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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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社会学到法社会科学

本书的所有努力就是为了构建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这经历了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如前所述,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专注法社会学的研习。为学好法社会学,我比较系统地学习了社会学。随着时间推移,我越来越意识到系统学习英语世界主要是美国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以及法律经济学、司法政治学、法律认知科学、法律与人文等跨学科研究的重要性。中国的社会学、英语世界的跨学科法律研究实际上构成了中国法社会学的两大知识来源。在这个意义上,在法学院做法社会学研究,也就呈现了走向法社会科学的趋势。即使在法律与科技这样的新兴领域,也需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12〕

我在这里偏好使用的语词表述是“法社会科学”,而不是“社科法学”。社科法学的表述有些拗口,不太容易被别的学科直接理解。而且,前面也说了这主要是针对法教义学而使用的简称。此外,这个词还容易引起歧义。例如,有学者批评其构词有问题:如果法学是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就不应该放在法学这两个字前面加以修饰。我之所以偏好使用法社会科学,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大家看到法社会学的表述时,容易明白这是指运用社会学研究法律。当我表述“从法社会学到法社会科学”,大家也就能够明白法社会科学的含义——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最重要的是,在方法论上,社科法学主要是社会科学方法论,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学(法教义学)方法论。因此,称为法社会科学(法社科)更名正言顺。不过,虽然我并不那么喜欢“社科法学”的表述,但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而不是描述。“社科法学”的用法已经约定俗成,被更多人接受,词与物就可以分离了。因此,我们可以介意,但也不必特别介意语词表达的准确程度,应聚焦对事——社科法学的三种知识类型的研究。

也因此,本书不是对社科法学或法社会科学的词的研究,而是对其所指向的事的研究。这里就要对本书的编排加以具体说明。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本书采取总分模式,共分为四编:第一编“法社会科学的格局流变”是总论,第二编“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第三编“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第四编“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这三编是分论。最后还有结语和附录,附录收入了与本书主题相关的九篇小文。

第一编“法社会科学的格局流变”。这一编是对社科法学即法社会科学在中国的演化过程和整体格局进行叙事。第一章是2012年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提交的论文,这篇论文通过与美国进行比较,提出了社科法学在中国未来发展的设想,甚至也可以说是个宣言。现在回过头再看,很多事情我们的确也做到了。第二章是2014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这篇论文通过与法教义学进行比较,归纳了社科法学的基本特点和比较优势,对社科法学所可能发挥的功用加以评价。第三章的写作背景是,2016年我参加第一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在季卫东和程金华老师的安排下作的回应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争论的主题发言。这篇论文从整体论视角归纳了社科法学的不同研究进路以及相互关系,以回应社科法学碎片化的批评。第四章是2023年应《社会科学》之邀所写的文章,他们开设了一个新栏目“方法、体系与历史: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我也以此为契机,对法社会科学在中国过去20年甚至40年的研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反思,从而基本完成了对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整全工作。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编的四章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写的。这反映了自己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前三章仍使用“社科法学”的表述,第四章才使用“法社会科学”的表述。

第二编“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按照不同标准,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还可以细分为更具体的研究类型。这一编就分别讨论了侧重定量的法律实证研究、侧重定性的法律经验研究,以及立法的社会科学和司法的社会科学四种具体的研究类型。第五章是2019年受于明老师邀请,我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一场讲座后写成的论文。这篇论文澄清了法律的实证研究(empirical legal research)与其他研究的关系,讨论了如何做好的实证研究。第六章是受《学术月刊》之邀,我组的三篇“规范面向的法律经验研究”专题文章中的一篇。我想要批评的是,做法律的经验研究不能变成纯粹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经验研究,而应以法律规范为研究起点,并且与规范研究进行对话,既要解释问题,也要能够解决实务问题。第七章是《中国法律评论》所组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八篇论文之一,原本是为2021年召开的第二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会”准备的。为了突出对话特点,张翔老师说他写立法的宪法教义学,于是我就动笔写了这篇立法的社会科学的研究述评,同时,也贯穿了对立法的规范性问题的追问。第八章是2021年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提交的论文。这次年会也是《送法下乡》初版发行20周年学术研讨会,这篇论文从《送法下乡》的学术意义和影响切入,展望了司法的经验研究即司法的经验研究的未来。

