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學研究
佚詩《貍首》考1
余 思
【内容提要】 《禮記·射義》記載,射禮須配樂詩而行,自天子至士用樂不同。四個級别的樂詩中,其三見於《詩經》,唯有諸侯之樂詩《貍首》亡佚。鄭玄定《禮記·射義》中“曾孫侯氏”數句爲《貍首》殘篇,提出“貍首”之意爲“射諸侯不來首”。但此詮釋與《詩》體、射禮之使用需求不合。其後又有學者提出《鵲巢》爲《貍首》、 《檀弓》原壤歌爲《貍首》的説法,仍未厭人意。總覈諸説,《貍首》亡佚當爲事實。 《射義》殘存的“曾孫”詩句和《大戴禮記·投壺》篇的同類詩句應是同一首詩,是《詩經》之外描繪射禮的詩體文獻,值得發掘。《射義》構建的射禮體系試圖限制諸侯權力,應是諸侯射禮用詩《貍首》的亡佚原因。
【關鍵詞】 《貍首》 逸詩 《射義》 射禮
先秦射禮,射箭的同時皆伴隨有音樂演奏,用以節度射手的動作,天子至於士的四級射禮,所用的音樂各有差等。《周禮·春官·樂師》言:“凡射,王以《騶虞》爲節,諸侯以《貍首》爲節,大夫以《采蘋》爲節,士以《采蘩》爲節。”鄭玄注《禮記·射義》云:“《騶虞》 《采蘋》 《采蘩》,今《詩》篇名。《貍首》逸,下云 ‘曾孫侯氏’是也。”是説《騶虞》等三詩,也即是《詩·召南》中的《騶虞》《采蘋》 《采蘩》。 《詩經》無《貍首》,由鄭説可知,《貍首》遭受了亡佚的命運,只殘存“曾孫侯氏”數句。圍繞“曾孫侯氏”數句“逸詩”,古之學者争議頗多,其不同意鄭説者,多另舉他句,指爲《貍首》。然衆説皆有疑難之處,今人新説,亦未盡剖肯綮,故試析舊解,俾啓睿哲之思。
一、《貍首》“曾孫”説
《禮記·射義》稱天子至士的射禮用樂詩,寓意不同。其中諸侯之樂《貍首》,取“會時”爲樂旨,即“以時會天子”之意:
其節,天子以《騶虞》爲節,諸侯以《貍首》爲節,卿、大夫以《采蘋》爲節,士以《采蘩》爲節。《騶虞》者,樂官備也;《貍首》者,樂會時也;《采蘋》者,樂循法也;《采蘩》者,樂不失職也。是故天子以備官爲節,諸侯以時會天子爲節,卿、大夫以循法爲節,士以不失職爲節。2
鄭玄注:“《貍首》逸,下云 ‘曾孫侯氏’是也”,即謂《射義》所引“《詩》曰”後面的數句四言韻文爲《貍首》。3經文所引詩句的段落如下:
故曰:射者,射爲諸侯也。是以諸侯君臣盡志於射,以習禮樂。夫君臣習禮樂而以流亡者,未之有也。故《詩》曰:“曾孫侯氏,四正具舉,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言君臣相與盡志於射,以習禮樂,則安則譽也。是以天子制之,而諸侯務焉。此天子之所以養諸侯而兵不用,諸侯自爲正之具也。4
鄭玄何以知道此數句即爲《貍首》?此句並無“貍首”二字,也不知其意旨和《貍首》之題目有何關聯。鄭玄注《儀禮·大射儀》時談到了這兩個問題,認爲“貍首”意猶“不來首”,指的是率先不朝天子的諸侯:
《貍首》,逸詩《曾孫》也。貍之言不來也,其詩有“射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後世失之,謂之“曾孫”。 “曾孫”者,其章頭也,《射義》所載《詩》曰“曾孫侯氏”是也。以爲諸侯射節者,采其既有弧矢之威,又言“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有樂以時會君事之志也。5
但《射義》所引八句詩,並不見其所謂“射諸侯首不朝者”云云,故鄭玄説“後世失之”。但如此一來,構成“不來首”理解的關鍵詩句是在亡佚的部分中,則鄭玄自己也未曾見到過其説的證據。可見,“射諸侯首不朝者”有康成望文生義之嫌,失之無據。
