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军事法”的出现与概念界定
就“军事法”概念来说,首先要分析的是“军事法”这个词[16]。鉴于军事法理论研究最先是基于“军事法”这个词,并按照“概念”的要求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那么,首先考察“军事法”这个词的学术研究无疑是必要的。
一、“军事法”的出现
“研究法学,必要探究各法律术语的含义、用法、起源以及其演变等,因为这些法律术语演变的背后,反映了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反映了某个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的所有内涵”。[17]这种以概念的历史演进视角的展开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方法指引。
“军事法”一词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这个词若是自古而有,对这个词的概念确定是否有变化,变化是否具有阶段性特征,有哪些体现?这个词若不是自古而有,而是一个新词或者创造的词,那么,它又产生于何时、何处,出自何人或者何组织,基于何原因,在其创造之时有无赋予其确切含义,赋予了何种含义?作为一个法学理论名词,有没有在概念的意义上有所规定,如何规定的,在意义表达上是否存在与该词义项类似或相近的字或词,有何区别?等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举的问题都应该被纳入法学理论界的视野,尤其是军事法理论界更应该认真对待。哪里产生问题,哪里就应当在理论上有所聚集。理论研究由问题而引发,这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使然。所以,学术史研究既需要牢牢把握自己的研究对象——学术理论,又需要紧紧盯住激发此理论的实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视域融合”,[18]这当然是一种良好的研究状态。
考察“军事法”一词的出现,既要在法学研究的大范围、长时段的历史中去寻踪觅影,也需要在军事法研究的领域内扫描定位,甚至还需要把检索的范围扩大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既然军事法概念是军事法理论的首要问题,“军事法”这个词又是其概念的语言形式表达,那么,笔者首先从军事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展开。
检索军事法理论界的著述,在专业术语意义上提到“军事法”这个词,笔者首见于1983年11月出版的《法学基本知识》(第一版),编者为杨福坤、何金湘。[19]此书第一版第二次印刷的出版社是解放军出版社。[20]由书的“前言”可知,这是一本为提高部队人员的法律素养而编写的教材。[21]该书共分14讲,从14个方面阐述了法学的基本知识。在这本书的第十三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主要部门简介”中,列明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军事法。显然,“军事法”在这里的出现,是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这本普法教材还对“军事法”概念进行了界定,“军事法是指仅适用于现役军人或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这个概念是从法的适用对象以及规范事项性质的角度来定义的。这里军事法的概念就是对这个法律部门的规范界定。那么,“军事法”这个词是否这本书编者的首创?编者未说明,笔者也没有查到更早的资料。
由此,假定作为词意义上的军事法存在,至少在军事法理论界对这个词的早期使用中并未说明,更无论述。无论是按种属关系,还是从一般特殊关系角度来说,这个研究顺序都有足够的逻辑和法理支撑。那么,“军事法”这个词有没有可能首先在法学界提及?
鉴于国家曾经的特殊时段,并由此而决定的我国法学理论发展的阶段性,[23]笔者并未将搜索的目光无限拉长、放大。[24]1963年9月,张友渔、王叔文出版《法学基本知识讲话》,此书于1980年1月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再版。再版前言列明本书是“为了适应青年读者的需要而写的”,书中对法的一些基本知识进行了分析。这是在经历特殊历史时期之后,法学知识的启蒙之作。[25]但是在这本书中,并未出现“军事法”这个词。
1981年2月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集体编写,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82年3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出版。这两本教材既诠释了多年以来法理学者把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追求和努力,也证明了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就教材体系和主要内容来说,两本教材成为此后同名教科书的范本达十多年。[26]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第四编第十五章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27]把“军事法”定位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尽管论述内容只有三句话,但定义简洁,观点鲜明。比较而言,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版的《法学基础理论》(编者为各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和教师,经集体讨论后,由孙国华、沈宗灵修改定稿,陈守一审阅,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有关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内容,[28]在“法律部门”中没有把“军事法”列为一个部门,书中也未出现“军事法”这个词。