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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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

I 价值尺度(Mass der Werte)

为要使说明更为简单,本书全部皆假定金为货币商品。

金的第一种机能,是供商品界以价值表现的材料,换言之,把商品价值表现为同名称的量,使其在质的方面相等,在量的方面可以互相比较。这样,它成了价值的一般尺度了。也就因有这种机能,所以金这种特别的等价商品才成为货币。

不是因为有货币,所以商品有公约的可能。正好相反,是因为一切商品,当作价值,都是对象化的人类劳动,所以它们有公约的可能,所以它们的价值能由同一个特殊的商品来计量,所以这个特殊的商品能转化为共同的价值尺度,即货币。货币为价值尺度,但诸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是劳动时间,货币仅为其必然的现象形态[1]

一商品以其价值由金表现,即得x量商品A=y量货币商品。此即商品的货币形态或价格(Preis)。如是,要由社会公认的方式去表现铁的价值,只要有一个像1吨铁=2盎斯金一样的方程式就够了。这个方程式,已无须插在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方程式中间,因为金这种等价商品,已经有了货币的性质。商品的一般相对价值形态,现在又恢复为最初的简单的单一的相对价值形态了。同时,扩大的相对价值表现,即相对价值表现之无限的系列,又成了货币商品所特有的相对价值形态。这个系列,已经在商品价格中成了社会的与件了。我们只要把市价表反转来读,就可以看见由各种商品表示的货币的价值量。但货币是没有价格的。货币要和别种商品有统一的相对价值形态,它必须以它自身为等价。

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形态,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态不同。就这一点说,它和商品的价值形态一般没有不同的地方。它也纯然是观念的想象的形态。铁、麻布、小麦的价值,虽然看不见,但却存在于诸物自体内。必须与金相等,与金发生关系(只在它脑中存在的关系),它们的价值才能被表现。所以,此等物的监护人,必须把他的舌借给它们,必须把定价条子贴在它们身上,它们的价格才可以传到外界[2]。因为以金表现商品价值的行为是观念的,所以在这种行为上,我们也可以仅只用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每一个商品监护人都知道,当他给商品价值以价格形态或想象的金的形态时,他尚未把商品化为金;每一个商品监护人都知道,当他用金评计价值数百万镑的货物时,他不须有一片现实的金在手里。在货币只用作价值尺度时,它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这情形,曾引起极荒唐的诸种学说[3]。不过,用作价值尺度的货币,虽只是想象的货币,但价格仍完全依存于实在的货币材料。一吨铁所包含的价值或人类劳动量,是由想象的包含等量劳动的货币商品量来表现。所以,一吨铁的价值,要看用作价值尺度的是金是银还是铜,而有极不同的价格表现。或表象为极不相同的金属(金银或铜)量。

假设有二种不同的商品,例如金与银同时充作价值尺度,则一切商品都会有两个不同的价格表现,一为金价格(Goldpreise),一为银价格(Silberpreise)。若金与银的比价不变,例如1∶15,这二种价格当可安然并存。但其比价每一次变动,都会扰乱商品的金价格对其银价格的比例,所以,事实证明了,价值尺度的复本位制(Verdopplung),是与价值尺度的机能相矛盾的[4]

价格既定的商品,是表现在如下的形态上:a量商品A=x量金,b量商品B=z量金,c量商品C=y量金,等等;abc代表商品ABC的一定量,xzy代表金的一定量。这几种商品的价值,转化成了种种想象的金量。所以,商品体虽是复杂不等的,但商品价值却转化成了同名称的量,即金量。它们现在能够互相比较,互相测定了。但以某定量的金为尺度单位(Masseinheit),使商品价值与这定量的金发生关系,就成了技术上的必要了。这单位再分为可除部分(Aliquate Teile)时,便成了尺度标准(Massstab)。在金银铜成为货币之前,它们在它们的金属重量中,已有这种尺度标准。例如,以一磅为尺度单位时,它可以分割为盎斯,又可合计为百磅[5]。因此,在一切金属流通(metallischen Zirkulation)中,货币标准或价格标准,最初皆以重量标准的原名为名称。