第三编“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这一编主要讨论法律实务中如何运用社会科学。国内社科法学学者往往比较关注如何运用社会科学进行法律研究,但并不关心如何运用社会科学进行法律实务。不仅法社会学学者不关心,即使法经济学学者也只是关心自己如何分析司法个案,而并不关心法律实务工作者如何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司法个案。因此,包括法经济学在内的社科法学学者,还未能像法教义学学者那样,能够给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套分析司法个案的思路方案。这需要社科法学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但起手式的工作是及时归纳法律实务中运用社会科学的经验。基于这样的考虑,从2015年起,我就开始注意法律实务中的社会科学运用。这一编的第九章到第十二章,分别讨论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社会科学、人类学、经济学和科学的运用。社会科学(科学)不仅运用于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而且在微观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不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也越来越多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第十一章“司法中的经济分析”是高凯铭同学与我合作完成的。尽管这样的讨论还比较粗糙,但至少面向法律实务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形成一套运用社会科学分析法律实务的思路方案。

第二编、第三编关注法律研究与运用的社会科学讨论,第四编则聚焦法学知识的社会科学讨论。这是对法学知识自身的问题,即自反或反身性问题进行知识社会学讨论。第十三章对法学理论学科知识变迁的讨论,虽然最早写于2006年,但里面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讨论也没有过时。第十四章讨论法学核心期刊的引证。一个有意思的看法是,比较法学期刊之间哪一个更有知识影响力,就是看你引用我发表的论文次数多,还是我引用你发表的论文次数多。这是2008年应时任《北大法律评论》主编尤陈俊老师的邀请,为了纪念《北大法律评论》创刊10周年而写的。第十五章以2017年法学各二级学科的青年学者引证情况为样本展示了法学研究的实力格局。通过对法学各二级学科的比较,可以看出不同学科之间的知识影响的差异,甚至从引证周期变化,也可以展示一个学者的学术生命历程。

除上述引证研究以外,与引证相关的统计研究我还做过不少。例如,我在2006年就做过法律引证,统计裁判文书对司法解释的引证次数;2006年还通过谷歌搜索次数分析中国大法官的声誉(知名度)。多年来,我还断断续续做过中国一流法学院的师资构成的研究,发现哪一个才是超级法学院——能为一流法学院提供师资的法学院。当然,做得更多的是定性研究。例如,第十六章是我在2015年对一个法学院进行的个案研究。此外,我还做了对全国法学院的整体研究,但终究没有成稿。第四编的最后一章即第十七章,写于2019年,是我在法学院近三十年经历的知识社会学自白,包括我从做学生时的学习体会、当老师时的教学心得和作为学者的研究偏好三方面,是对中国法理学,也是对中国法学进行的整体反思。

总的来说,“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三编是本书的核心。这三部分也构成了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这样的知识化努力只是开始。还需要归纳提炼更多的法社会科学关键概念,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进行更为细致的讨论。在这里,我把已有的思考和盘托出,也不怕被批评是在玩弄语词游戏,借此希望能引起更多关注和讨论,真正做到抛砖引玉。

我最期望本书的潜在读者其实是“后浪”——同学们。我的很多文字是在与同学们的交互影响下写成的。本书结语,特别是附录中的九篇小文是专门写给同学们看的,也都是在这一两年写就的。结语谈的是进行法社会科学训练的基本设想。收入附录的第一篇“卷”文,批评了法学界阻碍博士生成长的影响因素。第二篇到第七篇小文,则是在不同场合浅谈做法社科的体会,对同行的批评和对后学的期许。我对做好法社科的基本主张可简化为九个字:学理论、试翻译、做田野。第八篇小文针对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生如何读书提出了建议。最后一篇小文是最新加进去的,也是感慨时间转瞬即逝,与同行和后学共勉,要用文字打败时间。

收入本书的各章大多在刊物上发表过,包括各有三篇文章发表在《法学》《中国法律评论》,两篇文章发表在《北大法律评论》《法商研究》,其他文章分别发表在《中国法学》《学术月刊》《社会科学》《思想战线》《学习与探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高等教育评论》。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很多师友的帮助。本书最后能够形成这样的篇章结构,得益于张剑源、贺欣、肖炜霖等师友的批评建议,同时还请认识六个年头的代伟同学作序。我自2019年初来人大法学院任教就在琢磨这本书,书中一多半内容是在人大完成的。五年了,感谢这个“大家庭”。在此期间,我还获得了学校学术著作后期资助项目来完成书稿。杨玉洁编辑有心留出“人大红”作为本书封面底色,对我来说也就具有了象征意义。谢谢大家,也谢谢我的小家和“土豆”陪伴。

注释

〔12〕参见代伟:《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一个方法论的追问》,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