笔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了1981年12月由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室编写、院内印刷和使用的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主要部门”进行了划分,[29]其中列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30]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词典》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邀请北京和各地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部分同志编写,于1980年6月出版,全书约87万字。[31]词典全部词条和释文中所依据的法律文献截止1979年12月31日。作为我国法学专业第一部专业性词典,其编写过程被评价为“科学与民主的实践”,这部词典“不仅是司法工作者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的基本工具,而且为那些法律科教工作者以及法律院校的学生所倚重。”[32]但是,词典中未有“军事法”词目。1984年2月,词典的增订版定稿完成,并于当年年底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增订版使用的资料以1983年年底发表的资料为限。[33]虽然以“军”字头的词目相比第一版有了大幅增加和修订,[34]但仍未出现“军事法”词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版的《辞海》1979年版、1999年版、2010年版也均未收录“军事法”这一词条。
综上,就“军事法”一词的出现,可以得出如下判断:一是“军事法”的产生时间上大致在20世纪80年代初,首见于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二是“军事法”一词及其学术传播方向大致由法学理论界向军事法理论界传播。军事法理论界对“军事法”的提及首见于1983年由杨福坤、何金湘编写的面向部队基层干部战士普法的《法学基本知识》一书。三是“军事法”一词的出现,主要意义范围在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理论的研究范围之内,且是以赋予其概念为表现形式。此外,笔者并未检索到军事法学界对有关“军事法”这个词具体产生时间的专门考证式研究成果。笔者做以下推测:关于“军事法”一词的起源、义项,词语生成机制以及学术上的传输转化等论题并未引发军事法学界的关注。
二、军事法及义项与类似词的比较
就概念的形成来说,辩证逻辑认为:“概念作为客观现实的反映、作为标志认识发展的一定阶段和环节,其形成和发展都是离不开人的认识过程的,而人的一切认识活动的基础在于变革现实的实践,因此,实践必然是概念形成的认识论基础。”[35]实践是认识论基础,而实践本身既是现实的又是历史的,这又是对实践的辩证认识。那么,就军事法这个自产生即具有专业概念义项的新造词语来说,其概念所反映的社会实践在历史的视域内是否有其他字或词所涉及、涵盖或被涵盖?这种替代是基于社会实践本身的历史性变迁,还是基于认识主体在主观认识上的变化?对这些问题的厘清,既是对军事法概念在起源层面上的正本清源,也能够把握法学理论界尤其是军事法理论界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析理路。
从研究资料来分析,对“军事法”这个新词在区别中的厘清,主要涉及与以下几个具有类似义项词的概念的关联与分化:军制、军律和军法。这些具有历史意蕴且又确有具体指代的词语,在新词出现之后,又被置身何处?是随着历史向前发展而被扫进故纸堆,还是被赋予新的义项“改头换面”而继续生存?
“军制”一词古已有之。在战国时期《荀子·议兵》中即有记述:“请问王者之军制。”《吕氏春秋·节丧》载:“引绋者左右万人以行之,以军制立之,然后可”。此后历代使用此词,含义均属军事方面的制度意思。自南宋起,“兵制”一词盛行,但军制、兵制两词并用,含义相当。清末以来,多用军制。[36]近现代以来,人们对“军制”一词的解释更加清晰透彻。[37]虽然在具体的定义中对军制主体及目的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揭示了军制各主要方面的本质,这些也奠定了军制学研究最重要的基础。[38]军制学是以军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是军事学的重要学科之一。1986年,军制学即被国家学位委员会确定为军事学的一级学科。从概念的区隔与厘定角度来看,军事法与军制在概念上显然并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两者至目前都在各自的领地作为各自学科之基础内容持续发展。两者的区别是在“军事法”这个词被赋予概念意义时显得非常必要。毕竟制度涉及规范,法本身就属于规范。两者都涉及规范类,并内嵌于军事这个特殊领域。
实际上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在早期军事法研究中有所涉及。由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夏勇、汪保康两位教员合著的《军事法学》一书由黄河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作者以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军事法与军制的联系与区别作了分析,并认为军事制度好比一项建筑的设计构想,军事法则是体现设计构想的较为精确的施工图。具体而言,军事制度与军事法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有着相同的阶级本质;军事制度主要确立国家军事活动的原则和方案,军事法则是以特有的法律形式将有关原则和方案固定下来,赋予其权威的地位和稳定的效力;军事制度着重解决国家军事活动中各种纵横关系及其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功能机制之设置等问题,军事法则将这些关系和机制具体化为便于人们遵循的行为规范;军事法并不是军事制度中可以独立存在的部分,而是保障整个军事制度得以恰当体现、顺利推行的手段,是寓于军事制度之中的。军事制度学主要回答国家军事系统怎样才是合理有效的;军事法学主要回答对于一种有关国家军事系统的安排构想,以怎样的方式才能明确地将其表现出来和有效地予以实施。很明显,从规范性来看,“军事制度是军事法的实在内容,军事法是军事制度必不可少的存在形式”,“是同一层次同样方面的不同课题”。[39]
同样基于规范分析的方法,1997年出版的《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法制卷》认为,军事法与军事制度在稳定性、制定机关以及制定程序方面存在区别,但“军事法往往是军事制度的表现形式,而军事制度则是军事法的主要内容”。[40]