当作价值尺度和当作价格标准(Massstab der Preise),是货币的两种全异的机能。它是价值尺度,如果它是人类劳动之社会的体化;它是价格标准,如果它是确定的金属重量。货币充作价值尺度时,它的机能,是把许多的商品的价值转化为价格,为想象的金量;货币充作价格标准时,它的机能是计量这诸种金量自身。价值尺度是测定当作价值的商品;反之,价格标准则是以一种金量测定种种的金量,不是以其他金量的重量测定某金量的价值。要使金成为价格标准,必须规定一定的金重量为尺度单位。是故,确立一不变的尺度比例,实为最要之事。这一点,和其他各种同名量的尺度的决定,没有二致。所以,当作价格标准,尤宜有一个同一的金量,不变的,充作尺度单位。但当作价值尺度,则金本身亦系劳动生产物,从而是可以在价值上变化的[6]

很明白,金的价值变动,不会妨碍金的价格标准的机能。无论金的价值怎样变动,各种金量之间的比价,仍保持原状。哪怕金的价值跌落,仅等于原价¹⁄₁₀,12盎斯金依然等于1盎斯金的12倍。在价格上,我们又只须考虑各种金量的比例。1盎斯金价值的腾落,既不能改变1盎斯金的重量,故其可除部分的重量也不会变动。无论金的价值怎样变动,金的价格标准的机能总是不受影响的。

金的价值变动,也不会妨碍金的价值尺度的机能。其变动会同时影响一切商品,故若其他事情不变,一切商品相互间的相对价值也不会变动。不过,它们的价值,都将由较高的或较低的金价格表示了。

商品价值由金计量,等于由任何他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示。在此际,我们也只假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一定量的金,费一定量的劳动。就商品价格一般的变动说,单纯的相对价值表现之法则,也可应用。

商品价格一般提高,只因商品价值提高时货币价值不变,或因货币价值跌落时商品价值不变。反之,商品价格一般跌落,也只因商品价值跌落时货币价值不变,或因货币价值提高时商品价值不变。所以,货币价值的提高,不一定会引起商品价格的比例的跌落;货币价值的低落,也不一定会引起商品价格的比例的提高。假使是这样,那就一定因为商品的价值不变。例如,与货币价值同时并依同比例提高其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即将不变。又,若其价值比货币价值涨得更慢或涨得更快,其价格的跌落或提高将如何,还视其价值变动与货币的价值变动有怎样的差额,然后决定。其余可以类推。

现在我们回转来,讨论价格形态。

以金属重量为名称的货币名称(Geldnämen),渐渐与它们原来的重量名称相分离。在分离的种种原因中,历史的原因是有决定性的。(1)外国货币输入发展程度较低的民族。此事曾发生于古代罗马。在那里,金银铸币,最初原是当作外国商品流通的。这种外国货币的名称,自与国内的重量名称不能一致。(2)财富发展了,较不贵重的金属将为较贵重的金属所排挤,因而失去价值尺度的机能。依照诗人的想象的年代次序,是先用金,后用银,先用银,后用铜的。实则,或许是铜为银所代替,银为金所代替[7]。譬如镑,原是1磅重的银的货币名称。当金代银为价值尺度时,这个名称,就依照金银的比价(大概是1∶15罢),附在金上面了。所以,当作货币名称的镑,就和通常当作重量名称的磅分化了[8]。(3)历代帝王实行的货币伪造政策,曾夺去铸币原来的重量,以致徒有旧来的名称[9]

这种种历史过程,使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与其普通的重量名称相分离,又使这种分离变成民族的习惯。货币标准既纯粹是习惯的,又必须能够通用,故其标准,结局便由法律来制定了。一定重量的贵金属(例如1盎斯金),依法律分成若干可除部分,而给以法定的名称,例如镑、台娄尔等等。此可除部分,成为货币的真正的尺度单位。此可除部分,还可再分为可除部分,使其各有法定的名称,例如先令、便士等等[10]。前后皆是以一定的金属重量为金属货币的标准。所不同者,仅分割程度与命名而已。

于是,价格,或商品价值在观念上转化成的金量,遂表现在货币名称或法定货币标准的计算名称上了。所以,我们在英吉利,不说1卡德小麦等于1盎斯金,却说1卡德小麦等于3镑17先令10½便士。诸商品的价值,概表现为它们的货币名称。当我们要确定一物的价值,并在货币形态上确定该物的价值时,货币是当作计算货币(Rechengeld)用的[11]

