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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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卫生监督概论

第一节 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及意义

一、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

职业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等管理相对人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职业卫生监督属于卫生行政执法范畴。职业卫生监督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其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来实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二、职业卫生监督的分类

职业卫生监督按其性质分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二者关系密切,但各有独立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侧重对项目实施前的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前期预防内容,亦即事前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相对于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而言为事中、事后监督,是对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督。

(一)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

系指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统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所进行的卫生监督。其目的在于保证投产后的工作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

系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现有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等管理相对人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情况定期或随时进行的卫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历史沿革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之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负责全国的劳动保护工作,政府各类产业部门相继在部内的生产或者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护的机构。全国初步建立起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召开第一届工业卫生工作会议并作出相应决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工业卫生工作逐步统一领导起来,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防治多发病、职业病,培育工业卫生工作干部,建立与调整组织机构和逐步开展卫生监督工作”。首次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督的任务:对严重危害劳动人民健康的不卫生状况及新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城市建设进行卫生监督,根据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及国民经济条件制定工矿企业卫生设计标准,检查与督促执行卫生保护的措施,在卫生防疫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并逐步有重点地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1956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之后,卫生部增设工业卫生局,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设立了工业卫生处(科),在各级卫生防疫站中设置劳动卫生科。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分工协作,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1988年,新成立的劳动部将原劳动人事部内设的劳动保护局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下设职业卫生监察处,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1998年的机构改革引发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在我国正式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但是,不久之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即作出调整。2003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至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2010年,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从法律上确定了这一模式,从而形成了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而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仍延续了以往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模式。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回归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订,删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

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职权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相关的情况,依法取得相关证据。行使该项权力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2.查阅、复制档案资料和采集样品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等,必要时可以采集相关的样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或者篡改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滥用该项权力查阅、复制与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无关的信息,查阅、复制资料后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如要求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脱离其所禁忌的作业等。此项权利对于及时阻止违法行为,控制职业病危害,尽可能降低劳动者遭受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取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但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临时控制措施有: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这项规定有利于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展,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产生更严重的侵害后果。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本项规定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继续进行有害的生产活动,防止损害扩大。对于“材料和设备”可以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对相关材料和设备进行封存后,应当视情况进行检验检测,查找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原因或者查明职业病危害因素。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如要求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将相关现场封闭并要求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等。这项规定既可以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又有利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尽快查清事实。

(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义务

1.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的义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目的是表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监督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不出示监督执法证件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予以拒绝。

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保守相关秘密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这是从职业道德和执法能力方面提出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五、职业卫生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职业卫生监督是确保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如受教育培训权、职业健康权、职业病危害知情权、获得劳动保护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危险作业权、参与民主管理权等。职业卫生监督能够在劳动者最需要保护的职业活动中,对劳动者最关心的切身利益提供保障,这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健康关怀的具体体现。职业卫生监督能够有效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机会,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实现劳动者最大价值。

(二)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有利于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督促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实现清洁生产,避免重复先发展,后治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减少企业损失。是保证企业健康、长久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实施职业卫生监督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发展

职业卫生工作落实不好,可能导致很多职业病患,也可能导致一些群体事件的发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对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