还有学者通过历史的和社会的视角加以分析,认为当拥有武装力量的政治集团尚未取得政权时,军制与这个国家的法制通常是分离的;当取得政权并建立法制之后,军制就会纳入法制的轨道,但仍然会有交叉关系和包容关系。所谓交叉关系,就是军制的一部分纳入法制的范围,而另一部分内容依然保留其相当的独立性;所谓包容关系,就是军制的全部内容纳入法制范围。而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崇尚法治,通常要求军制全部纳入法治范围内。其必要性和意义在于:法制的参与从根本上有利于建设一个与整个社会生活相协调的的军事制度,而军队作为一个武装集团,也应该成为执法楷模,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因此加强以法制为基础的军制建设也是必要。有学者认为,军制学与军事法学呈现交叉和包容两种关系,随着军事法制的进步一完善,两门学科的兼容关系将日益加强。[41]
按照学者分析,如果“军事法”与“军制”在本质意义上虽各有所指,但依然处于彼此共存、共进的发展状态,那么,军事法与军律军法的关系则是另一种状态。按照2000年版的《军事大辞海》和2010年版的《中国军事大辞海》,军律是指“古代军事法的统称。其核心是军事刑律。”[42]“封建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刑法性质的军事法律规范统称为军律。”[43]而对军律的含义及其历史变迁也有人从律的词义的古今之变角度进行考证,并指出,军律具有严格的军法的意义,是直到明清之时才形成的。[44]无论其定义所处立场的角度如何,在时间上都将其归为古代。对“军律”这个词,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词汇。若非以历史为对象,“军律”一词在现代基本已不再使用甚至提及。
“军法”一词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很早出现的,且持续使用至今。[45]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从词义角度来说,“军法”一词主要有如下几种含义:一是军队组织编制法。《周礼·夏官·诸子》:“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大子。惟所用之。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灋治之”。这里的“灋”字,即法的异体字,而军法也就是军队组织编制法的意思。[46]二是治军的法律。[47]三是军队中的刑法。一些现代辞书将“军法”的条目直接定义为“军队中的刑法”。1982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设有“军法”条目,并解释为“军队中的刑法”。[48]
在我国“军事法”概念提出之后,由于义项上的叠加,研究者提出了对“军法”概念的质疑,认为不能将军事法的概念理解为军法。因为对于军法质疑者已经确定了特定的认知。其实从古籍资料来看,在大多数古籍兵书中,“军法”一词都是在军事刑法意义上使用的。人们一谈到“军法从事”,就自然联想到军人的定罪处刑之事。认为军事法与军法两者概念不仅体现了新旧之分,而且体现两者内涵不相容者,其实就是建立在对军法即军事刑法的特定认知的基础上。“但这种传统的军事法律观点在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是不可避免地落伍了。……现代军事法无论在调整范围上还是在结构体系上,都已经超越了军事刑法的调整范畴。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军事刑法都只不过是该国军事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部门,我国也并不例外。因此,再用‘军事法’或‘军法’即‘军队中的刑法’来表述军事法的概念及其含义,不仅是过时的,而且是不准确的了。”[49]若以这种认知为基础,其结果和效果也是很明显的,既实现了概念之间的区隔,又在否定与建构中实现新词对旧词语的替代。所以,“即便‘军法’作‘军事刑法’注解,也不宜得出‘军法’必须等于‘军事法’的结论”。[50]
对于新旧词语的替换,并非所有的意见都相同。反对意见不认为军法仅是历史概念而不能在军事法学中使用。一方面,其承认传统军法的含义;另一方面,认为应对其做扩大解释。如此一来,军法就可以在现代军事法的概念意义上继续使用,例如可以将其定义为“国家法律体系中有关军事建设和活动的部分”;[51]“适用于军事、国防和军人的,旨在保证武装力量的建设和作战以及其他军事任务完成的一切法律和法规”。[52]而且现实中,也有人认为张纪孙先生就很少用“军事法”概念,而坚持使用“军法”概念。长城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的《军法纵横》一书多用“军法”一词。[53]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曾经主办的刊物名为《中国军法》。[54]《法学杂志》有一专栏名曰“军法纵横”。[55]甚至“军法”一词也在不同意义上被使用,例如对军事法院简称军法等。[56]这些都证明了“军法”一词并非仅属于一个历史的词汇。
有学者总结认为,对“军事法”这个新词的概念有了时代性赋予,对其概念中的历时性特征没有必要讳莫如深。一是军法虽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但可以随着时代发展而丰富其内涵。以法的概念为例,法在过去和现在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但并不影响现在人们对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从不同语言区域的法律语言翻译来看,军事法与军法也并非互不相容。以“military law”对应汉语词汇为例,既可译作“军事法”,也可译作“军法”,有时因其对应刑法内容还译作“军事刑法”。毕竟一个词组“military law”在英语中并不存在类似的区分。三是从目前军事法和军法的使用情况来看,两者的共存状态似乎也没有引起误解。[57]
当然,对于军事法、军法概念的共存状态只是从其使用现状而得出的一种现象性表述,并不代表两者在历史和规范意义上就可以完全彼此替代。尽管对于军法概念完全予以弃用的态度不足取,且其概念可以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继续丰富并使用,但“军事法”作为一个现代法律专有名词术语被创造并使用,却有着“军法”一词的历史意蕴所无法涵盖的因素和个性。而这需要在军事法概念的视角下去寻求理解。那么,哪些因素影响甚至决定了军事法概念?军事法概念又是如何被界定的?
