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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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碳中和概述

第一节 全球温控目标与碳中和目标

一、《巴黎协定》与碳中和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于法国巴黎召开,196个缔约方通过了一项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历史性协议即《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提出把全球平均气温的升幅控制在和工业化前相比低于2℃之内,并努力实现1.5℃之内的目标,并在缔约方的目标设定方式上提出了创新,即各缔约方“自下而上”地提交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目标和行动计划,并以每5年一次全球盘点的方式促使各缔约方不断提高承诺和行动的力度。《巴黎协定》同时要求,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巴黎协定》为2020年之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框架安排,改变了“自上而下”强制分配减排责任的机制,使全球气候治理进入“自下而上”的新模式[1],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协定凝聚人类保护地球家园的共识,兼顾各国经济社会差异,是指导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行动的基本纲领。

本节主要阐述为何需要进行碳中和这项事业。本节首先梳理国际气候谈判历程与里程碑事件,阐述国际社会如何逐步在气候变化议题上达成一致并通过《巴黎协定》及碳中和目标;其次说明气候问题存在且与人类活动相关,各缔约方在气候治理上有所努力,但仍与《巴黎协定》目标之间存在差距,因此需要各国家主体及非国家主体加大减排行动力度。

(一)国际气候谈判历程回顾

纵观国际气候谈判历程,国际气候合作和法律规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5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阶段。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开启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进程,国际社会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持乐观态度。

第二阶段,1997—2005年单方面为发达国家规定减排义务的《京都议定书》阶段。《京都议定书》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目标和机制,包括明确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减排5.2%的总体目标,并建立三种灵活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然而,美国拒绝签署该协议。在此阶段,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未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需承担一般性的温室气体控制义务,同时还要协助实施《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京都议定书》仅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设定量化减排义务具有历史意义,但也成为受到国际社会批评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减排行动的诉求也更加强烈。

第三阶段,2005—2010年启动“双轨制”谈判的“巴厘路线图”阶段。“双轨制”是指,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履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承诺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是指美国)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双轨制”强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责任共同化”,明确发展中国家也须采取力所能及的行动,并初步确立“承诺+评审”的“自下而上”模式。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将产生《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但是《哥本哈根议定书》最终未能获通过,此后2010年《坎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也不尽如人意。

第四阶段,2011—2019年的“德班平台”与《巴黎协定》阶段。从2011年德班增强行动平台进程启动,到2012年《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通过,再到2015年达成的适用于所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模式和机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包括明确全球尽早达峰、通过第一轮周期性评审增加向1.5℃努力的目标、建立绿色气候基金(GCF)、提出国际碳市场合作(ITMO)和可持续发展机制(SDM)等。《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它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和全球盘点等各要素作出了平衡的安排,并要求所有缔约方作出国家自主贡献,这改变了《京都议定书》通过谈判为发达国家设立量化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量化的减排模式[2]。《巴黎协定》所确立的减缓新机制主要体现在:确立“温升控制在2℃的基础上向1.5℃努力”的全球长期目标、以预期国家自主贡献(INDC)为基础、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多方共赢等。与此同时,为了响应2℃及1.5℃目标,增加目标的可实现性,IPCC在2014年发布的第五次评估报告[3]中大量研究了实现2℃目标的减排路径,随后为了响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要求,进一步于2018年发布《全球温升1.5℃特别报告》[4]。《全球温升1.5℃特别报告》提出实现1.5℃在目标技术上可行,比2℃温升能较大降低气候风险和负面影响,并且总体上有利于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但是,实现1.5℃目标需要更加紧迫的减排进程,全球碳排放尽快达到峰值并开始快速下降,其他温室气体实现深度减排,其成本也比实现2℃目标要增加很多。

第五阶段,2020年以后的《巴黎协定》全面实施阶段。《巴黎协定》制定了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的目标,即全球碳中和目标。《巴黎协定》为2020年以后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作出了安排,是全球治理模式和理念的一个重要转折。同时,2020年是各缔约国约定更新国家自主贡献方案并通报2050年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战略的关键之年。《巴黎协定》规定,应定期总结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评估实现本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称为全球盘点)。从2023年开始第一次盘点,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盘点结果将显示全球减排进展及各国INDC目标与实现全球长期目标排放情景间的差距,为各方提供信息,以进一步促使各方更新和加强其INDC目标及行动和资助的力度,促进加强国际合作。未来,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中将不断增强行动力度,强化自主贡献目标,共同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作出更大贡献。

