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缮制国际贸易单证的基本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当贸易双方分属两个国家或关税区时,货物进出关境要凭单办理清关手续,贸易双方免不了单据交流,因此不论是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都应该向进口商提供发票、装箱单、提单(运输单据)、原产地证等与货物相关的单据,以便进口商尽快顺利办结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进入市场销售。不论是哪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相关单据的标准都应该是单货相符,相关单据应满足进口商进口清关的需要,只是汇付或托收项下的单据由出口商根据合同与实际出货情况缮制。汇付时,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择时通过快递向进口商自行寄单;托收时,出口商则在货物出运后向其银行交单,委托银行代收货款,银行只负责转递单据,并无审单义务。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有审单的义务,但又不是买卖合同的缔结者,管不到货物。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UCP600第14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第16条a款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可见,信用证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单据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银行审单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卖方(信用证的受益人)应遵循“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制单原则,正确缮制各种结汇单据,才能达到安全、迅速收回货款的目的;反之,即便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条件,完好无缺地到达进口国(地区),而交单不符,银行也有理由拒付货款,原因是这些不符单据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顺利清关,进口商不接受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缮制单证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卖方能否安全迅速收汇和买方能否顺利接货。缮制单证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实际需要。缮制国际贸易单证的基本要求:正确、完整、及时、简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