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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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劳动日

I 劳动日的限界

我们出发的假定是:劳动力依照它的价值卖买。其价值,像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由其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去规定。假设劳动者平均每日的生活资料的生产需有6小时,他平均每日就须劳动6小时,来生产1日的劳动力,或再生产其售卖所得的价值。这样,劳动日的必要部分,就等于6小时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限度内,这是一个定量。但这个定量,不能告诉我们劳动日的长短的。

假设线代表必要劳动时间的长度,比方说6小时。假设劳动超过ab线,延长1小时、3小时或6小时,我们便有这样3根不同的线,

劳动日Ⅰ:

劳动日Ⅱ:

劳动日Ⅲ:

代表3个不同的劳动日,即7小时的劳动日,9小时的劳动日,12小时的劳动日。延长线bc代表剩余劳动的长度。因劳动日等于ab+bc或等于ac,所以,劳动日是和可变量bc一同变化的。ab既为定量,所以bc对ab的比例,常常可以计算。在劳动日Ⅰ为⅙;在劳动日Ⅱ为³⁄₆,在劳动日Ⅲ为⁶⁄₆。又因(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比例,规定剩余价值率,故后者可由bc与ab的比例表示。就上述3个不同的劳动日说,剩余价值率为16⅔%,50%与100%。但单有剩余价值率,我们仍不能断定劳动日是怎样长。例如,如果剩余价值率为100%,劳动日可以是8小时、10小时、12小时不等。这个剩余价值率,指示劳动日的二构成部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相等,但不指示这二部分究竟是怎样大。

所以,劳动日不是不变量,而是可变量。其一部分,固然是由劳动者自身继续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但其总量,随剩余劳动的长短而有不同。所以,劳动日是可以决定的,但其自身是不定的[1]

不过,劳动日虽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动的量,但它的变动,有一定的范围。所不能定的,是它的最低限。当然,如果我们使ab的延长线bc或剩余劳动等于零,我们是有了一个最低限,那就是,劳动日随便怎样短,也必须等于劳动者维持自身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必要劳动只能构成劳动日的一部分。劳动日无论如何不能缩短到这个最低限。但劳动日有一个最高限。它决不能延长到一定的限界以上。这个最高限,受二事决定。其一是劳动力的物理限界。1日自然有24小时,在这24小时内,一个人只能支出活力的一定量。一匹马每日平均也只能劳动8小时。人的力每日都须有若干时间休息睡眠,都须有若干时间用来饮食、沐浴、穿衣,满足种种生理的欲望。但在这种纯粹物理的限界之外,劳动日的延长还有道德上的限界。劳动者须有时间满足他的精神上和社会上的欲望。这种欲望的大小多少,视一般文化状况而定。所以,劳动日的变化,是在物理的限界和社会的限界之内进行的。不过,这两个限界都极有伸缩性,可以容纳极大的变通。所以,我们发现。劳动日的长短是极参差的,短者8小时、10小时、12小时,长者竟达14小时、16小时、18小时不等。

资本家曾依照一日的价值,购买劳动力。在一劳动日之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也就属于他。他有权使劳动者在一日之内为他劳动。但什么是一劳动日呢[2]?当然比一昼夜24小时要短。但更短多少呢?关于劳动日的必然的限制,资本家有他自己的见解。当作资本家,他本来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心,便是资本的心。资本的生命冲动是增殖价值,创造剩余价值,即用不变资本部分,用生产手段,吸收最大可能量的剩余劳动[3]。资本是死的劳动,它像一只吸血鬼,必须吸收活的劳动,才能有生命;所吸收的血愈多,其生命也愈活跃。劳动者劳动的时间,即是资本家消费其所购劳动力的时间[4]。假令劳动者竟用自己的时间做自己的事情,他就劫夺资本家了[5]

资本家由商品交换法则中找到辩护了。他希望,能像他种商品购买者一样,从所购商品的使用价值,生出最大可能量的效用。但在生产过程激动中被镇伏多时的劳动者的声音,突然发表了。他说:

我卖给阁下的商品,是和普通的商品不同的,因为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所创造的价值,还比它本身的价值更大。阁下购买它,就是为这个缘故。这件事情,在一方面看,是资本的价值增殖,但在我这方面看,却是劳动力的过度支出。在市场上,阁下和我都只知道一个法则,那就是商品交换的法则。依照这个法则,商品的消费权,不是属于它的卖者,而是属于它的买者。我每日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阁下的。但我必须由每日劳动力所得的售卖价格,日日再生产劳动力,俾能重新用它来售卖。由年龄等等发生的自然消耗,姑不置论,但至少,我明日应该能和今日一样,以正常的能力、健康和朝气来劳动。阁下不是常常劝我“俭省”“节制”么?好,我唯一的财产是劳动力。我就合理地、节省地使用我的劳动力,当心不教它有浪费罢!我每日就依照正常的时间和健全的发展,来使劳动力运转,使其化为劳动罢!倘若阁下无限地把劳动日延长,要在一日把我三日尚补还不来的劳动力的分量推动,阁下固然在劳动上得利了,我却在劳动实体上受害了。利用我的劳动力和剥夺我们的劳动力,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假令从事适度工作的平均劳动者,平均可以活30年,我的劳动力的价值,以日计算,便应该是它的总价值的1/(365×30)或⅟₁₀₉₀₅。阁下要在10年内,把它全部消费掉,但每日仍付我以总价值的⅟₁₀₉₀₅,不付我以总价值的⅟₃₆₅₀,阁下就仅支付它一日价值的⅓;我的商品的价值,就每日有⅔被阁下偷了。你给我一日劳动力的代价,但使用了它3日。这不但违背我们的契约,并且也违犯商品交换的法则。所以我要求劳动日恢复正常的长度。我这种要求,并不是向阁下求情,因为在金钱事务上,人心是无感情可谈的。阁下也许是一位模范的市民,也许还是动物保护会的会员,也许还是圣人君子一类的好人。但我们互相对立时,在阁下所代表的事情里面,是没有心脏的。好像在里面鼓动的,乃是我自己的心脏。我要求标准劳动日(Normal arbeitstag)。我是和别的卖者一样,要求我的商品的价值[6]

把极有伸缩性的限界搁开不讲,我们知道,商品交换的性质,没有定下劳动日的限界,也没有定下剩余劳动的限界。资本家主张他的买者的权利,尽可能把劳动日延长,只要是可能的时候,就把一劳动日作成二劳动日。但所售商品的特殊性质,却使购买者的消费,受一种限制。因为劳动者也主张他的卖者的权利,要限制劳动日,使其不超过标准的长度。在这种卖买上,发现了一个二律背反(Autinomie)了。权利与权利相争。这二种权利,同样为商品交换的法则所承认。在两种平等的权利间,决定的是强力。也因这缘故,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标准劳动日的规定,会表现为限制劳动日的斗争。斗争的一方,是资本家全体即资本阶级,他方是劳动者全体即劳动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