(二)亟须国家主体及非国家主体共同为《巴黎协定》目标努力

虽然各缔约方共同通过了《巴黎协定》中全球温升控制目标,然而,根据多方权威国际组织的报告及学术研究,目前气候问题严峻,全球温升实际数据与《巴黎协定》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国家主体及非国家主体等各相关方需要继续作出更大努力。

首先,气候问题严峻且人类需要为之负责。2023年3月,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终确定了第六次评估报告(AR6)的综合报告《2023年气候变化:综合报告》[5],指出人类活动无疑导致了全球变暖,且主要通过温室气体排放;且全球变暖的加剧将带来多重危害。世界气象组织(WMO)发布的《2022年全球气候状况报告》[6]也指出,2022年全球平均温度比1850—1900年工业化前平均温度高出1.15±0.13℃,很可能使过去的八年成为有记录以来最热的八年。

其次,各缔约方在气候问题上有所努力但仍不充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布的《2022年排放差距报告:关闭之窗——气候危机要求社会迅速转型》[7]指出,全球范围内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严重,然而目前国际社会仍与《巴黎协定》目标有差距。因此,需要进行紧急的全系统转型以预防气候灾难。IPCC AR6综合报告[8]也认为高信度下最佳估计短期内全球温升将达1.5℃,且已实施政策的预计排放量与国家自主贡献的预计排放量之间存在差距,资金上也未到达使得所有部门和地区完成气候目标的水平。学术界也有类似结论,2023年的一项研究指出,即使各国在202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作出的承诺兑现,也仅能将全球平均温升限制在2.4℃至2.8℃之间,难以达到《巴黎协定》目标[9]。所幸的是,国际社会也于最近几年加大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力度,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气温问题的恶化,也说明了减排行动具有一定有效性。例如,根据UNFCCC最新公布的《2022年国家自主贡献综合报告》[10],74%提交或更新NDC的缔约方都加强了其到2025年或2030年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表明各国响应了《气候公约》的相关呼吁,展示出各国更强的气候雄心;且考虑到最新的NDC实施,全球排放量可能在2030年前达峰,达峰可能性比报告前一版本(2016年版本)更高。当然,该报告也指出,尽管INDC有所增长,但根据最新NDCs和IPCC情景,到2030年的排放水平的绝对差异是相当大的。这说明自2021年COP26大会后,各缔约方提振应对气候变化雄心,越发重视气候问题,但国际社会仍需更全方位的减排行动。

综合前两点可以得出,如果想要实现《巴黎协定》目标,亟须国家主体及非国家主体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更多国家需要制定符合《巴黎协定》的长期战略;且各国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需要与净零排放目标保持一致[11]。各国应遵照《巴黎协定》目标和原则,加强国际合作行动,激励各方强化自身行动力度,大幅度强化和更新各自NDC目标和行动力度,激励各国增强应对气候变化雄心,推动《巴黎协定》全面、平衡和有效地落实。

除了国家主体的行动,非国家主体的行动也非常重要。非国家主体是指来自民间社会的各种非政府组织、智库、科研机构和宗教团体,以及来自私营部门的企业和投资者,还有城市和地区等次国家主体[12]。非国家主体的行动通常是指“在严格的政府和政府间(或多边)环境之外进行的一系列治理行动”[13]。非国家主体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及气候治理的历程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分别是以谈判内参与为主的萌芽阶段(1992—2008年),谈判内外影响力快速提升阶段(2009—2013年)及2014年后谈判外行动被纳入UNFCCC正式进程的阶段。除了积极参与气候谈判,非国家主体还在可再生能源、森林和农业、能源效率、交通运输、气候适应和恢复、气候融资、基础设施等广泛的领域采取行动,通过多种方式对气候减缓和适应产生影响力。目前而言,非国家主体既是国家气候政策的推动者、监督者、审查者,又是气候治理的实施者,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达成碳中和目标的可能性。当然,非国家主体可以在低于国家层面的区域层面、组织层面、项目层面乃至产品层面上进行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