学报》第41卷第4期(2004年7月),第35—40页;《秦汉邮驿交通建设与后勤管理》,《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90—94页;连劭名:《〈二年律令〉与汉初传驿制度》,《四川文物》2004年第4期,第60—62页;王树金的研究最晚出,亦最系统,见其硕士论文《秦汉邮传制度考》,西北大学历史系,2005年6月,第1—10、47—49、51—54、58—59页。此外,纪安诺(E。 Gieleエノ·ギ一レ):《“邮”制考—秦汉时代を中心に—》,《东洋史研究》第63卷第2号(2004年9月),第1—37页,亦与此有关。这些研究或是置于有关交通的研究之中,或是附在邮传制度、旅馆研究内。对于“传”,有些学者称为“过所”、“棨”,陈直、大庭修、薛英群、汪桂海、程喜霖、李均明、张德芳等先后撰文讨论。陈直:《汉晋过所通考》,《历史研究》1963年第4期,第145—148页;大庭修:《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收入所著《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75—501页;薛英群:《汉代的符与传》,《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159—161页;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61—63页;程喜霖:《秦汉传棨与过所制度的形成》,收入《唐代过所研究》,中华书局,2000年,第7—38页;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26—35页;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5—81页。20世纪有关研究的基本情况可参高荣:《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6期,第2—10页。王树金,前引论文,第25—27、33—35页。对于传马,研究相对较少,森鹿三、彭卫、臧知非与张俊民有所涉及。森鹿三:《论居延简所见的马》,原刊所著《东洋学研究—居延汉简篇》,京都:同朋舍,1975年,姜镇庆译,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战国秦汉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75—99页;彭卫前引文,第298—302页;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马政及相关问题》,《史林》2004年第6期,第69—73页;张俊民:《悬泉置遗址出土简牍文书功能性质初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编:《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5页;《对汉代悬泉置马匹数量与来源的检讨》,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暨国际研讨会论文,长春,2007年7月。至于“传车”,滨口重国最早加以研究,近来王子今、李均明、王树金均有所涉及。滨口重国:《漢代の傳—特に六乘傳·一乘傳などについて》,原刊《和田博士古稀记念东洋史论丛》,1961年,后收入前引书,下卷,第965—974页;王子今前引书,第99—120页;李均明:《汉简所见的车》,收入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一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06—107页;王树金:前引论文第四章《传车种类与乘传人身份》,第19—21页。
早期研究以文献资料为主,五十年代以来则大量参考出土的简牍,特别是悬泉置的发现与悬泉汉简的部分刊布,极大地推动了相关研究的发展。不过,限于视角,以往研究很少注意到传舍是维持官吏日常统治的重要机构,与帝国行政管理联系密切,更没有考虑透过对传舍使用的分析来深化我们对帝国律令作用的认识。本文则希望借助研究传舍的使用来揭示帝国统治中未被关注的若干侧面,进而更好地把握其统治机制。
首先,根据前贤的研究,扼要概括汉代传舍的情况。传舍一般设置在县或县以上的治所,或在城内,或在城外,未必统一。滨口重国认为在城内,见《漢代の傳舍—特に其の設置地點に就いて》,前引书,第947—952页;杨鸿年则认为在城外近城之处,见前引书,第488—489页。两说均嫌绝对,两种情况应都存在。另外,需要留意的是汉代的县未必都有“城”。边陲地区,如敦煌、酒泉郡,人烟稀少,各县相距较远,或为减少开支,传舍则与其他负责传递文书的“置”“驿”等并置一处,且未必位于县治,彭卫前引文,第293—294页对此有较详细的分析,可参。这种情况在当时的律令中亦有体现。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行书律》对于“邮”的设置间隔,就根据南北不同地区的情况做了区别,一般情形是“十里置一邮”,而“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邮”,西北地区的“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陕不可邮者,得进退就便处”,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5页。“置”的设置当亦如此。并参李均明:《张家山汉简〈行书律〉考》,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3—34页。如敦煌悬泉置,行政上隶属于敦煌郡效谷县,却位于悬泉,其中包含了传舍,还有驿、骑置、厩与厨。关于敦煌悬泉置所辖机构的研究,见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悬泉置”》,《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8页。内地传舍当与邮、置分别设置,西汉末东海郡就是如此。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元延二年日记”中就分别记录了墓主宿传舍(13处,37天)、邮(1处,1天)与置(1处,1天)的时间,同墓出土的木牍(YM6D1)则指出该郡有“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说明这三者在东海及其周围郡县是相互独立的机构。内地其他郡县当仿此。这些机构功能上又有重合之处,故文献中常常不加区别。张传玺前引文,第304页指出此点。