此外,鄭玄如此理解的另一重理由是,“曾孫”既描述射箭,又寫群臣燕會譽游,其樂融融,故符合射禮的主題,並符合《射義》所説“樂會時”的詩旨。
然而,射禮用作樂節的詩,並不一定要和射禮有關。這一點從《射義》所舉的另外三首射禮用詩可以看出,《采蘋》 《采蘩》便完全不關“弧矢之威”。再則,倘若《貍首》亡佚的部分有“射諸侯首不朝者”的語句,則呈現威脅、詛咒的意味,不合“樂會時”,如魏源認爲“諸侯以《貍首》爲節,畏失時矣,安得云樂會時乎?” “賓禮朝會之及時,若奏《貍首》而射之,諸侯何樂之有乎?”6從邏輯上論證了“射諸侯”之説不確。而且,《禮記·樂記》記載武王克商後“散軍而郊射,右射《騶虞》,左射《貍首》,而貫革之射息也”7。這一敘事指明射禮與軍隊攻伐,以殺人爲目的之射判然有别。所以魏源説:“若射貍以威諸侯,其不仁甚於貫革,安得與《騶虞》歎仁人之詩爲左右節乎?”8
何況,若《貍首》 “射諸侯”,則此詩内容是以天子爲主人公視角射諸侯,禮制却讓諸侯用以射禮,其理難通。故郝敬認爲倘若非要承認《貍首》是“不來首”之意,那也應當是天子所用的樂節:“豈諸侯亦以不甯侯自射乎?必若所云,惟天子射《貍首》耳。”9可見僅從經義的角度,含有威脅意義的所謂《貍首》便不能成立。
倘若拋開“不來首”的問題,從射禮應用來説,“曾孫”也難説合適。江永揭出,同樣一場射禮,《射義》中的其他三首射節用詩都只有三四句,而“曾孫”單看在《禮記》中就保存下來八句之多:
射至三射,歌詩擊鼓,以爲舍矢之節。每歌一詩,上射下射各發一矢,奏樂者欲其間若一,發矢者遲疾亦必與之相比,此爲尤難。詩句不可過多,故於詩之章句短少者取之,《采蘋》《采蘩》四句,《騶虞》三句,《草蟲》不用者,詩句多故也。……若《射義》“曾孫侯氏”八句,乃詠射事之詩,其詩仍不止八句,今見《大戴》《投壺》篇,此豈可爲射節,且篇名《貍首》,又何所取義乎?鄭注《貍首》“曾孫”,失之矣。10
正如江氏所言,在《大戴禮記·投壺》 (以下簡稱《大戴記》)中還留存有更多的“曾孫”詩句,兹録如下:
曾孫侯氏,今日泰射,干一張,侯參之。曰:“四正具舉,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質參既設,執旌既載,大侯既亢,中獲既置。弓既平張,四侯且良,決拾有常,既順乃讓,乃揖乃讓,乃隮其堂,乃節其行,既志乃張,射夫命射,射者之聲,獲者之旌,既獲卒莫。”11
不論射禮是否必如江氏所云,必須唱完全詩才能發一矢,“曾孫”句數遠多於《騶虞》等三詩都是事實。無論何等規格的射禮,第三番射時,射手的動作皆需遵循樂節,即“循聲而發”和“不鼓不釋”(不合鼓節地射出去,即便命中也不能算合格)。因此,用於射禮的詩句,應當儘量保持格式的一致,長短不可能相差如此懸殊,此“曾孫”非《貍首》之明證。
除此外,有學者提出了文體角度的證據。認爲“《禮記·射義》所載《曾孫》之詩並没有重章疊唱的節奏感,顯然不適合作爲射禮的樂節”12。
二、 《貍首》爲《鵲巢》説
宋儒劉敞謂“貍首”誤自篆文之“鵲巢”二字,認爲《鵲巢》即《貍首》:“鄭玄以《射義》所引 ‘曾孫侯氏’爲《貍首》之詩,非也。《騶虞》《采蘋》《采蘩》皆在二《南》,則《貍首》者,亦必其儔矣。……或曰《貍首》, 《鵲巢》也,篆文 ‘貍’似 ‘鵲’,‘首’似 ‘巢’,《鵲巢》之詩,‘御之’‘將之’‘成之’,此亦時會之道。”13凖此,則今日之經文有“貍首”二字處,皆可能出自漢人誤寫、改寫。此説涉及衆多經文的可信性,牽涉重大,故少有學者附和,直到魏源才極力推崇此説。
