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写晚明史1:晚明大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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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禁—朝贡”体制的突破

一 海禁政策与朝贡体制

1.严禁“交通外番,私易货物”的海禁政策

明朝建立以后,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禁止人民私自出海,与海外各国交往,当然包括民间贸易往来。

洪武四年(1371),几乎同时颁布两道禁令。一道是:仍禁濒海民不得私自出海。另一道是皇帝对最高军事长官——大都督府臣——的训诫: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近闻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则濒海军卫岂无知彼所为者乎?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尔其遣人谕之,有犯者论如律。[1]

洪武十四年(1381)重申: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2]

洪武二十三年(1390),皇帝给户部发去“申严交通外番”的禁令:中国金银、铜钱、段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出番,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故严禁之。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3]

洪武二十七年(1394),禁止民间用外国香料外国货物,禁令称: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4]

明洪武帝朱元璋 朱元璋,凤阳人,明王朝的建立者。1368年在应天(今南京)称帝。

洪武三十年(1397)重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5]

永乐时期把太祖高皇帝的禁令视为祖宗法度,仍然禁止沿海人民私自出海。明成祖朱棣即位之初,在诏书中申明: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以遵洪武事例禁治。[6]永乐二年(1404)又下令禁止民间制造海船,原有海船全部改为平头船,并且要沿海有关部门严防海船出入。一般人误以为郑和下西洋意味着海禁政策似乎已经取消,其实大谬而不然。郑和下西洋是国家行为,目的在于“宣教化于海外诸番国”。庞大的郑和船队出海远航,并不意味着民间船只也可以自由出海。这一时期以及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海禁政策并没有取消。

与海禁政策相配合的是朝贡体系。明成祖朱棣刚刚登上皇位,就对派往日本、东南亚、印度的使节说:“太祖高皇帝时,诸番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尔其谕之,使明知朕意。”王赓武在《永乐年间(一四〇二~一四二四)中国的海上世界》一文中引用这条史料之后,作了这样的评论:“他(永乐皇帝)延用了父亲的政策,把所有的贸易都看做进贡体系的一部分。中国与海上世界的关系,与他同陆上世界的关系,仍然存在着差别。陆上贸易基本是与蒙古人以及边境上其他民族之间的马匹交易,马是中国所需要的。做为交换,中国人提供各种各样的货物,最主要的还是茶、丝和纺织品,还有中国制造的其他商品。但是在南方海外,就没有这种经济动机。南方提供的东西对中国的经济没有什么是至关重要的,大多数商品只能说是异国特产。一些东西,例如胡椒、大米和各种香料是中国所需要的,但需要量不大。中国不依赖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商品……所有的贸易都应通过进贡体系开展,这是永乐皇帝的父亲的决定,永乐皇帝加强了这一体系而没有做任何的变动。”[7]

郑和航海图 明代兵书《武备志》中所绘郑和航海图

海禁政策严禁人民私自出海与外国贸易,只留下了一个官方的通道,保持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过它被严格地限制在朝贡体系之内。正如王赓武所说:“同外部世界的关系,一切都通过进贡的形式表现出来。从官方角度来说,进贡也是唯一可行的外贸形式。……强调所有的对外关系都是臣民与君主的关系,强调所有的礼物都是送给中国皇帝的贡品,皇帝送出的礼物则被看做居高临下的皇帝赐给臣服的统治者的礼物。”[8]

所谓官方的通道,就是洪武三年(1370)设立的宁波、泉州、广州三个市舶司。此后虽然一度关闭了这三个市舶司,但是永乐元年(1403)重新开放这三个市舶司,并且在这三个市舶司所在地设置宾馆招待外国朝贡使节。宁波的宾馆叫做“安远”,泉州的宾馆叫做“来远”,广州的宾馆叫做“怀远”,一概带有居高临下的口吻——安抚与怀柔。这些宾馆的职责,除了接待朝贡使节,还附带转运朝贡方物,安排随船外国商人与当地中国商人在宾馆附近进行有限制的小额贸易。

《大明会典》

负责朝贡事宜的礼部,先后在首都南京和北京设置接待使节的宾馆——会同馆,安排各国使节朝见皇帝,献上贡品之后,领取皇帝的赏赐,一应礼仪完成之后,允许随船外国商人与中国商人在会同馆附近进行贸易,时间是三天或五天,只有朝鲜和琉球可以超过三、五天的限制。

关于会同馆,万历《大明会典》是这么记载的:

旧设南北两会同馆,接待番夷使客。遇有各处贡夷到京,主客司员外郎、主事轮赴会同馆,点视方物,讥防出入……凡贡使至馆,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四夷归化人员及朝贡使客,初至,会同馆主客部官随即至彼,点视正从,定其高下房舍铺陈,一切处分安妥,仍加抚绥,使知朝廷恩泽。[9]

关于会同馆的贸易,万历《大明会典》有具体的描述:

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俱主客司出给告示,于馆门首张挂,禁戢收买史书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段匹,并一应违禁器物。各铺行人等将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前枷号一个月。若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凡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私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10]

这就是朝贡贸易。它与一般贸易截然不同,有着严格的限制,不仅时间、地点有限制,而且贸易物品也有限制。把武器列入违禁货物名单,似乎可以理解,把史书与中药材乃至纺织品也列入违禁货物名单,有点匪夷所思。难怪民间走私贸易都瞄准了这些“违禁货物”,生意做得十分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