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一本通:财富传承的模式、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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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功能

家族信托由于其与生俱来的制度优势,具有许多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具备的功能,综合前述分析,可以将家族信托的功能优势总结为四点:资产保护、定制化财富传承、信息保密和税务筹划。

家族信托的第一个优点是资产保护。

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是家族信托结构的核心特点。一旦信托协议生效,资产的控制权便转移给信托受益人,而与委托人的个人财务状况完全脱钩。如果委托人日后遭遇财务危机,如破产或债务清算,这些信托资产将不会被用作还债,且不会受到法院的追索。同样,委托人的个人事件,如离婚等,也不会对信托资产造成任何影响。这样的安排确保了信托资产在各种情形下受保护,为家族财富的稳定传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张兰信托被击穿的案例中,信托财产独立性一旦被法院否认,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便荡然无存。

案例【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

案件的起源要回溯到张兰和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基金(以下简称“CVC”)之间的债务纠纷。CVC与张兰签署了收购协议(收购俏江南股权),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张兰累计收到收购款约2.5亿美元。同年,张兰为达到财产保全和继承目的成立了家族信托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文简称SETL),随后设立了海外家族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张兰的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女成为受益人。而在收到CVC转账后,张兰迅速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转入SETL,金额共计1.42亿美元。张兰通过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对资本做剥离处理,借助家族信托的独立性为财产传承打下一道防火墙。

但后来CVC与张兰的矛盾不断升级。CVC资本方宣称,张兰此前向CVC资本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造假行为,对CVC造成诸多负面影响。CVC对张兰开启了“全球追债特别行动”。

2019年,张兰在与CVC的官司中败诉,共欠对方1.4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8亿元)及利息。CVC为了追讨债务,把目光瞄向张兰的家族信托,按理说债权人无法追偿家族信托里的资产,但CVC硬是找到了其中的缺陷——实际受益人与实际财产所有人或许就是张兰。在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张兰实际拥有两个银行账户资金,同意原告任命接管人的申请,债权人有权追索银行账户里的信托资金。这意味着张兰需要偿还CVC基金的1.42亿美元及利息,其家族信托所在的海外银行账户也被CVC接管。张兰的家族信托因其受益人与实际财产所有人为同一人这一漏洞,被新加坡最高法院驳回其信托财产独立的申辩。

本案中,张兰的两个银行账户以SETL名义开设,张兰也将其拥有的SETL股权转让至信托,但张兰保留了自己对银行账户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张兰在收到香港法院发出的冻结令两天后,向德意志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将SETL公司账户里的3000多万美元转出。这也进一步证明,张兰对银行资金享有实际权益,能够对账户资金进行处分。

张兰海外信托被击穿的直接原因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失灵,即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手臂仍无限延伸至信托财产中,任意支配信托财产实现自身利益,使得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缺乏干预能力和空间。所以,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张兰违反了信托制度的法理和规律,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进行了滥用,而非信托制度本身存在问题。

相较于境外家族信托,境内家族信托是由委托持牌的信托公司设立的,且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控制权有限,被击穿的案例目前还没有出现。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也归纳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第九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审视本案,可以看出,在信托关系法律制度中,当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保留了对信托财产的过多控制权,且权利保留导致信托财产能够被委托人自由支配,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加。即使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表面上没有保留过多权利,但如果委托人的所有指示,受托人都会严格执行,这种情况也可能属于实质上的“虚假信托”,其资产保护功能也会受到影响。

从上文我们知道,如果严格遵循家族信托的独立性,就可以实现对资产的保护。而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家族信托也有可能让企业家涅槃重生。

案例【企业家破产:家族信托竟成为救命稻草】

企业家裴总为扩大企业生产,给公司贷款做了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咨询过专业机构的意见后,他将部分家产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资产隔离,剩余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几年后,经济形势下行,企业行业不景气,同类型公司相继破产,裴总也不例外,但家族信托下的资产得以保全。没想到裴总当时给自己留的小小后路,竟成为他日后东山再起的关键。

债权人对流动资产、不动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均有追偿权,而对信托受益权没有追偿权,如图2-2所示。因为在法律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了受托人,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无权追偿。

图2-2 债权人对信托受益权无追偿权

家族信托的第二个优点是定制化财富传承服务。

家族信托对于高净值个体而言,极具吸引力的特征之一是其赋予委托人按个人意志进行资产传承与管理的能力。这一机制允许委托人在信托构建之初,向受托人明确阐述其财务目标、财富传递的具体需求、家族资产的详细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基于这些细化的输入,受托人将为委托人设计一个定制化的家族信托架构,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对信托资产及个人权益的保护,委托人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保护人或其他监督及风险控制机制。