魏源先承認《禮記》的“曾孫”就是《貍首》,並且含有鄭玄所説的“射諸侯首不來”之意。只不過,魏源據此直接否定了《貍首》作爲聖人禮樂的合法性,認爲其是周衰時萇弘的創造,萇弘事見《史記·封禪書》:
是時萇弘以方事周靈王,諸侯莫朝周,周力少,萇弘乃明鬼神事,設射貍首。貍首者,諸侯之不來者。依物怪欲以致諸侯。諸侯不從,而晋人執殺萇弘。周人之言方怪者自萇弘。14
萇弘事蹟明顯不符合儒家理想,屬於方怪之流,魏源乾脆認爲“貍首”詩就是這位“設射貍首”的萇弘所創,並非聖王禮樂。若如此説,魏源豈非質疑《禮記》的經典地位?所以,魏源迂迴地利用了劉敞的觀點,認爲漢儒傳經,誤將“鵲巢”二字認作“貍首”,聖王禮樂並無問題,是漢儒傳承出了差錯。
魏源清楚地認識到,劉敞記録下的《鵲巢》即《貍首》的觀點,最大的漏洞即在於《大戴記·投壺》記載“凡 ‘雅’二十六篇,其八篇可歌,歌《鹿鳴》《貍首》 《鵲巢》……《騶虞》八篇”一句。15在同一篇文獻中將《貍首》《鵲巢》並舉,可見漢儒並不會“認錯”,故王應麟指出二者不可能是同一詩,劉説非是。16但魏源另闢蹊徑,認爲漢儒在隸定古文經時,已經普遍將周衰後萇弘創制出的《貍首》詩 (根據《史記》文意,應稱爲巫術祝詞更妥當)當做諸侯射禮之正樂,所以一律將古文“鵲巢”認作貍首。在這種假定條件下,由於《貍首》《鵲巢》確爲二篇,故《大戴記》同時出現《貍首》與《鵲巢》,亦不衝突。17
此外,有學者提出,《鵲巢》的編次、節奏、詩義都與同屬《召南》的《采蘋》《采蘩》相類,《鵲巢》即是《貍首》。18
筆者認爲《鵲巢》確實比“曾孫”更接近射節用詩,但認定其爲《貍首》,論據仍有不足。劉、魏舊説皆需要建立在《貍首》即“曾孫”的基礎上,才能避免王應麟指出的《大戴記》既有《貍首》又有《鵲巢》的矛盾。换言之,要化解《大戴記》的矛盾,首先要使《貍首》確有其詩。但前文已辨,“曾孫”不可能是《貍首》,那麽《大戴記》矛盾無法化解;其次,《鵲巢》即《貍首》的論斷還假定了漢儒隸定古經時的錯誤,但西漢時傳《詩》傳《禮》者並不止一家,一人或可誤,諸家統一犯錯,可能性很低。鑒於《詩》的形成與流傳是學界仍存争議的問題,要論證《鵲巢》即《貍首》,恐怕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論題。
三、原壤歌《貍首》説
《禮記·檀弓下》云:“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槨。原壤登木曰:‘久矣予之不托於音也!’歌曰:‘貍首之班然,執女手之卷然。'”19其歌正有“貍首”二字,故劉敞云:“疑原壤所歌即是其章首。”20但鄭玄注此句僅云“説人辭也”,孔疏云:“斵槨材文采似貍之首,……孔子手執斤斧,如女子之手,卷卷然而柔弱。以此歡説仲尼,故注云説人辭也。”21
按鄭玄所以置如此明顯的“貍首”二字於不顧,正因爲其認爲“貍首”二字概括自“諸侯首不來”之句,則“貍首”並非取自詩中用於起興的物象,所以與原壤所歌者相異。
胡寧撰文認爲原壤所歌即《貍首》,一則因歌中有“貍首”,符合先秦詩名常規;二則認爲原壤之歌與其他三詩節奏相似;三則文中認爲“執女手”指男女相會,所以符合《射義》“樂會時”之説。22
但原壤所歌即《貍首》的觀點,細節處仍可商榷:據《檀弓》,原壤爲孔子故舊,倘若此歌即《貍首》,則説明孔子活動的時代,《貍首》尚在流傳,即使流傳不廣,至少孔子及孔門弟子亦必熟知此詩。既然《射義》記載《貍首》爲諸侯射禮所用,《投壺》亦用此詩,可見孔門認同《貍首》的價值,絶無故意不傳習的必要,更不會删之。然則《貍首》之不傳,只能歸於秦火。但典籍除竹帛之外,尚有口傳,孔門若知此歌爲《貍首》,即令習《詩》者失其傳,習《禮》者訖於漢世猶知數句,不當忘其原題。禮家授受“諸侯以《貍首》爲節”,面對如此明顯的“貍首班然”之句,竟然不知其就是《貍首》,以至於鄭玄要去附會“曾孫”,這也很難讓人信服。
