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守与创新:中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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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军事法”概念的学术演进及法理检视

第一节 “军事法”概念问题的缘起及研究现状

什么是军事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军事法学学科建立之始就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军事法现象[1]及其内在的发展模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现象,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区别,并提炼理论、安排结构、完善体系以致确定学科等,必须解决军事法这种现象何以区分于其他法现象。这种法现象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若以普通的问题形式呈现,“什么是军事法”是自然而然的问题表达。这是一个“故事就是从这里说起”的标志性开头,所以,笔者也称之为“逻辑基点之问”。

对“什么是军事法”,当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回答。但这一问题若上升到专业的法学理论层次上,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就有必要进行理论的筛选和提炼,即学者们所说的把现实中的问题或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而必须经历的阶段。[2]

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概念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思维开始从原始状态进入逻辑思维的阶段。逻辑思维的特点在于运用概念,并进行判断和推理,因而通常又被称为概念思维或理论思维”。[3]在形式逻辑看来,概念是思维形式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构成命题、推理的要素。因此,在研究命题、推理之前必须首先研究概念。“概念是通过揭示对象的特性或本质来反映对象的一种思维形式”。[4]“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积累概念的过程。”[5]“法学之所以能够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和发展,从内在条件而言,主要是由于具有了独特的概念体系。”[6]

为了正确地进行思维,概念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概括而言,概念应当明确。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因此,内涵和外延是概念最基本的逻辑特征。换言之,一个概念是明确的,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明确的,即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具有何种本质和特征,以及这个概念反映的哪些事物是明确的。[7]

“军事法”概念在法学学科范围内[8]可以从内外两个角度来呈现。对外,军事法的概念若要表达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独立法律部门的状态,[9]显然有必要厘清军事法的“领地”问题。既然划分“领地”,这又必然涉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边界”勘定。对内,军事法的概念需要对军事法体系自身能够实现调适和涵盖,使理论的抽象能够包容其不同位阶、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并达到理论“自洽”的状态。如果从概念要素的角度来看,军事法概念的内涵应表明自身内在质的规定性、独特性,正是这种内在特性,使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由内涵而引发的外延部分,需要在军事法基础理论建构上进行调适,尤其是在军事法结构、体系理论建构方面能够实现全面覆盖。

关于“军事法”概念的定义是军事法理论研究的基点,也是军事法理论研究的起点。这是对军事法现象的认识由感性阶段进入理性阶段的标志,具体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也由此开启。那么,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到底经历了什么、处于什么状态、达到何种程度、表现如何等,都需要展开学术研究史。学术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以既往研究成果为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活动,在方法上采取体系性地、层次性地,或者阶段性地分析、探究成果的广度和深度。军事法理论界[10]曾经对这一主题研究进行关照。1989年,也就是在军事法理论研究刚刚展开时,[11]有人认为尽管关于军事法概念学界已经开始有所表达,做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理解并不统一。[12]1999年,在军事法理论研究展开10年后,有人总结认为军事法尚属于建设和发展中的新兴学科,对包括军事法概念在内的一些关键理论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框架和成熟的结论。[13]2009年,在军事法研究进行20年的时候,有人认为关于军事法概念的问题尚未解决,这种“蹒跚学步、裹足不前”的状态在所有部门法学学科中显得十分特殊,并导致整体军事法理论研究的低层次徘徊。[14]2017年,在军事法理论展开已有30年的时候,有两部以军事法基础理论为主题的论著同年出版,论者的看法为“军事法学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一个进退维谷的境地。欲破解此困境,就必须厘清‘军事法’的概念”。[15]军事法学者对军事法概念研究的评价颇让人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