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商品采购操作规范(4)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⑶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或CIQ)。
5.国产化妆品具体要求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
厂家卫生许可证。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⑵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化妆品名称。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净含量或净容量。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的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6.其他
⑴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可不标注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⑵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六、照相器材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照相器材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机械工业部核发的批文。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中文使用说明书。
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内应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3)必须具备的标贴标志。机械工业部核发的准销标志。
2.国产照相器材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标明产品的品名。
注册商标。
产地名称。
型号及机身号。
制造商的厂名、厂址。
质量检验合格证。
操作使用说明书。
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七、计算器及电子记事本类商品验收规范
1.国产产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在商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
供应商须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该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做出详尽的介绍。
2.进口产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
须标注该商品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
须具备中文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八、钟表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钟表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
商标。
型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
原产国(地区)。
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⑶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2.国产钟表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制造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⑵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
商标。
型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
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⑶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九、鞋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皮鞋(胶鞋、布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进口皮鞋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3.国产皮鞋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出具的检验报告。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制造者的厂名、厂址。
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型号、鞋号、检验章。
4.进口胶鞋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鞋号。
商品名称或商标。
产品等级。
穿着注意事项、修理及调换规定。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5.国产胶鞋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
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
商品名称或商标。
产品等级。
检验合格章。
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6.进口布鞋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
外包装上应标注内容品名、注册商标,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7.国产布鞋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厂名与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检验章。
外包装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十、日用百货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2.国产商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厂家生产许可证(压力锅和餐具洗涤剂、无磷洗衣粉、无磷洗衣液、消杀用品、保健用品)。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
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
警示标志及说明。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
⑶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3.进口商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
警示标志及说明。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商品
压力锅、餐具洗涤剂、消杀用品、保健用品。
十一、运动器材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商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2.国产商品
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须注明商标。
型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功能。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十二、金银饰品类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许的规定》。
2.进口金银饰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⑴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同国产商品,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3.国产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经营许可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印记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克或确实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可以是单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十三、药品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药品管理法》。
2.进口药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口岸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或盖有供应商公司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书中药品的生产批号必须与所送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致)。
⑵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同国产药品,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国产药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商标注册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
⑵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药品品名、规格。
生产厂家。
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产品批号。
主要成分。
适应症状。
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
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十四、玩具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2.进口玩具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
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
年龄范围。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
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上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组装程序图。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
维护和保养。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护、保养方法。
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最后,还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和代理商、进口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国产玩具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
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玩具生产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通信地址。
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保养方法。
产品检验合格证。每单件玩具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⑶必须具备的商品说明标识内容。
年龄范围。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
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上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组装程序图。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
维护和保养。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护、保养方法。
十五、香烟验收规范
1.进口香烟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原产国授权的证书。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
烟型。
条形码(编码)。
焦油含量。
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2.国产香烟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为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
烟型。
条形码(编码)。
焦油含量。
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十六、服装、纺织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服装、纺织品的验收标准为《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2.进口商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型号、规格等级。
产品标准号。
布料原料名称及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
产品使用洗涤标识。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及地址。
3.国产商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型号、规格、等级。
产品标准号。
布料原料名称及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
产品使用洗涤标识。
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商品检验合格标识。
⑶型号、规格、原料成分、洗涤方法,应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
十七、皮制品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皮制品类商品的验收标准为《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2.进口商品
⑴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⑵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及规格。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原产国(地区)。
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原材料或成分。
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3.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及规格。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原材料或成分。
使用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⑶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