另外,原壤之歌也顯然不是詩體,倘若其確有採自古詩《貍首》的地方,也不能説此“歌辭”即《貍首》之“詩”,原壤所歌即《貍首》的説法,有失武斷。
四、論“曾孫”爲射禮祝嘏之辭
認識到“曾孫”並非《貍首》,這使得我們可以擺脱鄭注先入爲主的印象,探究“曾孫”的使用情況。“曾孫”文中的“曾孫侯氏”屬祭祀套語。《郊特牲》云:“祭稱 ‘孝孫孝子’,以其義稱也;稱 ‘曾孫某’,謂國家也。”23故此文用於祭應無疑義。既言“曾孫侯氏”,所告的對象當是先祖。賓射歡宴,而以樂事告祖,正是《小雅·賓之初筵》所敘的流程。《賓之初筵》先敘射事,後言“鑰舞笙鼓,樂既和奏。烝衎烈祖,以洽百禮。百禮既至,有壬有林。錫爾純嘏,子孫其湛。其湛曰樂,各奏爾能。賓載手仇,室人入又。酌彼康爵,以奏爾時”24。正是主賓射畢,堂上堂下興樂起舞、歆神告祖的場景。所謂“曾孫”,應當是此時向先祖報告的祝嘏之辭。 “曾孫”遺存的“弓既平張,四侯且良”之語,對應賓之初筵描寫射禮部分的内容,後部應是繼而宴飲等内容,憾佚失不可見。
孔廣森指出“曾孫”詩用韻。25並且,詩中凡“其”字,皆作第三人稱所有格代詞使用。這類詩歌的創作年代,可據夏含夷的研究進行推測。夏氏提出,從内容上説,較晚的詩歌往往是關於禮儀活動的描述,而不是禮儀的組成部分,有詩歌的作者與儀式分離的特點。26“曾孫”全詩對射禮活動的參與者稱“侯氏” “君” “大夫” “庶士”,正是一種“觀看”而非參與的視角,確乎符合夏氏認爲的晚期詩歌之特點。那麽“曾孫”當非西周之作。
今見《大戴》以“既獲卒莫”一句結束,然而獲者唱獲,僅僅是射禮正在進行時的一個環節,待數算計分之後,競射雙方還要根據勝負關係罰爵飲酒,隨後才撤俎燕坐,正式的射禮由此告終,此後還可以進行隨意的射箭,賓主享受酒食,盡歡而散。結合“曾孫”見於《大戴記》,本就因錯簡而幾不可讀,故筆者認爲“曾孫”雖長,仍遠未結束,至少缺失了描述射禮尾聲的句子。以祝告祖先的功能而言,末尾也缺少類似“以終永譽”或“福禄來反”之類的句子作結。
五、從《射義》看《貍首》之亡
“曾孫”既非《貍首》,則《貍首》亡佚的情況,應另作探討。天子至士四詩,唯獨用於諸侯射禮的《貍首》不存,提示我們將“諸侯”這一身份的特殊性作爲抓手。“古者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鄉飲酒之禮。故燕禮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也。”27《射義》篇首開宗明義的這兩句話,或許是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
通觀《射義》全篇,除了少數“内志正,外體直”一類的文字談到了射箭對於個人道德的修養,其餘的篇幅都在强調射禮“明君臣之義”的思想,《射義》的作者所舉的禮制,無不爲此主題而服務,如:
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于天子,天子試之于射宫,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于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于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數與於祭而君有慶,數不與於祭而君有讓。數有慶而益地,數有讓而削地。故曰:射者,射爲諸侯也。