内地传舍设于县,故分布并无一定之规。西北边地大约是平均六十汉里,约五十华里设一置,酒泉郡内交通线长694汉里,有“置”11处,悬泉置西边有遮要置,东为鱼离置。文献所见内地传舍十余处,详参王子今前引书,第458—459页。据简牍与遗物,西极敦煌,东至江苏,南及长沙,四川,均发现了涉及“传舍”的简牍或文物,敦煌与东海郡的“传舍”下文将做详尽的分析,关于西汉“长沙国”的传舍,见2003年长沙走马楼8号井出土的西汉简牍,“牒书:传舍屋檽垣坏败,门内户扇见,竹不见者十三。牒吏主者不数遣行,稍缮治使坏败物不见,毋辩不胜任”云云,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收入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3页及插页图版1、2.此前出版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十六”提到长沙国的“置”马不足四匹,亦无传马,向朝廷申请买马(《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7页),证明长沙国在西汉初年就已经设立了“置”。
四川“传舍”文物见李衍垣:《汉代武阳传舍铁炉》,《文物》1979年第4期,第77—78页。铭文中的“武阳”即今四川彭山县,汉代隶属犍为郡,东汉成为郡治,该铁炉出土于贵州省赫章县可乐镇。可见汉帝国境内是普遍设置“传舍”。
传舍主要为官吏因公出差提供免费食宿,兼及一定秩次的赴任、卸任官员及军吏、县道有急事或言变事等,王树金前引文,第21—22页做了很细的区分,可参,兹不赘述。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官吏及其随从,亦要为马匹提供食物,当时称为“传食”,因此传舍设有“厨”来供应膳食。传舍亦备有车马,称为“传车”、“传马”,需要时亦动用它们来完成传送任务。因此,传舍亦常附有“厩”饲养管理马匹。传舍与厩的关系较复杂。在交通孔道上似有单独的“厩”系统存在,如悬泉所出Ⅱ90DXT0214②:556(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以下简称《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页)所示,主要是传马与传车的换乘站。但“厩”的职能又与“传舍”“驿”“置”多有重合,文书中常并举,如《释粹》第29页所载“失亡传信册”(Ⅱ90DXT0216②:868)中便有“诸乘传驿驾厩令长丞亟案”之说。传舍所需各种物资均由官府供应,马匹亦由官府调拨,只有官府马匹不足时,才会调用百姓的私马从事运输活动。此外,朝廷征聘的民间人士与宫女亦可使用;东汉时百姓似可止宿传舍,不过要付费。彭卫前引文,第296页;《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建初元年正月诏云“流人欲归本者,郡县其实禀,令足还到,听过止官亭,无雇舍宿”。中华书局,1965年,第132页,平时百姓宿传舍当需出钱,王树金前引文,第22页已指出此点。
负责传舍的官员称为“传舍啬夫”,另有“传舍佐”,见悬泉汉简II90DXT0214③:266,V92DXT1312③:64,前引张德芳文,第9页。居延汉简中亦出现了“显美传舍斗食啬夫”(10.17)与“居延传舍啬夫”(77.16),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6、137页。厨与厩亦设有啬夫与佐,而厩还有厩御、厩徒与马医。参前引张德芳文,第7—8页。
使用传舍者需要持有官府开具的“介绍信”,时称“传”或“传信”。对于“传”或“传信”,很早就有学者称为“过所”,并认为西汉武帝太始年间就已出现(见陈直前引文,第145页)。仔细分析此说的依据,似不太可靠。“过所”成为文书的名称要到东汉以后,参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九章第四节“传”,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4—275页。大庭修则称为“棨”,见前引书,第476—479、486—495页,现在看来亦不妥。“传”或“传信”具体注明了持传者的官职、任务与目的地等,持传者到达某一传舍后,传舍官吏拆开“传”的封检,并据此依律令规定的标准供应膳食、提供住宿,有些还要根据“传”的要求提供车辆。同时传舍官吏抄写一份“传”的副本(时称“副”)留作档案。持传者离开前,在“传”原件上注明享用“传食”的最后日期并重新封好,交给持传者带到下一传舍。《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第107页)秦代规定如此,承其而来的汉代当亦如此。汪桂海前引书,第63页有类似认识,但不尽确切。
此外,关隘、河津的官吏亦要查验路过的官吏的“传”或“传信”,并抄录副本存档,参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29—33页。接待任务完成后,传舍官吏还会根据消费食物情况做记录,定期汇总上报。具体简文见《释粹》,第67—102页所列诸简,并参张俊民前引文,第65—66页。
下面先围绕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出土的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所载墓主该年的出行记录,结合相关简牍与文献对传舍分布及各级官吏使用传舍的情况做一考察,并基于此探讨传舍使用与汉帝国日常统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