在财富传承的股权转移方面,家族信托提供了有效的辅助工具。它使得股权的收益权与控制权得以分离,并在股权转移过程中设定特定的受益条件,以此约束受益人的行为,并最小化因股权转变而可能引起的企业动荡风险。这种方法不仅保持了企业治理的连续性,确保后续代际财富顺利转移,还为公司股权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定制化传承不仅仅是对财产的传承,还可以是对家风、健康、教育、文化等多元化财富的定制传承,古典的“范式义庄”就充分展示了定制化传承的灵活性。

案例【范氏义庄:十三条&二十八条义庄规矩】

范仲淹作为“顶级的资产配置专家”,一手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家族财产信托基金——“范氏义庄”,这也被公认是中国家族信托的雏形。

范仲淹晚年时将老家苏州自己名下的1000多亩田地捐出,设立“范氏义庄”,并且定下十三条族规,以保障范氏家族成员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和科举所需的费用。该义庄的核心原则是农田只可出租,不可出售或典当。同时义庄设有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族人有权检举管理人的不公行为。

综合来看,范氏义庄明显具有家族信托的雏形。范仲淹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千亩田产是信托资产,范氏义庄是受托人,并拥有独立经营、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范氏族人是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并依规领取信托收益。范氏义庄的内部治理方式如图2-3所示。具体而言,范氏十六房房长会议是范氏义庄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选任主奉(即具体掌管内部日常事务的人)。主奉下设立提管。提管不仅统管义庄的主计(出纳)和典籍(会计),也负责管理各房房长。塾师的角色相对独立,类似于“副主奉”,主管义庄文化及制度建设。

图2-3 范氏义庄治理结构

范仲淹亲自草拟了十三条义庄规矩,要求主奉执行。十三条义庄规矩是义庄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对义庄日后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

之后,以范仲淹次子范纯仁为首的范氏三兄弟对庄规进行了修改,增设二十八条。在福利、权利限制、福利领取程序、公共财产的使用方面做出限制,对义庄管理层的权利与责任、义庄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下面笔者结合“义庄规矩”的条款,阐述范仲淹家的“家族信托”的运行规则。

第一,族田、财产的管理。

“义庄规矩”二十八条中的15—18、20、21条分别为:

15.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同,即也不可以使用欺诈手段租佃义田)。

16.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

17.义庄费用虽阙,不得取有利债负。(尽管义庄的经费短缺,但也不能通过借取高利贷来弥补。)

18.义仓内族人不得占居会聚。非出纳勿开。(对于家族的义仓,族人们不得擅自占用或在其中聚会。除非出纳粮食,否则不得随意开启义仓。)

20.义庄人力船车、器用之类,诸位不得借用。

21.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

范仲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建立了共有、共议和共享机制,保障了族田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后世人才济济,培养了80名状元和400名进士。

“义庄规矩”二十八条中的第1、2条规定如下:

1.诸位子弟得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皆准此)。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那些在大型考试中表现优秀的子弟,每人会得到十贯钱(七十七陌,下面都按照此标准计算)。如果是第二次参加考试的人,则减半发放。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钱只有在他们实际参加了大型考试之后才会发放。如果已经发放了钱款,但子弟却无故不参加考试,那么就需要追回这些钱款]。

2.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解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若遇米价每石及一贯以上,即每石只支钱一贯文)。虽不曾得解预贡,而文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束脩者,听)。[在所有的子弟中,选择两位曾经通过乡试或者预贡试并且品德良好的人,担任各位的老师,每月给予五石糙米作为报酬(如果遇到米价每石达到一贯钱的情况,就按照每石支付一贯钱的标准发放)。即使有些人没有通过乡试或预贡试,但只要他们的文学造诣和品行被大家认可,也可以被选为“教授”,这需要各位共同商议决定(如果某个位置没有子弟入学,则不能参与讨论)。如果学生的数量少于六人,那么“教授”的报酬就只给三石糙米;如果学生的数量达到八人,就给四石;如果学生数量达到十人,则全额发放糙米(各房如果愿意出资帮助支付学费,也是被允许的)。]

第三,族田充盈,范氏义庄到了清朝宣统年间拥有义田总数约五千八百一十八亩。

第四,人丁兴旺。根据范来宗的记载,截至嘉庆二十一年(1816),“族丁一千五十余口”,足见其家族的旺盛生机与活力。

“义庄规矩”的设立,确立了共有、共议及共享(义庄的钱用于婚丧嫁娶可理解为共享机制)的运作机制,从而确保了族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共议机制在族田管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确保了管理活动的长期性、有序性及稳定性。在管理体系方面,族田管理采用了独立的义庄管理体系,该体系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在管理制度层面,通过制定详尽的义庄规矩,对族田的各项管理事务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规定。该规矩详细明确了口粮、衣服、婚嫁、丧葬、科举、房屋、借贷等方面的发放对象、数量、方式及监督机制等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不断的优化和迭代,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变化。