三、“军事法”概念的基本框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使人类为数众多、种类纷繁、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致某种合理程度的秩序,并颁布一些适用于某些应予限制的行动或行为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标准。为能成功地完成这一任务,法律制度就必须形成一些有助于对社会生活中多种现象与事件进行分类的专门观念和概念。……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辨识哪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58]当然,这种观点也显示出其对法律概念产生的社会性体察,即法律概念产生背后的影响或决定因素在于社会合理秩序的需求。就军事法概念的产生来说,其背后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如下。
一是随着国家有关国防和军事事务的立法逐渐步入正轨并不断增加,在法律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概念作为理论存在的一种形式,其产生也就具备了客观条件和环境。1978年后,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推动下,我国军事立法工作重新启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后尚未施行之时,[59]解放军总政治部便于1979年8月开始组织专门人员,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简称《条例》)。1980年6月完成报送稿。该《条例》于1980年6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次会议通过的还有由军队负责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简称《办法》)。军队的民主与法治有了相应的保障。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颁布为标志,军事法治建设全面纳入国家法治建设的轨道,军事立法也步入正轨。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和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对新的历史时期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性质任务、建设方针、活动原则、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国防建设的领导管理体制等都作出了规定。
随着宪法和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法学界在研究宪法和军事法律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并提出一些有待理论回应的问题。例如《条例》和《办法》均由军队有关部门组织起草,那么,军队的立法程序和国家的立法程序之间是什么关系?军事立法权限的范围应当如何规范和确认?《条例》和《办法》与国家的《刑法》《选举法》等在立法效力和范围上有何联系和区别?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特别法优先”等原则?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立法行为?如果定义为立法,那么中央军委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何种地位,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要向社会公开,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是什么关系,两者冲突如何解决?此外,《条例》与《刑法》的关系如何,冲突如何解决?[60]这些问题需要提升到理论的高度予以研究。开展军事法理论研究以及建构军事法理论体系也是必然的路径选择。
二是从部门法学学科建构来看,实际上也是军事法理论整体化、体系化后的学科归类要求。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家法学学科体系中,各部门法学基本上都处于一种生机勃勃的繁荣发展状态。[61]理论问题的讨论为后续的法学理论发展及法治建设“扫除了思想障碍”“准备了理论前提”。[62]1982年11月《法学》编辑部认识到“法学基本理论是法律科学的躯干,是法律科学体系中各类分支学科共同原理的概括”,发出“关于加强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倡议”,希望以法律体系为主题,展开相关法学基础理论的重点研究。[63]1983年4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联合召开法学理论研讨会,针对“如何建立和建立怎么样的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进行了研讨。[64]在这一过程中,有专家指出军事法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65]
总之,有关军事法制的发展尤其是立法的发展对军事法理论产生了现实需求。法学界在对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相关理论的建构中也体察到其具有的理论价值而开始将其纳入研究视角。
关于军事法概念的初创,军事法理论界引证较多的当数《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一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一版于1984年由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著名法学家张友渔、潘念之撰写的“法学”卷首中明确指出:“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同法学的分科是密切联系的。从法的各种类别来说,法学研究范围首先是各部门法,例如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刑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从而有与之相适应的宪法学、行政学、家庭婚姻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军事法学、刑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法学分科。”[66]从这里也可以明确看出,作者认为军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与之对应的军事法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要求产生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法学学科。