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问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有哪些?如何合理选择?
根据4号文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问题,分别是增发、回购和转让。
一、增发
增发是指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通过增发股份进行股权激励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可以体现“增量激励”的激励原则,并不是基于企业现有存量股权进行激励;而且形成了存量股权,符合本轮中长期激励的导向。同时,增加了企业的权益性资产,有利于增加流动资金并优化资本结构。当然,缺点就是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成本相对较高。在同一持股比例下,员工通过增发股权进行持股出资金额更多。
二、回购
回购是指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很多上市公司会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但是,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回购股份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其中第三条情形就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法》这条规定位于第五章,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可以理解为对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确实可以通过回购实施股权激励。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未作相关说明,是否可以回购企业股权在业界未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通过回购的案例较少,更多情况下,国有股东通过回购非国有股东的股权作为股权来源,同步可以达到优化股权结构的战略意图。
三、转让
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转让是解决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来源的最常见的方式。转让有两个优势:一是国有股东将企业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可以收回前期投入的部分资本;二是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成本相对较低,员工持股的积极性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若企业希望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引入资金,且激励对象的持股意愿和资金承受能力较强,可以优先考虑通过增资方式解决股权来源。若企业希望降低员工持股成本并提升员工持股意愿,且企业资金较为充裕,可以优先考虑通过转让方式解决股权来源。至于回购股份激励,需要结合企业是否有参股股东出让股份的情况来确定。