在管理架构上,义庄设立了包括主奉、提管、塾师、主计、典籍等在内的各级工作人员,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管理团队。这些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维护着族田的正常运转。

在管理机制上,义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各房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只有通过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对于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义庄会果断采取撤换措施,以确保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在监督机制上,义庄接受来自各房和官府的双重监督。各房作为族田的直接受益者,对管理活动具有天然的监督动力;而官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对族田的管理也负有监督责任。这种双重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族田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现实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感受一下设立家族信托的意义。

案例【欧莱雅家族:长达十年的母女纠纷】

2008年,法国欧莱雅集团的继承人弗朗索瓦丝·贝当古·迈耶斯提起诉讼,将母亲莉莉安告上法庭。迈耶斯是莉莉安唯一的女儿。她声称莉莉安的精神状态不佳,对于管理自己的财产已无法胜任,并指控一名叫巴尼尔的摄影师利用自己年老母亲的“神志不清”骗取10亿欧元的巨额财产,要求巴尼尔退还财产。更重要的是,巴尼尔还想让莉莉安认他做养子,显然这会破坏贝当古家族及其继承人计划。

谁也未曾想到,女儿告母亲的官司还没打明白,2010年,母亲又把女儿告上了法庭,指控女儿侵犯她的隐私、偷窃和伪造证据。

最终迈耶斯和母亲达成和解,从而避免了使欧莱雅落入他人之手。在莉莉安生命的最后几年,母女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公开宣布和解,巴尼尔也从莉莉安的遗嘱中被删除。

幸运的是,虽然争产官司打了3年,但得益于欧莱雅集团“财权与管理权分开”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这些家族纷争并未影响到集团和旗下品牌的运营。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家可以通过设计“财权与管理权分开”的治理模式,即家族财产的所有权归继承人,家族财产的管理决策权归专业经理人,来确保公司的高效运营和持续创新。

案例【夫妻育有三子:遗产分配竟成难题?】

刘先生与张女士是一对夫妻,育有三子。早年间两人共同经营一家企业。近几年,老夫妻俩身体每况愈下,想提前将企业传承给自己的三个儿子。但是夫妻二人对于如何安排企业资产有了不同的想法。刘先生打算把企业的管理权和所有资产都交给大儿子管理,其他家庭成员需要钱的时候找大儿子要;张女士则认为如果都交由大儿子管理,其余两个儿子肯定会有意见,三个儿子都已成家,这样分配势必会引起家庭不睦。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把股权放入家族信托,实现经营权和股份所有权的分离,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也同时保障三个儿子应有的股权份额与红利。

这样,一个完整的公司股权家族信托就落地了。运行方式就是企业把股息红利分配给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从这个案例看,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将家族企业的股权置入家族信托,实控人的后代只需通过信托受益权就可以获得企业经营的收益。这样可以避免由后代婚姻变化、法定继承等导致的家族企业股权分散、家族财产外流的问题,从而确保家族企业永续传承和经营。

家族信托的第三个优点是信息保密。

在国际法律的框架下,特别是在一些境外地区,家族资产在向信托机构转移时,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从最初的委托人(即资产的原始拥有者)转移到了信托的受托人(即信托管理机构或个人)。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原始委托人失去了对这些资产的所有利益。事实上,原始委托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仍然保留了对信托资产的收益权,即便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对外来说,一般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于家族信托的设立、财产及分配情况等信息具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且家族信托下受益人的信息和受益人的分配份额无须公开,这就很好地保护了家族财富继承和分配隐私;同时,对内也能够有效避免不同家族成员之间因家族信托收益分配而产生的纠纷或矛盾。

在当前的信息化社会,因为信息极易被获取或泄露,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就尤为重要,家族信托在这方面提供了极大的保障。它不仅能够确保信息的严格保密,还能避免麻烦,让人们不再因财富而感到困扰。

案例【遗嘱内容提前泄露:女儿对母亲“冷眼相对”】

年事已高的陈金花有一儿一女,平时儿女之间的关系十分融洽,虽然姐姐陈苹远嫁,但是也会每天通过微信视频对母亲嘘寒问暖,一到假期也会奔赴老家看望母亲,每个月还按时给弟弟陈良打生活费。但是这样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因一纸遗嘱的公开而终极破灭。

2020年10月份,68岁的陈金花知道自己日子所剩不多了,她想趁着清醒早早安排后事。于是在家庭微信群里公开了自己拟写的遗嘱。该遗嘱表示,考虑到儿子陈良年纪尚小,便将大部分遗产分给了儿子,女儿仅分到三分之一的财产。从此以后,女儿陈苹便像换了一个人,对待母亲变得无比的冷漠,不再联系、关心自己的母亲,每个月不再给弟弟打生活费。从此,她跟母亲与弟弟也不相往来,美好和谐的家庭氛围被打破。