鉴于《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知识涵盖及其重要地位和价值,其法学卷中有关“军事法”的这一论断的提出极大促进了学者将军事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对象进行研究的积极性,这当然包括对军事法概念的界定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理论拓展。因此,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论断确实对军事法学的形成发挥着重要意义。但是,论断毕竟是论断,其要具有说服力则需要理论支撑,尤其是重要的论断更需要体系化、逻辑化的理论来证明,就此标准来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关于“军事法”的论断缺少的恰恰是理论分析。事实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虽然在卷首语中提到了法律部门及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军事法”和“军事法学”,但是书中并没有设立军事法词条,在体例安排上也没有提及军事法的有关内容。
有人认为从1985年起,一批带有填补空白特点的有关军事法学的论著陆续问世,为军事法理论的成熟与发展提供了学术依据。[67]还有人认为1986、1987、1988年,军事法学的研究达到了一个高潮,[68]有关报纸、杂志陆续发表了数篇关于军事法的论文,内容涉及军事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表现形式、结构体系以及军事立法的地位、作用、方针、原则等。[69]这3年公开发表的军事法基础理论类的文章中涉及军事法概念的论文就有十几篇。就学术研究来说,学术论文是一种发表观点最简捷的途径,而且通过论文的形式能够专题专论,将论题在纵深的方向上步步推进,达到一定的层次。但是一个学术观点、看法或有关主题的论述,若要在学术上产生更大的影响,以论文形式“单打独斗”又略显薄弱,需要考虑与此“焦点”有所关涉的其他部分的汇通和勾连。“部分”固然重要,但作为理论,其“整体”显然意义更大。理论体系中基础性概念的研究尤其如此。对于军事法概念来说,尽管研究成果多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但若要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非有论著不成。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家之言”,从而在“全局”“整体”“系统”的观念上丰富研究的层次。
从现实来看,无论是国家法治发展的理论需求,还是理论的自我建构需求,军事法概念似乎都已经成为一座必须跨越的山。1987年5月,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列入法学类的一个分支学科。军事法的理论研究包括对“军事法”概念探求的任务已经落在了军事法学界的肩上。
苏联学者Α.Γ.戈尔内主编的《军事法学》一书,1984年由莫斯科军事出版社出版,经我国学者何希泉、高瓦翻译后,于1987年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发行。目前来看,这是我国出现的第一本以“军事法学”命名的著作,[70]尽管其只是一部教材,但在理论的系统层次上对军事法概念的界定,已远非一篇专题论文所能企及了。就语言角度来说,不同语种若要实现“跨语际实践”,[71]并取得一定程度上的意义共识,其表象首先是在各语种间找到能够在义项上相对应的字或词。但是,无论是从现代西方哲学诠释学的角度,还是从翻译伦理学角度或一般翻译理论来说,这都并非易事。对于《军事法学》一书的翻译,译者明言:书中的俄文“Военноеправо”一词在俄语文化传统之内来表达,其义明确,系“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规定武装力量的建设、活动、组织机构、管理和执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各军事指挥机关之间、部队主管人员之间、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职责、权利和责任……它包含有国家法、行政法、财政法和其他各种法的规范”。若将这一词语在汉语中找到对应的词,也只有军法、军制、军律等现成的词大致相关。但基于这几个词汇本身的“历史意蕴”及其现实中的特殊指代,其并不能对俄语一词“Военноеправо”的义项能够完全涵盖,译者不得不求助于新词。反复推敲之后,译者最终决定译为“军事法”(作为部门法),并进而确定了“军事法学”(作为学科名称)。译者坦言,究竟中国自己的军事法学的任务是什么;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怎样确定;其与法学的其他分科、与军事学的其他学科关系如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72]至此,在这本译著的专门的体系化理论之中,“军事法”也有了一个正式的中文定义。
《中国军事法学》一书于1988年由国防大学出版社出版。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在为书题的序言中,称之为“我国第一部全面阐述军事法理论的学术专著”。“尽管书中有些概念、观点乃至体例还可以进一步斟酌和推敲,”[73]但是“这本书对军事法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并进行了论证,首次勾画出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的结构体系,这种结构体系为我国后来的军事法学著作所普遍接受”。[74]书中对军事法概念表述为“军事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进行了解释和说明。[75]这一概念比较特殊之处在于其引入了“军事利益”的因素。
确如前所述,1986—1988年,军事法的学术研究掀起了一波高潮,而且在研究中,有关基础理论的研究尤为凸显。就军事法概念来说,“军事法是指一切调整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6]“通常指在国防、建军和作战等方面,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77];“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调整国家、军队、公民之间以及军队内部相互之间,在国防、军事活动和军队建设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8]这种以法学界通用的由调整对象及表现形式的方式来进行定义的模式得到了认可,并在之后的理论研究中得以承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