……
故曰:爲人父者,以爲父鵠;爲人子者,以爲子鵠;爲人君者,以爲君鵠;爲人臣者,以爲臣鵠。故射者各射己之鵠。
故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射侯者,射爲諸侯也。射中則得爲諸侯,射不中則不得爲諸侯。
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已射於澤,而後射于射宫。射中者得與於祭,不中者不得與於祭。不得與於祭者有讓,削以地。得與于祭者有慶,益以地,進爵絀地是也。28
想要從這些表述當中,分明地劃出“史實”和“想象的建構”,有相當的難度。不過,應當認識到,《射義》是政治論文而非禮制歷史的記録。故探究其歸納的射禮制度,可知《射義》作者的政治觀念。天子考核各地諸侯所選送(貢)的士,但其意並不在選拔這些士,而在於通過士的表現,來決定是責讓還是獎勵他們的選送者——諸侯。而爲了應對這一套獎懲機制,《射義》説:
故《詩》曰:“曾孫侯氏,四正具舉。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言君臣相與盡志於射,以習禮樂,則安則譽也。是以天子制之,而諸侯務焉。此天子之所以養諸侯而兵不用,諸侯自爲正之具也。29
諸侯君臣必須在平時“盡志於射,以習禮樂”,這樣,《射義》的作者説,諸侯們才能够“則安則譽”,這分明是化用所引“曾孫”詩的末句了,可見《射義》此引“曾孫”,完全是“斷章取義”的用詩法,用意非原意,只是用詩句來加强自身的説服力。
不難看出,這段話並不是在建言天子,更非勸勉士要學習禮樂,而是在與諸侯對話。《射義》要求諸侯們帶領臣下學習禮樂,“自爲正”。這是回應了上文“射者,射爲諸侯也”,意謂學習射禮的意義在於鞏固諸侯之位。
所謂“射侯者,射爲諸侯也”,是在“爲人君者,以爲君鵠”的意義上説的。鄭玄注云:“以爲某鵠者,將射,還視侯中之時,意曰:此鵠乃爲某之鵠,吾中之,則成人;不中之,則不成人也。”30换言之,爲人君需要有人君的能力,證明和成就這一點的儀式就在於射禮。若能射中與自己地位所匹配的靶子,則可稱成人,否則不成人,此處的“成人”當視作父子君臣系統中的社會關係,而非生理上的成年。而是否射中所考驗的,不是雙臂膂力,而是射者打通身、心的能力,《射義》説:“射之爲言者,繹也。或曰,舍也。繹者,各繹己之志也。故心平體正,持弓矢審固。持弓矢審固,則射中矣。”31帶給射手操控弓矢能力的決定性因素在於“繹己之志”,也就是父子之志、君臣之志,是倫理關係中的道德力量。通過射箭的成效,來觀察一個人的道德力量是否真實。
通過這樣的論述,可以明白《射義》作者理想中的諸侯,應當是以其道德力量保有其權位。通過射禮檢查這一能力,杜絶道德淪爲形上空談。《射義》通過孔子之口説:“射者何以射?何以聽?循聲而發,發而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則彼將安能以中?”32但《射義》没有直接將諸侯本人置爲天子大射禮審查“賢不肖”的對象,而是間接的。通過諸侯貢士於天子,天子考驗其所貢之士來達成這一目標。蓋以常情度之,射技雖高亦難保有不中,這種間接的辦法,可以使諸侯不至於直面“不肖”之譏,但通過設置“削地”之責,又敦促諸侯必須遵行禮樂,培養其國的賢士。在此邏輯下,天子是毋庸説明的賢者,而大夫士是有待於諸侯盡志禮樂的可爲賢者之人,那麽在天子—諸侯—士 (大夫)的政治結構下,無疑是説天下治亂的責任都在於諸侯是否習禮樂而有德行,尤其是行射禮了,“德行立,則無暴亂之禍矣”。33