在达到家族信托门槛的前提下,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实现遗产的分配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案例中发生的情况。因为家族信托不仅是财富传承的有效工具,更具有完善的隐私保护功能。《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由此可见,家族信托的保密功能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除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之外,其他人难以知晓信托财产信息或信托传承方案。

家族信托的第四个优点是税务筹划。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其显著的优势之一便是在税务筹划方面的功能。这一点在国际上尤其突出,因为许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遗产税的征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征收的遗产税率通常都相当高。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恰当规划家族信托,可以有效避免遗产税的负担,为那些富裕家庭的海外资产传承节省了大量成本。虽然在当前中国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遗产税法的制定和实施看似已成为未来的趋势。

随着遗产税法的潜在实施,中国的家族信托市场预计将迎来显著的增长。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遗产税如同一把悬在头上的利剑,备受瞩目。在进行财富传承规划时,这些客户特别关注如何避免遗产税。从全球范围内的立法实践来看,那些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往往设定了较高的税率。除此之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须先行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这无疑对现金需求庞大。这就导致许多后代因为无法负担高额的遗产税而难以顺利继承遗产。还有一些国家在征收遗产税时设立了追溯期,比如被继承人在过世前五年内所做的遗产规划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这就要求遗产税筹划必须提前进行。

案例【三星李在:面对12万亿韩元遗产税,为逃税甚至不惜坐牢】

2020年,三星前会长李健熙去世,留下的财产高达26万亿韩元,其中有股票、房产和艺术收藏品等,遗产继承人分别是他的妻子洪罗喜,三个子女李在镕、李富真、李叙显。

李在镕的母亲洪罗喜,两个妹妹李富真、李叙显出售了三星电子股份。洪罗喜和李叙显分别出售了0.32%的股份,李富真出售了0.04%的股份,母女三人一共套现了2万亿韩元。另外,李富真还出售了三星物产、三星数据系统、三星生命保险的部分股份,母女三人售出的股票市值高达2.8万亿韩元。三人一起出售股票的大动作,其实只有一个目的——缴纳3年前产生的那笔遗产税。

根据韩国遗产税的算法,遗产金额越多,税收越高,起征额为2000万韩元,最低10%,超过30亿韩元的最高税率为50%。如果是大股东继承,还要缴纳持股征收的附加税20%。最后算下来,继承李健熙遗产的洪罗喜和子女们总共需要缴纳12万亿韩元的遗产税,这一数字是韩国政府前一年遗产税总收入的三四倍,也是李健熙他们这一代缴纳遗产税金额的680倍。

据说当年李在镕就是因为想用433亿韩元的贿赂金间接换来遗产税减免,才会锒铛入狱。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未明确规定的税收不得征收。家族信托不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税务机关不能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直接向信托计划本身征收税负。家族信托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环节,家族信托的收益分配不属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个科目[(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之一,且目前没有任何理论依据和实际案例显示个人取得家族信托分配收益需要纳税。

在中国,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高净值人群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进行遗产税的有效规划。[18]在家族信托的框架下,如果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本人而是其他人,那么这部分信托财产就不会被视为委托人的遗产。因此,利用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短期内起到了免税的筹划作用,就目前而言,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需对家族信托收益征税。对家族信托收益征税需配合遗产税、赠与税等涉及财富传承的众多税种,需政府部门从顶层设计出发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在正式的法律颁布前,之前取得的家族信托收益可能不用补缴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税务递延。退一步讲,即便正式的法律颁布后需对之前取得的家族信托收益进行税款补缴,也不涉及罚款等额外支出。

案例【云南国际信托:巧妙规避代扣代缴义务】

周云锋通过证券私募投资基金泰盈安盈4号百分百控股云南国际信托,并通过这一信托产品间接投资于常州博与文,从而间接持有南京诗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其权属情况如图2-4所示。这样的操作既合理又合法合规。

如图2-4所示,常州博与文控制南京诗洁,南京诗洁的利润全部分配给常州博与文。根据常州博与文的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常州赛新德)利润分配1元,剩余所有利润归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所受托管理的广德1号信托所有。云南国际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向证券私募投资基金泰盈安盈4号分配利润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以周云锋作为云南国际信托的唯一最终权益人,通过证券私募投资基金泰盈安盈4号集合信托产品享有常州博与文所分配的利润,完美起到纳税递延的作用。

图2-4 周云峰信托持股构架

家族信托结构的核心是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区分。当委托人将资产转交给信托公司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时,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不再属于原委托人。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带来了许多优势,例如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保护资产免受法律诉讼风险,以及实现税务优化。因此,家族信托对于那些希望为其财产找到安全、高效传承途径的富裕家族来说是不错的选择。随着这种理念在国内的普及,家族信托正逐渐成为资产管理和传承的一个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