物的名称,是和物的性质全然没有关系的。我虽知此人名哲科布,但依然不知他是怎样的人。同样,在镑、台娄尔、佛郎、杜加这种种货币名称上,其实没有价值关系的一点痕迹。这种秘密的记号之秘密的意义,曾引起混乱。因货币名称表示商品价值,同时又表示一种金属重量——货币标准——的可除部分,这种混乱是更为深化了[12]。但价值因为与商品界杂多的物体相区别,又不能不采取这在物质上毫无意义的纯然社会的形态[13]

价格是实现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所以,说某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即是二商品的等价关系的表现,固为同义反复;说商品与构成该商品价格的货币额有等价关系,也为同义反复[14]。但价格——当作商品价值量的指数——虽为该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该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不一定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数。假设有二个等量的社会必要劳动,一表现为一卡德小麦,一表现为二镑(约等于½盎斯金)。于是,二镑是一卡德小麦价值量的货币表现,换言之,是一卡德小麦的价格。设因情事变动,以致一卡德小麦价格提高至三镑,或降落至一镑。一镑和三镑,当作小麦价值量的表现,虽可失之过大或过小,但总归是它的价格。因为,第一,它们是小麦的价值形态即货币;第二,它们是小麦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在生产条件或劳动生产力不变时,再生产一卡德小麦所须支出的社会劳动时间,在价格变动之后,必和在价格变动之前一样多。这种情事,既与小麦生产者的意志相独立,也与别种商品所有者的意志相独立。商品价值量所表现的,是该商品在其形成过程中与社会劳动时间的必然的内在的关系。价值量转化为价格时,这一种必然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商品与别一种商品(货币商品)的交换关系。但这种关系,像可以表现商品价值量一样,也可以表现比价值量更大或更小的量。在一定情形下,该商品会依这更大或更小的量让渡的。因此,商品的价格可以和它的价值量,发生量的不一致。价格可以和价值量相背离。这种可能性,内在于价格形态之内。但这种可能性,不是价格形态的缺点。现在的生产方法,既以无规则的盲目的平均法则为支配法则,所以这种可能性,反而使价格形态成为这个生产方法的适合的形态。

价格形态不仅可以有价值量与价格(即价值量与其货币表现)之量的不一致,且可以包藏二者间的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仅是商品的价值形态,但价格可以完全不表现价值。本身绝非商品的东西,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也可由它们的所有者拿来换取货币,并由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态。所以,一种东西虽没有价值,但能够在形式上有价格。在这场合,价格表现像数学上某几种量一样,是想象的。不过,想象的价格形态,也有时可以隐匿现实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例如,未耕地的价格。未耕地是没有价值的,因不曾有人类劳动实现于其内。

像相对价值形态一般一样,价格表现一商品(例如一吨铁)价值的方法,是表示一定量等价物(例如一盎斯金)能直接与铁交换,不是表示铁能直接与金交换。所以,一个商品如要实际成为一个交换价值,它必须先放弃它的自然形态,由想象的金转化为实际的金——不过这种变质作用之于商品,比由必然到自由的推移之于黑格尔哲学,比甲壳的脱弃之于蟹,比欲性的脱离之于教父喜埃洛尼玛斯(Hieronymus)[15]还要难。商品,固可在其实际形态(例如铁)之旁,凭其价格有一个观念的或想象的金的形态,但它不能是现实的铁,同时又是现实的金。要确定其价格,只须在想象上使其与金相等。但它对于所有者如要有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它先须化为金。假令铁所有者,竟向某其他商品所有者,指铁的价格为货币形态,这其他商品所有者,将会像圣彼得答复默诵使徒信条的但第(Dante)一样,答复他说:“这个铸币的重量成色,已经十二分合格,但请告诉我,你钱袋中有没有它。”

是故,价格形态包含商品转化为货币的可能性,又包含这种转化的必要性。而金能充作想象的价值尺度,只因为金已在交换过程中当作货币商品流转着。想象的价值尺度后面潜伏着硬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