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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处理
本案中由于D公司直接面临C公司的索赔,考虑到C公司在租约关系中对上是期租,对下是程租,难保两个合同下的义务和责任能完全背靠背。同时鉴于D公司资产被扣押,不得已向C公司提供了金额巨大的银行担保,为能充分利用C公司担心其法律地位可能非背靠背的心理,从而实现利用其作为抗辩原船东不安全泊位索赔的屏障,同时达到用D公司信誉担保替换银行担保以减轻担保成本的目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D公司巧妙地利用了伦敦仲裁的程序规则,以仲裁私密性为由,拒绝了C公司的同步审理(concurrent hearing)请求,最大限度地给C公司施加了压力,迫使其尽可能向己方阵线靠拢,一起对抗原船东的索赔。
后因案情发展,在另案诉讼中,该港口泊位被英国高等法院认定为不安全泊位,导致D公司诉讼地位急转直下,败诉风险陡然增加。为保证D公司证据能在租约链上下的仲裁中直接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己方抗辩的力度以及降低中间各方放弃抗辩的可能性,尽可能控制己方败诉的法律风险,D公司改变了原本不同意同步审理的态度,同意了C公司同步审理的请求。
2012年,各方在伦敦召开调解会,最终成功达成和解,D公司以较小的代价与其他各方共同分摊了码头的损失,成功地解决了这起金额巨大的码头损失索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