在此文理下,諸侯所用的射節之詩就極爲重要,因爲諸侯行射,所因繹述之志,《射義》已經借由所用詩的旨意揭露出來了,“《貍首》者,樂會時也”“諸侯以時會天子爲節”,如此“故明乎其節之志,以不失其事,則功成而德行立”,在諸侯的射禮上,還要通過詩來强調服從天子的重要性,這就是《貍首》的作用。34這也就是説,《貍首》這首詩在《射義》中的用意,是强調諸侯時會天子的道德義務——行人君之志。將行禮樂設定爲諸侯這一身份的“志”, 《射義》將禮樂秩序的保障維度,設定爲君之所以爲君的法理考驗。據《射義》,如果諸侯無法行禮樂,述其國君之志,其貢士自然就射不中,射不中則諸侯不成其爲賢者,也就失去了國君之品格。要之,《射義》最核心的觀點,是諸侯要行禮樂、朝天子,不然便是損害自身地位的合法性。
由此邏輯,我們明白《射義》設想中的讀者其實是當時的諸侯 (或能够影響諸侯的得位者),《射義》作者和孟荀等儒家諸子一樣,藉助“周禮”的歷史敘述來表達自己的政治要求。《射義》的成文年代,應在戰國中晚期。35圖像等實物資料可以佐證,“戰國時期……隨着經濟文化的繁榮,曾經一度中衰的射禮,在各諸侯國之間又重新得以恢復和發展”36。因此,《射義》選擇了當時流行的“射禮”來作爲自己闡發政治觀點的材料。
然而,遵行“周禮”,俯首“天子禮樂”封建制度的論調,不會爲諸侯所喜。《貍首》作爲《射義》提出遵守周禮、奉行王政的符號,也定不會爲諸侯所喜,所謂“端冕而聽古樂,則唯恐臥”。 《貍首》作爲要求諸侯俯首天子“周禮”制度的符號,站在了諸侯放大自身地位之要求的對立面。
詩歌能日用者,易存於諷誦,《詩》三百之存,不獨存於竹帛。戰國以來,諸侯打破舊制度已是常態,而以大夫、陪臣執國命者,自然也站在《貍首》的反面。管仲輔佐桓公,雖被孔子批評爲不知禮,尚且只是僭用邦君之反坫;而季氏已經是執國命者,逕以天子之八佾舞於庭,遑論三桓之後的統治者。可以説,《射義》中對《貍首》的闡釋,甚至助推了《貍首》被廢棄的命運,也因之可以幫助今人理解《貍首》之消亡。
六、結論
其一,從傳世文獻看,《貍首》當確有其詩,《大戴記》: “命弦者曰:‘請奏《貍首》,間若一。'”37古人弦歌相配,是常見的情況。下文又云:“凡《雅》二十六篇,其八篇可歌,歌《鹿鳴》 《貍首》……八篇,廢不可歌。”38無論是否已“廢”,《貍首》都曾在“可歌”之列,《周禮·大師》亦云:“大射,帥瞽而歌射節。”39可歌則必有辭。
其二,本文認爲,“曾孫”、 《鵲巢》、原壤歌爲《貍首》諸説,皆理據不足。從《貍首》被廢、亡佚的結果牽出的,是回答其亡佚原因的問題。《貍首》廢去而三詩尚存,可以視作分封制度崩壞而帝國制度興起的一種表現,《騶虞》等詩在儒家學説中的闡釋,與封建制度運作的關聯不如《貍首》之强,在帝制時代也容有《射義》所説“官備”“循法”“不失職”的品質,故能不廢。
除此外,《禮記》載投壺亦奏《貍首》,然而考《左傳》投壺事,可以發現春秋時諸侯投壺就可不用樂,在投矢前念祝詞,中之即可,没有“不鼓不釋”的要求。40可見諸侯之間連投壺都已不使用《貍首》,則使用《貍首》的場合愈少。
《貍首》既然從日用中退出,文獻不足徵也在常理之中,只不過詩篇出自歌詠,故詩篇雖亡,餘音尚有迴響:“貍之首”作爲文學意象一直被使用,即如原壤歌、《樂府詩集》引蔡邕《琴操》所云《殘形操》之類。41正因《貍首》詩的内容久逸,貍音又近於“不來”,時人很容易將巫術中的射獸首、射不來諸侯等聯想爲“貍首”,由此産生了“萇弘設射貍首”故事的流傳。
