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我方认为:陈志的死亡不该归责于被告人!本案属于异常因素介入
被法警带到了法庭之上的於莹站在了证人席,等待着审判长陆川的指示。
陆川看着於莹,翻到了相应的材料,说道:“还请坐。”等到於莹坐下之后,他继续说道:“还请你简单的介绍一下你的身份信息吧。”
“审判长,我叫於莹是京海市人,今年24岁,现在在汉东政法大学读研究生。”本身便是刑法方向的研究生,於莹对这些流程可以说一清二楚,简单的便将自己的基础信息告诉给了合议庭。
“作为证人,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有意作伪证或者藏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於莹点点头,“我清楚了,法官。”
随后书记员拿着保证书让於莹签着名字和按手印,在相关手续完成之后,陆川对沈夏点了点头,示意其可以进行发问了。
沈夏面朝於莹,询问道:“於莹,简单的向法庭陈述一下当时你为什么会在案发现场吧。”
“当时我正打算买一份早餐,恰巧就碰上了。”
“那你认识被告人吗?”
“不认识。”於莹摇着脑袋。
“好,当时你看到了什么?”
“嗯,当时我让他(崔英捷)给我炒一份炒面时,突然一大群穿着制服的人就过来了,他们上来就搬他的车子。”
“因为我的炒面还没有给我,所以我就一直在旁边看着,看能不能把炒面给我。”於莹说着都有些不好意思的笑了。
“那当时,穿着制服的人有没有问被告人有没有相关营业执照,他们有没有出示相关身份证明呢?”
“我记得没有,因为他们一上来就要搬车子。”
沈夏随后又询问了有没有出示相关处罚文书、扣押清单,於莹的回答都是没有。
“当时崔英捷有没有和他们说什么呢?”沈夏一边翻着页,继续问着於莹。
“说了,在求他们不要带走他的车子,这车是他借钱买的,不能带走之类的。”於莹回忆了一下,她只记得当时说话的大致含义了,具体讲了些什么她现在无法一一复述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於莹的询问到此。”
沈夏在自己资料上做了个记号。
“还请法庭将证人於莹带下庭。”
在於莹被带下庭后,沈夏按照自己的准备,要求本案相关证人继续出庭作证:“审判长,我方要求第二名证人杨程出庭。”
杨程,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之一,也是他打的120,并且坐上救护车和本案受害人一道前往着医院,他对陈志送往医院的这段时间更为熟悉。
这也是沈夏为什么在开庭前强烈要求法院务必让杨程到庭接受询问,而不是仅仅只提供证人证言,最终法院同意了。
就像刚才於莹出庭一般,在走了一遍流程之后,杨程看着沈夏,听着对方的问题。
“在陈志受伤后,是谁打的120?”
“是我打的。”
“还记得时间吗?”
“是在早上的八点半左右,应该快九点了。”
快九点了,这已经快过了京海市的早高峰了,沈夏随即继续就时间节点进行着询问:
“那救护车大概是什么时候到的?”
“大概花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好像马上就快到九点了。”
“那你们赶到医院花了多长的时间?”
“赶到医院都快十点了,当时路上堵车。”
沈夏听到了自己需要的“堵车”二字,露出了笑容,结束了自己的第二次询问,并做着总结:“审判长,通过於莹证人的证言,其可以与我方先前所说的观点相互照应——即本案不存在所谓的执法一说,被告人崔英捷不需要配合。”
“通过杨程证人的证言,我方认为本案受害人陈志的死并不能够归结于被告人崔英捷,因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崔英捷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陈志的死亡,尽管陈志的伤是崔英捷造成的。”
啥玩意?
伤……是崔英捷造成的,但是死却和崔英捷没有关系?那刚才法庭上宣读的尸检报告是什么?不是清清楚楚的写明了被害人陈志死于失血过多休克性死亡吗?
旁听席一阵哗然,这年轻人又发力了?大家都“不小心的”讨论了起来。
这让原本只有一人发言的沈夏不由自主的停了下来,目光看着旁听席,手掌向下压了压想让大家保持安静,可惜没有效果。
而众多看了快三个小时无聊庭审的观众瞬间精神了起来,原本空荡荡的屏幕瞬间便是一片白色:
“还能操作?就硬操作!”
“但是我们的沈律,没问题啊沈律,没人能接的了沈律的最后一手pick,保住沈律!永远是在意想不到的地方给你弄个转折,转折来了,转折来了!”
“楼上的,这可不兴我们俩啊!”
“你们要笑死我。”
……
……
陆川看着旁听席,敲了敲法槌,维持着法庭的纪律,“还请大家保持安静,再有喧哗者本庭将予以驱逐。”
“辩护人可以继续陈述了。”
沈夏这才详细解释了起来,“通过刚才杨程的证言及相关通讯记录,我们可以看到案发时间是在8点50分左右。”
“而又根据京海市交通局在去年12月所出示的一份文件来看,我市的早高峰是在8点到8点半,也就是说案发时本市道路交通应该是比较通畅的才对。”
“我方也在事后查询了救护车送往受害人前往的京海市人民医院,其距离案发现场才二十分钟的路程,如果是救护车等救援车辆其所用时间应当还会更短,但是在本案中却花了将近五十分钟,按照杨程的说法是发生了车祸。”
紧接着沈夏又拿出了一份文件,“这是案发当天救护车所走的道路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一辆新能源电动车刹车失灵,间接致使相排同行的三辆车失控,最终致使道路堵塞。”
“本案被害人陈志死于失血过多的休克性死亡,这确实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所引起的,但是伤害行为却没有导致死亡。
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一种可能性即陈志被及时送往医院其便不会死亡?显然是存在,既然存在着送往医院会死亡与送往医院不会死亡,两种情况,在目前证据之下我们显然无法判定哪一种才是真实的情况,也就是说被告人陈志死亡的根本原因其实还是存疑的,为了维护被告人的人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清楚了,存疑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那么本案的有利推定情形是什么一种'情形呢?即因为突发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无法及时送往医院而最终死亡。”
“综上所述,本案结果的发生属于异常因素的介素,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退一万步讲也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所谓介入因素异常,就是在犯罪结果的发生过程中,介入了另外一种情形,那么根据其是否可预见性,可以分为异常和不异常。
异常就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这也是沈夏为什么要证明案发时京海市的早高峰已经过去了,早高峰堵车谁都能预见到,其就不属于介入因素异常了。
“以上观点仅供合议庭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