其三,即便《貍首》確有殘句留存,其原貌也難以恢復,若有禮儀場合需要使用,可以另外三詩代替。推測《貍首》詩的本意,《樂記》云武王“右射《騶虞》,左射《貍首》,而貫革之射息也”,則二者的内容結構當相去不遠,《毛詩》認爲“騶虞”爲義獸,則《貍首》詩當也以義獸爲比,其餘則闕不可知。所以後世恢復射禮的實踐,也往往繞過《貍首》。如清代名儒汪紱的觀點就頗具代表性,其提倡直接用士、大夫級别的《采蘋》《采蘩》代替需要用到《貍首》的場合:
足下又欲取士相見、鄉飲酒及投壺禮以教童子,使化其驕逸之習,而長其敬謹之心。數者誠能舉行,至爲今日盛事,弟將拭目以俟。但《貍首》一詩,其篇已逸,説者以原壤所歌當之……紱則謂《貍首》已逸於孔子之前。不然則孔子序詩正樂,豈反于先王所用以節射者而故删之?……昔有明聶雙江編集《禮教儀節》,高一所舉行鄉射禮,皆只以《采蘋》易《騶虞》,以《采蘩》代《陔夏》42。今欲習投壺禮,亦何妨即以《采蘋》《采蘩》代《貍首》?而必以取于原壤狎弄之歌,此則又慎修泥古之過也。43
劉敞之所以提出《鵲巢》爲《貍首》之説,恐怕也是因爲《鵲巢》近於《采蘋》 《采蘩》,若其説得通,則諸侯射禮也變得完備可行。而即使承認“曾孫”、原壤歌爲《貍首》,也依然無法實用。倘若今日需要舉辦投壺禮,或次頂級規格的射禮,使用《鵲巢》作爲樂節,也是理想的選擇。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1 本文承蒙傳統射藝研究專家謝肅方 (StephenSelby)先生給予啓發,此致謝忱。
2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1914頁。
3 同上書,第1915頁。
4 同上書,第1918頁。
5 (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401頁。
6 (清)魏源《詩古微》,長沙:嶽麓書社,2004,第150頁。
7 (漢)鄭玄等《禮記正義》,第1325頁。
8 (清)魏源《詩古微》,第150頁。
9 郝敬此處提及的“不甯侯”即鄭玄所謂不來朝的諸侯,鄭説詳下。(明)郝敬《儀禮節解》卷七,《四庫全書存目叢書》經部第87册影印湖北省圖書館藏明萬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郝千秋郝千石刻郝氏九經解本,濟南:齊魯書社,1997,第398頁。
10 (清)江永《群經補義》, 《清經解》第2册,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88,第259—275頁。
11 《大戴記》中此數句有錯簡,後世諸家各據理解迻正,版本不同,爲閲讀順暢,本文所引文本是在王聘珍《解詁》基礎上調整而成,兼以重新標點。如“曰”之後《解詁》本有“今日泰射”四字,據孔廣森意見爲衍文,故删;“中獲既置。弓既平張”之間,諸本皆有描述投壺大小尺寸的文字,洵爲錯簡,亦删。 (清)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北京:中華書局,1983,第243頁。亦可參 (清)孔廣森《大戴禮記補注》(北京:中華書局,2013,第235頁),斷句和句子順序略有差異。
12 蔡雨彤《先秦儀式文學纂輯與研究》,浙江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9,第112頁。
13 (宋)劉敞《七經小傳》卷中,楊韶蓉校點,《儒藏》“精華編”第96册,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第685頁。
14 (漢)司馬遷撰,(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史記·封禪書》,北京:中華書局,1982,第1364頁。
15 此處的“雅”,據孫詒讓推論,是指“雅聲”,而非《詩》的歸屬。 (清)孫詒讓《大戴禮記斠補》,北京:中華書局,2010,第100頁。
16 (清)翁元圻輯注《困學紀聞注》,北京:中華書局,2016,第373頁。
17 (清)魏源《詩古微》,第149頁。
18 蔡雨彤《先秦儀式文學纂輯與研究》,第111—112頁。
19 (漢)鄭玄等《禮記正義》,第376頁。
20 (宋)劉敞《七經小傳》卷中,第685頁。
21 (漢)鄭玄等《禮記正義》,第376—377頁。
22 胡寧《原壤所歌:逸詩 <貍首>考》,《歷史研究》2014年第4期。
23 (漢)鄭玄等《禮記正義》,第955頁。
24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1028—1035頁。
25 (清)孔廣森《大戴禮記補注》卷一二,北京:中華書局,2013,第236頁。
26 〔美〕夏含夷《孔子之前——中國經典誕生的研究》,黄聖松、楊濟襄、周博群等譯,上海:中西書局,2019,第147—161頁。
27 (漢)鄭玄等《禮記正義》,第1913頁。
28 (漢)鄭玄等《禮記正義》,第1917—1923頁。
29 同上書,第1918頁。
30 同上書,第1923頁。
31 同上。
32 (漢)鄭玄等《禮記正義》,第1930頁。
33 同上書,第1914頁。
34 同上。
35 王鍔《<禮記>成書考》,北京:中華書局,2007,第223頁。
36 袁俊傑《兩周射禮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13,第475頁。
37 (清)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第242頁。
38 同上。
39 (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周禮注疏》,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721頁。
40 《左傳·昭公十二年》傳文云:“晋侯以齊侯晏,中行穆子相投壺,晋侯先,穆子曰:‘有酒如淮,有肉如坻,寡君中此,爲諸侯師。’中之。齊侯舉矢曰:‘有酒如澠,有肉如陵,寡人中此,與君代興。’亦中之。”(晋)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1492頁。
41 “《殘形操》,曾子所作。曾子夢一貍,不見其首,而作此曲也。”(宋)郭茂倩《樂府詩集》,北京:中華書局,1979,第842頁。
42 按:此外 (明)林烈撰《鄉射禮儀節》一卷,亦云其先君行射禮於地方,所用射節之樂亦爲《采蘩》,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經部第一一五册。
43 徐世昌等編纂《清儒學案》卷六三,沈芝盈、梁運華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8,第2469—24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